侵权责任法

秦某与家人到山区旅游,晚上住在农家乐旅馆。该农家乐旅馆提供自助餐台,所所提供的新购买的高压锅是由某炊具用具厂出品的,秦某做饭时高压锅气喷致使秦某面部、双手烧伤。共花去医疗费等财产损失共5万元。经查:某炊具用具厂高压锅为不合格产品,农家乐旅馆在提供服务时不存在过错。 秦某向法院起诉,要求某炊具用具厂及农家乐旅馆共同承担赔偿损害的责任。问:某炊具用具厂应否承担责任?

题目

秦某与家人到山区旅游,晚上住在农家乐旅馆。该农家乐旅馆提供自助餐台,所所提供的新购买的高压锅是由某炊具用具厂出品的,秦某做饭时高压锅气喷致使秦某面部、双手烧伤。共花去医疗费等财产损失共5万元。经查:某炊具用具厂高压锅为不合格产品,农家乐旅馆在提供服务时不存在过错。 秦某向法院起诉,要求某炊具用具厂及农家乐旅馆共同承担赔偿损害的责任。问:某炊具用具厂应否承担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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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似问题和答案

第1题:

贾某与家人到红宇餐厅就餐。该餐厅所提供的卡式炉是由某用具厂出口的,卡式炉所使用的燃气是由某燃气公司生产的,贾某等在就餐时,正在使用的卡式炉燃气罐发生爆炸,致使贾某面部、双手烧伤,共花去医疗费等财产损失共7万元。经查:燃气公司及用具厂生产的燃气罐及卡式炉均为不合格产品,红宇餐厅在提供服务时不存在过错。贾某向法院起诉,要求燃气公司、用具厂及红宇餐厅共同承担赔偿损害的责任。

根据上述材料,请回答以下问题:

(1)上述三被告与贾某之间存在什么法律关系?

(2)红宇餐厅应否承担责任?

(3)燃气公司与用具厂应否承担责任?

(4)假设燃气公司赔偿了贾某所受到的财产损失7万元,则其取得什么权利?


正确答案:
「考点」侵权行为的概念和特征;侵权责任的构成要件;经营活动中的侵权行为;产品缺陷致人损害的侵权行为
「答案及解析」(1)燃气公司、用具厂与贾某之间存在侵权法律关系,红宇餐厅与贾某之间存在提供就餐服务的法律关系。
(2)承担,是在红宇餐厅就餐,虽红宇餐厅在提供服务时不存在过错,但仍应承担,可以在承担责任后向燃气公司、用具厂追偿。
(3)应承担,因其提供的物品不合格,应对该产品的瑕疵致人损害承担民事责任。
(4)取得请求用具厂偿还依其过错应当承担的数额。

第2题:

秦某有一中巴,经有关部门批准,秦某跑起了自北京市区至郊区某线路的短途运输业务。某日,秦某在超速驾驶中,为避免与李某的客车相撞,紧急刹车致使乘客钱某的物品毁损。经查,钱某尚未买车票。则钱某的损失秦某应否赔偿?()

A.不应赔偿,因为秦某与钱某的合同尚未成立
B.不应赔偿,秦某系紧急避险可以免责,应由李某赔偿
C.应赔偿,合同虽未成立,但秦某应负缔约过失责任
D.应赔偿,承运人秦某存在过错

答案:D
解析:
。客运合同存在不同情况:如属长途运输,自旅客购买客票时合同成立,旅客上车合同生效;如属巴士运输,按交易习惯,自旅客上车客运合同即成立生效。本题中,虽然乘客钱某未购买车票,但钱某与秦某之间的客运合同已经成立生效,对于钱某随身携带的物品,承运人秦某负过错责任。秦某因超速驾车,为避免与李某的客车相撞而紧急刹车,造成钱某的物品毁损,对此,秦某存在过错,故秦某应对乘客钱某的物品毁损承担责任,故D选项正确,其他选项错误。因此,本题正确选项为D。

第3题:

某旅馆在住宿登记处以醒目的文字告示告知住宿客人:“住店期间安全自负,本店概不负责。”赵某在该旅馆住宿期间,因电线老化发生火灾,烧成轻伤。赵某身体受到的伤害,应由( )

A.赵某自己承担责任 B.该旅馆承担责任

C.赵某和旅馆共同承担责任 D.赵某和旅馆分别承担责任


正确答案:B

第4题:

某旅馆在住宿登记处以醒目的文字告示告知住宿客人:“住店期间安全自负,本店概不负责。”赵某在该旅馆住宿期间,因电线老化发生火灾,烧成轻伤。赵某身体受到的伤害,应由()

  • A、赵某自己承担责任
  • B、该旅馆承担责任
  • C、赵某和旅馆共同承担责任
  • D、赵某和旅馆分别承担责任

正确答案:B

第5题:

蒋某因公出差到某市一家旅馆住宿,夜晚在房间休息时,天花板上的吊灯突然脱落,正好砸到蒋某身上,致使蒋某身上多处受伤,为此,蒋某花去医疗费2093元。于是,蒋某要求旅馆赔偿损失,但旅馆老板不同意,理由是吊灯属于某装修队安装的,旅馆本身没有过错。蒋某又只得去找某装修队,但该装修队认为,吊灯脱落是由于吊灯经多年使用螺丝磨损严重造成的,装修队不承担责任。两家相互推诿,蒋某于是诉诸法院。本案中旅馆、装修队的责任如何认定?


正确答案:本案中,旅馆作为吊灯的所有人和管理人,对于吊灯脱落致人损害应当依法承担民事赔偿责任。如果能够证明这一损害结果是由装修队造成的,举证责任在于旅馆方。即使在这种情况下,也应由旅馆首先负责赔偿,然后再向真正过错方—装修队追偿。如果旅馆不能证明自己无过错,则推定其有过错,并承担蒋某的损害赔偿责任。

第6题:

秦某有一中巴,经有关部门批准,秦某跑起了自北京市区至郊区某线路的短途运输业务。某日,秦某在超速驾驶中,为避免与李某的客车相撞,紧急刹车致使乘客钱某的物品毁损。经查,钱某尚未买车票。则钱某损失秦某应否赔偿?( )

A.不应赔偿,因为秦某与钱某的合同尚未成立

B.不应赔偿,秦某系紧急避险可以免责,应由李某赔偿

C.应赔偿,合同虽未成立,但秦某应负缔约过失责任

D.应赔偿,承运人秦某存在过错


正确答案:D
客运合同存在不同情况,如属长途运输,自旅客购买客票时合同成立,旅客上车合同生效;如属巴士运输,按交易习惯,自旅客上车客运合同即成立生效。本题中,虽然乘客钱某未购买车票,但钱某与秦某之间的客运合同已经成立生效,对于钱某随身携带的物品,承运人秦某负过错责任。秦某因超速驾车,为避免与李某的客车相撞而紧急刹车,造成钱某的物品毁损,对此,秦某存在过错,故秦某应对乘客钱某的物品毁损承担责任,故D选项正确,其他选项错误。因此,本题正确选项为D。

第7题:

赵某从某商场购买了某厂生产的高压锅,烹饪时邻居钱某到其厨房聊天,高压锅爆炸致2人受伤。下列哪一选项是错误的?

A、钱某不得依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请求赔偿
B、如高压锅被认定为缺陷产品,赵某可向该厂也可向该商场请求赔偿
C、如高压锅未被认定为缺陷产品则该厂不承担赔偿责任
D、如该商场证明目前科技水平尚不能发现缺陷存在则不承担赔偿责任

答案:D
解析:
【考点】产品缺陷责任【详解】钱某不属于购买和使用高压锅的“消费者”,因而不能依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请求赔偿,故A项说法正确。根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2013年修订)第40条的规定,消费者或者其他受害人因商品缺陷造成人身、财产损害的,可以向销售者要求赔偿,也可以向生产者要求赔偿,故B项说法正确。如果高压锅不是缺陷产品,系赵某操作不当导致的损害,则生产者没有承担赔偿的法律责任,故C项说法正确。根据《产品质量法》第41条的规定,因产品存在缺陷造成人身、缺陷产品以外的其他财产损害的,生产者应当承担赔偿责任。生产者能够证明有下列情形的,不承担赔偿责任:将产品投入流通时的科学技术水平尚不能发现缺陷的存在的。该条规定并不是销售者——商场的免责事由,故D项说法错误。

第8题:

十一期间,刘某外出旅游在一旅馆住宿,夜晚在房间休息时,天花板上的吊扇突然掉落,正好砸到刘某身上,致使刘某身上多处受伤,为此,刘某花去医疗费1000元。于是,刘某要求旅馆赔偿损失,但旅馆老板不同意,理由是吊扇属于市风扇公司安装的,旅馆本身没有过错。刘某只得又去找市风扇公司,但该公司认为,吊扇脱落是由于吊扇常年使用超过使用寿命造成的,公司不承担责任。刘某于是诉至法院。

问题:

(1)分析本案的归责原则及法律依据?

(2)分析本案中各方的责任?


参考答案:

(1)本案中的归责原则应是过错推定责任原则。过错推定责任,是指一旦行为人的行为致人损害就推定其主观上有过错,除非其能证明自己没有过错,否则应承担民事责任。
《民法通则》第126条规定:“建筑物或者其他设施以及建筑物上的搁置物、悬挂物发生倒塌、脱落、坠落造成他人损害的,它的所有人或者管理人应当承担民事责任,但能够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除外。”
(2)本案中,旅馆作为吊扇的所有人和管理人,对于吊扇脱落致人损害应当依法承担民事赔偿责任。如果能够证明这一损害结果是由吊扇公司造成的,举证责任在于旅馆方。
即使在这种情况下,也应由旅馆首先负责赔偿,然后再向真正过错方——吊扇公司追偿。如果旅馆不能证明自己无过错,则推定其有过错,并承担刘某的损害赔偿责任。


本题考查特殊侵权问题,首先明确是何种特殊侵权情形,在此基础上判断适用该种特殊侵权的归责原则,然后运用相关的法律规定解答责任的承担问题。

第9题:

贾某与家人到红宇餐厅就餐。该餐厅所提供的卡式炉是由某用具厂出品的,卡式炉所使用的燃烧气是由某燃气公司生产的。贾某等在就餐时,正在使用的卡式炉燃气罐发生爆炸,致使贾某面部、双手烧伤。共花去医疗费等财产损失共7万元。经查:燃气公司及用具厂生产的燃气罐及卡式炉均为不合格产品,红宇餐厅在提供服务时不存在过错。贾某向法院起诉,要求燃气公司,用具厂及红宇餐厅共同承担赔偿损害的责任。燃气公司与某用具厂应否承担责任?


正确答案:燃气公司与用具厂应承担责任。

第10题:

蒋某因公出差到某市一家旅馆住宿,夜晚在房间休息时,天花板上的吊灯突然脱落,正好砸到蒋某身上,致使蒋某身上多处受伤,为此,蒋某花去医疗费2093元。于是,蒋某要求旅馆赔偿损失,但旅馆老板不同意,理由是吊灯属于某装修队安装的,旅馆本身没有过错。蒋某又只得去找某装修队,但该装修队认为,吊灯脱落是由于吊灯经多年使用螺丝磨损严重造成的,装修队不承担责任。两家相互推诿,蒋某于是诉诸法院。本案的归责原则是什么,有何法律依据? 


正确答案:本案是一起特殊的民事侵权案件。根据民法通则第126条规定:“建筑物或者其他设施以及建筑物上的搁置物、悬挂物发生倒塌、坠落造成他人损害的,它的所有人或者管理人应当承担民事责任,但能够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除外。"本案中的归责原则应是过错推定责任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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