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科学

病退休(职)需符合什么条件?

题目

病退休(职)需符合什么条件?

如果没有搜索结果,请直接 联系老师 获取答案。
如果没有搜索结果,请直接 联系老师 获取答案。
相似问题和答案

第1题:

二次供水专(兼)职卫生管理人员和清洗消毒人员应符合什么条件?


正确答案: ①掌握清洗、消毒二次供水设施的基本方法及日常卫生管理要求,经培训取得《卫生知识培训合格证》后方可上岗。
②每年进行一次健康检查,合格者领取健康合格证,凡患有病毒性肝炎、活动性肺结核、伤寒、痢疾、化脓性(或渗出性)皮肤病及其他有碍饮用水卫生的患者不得从事二次供水设施的清洗、消毒等工作。

第2题:

单位职员因病申请提前退休可以吗?需满足什么条件?养老金会比正常退休少吗?


正确答案: 办理提前退休,必须由医院证明,并经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男年满50周岁,女年满45周岁即可办理因病提前退休手续。养老金的多少与参保年限的长短,缴费基数的高低以及退休时上年度全省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的多少有关,提前办理退休,参保年限相对少了,退休金当然会少一些,但至于少多少,本人无法准确计算出来。

第3题:

华侨、港澳台学生报考内地高校需符合什么条件?


正确答案: 《2007年中华人民共和国普通高等学校联合招收华侨、港澳台地区学生(简称“联招”)简章》中规定,符合下列报名条件之一的,方可报名:
(1)港澳地区考生,持香港或澳门永久性居民身份证和《港澳居民来往内地通行证》。
(2)港澳地区考生,持香港或澳门非永久居民身份证和《港澳居民来往内地通行证》。
(3)台湾地区考生持《台湾居民来往大陆通行证》。
(4)华侨考生必须是取得外国长期或永久居留权,且最近四年(截至报名时间结束止)之内有在国外实际居住二年以上的记录(一年中实际在国外居住满九个月可按一年计算。出国留学和因公出国工作不能视为定居)。报名时考生本人须持我驻外使(领)馆出具的取得外国长期或永久居留权的公证书或认证书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护照参加报名。华侨考生须在内地各报考点报名考试,港澳地区报考点不受理华侨考生报考。
招生学校对考生身体条件的特殊要求需参照《普通高等学校联合招收华侨、港澳台地区学生专业目录》。

第4题:

职工符合退休(职)条件办理退休(职)手续时,达不到基本医疗保险最低缴费年限的应该怎么办?


正确答案: 可以办理一次性补缴。其中,因单位欠缴造成,由单位和个人分别按欠缴年度的缴费基数和比例补缴;其他原因造成,由本人以退休时上年度青岛市职工平均工资为基数,按规定比例补缴。
补缴所需费用,除因单位欠缴造成缴费年限不足的部分,补缴费用由单位和职工本人按规定比例共同负担外,其他原因造成缴费年限不足的部分,由本人负担。

第5题:

单位一职员申请办理因病提前退休,不知需满足什么条件?


正确答案: 成都因病退休的办理条件:1995年12月31日前参加工作,男年满50岁、女年满45岁,社保缴费年限满10年及以上或1996年1月1日后参加工作,男年满50岁、女年满45岁,社保缴费年限满15年及以上,经市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鉴定为因病或非因公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企业职工。

第6题:

长沙职员因病提前退休需满足什么条件?


正确答案: 根据长沙社保相关政策规定,长沙职员因病提前退休必须满足以下三个条件:
1、达到规定年龄:男年满50周岁,女年满45周岁;
2、达到规定年限:参加企业职工养老保险缴费年限累计满15年,包含视同缴费年限;
3、相关机构证明:由医院证明,经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鉴定因病完全丧失劳动能力。

第7题:

单位一职员打算办理因病提前退休,不知需满足什么条件?单位办理时候需提供哪些资料?养老金由谁支付?


正确答案: 长沙单位职员办理因病提前退休必须满足3个基本条件,第一就是达到规定年龄,第二就是达到规定年限,第三就是具有相关机构证明。单位办理时候需提供《长沙市参保人员因病完全丧失劳动能力鉴定表》、《长沙市参保人员因病完全丧失劳动能力鉴定花名册》。对符合因病完全丧失劳动能力提前退休条件的人员,其养老金直接由参保地的养老保险经办机构发放。

第8题:

退休时需携带什么材料?


正确答案: 1.四张近期免冠照片
2.《就业登记证》
3.《再就业优惠证》
4.身份证正反面复印件

第9题:

成都特殊工种提前退休需满足什么条件?咨询电话多少?


正确答案: 根据成都养老保险政策规定,特殊工种退休审批办理条件如下:国有企业和县以上集体所有制企业职工(或解除、终止劳动关系的职工),从事国家政策规定的特殊工种并符合从事特殊工种规定年限条件的,原始档案记载清楚,男年满55岁、女年满45岁,达到基本养老保险金计发的缴费年限。如需了解详情欢迎拨打成都社保咨询电话12333。

第10题:

什么是退休?退休的条件是什么?


正确答案:退休是指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劳动者因年老或因工、因病致残完全丧失劳动能力而退出工作岗位。
根据1978年6月国务院颁发的《关于工人退休、退职的暂行办法》和《关于安置老弱病残干部的暂行办法》(国发[1978]104号)规定,下列几种情况可以办理退休:
(1)男职工年满60周岁,女干部年满55周岁,女工人年满50周岁,连续工龄或工作年限满10年。
(2)从事井下、高空、高温、繁重体力劳动和其他有害健康工种的职工,男年满55周岁,女年满45周岁,连续工龄或工作年限满10年。
(3)男年满50周岁,女年满45周岁,连续工龄或工作年限满10年的,经医院证明,并经劳动鉴定委员会确认,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职工。
(4)因工致残,经医院证明并经劳动鉴定委员会确认,完全丧失工作能力的。根据《工伤保险条例》(自2004年1月1日起施行)规定,职工因工致残被鉴定为一级至四级伤残的,保留劳动关系,退出工作岗位,按月享受伤残津贴;
工伤职工达到退休年龄并办理退休手续后,停发伤残津贴,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基本养老保险待遇低于伤残津贴的,由工伤保险基金补足差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