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政治制度史

荐举制度的主要内容及其特点。

题目

荐举制度的主要内容及其特点。

参考答案和解析
正确答案: 举荐制度是古代重要的选拔官吏的方法之一,主要有制度举荐、私人举荐、官府举荐和自荐等形式。
(1)制度举荐是指按照选贡士制、察举制、九品中正制等制度的规定,通过一定的途径和手段来选拔人才的方法。
(2)私人举荐的原则是要求举贤荐才,不避亲仇,其标准只是才能。这种私人举荐仅是臣属们以个人名义向君主举荐人才,亦称保举制,是在历史上实行最久而且是制度化了的人才选拔方式。可一不拘一格发现人才,,但容易出现营私舞弊。
(3)官府举荐是以官府的名义向君主和上级部门推荐人才,被推荐的人要参加一定的考试。官府对被举荐者不必负连带责任。
(4)自荐是因循战国时期士人游说君主的习俗而形成的入仕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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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似问题和答案

第1题:

三国魏晋南北朝时期实行的“九品中正制”取士制度属于()。

A.制度荐举

B.私人荐举

C.官府荐举

D.自荐


参考答案:A

第2题:

边境制度的概念及其主要内容有哪些?


正确答案:边境制度是指国家为了边境的安全、边界线的维护、边境居民生活的便利以及交通和经济的利益等,通过双边条约和国内立法的方式而确立的法律制度。一般说来,边境制度主要包括以下内容:
(1)边界标志的维护
(2)地方居民的往来
(3)界河和边境土地的利用
(4)边界争端的处理

第3题:

古代的荐举制度,是封建时代重要的选官方法之一,主要形式有()。

A.制度荐举

B.私人荐举

C.官府荐举

D.地方荐举

E.自荐


参考答案:ABCE

第4题:

简述北京政府法律的主要内容及其特点。


正确答案:(1)援用旧律行威吓报复主义刑法原则
①北洋政府法律的特点,突出体现在以中华民国之名,行军阀专制之实,具体体现为《暂行刑律补充条例》的颁行。
②公布《徒刑改遣条例》,将清末已废除的遣刑重加恢复;公布《易笞条例》,重新恢复临时政府明令废止的笞刑。
(2)严刑峻罚镇压革命
①《暂行新刑律》专设《内乱罪》一章,矛头指向革命活动;
②为钳制人民群众的所有活动,颁布了一系列剥夺人民民主权利的法规。
(3)维护地主官僚买办阶级利益
①北京政府法律地主土地所有权和封建地租剥削;
②北京政府先后颁行《中华汇业银行则例》等银行法规,确认官僚买办阶级垄断的银行,受政府委托可经理国库、筹集资金或举借外债、发行国币,以掌握国家的经济命脉。
(4)确认帝国主义列强在华利益
①北京政府通过《矿产条例》等立法确认帝国主义列强在华资本进行经济掠夺的合法;
②通过《暂行新刑律》中专设的《妨害国交罪》一章,保护列强在华政治特权。

第5题:

简述货币制度及其主要内容。


正确答案: 货币制度是指一国政府在货币方面以法律形式确定的货币流通结构和组织形式。最早的货币制度出现在国家统一的铸币流通时期。从规范化的角度来看,典型的货币制度包括以下六个方面的内容:
(1)规定货币材料,即确定哪些商品可以作为币材。
(2)规定货币单位,即规定货币单位的名称和货币单位的“值”。
(3)规定主币和辅币。
(4)规定货币铸造权或发行权,金属货币流通下规定货币铸造权;信用货币流通下规定货币发行权在中央银行。
(5)有限法偿和无限法偿,即法律规定货币具有多大的支付能力。
(6)准备制度,如金准备、外汇准备、有价证券准备或物资准备等。

第6题:

汉代采用最多,最经常化、制度化的人才选拔制度是()

A.世袭制度

B.私人荐举制度

C.皇帝征召制度

D.察举制度


参考答案:D

第7题:

货币制度及其主要内容


正确答案:货币制度是国家对货币的有关要素、货币流通的组织与管理等加以规定所形成的制度,简称币制。包括以下几个内容:
1、规定货币材料
2、规定货币单位:a规定货币单位的名称 b规定货币单位的值
3、规定流通中的货币种类:主要是指规定主币和辅币
4、对货币法定支付偿还能力的规定:在国家干预货币发行和流通的情况下,都是通过法律对货币的支付偿还能力作出规定,即规定货币是无限法偿还是有限法偿
5、规定货币铸造发行的流通程序
6、货币发行准备制度的规定。

第8题:

中国古代官吏选拔制度的途径主要有()。

A.荐举制度

B.科举制度

C.征辟制度

D.荫袭制度

E.捐纳制度


参考答案:ABCDE

第9题:

简述唐代均田制的主要内容及其特点。


正确答案: (1)内容:
1)丁男和十八岁以上的中男,各受永业田二十亩,口分田八十亩。老男、笃疾、废疾各给口分田四十亩,寡妻妾三十亩。丁男和十八岁以上中男以外的人作户主的,则受永业田二十亩,口分田三十亩。民户原有的永业田,在不变动所有权的前提下,计算在已受田内,充抵应受的永业、口分额。
2)有封爵的贵族和五品以上职事官、散官,可以依照品级请受永业田五顷至一百顷。道士受口分田三十亩,女冠受口分田二十亩。僧尼受田与道士、女冠同。官户受田按百姓口分之半请受。工商业者在宽乡地区,可以请受永业、口分田,其数量为百姓之半。
3)庶民有身死家贫无以供葬以及犯罪流徙的,准许出卖永业田。官僚的永业田和口分田都可以买卖。土地买卖要想官府登记。
(2)特点:
1)唐代均田制最突出的变化是土地买卖限制进一步放松。
2)唐朝对授田的年龄与授田对象有调整,增加了对其他社会成员特别是非农人口的授田内容。
3)唐朝初期一般百姓授田不足的想象已经存在了各地土地占有状况不一致。

第10题:

简述《六法全书》的主要内容及其特点。


正确答案:(1)《六法全书》的概念
南京国民政府成立后,先后制定了宪法(约法)、民法、刑法、商事法、诉讼法、法院组织法及其它单行法规、特别法规。这些法律的汇编通称“六法全书”,是南京国民政府成文法总称。
(2)约法和宪法
①《训政纲领》
第一,制定公布。
1928年10月3日国民党中常会制定并通过,共6条,是训政时期的政纲。
第二,基本内容。
确立国民党为最高训政者;国民党全国代表大会代行国民大会职权,为国家最高权力机关,国民党中央执行委员会是国家最高权力机关的常设机关;规定“政权”和“治权”的划分。
②《中华民国训政时期约法》
第一,制定公布。
1931年6月1日南京国民政府正式公布,共8章89条。
第二,主要内容。
中华民国主权属于国民全体,国体“永为统一共和国”;人民的政权,即选举、罢免、创制、复决四种权力的行使,由国民党政府训导之,人民只有纳税、服兵役、服从法律的义务;核心是以根本法的形式确认训政时期国民党为最高“训政者”,代行国民大会的统治权。
第三,本质。
本着“以党治国”精神肯定国民党一党专政的制度。
③《中华民国宪法草案》
第一,制定公布。
南京国民政府于1936年5月5日正式公布,因其公布日期,又称《五·五宪草》,共8章148条。
第二,法典结构
与《中华民国训政时期约法》基本相同。只是将原约法中的第3章“训政纲领”改为“国民大会”;第6章“中央与地方之权限”分为“中央政府”、“地方制度”两章;第8章“附则”易名为“宪法的实行及修正”。
第三,特点。
南京国民政府标榜该草案尊奉孙中山遗教制定,是“还政于民”实行宪政之始,体现了三民主义、五权宪法精神。实际上草案中的五权分治形式赋予总统极大权力,五权制实则总统独裁制。
④《中华民国宪法》
1946年12月25日国民大会通过以《五·五宪草》为底本的《中华民国宪法》,1947年1月1日南京国民政府公布,定于1947年12月25日施行。共14章175条。
⑤南京国民政府制宪活动的目的和宪法的特点
第一,以根本法形式确认国民党一党专政。
第二,以“五权分立”的国家机构组织形式,掩盖蒋氏独裁。
第三,抄袭资产阶级宪法原则,粉饰法西斯统治。
第四,设置种种法律限制,剥夺人民权利和自由。
第五,确立半殖民地半封建的社会经济制度。
第六,承认列强在华特权。
(3)刑法及其关系法规
①刑法典的制定
1928年《中华民国刑法》。
1935年《中华民国刑法》,该部刑法典特别增加《保安处分》一章,是带有法西斯性质的刑法的内容。  
②主要内容和特点
第一,镇压社会的反抗运动。
第二,保护半殖民地半封建的社会经济秩序。
第三,维护社会秩序。
第四,抄袭资产阶级刑法原则。
第五,援用保安处分,残害共产党人和爱国志士。
第六,维护封建宗法家庭制度。
第七,维护帝国主义在华权益。
(4)民法及其关系法规
①制定颁布
南京国民政府于1929年5月陆续公布民法典,共计五编,依次是:总则、债、物权、亲属、继承。
②主要内容
第一,维护土地权益。
第二,保护债权人利益。
第三,承认事实上不平等的民事法律关系。
第四,保护婚姻家庭关系
第五,确认男尊女卑的父家长统治权。
第六,确认传统的继承制度。
第七,确认帝国主义的经济掠夺和在华权益。
(5)商事单行法规
①商法的制定
南京国民政府采取民商合一的体制,没有独立的商法典,另外制定单行商事法规,作为民法特制法。
第一,《票据法》是有关商业上各种支付手段的法规。
第二,《公司法》是规定公司的组织、活动的法规。  
第三,《海商法》是调整海上企业商事活动的法规。  
②商法的本质和特点
第一,金融方面,商法确立了官僚买办资本的金融垄断地位。
第二,开办公司方面,商法在商业、工业、农业诸方面为官僚买办垄断资本张目。
第三,票据方面,商法方便大地主及大资产阶级结算债权债务、调剂资金短缺。
第四,商法中还增设“外国公司”,为帝国主义垄断资本支配控制中国经济命脉提供了合法条件。  
(6)诉讼法与法院组织法
①诉讼法及其关系法规
第一,南京国民政府于1928年制定出刑事、民事诉讼法典以及单行诉讼法规,建立起诉讼法体系。
第二,南京国民政府于1931年对《刑事诉讼法》进行修订,1935年1月1日公布,同年7月1日施行。共9编516条。
第三,南京国民政府于1934年通过修订的《民事诉讼法》,1935年2月1日公布,共9编636条。
②法院组织法
南京国民政府于1932年10月公布《法院组织法》,1935年2月1日施行,共15章91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