动物卫生监督执法人员考试

某县人民法院强制执行楚某一千元罚款时,楚某突患急病住进医院。人民法院应()。A、中止执行B、终结执行C、强制划拨楚某存款D、强制拍卖楚某财物

题目

某县人民法院强制执行楚某一千元罚款时,楚某突患急病住进医院。人民法院应()。

  • A、中止执行
  • B、终结执行
  • C、强制划拨楚某存款
  • D、强制拍卖楚某财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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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似问题和答案

第1题:

某县人民法院因李某没有在规定时间内向指定银行缴纳违法所得及罚款,于是作出加处滞纳金的行为属行政强制执行。()

此题为判断题(对,错)。


正确答案:√

第2题:

在陈文涛诉李先楚借款纠纷一案中,有以下几个证据:

①陈文涛出具的由李先楚签名的借条一张。该借条内容为:今借陈文涛人民币3000元整,1个月内返还。1999年3月20日。

②李先楚的同事乔生明的证言。乔生明证明,他在1999年3月21日听李先楚说,李先楚向陈文涛借了3000元钱,准备到外地去旅游时用。

③李先楚向受诉人民法院所作的陈述。李先楚说:我在1999年3月20日向陈文涛借了3000元钱,但我在5月份就还给他了,当时我向他要借条,他说借条丢了。他给我写了一张收条,但收条我现在找不着了。”

④李先楚的朋友张明向受诉人民法院提出的证言:李先楚在1999年3月底与张明到五台山旅游时向张明说,这次出来玩的钱是向别人借的。

在上述证据中,哪些是证明李先楚向陈文涛借了3000元钱这一事实的直接证据()


参考答案:A, B, C

第3题:

某县人民法院强制执行楚某一千元罚款时,楚某突患急病住进医院。人民法院应()。

A.中止执行

B.终结执行

C.强制划拨楚某存款

D.强制拍卖楚某财物


正确答案:A

第4题:

案情:
A公司总经理郑某与B公司进行一项合同的谈判,双方签订合同后,郑某参加了B公司举行的晚宴。由于郑某不胜酒力,很快便有些醉意,于是被其秘书刘某和司机楚某架到车上,准备送其回家。车行至市区以后,由于司机楚某注意力不集中,将前方骑自行车的李某撞倒,楚某赶紧刹车,但由于路面过滑,刹车不及,致使车从李某身上轧过,刘某见此状况,劝说楚某下车救人,但郑某则让楚某赶快开车跑,说如果下车就麻烦了。楚某很害怕自己撞了人要承担责任,所以听了郑某的话,慌忙驾车逃走。由于过度紧张,楚某车速非常快,经过好几个红灯路口,均不减速,最后在行驶到一岔路口时,将一名正过人行横道的小孩撞死。其后,楚某仍驾车逃跑,终于在一个城郊的路边停了下来。刘某劝他赶快去公安机关自首,但遭到楚某的拒绝,刘某开门便想下车,但楚某为了不让刘某下车,马上开动了汽车。由于惯性,刘某摔下车,头撞到路边的台阶,当场死亡。后楚某和郑某被公安机关逮捕,而被撞人李某由于未能得到及时抢救而死亡。
问题:
1.楚某第一次撞人的行为构成何种罪?为什么?
2.楚某第二次撞人的行为构成何种罪?为什么?
3.材料中郑某是否存在犯罪行为?为什么?
4.楚某对于刘某的死亡是否应承担刑事责任?为什么?


答案:
解析:
1.楚某第一次撞人的行为构成交通肇事罪。楚某因为驾驶机动车时注意力不集中,疏忽大意而造成了交通事故,并造成了一人死亡的后果。
2.楚某第二次撞人的行为构成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楚某想迅速驾车逃离现场,在路口也未减速,其主观上对可能造成他人伤亡的结果持放任态度,并且行为已经对不特定人造成了威胁。
3.郑某构成交通肇事罪。根据司法解释,交通肇事后,乘车人指使肇事人逃逸,致使被害人因得不到救助而死亡的,以交通肇事罪的共犯论处。
4.楚某对于刘某的死亡应当承担刑事责任。因为楚某出于不让刘某下车的目的,认为其开车后,刘某便不能下车,属于过于自信的过失,而该行为造成了刘某的死亡,所以楚某应当承担刑事责任。
法律与道德适用的范围不同,法律是划分罪与非罪、合法与违法的标准:道德则主要是划分善与恶的界限,这两种界限在一定的范围内既可以互相重叠,也可以互相独立。就本案来说,秦某属于既违反道德又违反法律的情形,在司法机关尚未对其进行法律追究之前,可以借助社会无形的压力来发挥道德的作用,法律不是万能的,保障法律实施的强制手段也不是万能的。法律其固有的局限和短处,需要由道德辅助和补充。我们要充分利用法律与道德两种机制加以调整,以形成和维护有序、高效、公正、自由、博爱的社会生活方式。

第5题:

2014年1月6日,公民楚某驾车出行闯红灯被交通支队交警当场处以罚款,交警依法出具了行政处罚决定书。下列应载于该行政处罚决定书的项目有(  )。


A.楚某的姓名

B.作出处罚决定的日期

C.罚款的设立原因

D.作出罚款决定的依据

答案:A,B,D
解析:
《行政处罚法》第34条规定,执法人员当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应当向当事人出示执法身份证件,填写预定格式、编有号码的行政处罚决定书。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当场交付当事人。前款规定的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载明当事人的违法行为、行政处罚依据、罚款数额、时间、地点以及行政机关名称,并由执法人员签名或者盖章。故本题答案选ABD。

第6题:

某县人民法院拟强制执行楚某一千元的罚款。经调查楚某每天晚上23点才回家,于是,六月五日晚23时10分对楚某实施了行政强制。()

此题为判断题(对,错)。


正确答案:×

第7题:

某卫生局对姚某无证行医的违法行为给予了罚款的行政处罚,但姚某逾期未履行行政处罚决定,某县卫生局对姚某可以采取的措施有( )。

A、查封姚某的财产

B、冻结姚某的银行存款

C、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D、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正确答案:ABCD

第8题:

某县动物卫生监督所因李某拒不缴纳罚款,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人民法院强制执行的费用由()承担。

A.某县动物卫生监督机构

B.李某

C.本级财政

D.人民法院


正确答案:B

第9题:

张某故意杀死范某,某县公安机关侦查终结后移送某县人民检察院,某县人民检察院将案件起诉至某县人民法院,下列说法不正确的有:

A.若某县人民检察院在审查起诉时认为张某可能被判处死刑,可以直接向某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公诉
B.若某县人民法院认为张某可能被判处死刑,应当将案卷材料和证据移送某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
C.若某市中级人民法院一审判处张某死刑,张某上诉,某省高级人民法院审查后裁定撤销原判、发回重审,某市中级人民法院再次判处张某死刑,张某又上诉,某省高级人民法院不得再次裁定撤销原判、发回重审
D.若某省高级人民法院裁定撤销原判、发回重审后,某市检察院撤诉后,指令某县检察机关向某县人民法院提起公诉,某县检察院应当将指定管辖的情况层报某省人民检察院

答案:A,B,C,D
解析:
根据“一对一”“同级对同级”的原理,某县检察院只能向某县法院提起公诉,如果某县检察院认为张某可能被判处死刑,某县检察院可以将案件移送某市检察院,由某市检察院向某市中级法院提起公诉。A错误。 在一审中,上下级法院不可以直接移送案件,需要以检察机关为中介,B错误。 二审法院以一审法院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为由最多只能发回重审一次,但如果是其他理由,比如因一审法院程序错误或者适用法律错误,立法没有规定二审法院发回重审的次数。C项中没有说明发回重审的原因,故不一定只能发回一次,C错误。 《高法解释》第21条规定:“第二审人民法院发回重新审判的案件,人民检察院撤回起诉后,又向原第一审人民法院的下级人民法院重新提起公诉的,下级人民法院应当将有关情况层报原第二审人民法院。原第二审人民法院根据具体情况,可以决定将案件移送原第一审人民法院或者其他人民法院审判。”注意,不是下级检察机关要层报上级检察机关,D错误。 综上所述,本题应当选ABCD。

第10题:


楚某诉治安行政处罚决定案


楚某系原浙江省顺民县人大常委会委员,2010年4月25日,楚某到温州市龙湾区参加龙湾区人大常委会召开的“横向联席会议”。26日晚9时许,楚某独自一人来到温州市金江路,在大榕树下石凳处遇到了暗娼李某。楚某主动与李某搭讪,问明其身份和嫖宿价格后,将李某带到了他们商量好的嫖宿地点万隆饭店,后被治安联防队员抓获,并扭送至温州市公安局龙湾区分局。在龙湾区分局接受讯问时,楚某化名为“常健”,谎称自己是顺民县个体户,拒不承认自己的错误,并与讯问的分局治安民警王某、向某发生口角。王某、向某对楚某进行了殴打,造成楚某多处淤伤。 4月27日,温州市公安局龙湾区分局认定常健(楚某)“嫖宿暗娼”,根据《治安管理处罚法》第66条的规定,卖淫、嫖娼的,处10日以上15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5000元以下罚款;情节较轻的,处5日以下拘留或者500元以下罚款;在公共场所拉客招嫖的,处5日以下拘留或者500元以下罚款,给予其行政拘留10天的处罚并于当日将其送交行政拘留所执行。楚某不服,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问题】


1.在一审期间,龙湾区分局又找到了万隆饭店的服务员、前台接待员,对他们进行了询问并制作了笔录,龙湾分局的行为是否合法?法院能否以此新收集的证据作为认定被诉行政行为合法的依据?


2.若公安机关起初就已得知楚某的真实身份,那么对他进行行政拘留要遵循什么程序?


3.如果龙湾区分局对其进行行政处罚后,又发现楚某嫖宿的李某未满14岁,龙湾分局应如何处理?如果不如此处理,会承担什么法律责任?


4.楚某如何要求行政赔偿?公安分局应按何赔偿标准对其进行赔偿?法院对于行政赔偿可否进行调解?


5.龙湾分局的治安民警王某、向某对楚某的损害承担什么责任?





答案:
解析:

1.在一审期间,龙湾区分局又向证人收集证据的行为是不合法的。法院不可以此新收集的证据作为认定被诉行政行为合法的依据。


2.应当经过顺民县人民代表大会主席团或者顺民县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许可后,方可采取行政拘留措施。


3.龙湾分局应当将案件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如果拒不移交的,由温州市公安局或有关部门责令纠正,拒不纠正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给予行政处分,徇私舞弊、包庇纵容违法行为的,比照刑法中窝藏包庇罪的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4.楚某应当先向赔偿义务机关龙湾区分局提出,也可以在申请行政复议和提起行政诉讼时一并提出。公安分局应当支付楚某的医疗费、护理费以及赔偿因误工减少的收入。减少的收入每日的赔偿金按照国家上年度职工日平均工资计算,最高额为国家上年度职工年平均工资的5倍。赔偿诉讼可以适用调解。


5.王某、向某应当承担楚某的部分或全部赔偿费用,但应当在龙湾区分局承担赔偿责任后,分别向治安民警王某、向某进行追偿。



本题第一问是解题的关键。第一问主要考查了行政诉讼中被告的取证限制。《行政诉讼法》第35条规定:“在诉讼过程中,被告及其诉讼代理人不得自行向原告、第三人和证人收集证据。”注意本条的用语,极易成为考试的热点。本条规定的是诉讼开始以后被告及其诉讼代理人不得“自行”收集证据,而且收集证据的对象是“原告、第三人和证人”。这意味着可以出现两种意外情况:一是特定情形下,经过法院的同意,被告可以收集证据;如原告或者第三人提出了其在行政处理程序中没有提出的理由或者证据的,经人民法院准许,被告可以补充证据。另一种情形是在诉讼过程中,作为被告的行政机关及其诉讼代理人补充证据时只能向“原告、第三人和证人”以外的人取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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