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警察执法资格考试

甲骑自行车乘乙不备抢走乙的手提电脑。乙奋力追赶。甲拾起路边的铁棒威胁乙不要再追赶。甲构成().A、盗窃罪B、抢劫罪C、抢夺罪D、敲诈勒索罪

题目

甲骑自行车乘乙不备抢走乙的手提电脑。乙奋力追赶。甲拾起路边的铁棒威胁乙不要再追赶。甲构成().

  • A、盗窃罪
  • B、抢劫罪
  • C、抢夺罪
  • D、敲诈勒索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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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题:

甲趁乙不备,公然夺取乙的财物。乙发现后,追上甲,欲夺回自己的财物。甲用匕首将乙刺成重伤,然后持赃物逃窜。甲的行为()。

A.构成故意伤害罪

B.构成抢夺罪和故意伤害罪

C.构成抢夺罪

D.构成抢劫罪


参考答案:D

第2题:

甲(15周岁)见妇女乙边走路边打手机,趁其不备夺取乙的手机就跑,乙发现后起身追赶并将甲抓住,甲捡起一块砖头将乙头砸破,经鉴定为重伤。甲的行为不构成下列哪些罪名?( )A.构成抢劫罪 B.构成抢夺罪 C.不构成犯罪 D.构成故意伤害罪


正确答案:ABC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未成年人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10条的规定,已满14周岁不满16周岁的人盗窃、诈骗、抢夺他人财物,为窝藏财物、抗拒抓捕或者毁灭罪证,当场使用暴力.故意伤害致人重伤或者死亡,或者故意杀人的,应当分别以故意伤害罪或者故意杀人罪定罪处罚。故应选ABC。

第3题:

甲乙共同盗窃,其中由乙在现场望风,甲窃取丙的现金2000元。丙发现后立即追赶甲和乙,甲逃脱,乙被丙抓住后对丙使用暴力,致丙重伤。甲与乙的行为构成( )。

A.甲与乙均构成盗窃罪

B.甲构成盗窃罪,乙构成故意伤害罪

C.甲构成盗窃罪,乙构成抢劫罪

D.甲与乙均构成抢劫罪


正确答案:C
解析:甲乙两人盗窃,并且已经窃取了丙的2000元,属于盗窃罪的既遂,应认定为盗窃罪;但是,乙为了躲避被害人的抓捕而对被害人实施暴力,符合《刑法》第269条的规定,应认定为抢劫罪,因此,应选择C。

第4题:

共用题干

被告人甲于某日下午将过路女青年乙的背包抢走。当乙追赶索要时,甲抓住乙的头发进行殴打,抢走金项链1条、人民币380元,并对乙进行猥亵。被告人甲又于次日两次将过路女青年截住,抓住头发,拳击面部,抢走金戒指两枚,并对女青年进行猥亵。被告人甲的行为构成何罪?
A:抢夺罪
B:盗窃罪
C:抢劫罪
D:强制猥亵、侮辱妇女罪

答案:C,D
解析:
二者的区别主要在于主体不同。A、B、C三项中,“三资”公司的财务主管、乡镇企业的会计卞某以及私营企业的经理均是挪用资金罪的主体。D项中,国有公司的会计挪用本单位资金按挪用公款处理。
A、B项,民政局副局长是国家工作人员。C项,扶贫款属特定款物,挪作其他公用构成本罪。D项,挪作私用构成挪用公款罪。
依据《刑法》第177条的规定,A选项中林某构成伪造金融票证罪。B选项见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非法制作、出售、使用IC电话卡行为如何适用法律问题的答复》,注意使用或者购买并使用构成盗窃罪。C选项可见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伪造货币等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2条,蒋某的行为应数罪并罚。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对变造、倒卖变造邮票行为如何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的规定,对变造或者倒卖变造的邮票数额较大的,应当依照《刑法》第227条第1款规定的倒卖有价票证罪定罪处罚,而不是诈骗罪,因此D选项错误。
依据《刑法》第269条的规定:犯盗窃、诈骗、抢夺罪,为窝藏赃物、抗拒抓捕或者毁灭罪证而当场使用暴力或者以暴力相威胁的,依照《刑法》第263条的抢劫罪定罪处罚。所以甲抢了乙的背包,又对乙进行殴打的行为构成抢劫罪。《刑法》第237条第1款规定:“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方法强制猥亵妇女或者侮辱妇女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所以甲对乙及另外两名女青年进行猥亵的行为,构成强制猥亵妇女罪。故本题C、D两项正确。
A项,应认为只构成抢劫罪一罪。B项,甲某勒索乙某确有理由,虽有使用暴力行为,但与典型的抢劫罪有区别。C项,转化型抢劫罪。D项,构成抢劫枪支罪。
夏某构成敲诈勒索罪和故意杀人罪,因为,绑架罪须客观上具有绑架行为和勒索行为,而本案中夏某无绑架行为,属于虚构使董某产生恐惧的事实而取得财物,属敲诈勒索罪,此外还构成故意杀人罪,A选项错误,B选项正确。马某构成盗窃罪,不构成侵占罪,他并不是保管他人的财物,C选项正确。马某虽利用夏某的行为,但与夏某无意思联络,不成立间接正犯,D选项错误。
选项A涉及诈骗罪中被骗者的处分能力问题,诈骗罪中,欺诈行为的对象不能是无辨别能力的幼儿、高度精神病人,由于诈骗罪必须欺骗具有处分财产权利和能力的人,使其“自愿交付”财物,因此被骗对象是具有辨别能力,能够处分财物的人。所以,A选项是错误的。盗窃罪的根本特征是“秘密窃取”财物,诈骗罪的根本特征是被害人由于行为人的欺骗而“自愿处分”财物。在盗窃中,行为人也会使用一些欺骗手段,但其目的不是让行为人自愿交出财物,而是分散行为人的注意力,以便窃取或者财物“调包”手段,使其秘密窃取的行为不被当场发现。所以C选项正确,D选项错误。选项B中,甲是趁乙不注意,将一条金项链装入口袋,乙抓住甲的手时,甲的盗窃行为已经既遂,因此只能认定为盗窃罪。
本题考查的是一个多次重复的考点:什么样的财产是侵占罪中的“遗忘(失)物”。只有行为人确实以为该物系他人遗忘(失)物,而且按照社会一般观念,也认为该物已经脱离所有人占有的才是“遗忘(失)物”。所以,在路边未上锁的他人的汽车、自行车、他人遗忘在办公室中的存折,都不属于“遗忘(失)物”,取得这些财物都构成盗窃罪。本案中,乙的房屋虽然垮塌了,但乙并未失去对自己垮塌房屋中财物的占有,甲也明知这些财物是乙所有,因此甲构成盗窃罪而不是侵占罪。甲的行为显然不构成抢夺罪,因为他不是公然抢夺财物。甲的行为也不是不当得利,而是犯罪。

第5题:

甲去购买乙的书画作品,先将装有2万元的信封交给乙,等乙当面点清放在桌上后,便故意转移乙的注意力,趁其不备将信封调包,换成假币。甲的行为构成()。

A.抢夺罪
B.盗窃罪
C.抢劫罪
D.诈骗罪

答案:B
解析:
盗窃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公私财物数额较大或者多次盗窃、入户盗窃、携带凶器盗窃、扒窃公私财物的行为。本题中,甲已经将2万元交予乙,而动产以交付作为所有权转移的标志,亦即2万元已属于乙所有,甲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通过故意转移乙注意力的方式秘密将钱掉包成假币,符合盗窃罪的构成要件。诈骗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用虚构事实或者隐瞒真相的方法,骗取数额较大的公私财物的行为。本题中甲并没有用虚构的方式骗乙,不属于诈骗罪。抢夺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乘人不备,公开夺取数额较大的公私财物的行为。抢劫罪是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对财物的所有人、保管人当场使用暴力、胁迫或其他方法,强行将公私财物抢走的行为。故选B。

第6题:

:甲趁乙不备,夺走乙内装3000元现金的手提包。因用力过猛,乙被带倒在地,摔成重伤。甲的行为( )

A.构成抢劫罪

B.构成抢夺罪

C.构成过失致人重伤罪

D.构成抢夺罪和过失致人重伤罪


正确答案:B

本案中,行为人只有一行为,同时触犯抢夺罪和过失致人重伤罪,故应当择一重罪即以抢夺罪定罪处罚。抢夺行为致人重伤是抢夺罪之情节特别严重的情形。

第7题:

甲去商店买东西,将自己的电动车放在了路边且没有拔出车钥匙。乙正好经过,骑上电动车正要离开,甲此时回来将乙抓获。乙()。

A.构成抢劫罪未遂
B.构成抢夺罪未遂
C.构成侵占罪未遂
D.构成盗窃罪未遂

答案:D
解析:
盗窃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公私财物数额较大或者多次盗窃公私财物的行为。本题中,乙的盗窃行为并未成功,因此属于盗窃罪未遂,本题选D。

第8题:

甲乙共同盗窃,乙在现场望风,甲窃取丙的现金3000元。丙发现后立即追赶甲和乙,甲逃脱,乙被丙抓住后对丙使用暴力,致丙轻伤。甲与乙的行为构成何罪?( )。A.甲与乙只构成盗窃罪B.甲与乙均构成抢劫罪C.甲构成盗窃罪,乙构成故意伤害罪D.甲构成盗窃罪,乙构成抢劫罪


正确答案:D
首先,甲、乙共同盗窃构成盗窃罪。盗窃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数额较大的公私财物,或者多次盗窃的行为。其次,根据《刑法》第269条的规定,“犯盗窃、诈骗、抢夺罪,为窝藏赃物、抗拒抓捕或者毁灭罪证而当场使用暴力或者以暴力相威胁的”,依照抢劫罪定罪处罚。这即是转化型抢劫罪。乙在甲逃脱后对前来抓捕的被害人丙使用暴力,这是与甲共同犯罪以外的行为,因此,其行为转化为抢劫罪,而甲则构成盗窃罪。

第9题:

甲和乙商量晚上到邻村盗窃耕牛。晚上,甲和乙进入丙家将耕牛牵出,丙随即发现追赶,甲和乙放下耕牛分头逃跑,但丙仍然追赶甲,甲捡起一块砖头砸向丙,丙被砸成重伤。对于甲和乙的行为,以下选项说法正确的是:( )
A.甲和乙共同构成抢劫罪
B.甲单独构成故意伤害罪
C.甲和乙共同构成盗窃罪
D.甲构成抢劫罪,乙构成盗窃罪


答案:D
解析:
两个人在盗窃罪的范围内成立共同犯罪。

第10题:

甲、乙共谋行抢。甲在偏僻巷道的出口望风,乙将路人丙的书包(内有现金一万元)一把夺下转身奔逃,丙随后追赶,欲夺回书包。甲在丙跑过巷道口时突然伸腿将丙绊倒,丙倒地后摔成轻伤,甲、乙乘机逃脱。甲、乙的行为构成何罪?

A:甲、乙均构成抢夺罪
B:甲、乙均构成抢劫罪
C:甲构成抢劫罪,乙构成抢夺罪
D:甲构成故意伤害罪,乙构成抢夺罪

答案:C
解析:
【考点】抢夺罪;转化型抢劫罪;共同犯罪【详解】根据《刑法》第269条的规定,犯盗窃、诈骗、抢夺罪,为窝藏赃物、抗拒抓捕或者毁灭罪证而当场使用暴力或者以暴力相威胁的,依照抢劫罪处罚。理论界称之为转化型抢劫罪。构成转化型抢劫罪需要同时满足以下条件:(1)行为人必须首先实施了盗窃、诈骗、抢夺行为,这是适用《刑法》第269条的前提条件;(2)行为人必须是当场使用暴力或者以暴力相威胁,这是适用《刑法》第269条的时间和手段条件;(3)行为人使用暴力或者以暴力相威胁的目的是为了窝藏赃物、抗拒抓捕或者毁灭罪证,这是适用《刑法》第269条的目的条件。其中的“抗拒抓捕”,是指抗拒公安机关、失主或者其他公民的抓捕或者扭送。本案中乙实施了抢夺行为,甲主观上有抗拒丙抓捕自己和乙的意图,客观上在丙跑过巷道口时突然伸腿将丙绊倒,致其轻伤。考虑到甲实施这一行为的突然性和丙抓捕乙时较快的速度,从一般人的角度可以将其认定为“暴力”。另外,根据共同犯罪的相关理论,只有两个以上行为人,主观上有共同犯罪故意,客观上有共同犯罪行为,才应当适用部分实行全部责任的原则。而所谓实行过限行为,是指在共同犯罪中,其中一个共同犯罪人所实施的犯罪行为,超出其他共同犯罪人的故意而造成其他犯罪结果的情形。对于个别共同犯罪人的实行过限行为,其他共同犯罪人无需承担刑事责任。而共同犯罪中某人的行为是否属于过限行为,就取决于某人实施的犯罪行为是否超出其他共同犯罪人的共同故意。本案中,甲、乙两人虽然共谋抢夺他人财物,乙客观上也利用了丙被绊倒的状态得以顺利逃跑,但乙对于抓捕自己的丙未使用暴力或以暴力相威胁,其行为自始至终都只符合抢夺罪的犯罪构成要件,根据罪责自负的原则,乙自然不应对甲的临时起意行为负责,甲绊倒丙的行为属于共同犯罪中的实行过限,乙无需对这一行为承担刑事责任。因此甲成立转化型抢劫罪,乙成立抢夺罪。故答案为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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