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济犯罪侦查执法资格考试

甲向公安局报案,控告乙盗窃其价值10万元的名画。公安局以没有证据证明是乙所为不予立案,并发出了《不予立案通知书》,甲不服,则()A、若甲有证据证明乙盗窃其名画,甲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B、向人民法院提出申诉C、对不立案决定申请复议D、向人民法院起诉公安局

题目

甲向公安局报案,控告乙盗窃其价值10万元的名画。公安局以没有证据证明是乙所为不予立案,并发出了《不予立案通知书》,甲不服,则()

  • A、若甲有证据证明乙盗窃其名画,甲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
  • B、向人民法院提出申诉
  • C、对不立案决定申请复议
  • D、向人民法院起诉公安局
如果没有搜索结果,请直接 联系老师 获取答案。
如果没有搜索结果,请直接 联系老师 获取答案。
相似问题和答案

第1题:

下列情形中,可以提起行政诉讼的有( )。

A.某县公安局认定王某殴打孙某致轻微伤,决定对王某处以拘留15天的行政处罚。王某不服,向市公安局申请复议,市公安局经过审查,认定孙某辨认错误,不是王某而是刘某殴打了孙某,撤销了县公安局的处罚决定,刘某欲起诉

B.甲、乙为邻居,甲向当地规划部门申请建房,获得许可,但乙认为甲建房之后将影响其房屋的采光权,乙欲起诉

C.甲把乙打伤,乙向公安机关报案后,县公安机关作出对甲拘留7天的处罚决定,甲认为处罚过重,向市公安局申请复议,市公安局经过复议,撤销了县公安局的处罚决定,乙欲起诉

D.张的自行车被盗,怀疑是李所为,遂举报,某县公安局对李作出治安拘留15天的处罚决定,后来发现错误,决定撤销该处罚决定,张不服,欲起诉


正确答案:ABCD
ACD三项均属于对行政处罚行为不服,法院应当受理诉讼。B项中公民对影响其相邻权的行政行为不服,属于行政诉讼范围。

第2题:

关于侵犯人身权利罪,下列哪些选项是错误的?( )

A.医生甲征得乙(15周岁)同意,将其肾脏摘出后移植给乙的叔叔丙。甲的行为不成立故意伤害罪
B.丈夫甲拒绝扶养因吸毒而缺乏生活能力的妻子乙,致乙死亡。因吸毒行为违法,乙的死亡只能由其本人负责,甲的行为不成立遗弃罪
C.乙盗窃甲价值4000余元财物,甲向派出所报案被拒后,向县公安局告发乙抢劫价值4000余元财物。公安局立案后查明了乙的盗窃事实。对甲的行为不应以诬告陷害罪论处
D.成年妇女甲与13周岁男孩乙性交,因性交不属于猥亵行为,甲的行为不成立猥亵儿童罪

答案:A,B,D
解析:
本题考查故意伤害罪、遗弃罪、诬告陷害罪、猥亵儿童罪。 A项,依据《刑法》第234条之一的规定,摘取不满18周岁的人的器官的,依照故意伤害罪、故意杀人罪的规定定罪处罚。乙只有15周岁,其对于肾脏移植这样的重大健康问题无法做出有效的承诺,即被害人承诺无效,医生甲成立故意伤害罪。故A项错误。
B项,依据《刑法》第261条的规定,丈夫甲对于妻子乙有救助义务,在有救助能力的情况下不救助的,甲可以成立遗弃罪。至于乙吸毒致使其失去独立生活能力的,这不能成为甲无罪的理由。故B项错误。
C项,依据《刑法》第243条的规定,捏造事实诬告陷害他人,意图使他人受刑事追究,情节严重的,成立诬告陷害罪。只有他人本不该被追究刑事责任,而捏造事实并告发使得他人可能被追究的,才成立本罪。如果他人本来就该被追究刑事责任,此时对该人犯罪事实进行夸大并告发的,并没有侵犯对方的人身权,所以不成立本罪。甲捏造乙抢劫4000元的事实,是为了让公安机关立案,以便追究乙盗窃罪的刑事责任,而不是意图无端使乙受刑事追究,所以甲不成立诬告陷害罪。故C项正确。
D项,依据《刑法》第237条第3款的规定,猥亵儿童的,成立猥亵儿童罪。猥亵与性交并不是对立关系,而是包含关系,即性交自然属于猥亵。只是强制与女子性交的,特别规定为强奸罪。强奸罪所没有包含的与不满14周岁男童的性交,仍然定性为猥亵儿童罪。故D项错误。

第3题:

甲公安机关和乙工商局共同违法行使职权,造成李某的财产损失,李某向甲公安局要求赔偿其损失,下面说法错误的是:

A.甲公安局应当先予赔偿

B.甲公安局可以拒绝赔偿全部损失,而只承担一半损失

C.甲公安局可以拒绝赔偿全部损失,而只承担自己的过错部分

D.甲公安局可以以乙工商局还未赔偿为理由来拒绝赔偿


参考答案:BCD

第4题:

甲向区公安局报案控告乙将其价值10万元的名画盗窃。区公安局以没有证据证明是乙所为不予立案,并发出了不予立案通知书,如果甲不服,他可以怎么办?()

  • A、若甲有证据证明乙盗窃其名画,甲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
  • B、向人民检察院提出申诉
  • C、对不立案决定申请复议
  • D、向人民法院起诉公安局

正确答案:A,B,C

第5题:

2010年3月2日,甲商场与乙公司签订一份购销合同,合同规定:甲向乙购彩电20台,每台2000元,总货款40000元。甲须预付20%货款,乙收到预付款后3日内发货,甲收货后3个月内付清余款。3月5日,甲依约预付了8000元,3月7日,乙向甲发出20台彩电。3-4月,甲先后销售彩电4台,顾客反映彩电质量不好,纷纷要求退货。5月1日,甲通知乙称彩电质量不合格,要求退货,乙不同意。6月7日,乙向甲要求付款,甲仍以彩电质量不合格为由 191要求退货,乙提出可以少付20%货款,但甲坚持退货,此后双方多次协商未果。8月1日,乙向M市N县公安局报案,称甲诈骗。8月3日,N县公安局决定立案侦查。8月4日,N县公安局对甲商场总经理王某刑事拘留,并通知甲商场还清货款。甲商场和王某均不服,向M市公安局控告。M市公安局经调查后书面通知N县公安局撤销案件并立即释放王某,N县公安局不同意,拒不执行。请根据以上材料回答下列问题:(共10分)M市公安局是否有权要求N县公安局撤销案件并释放王某?(4分)


正确答案:《人民警察法》第43条规定,人民警察的上级机关对下级机关的执法活动进行监督,发现其作出的处理或者决定有错误的,应当予以撤销或者变更,据此规定,M市公安局有权要求N县公安局撤销案件并释放王某。

第6题:

谢某对某公安局以其实施盗窃为由处以15日拘留的处罚不服,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该局向法院提供的证据有:报案人的报案电话记录、公安人员询问笔录、失窃现场勘验笔录、现场提取指纹一枚,及该指纹系谢某左手拇指所留的鉴定书。下列哪一种说法是正确的?

A.对报案人所作的询问笔录应当加盖某公安局、公安人员和报案人印章

B.现场提取的指纹为物证

C.某公安局提供的证据均为直接证据

D.根据某公安局所提供的证据,可以认定其处罚决定证据确实充分


正确答案:B

第7题:

谢某对某公安局以其实施盗窃为由处以15日拘留的处罚不服,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该局向法院提供的证据有:报案人的报案电话记录、公安人员询问笔录、失窃现场勘验笔录、现场提取指纹一枚,及该指纹系谢某左手拇指所留的鉴定书。下列哪一种说法是正确的?()

A:对报案人所作的询问笔录应当加盖某公安局、公安人员和报案人印章
B:现场提取的指纹为物证
C:某公安局提供的证据均为直接证据
D:根据某公安局所提供的证据,可以认定其处罚决定证据确实充分

答案:B
解析:
对报案人所作的询问笔录只需公安人员和报案人签章。因某公安局所提供的证据均为间接证据,且没有形成证据链,不能必然证明谢某实施了盗窃,因而不能认定为处罚决定证据确实充分。所以ACD错,B正确。

第8题:

甲向区公安局报案控告乙将其价值10万元的名画盗窃。区公安局以没有证据证明是乙所为不予立案,并发出了不予立案通知书,如果甲不服,他可以怎么办?( )。

A.向人民法院起诉

B.向人民检察院提出申诉

C.对不立案决定申请复议

D.向人民法院起诉公安局


正确答案:ABC
根据《刑事诉讼法》第170条第(三)项的规定,被害人有证据证明对被告人侵犯自己人身、财产权利的行为应当依法追究刑事责任,而公安机关或者人民检察院不予追究被告人刑事责任的案件,属于自诉案件。当事人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故本题A项正确。根据《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第373条第1款的规定,被害人对公安机关不立案的决定不服,可以向人民检察院申诉。故本题8项正确。根据《刑事诉讼法》第86条的规定,被害人对不立案决定不服,可以申请复议。故本题C项正确。据此,本题应选ABC。

第9题:

2010年3月2日,甲商场与乙公司签订一份购销合同,合同规定:甲向乙购彩电20台,每台2000元,总货款40000元。甲须预付20%货款,乙收到预付款后3日内发货,甲收货后3个月内付清余款。3月5日,甲依约预付了8000元,3月7日,乙向甲发出20台彩电。3-4月,甲先后销售彩电4台,顾客反映彩电质量不好,纷纷要求退货。5月1日,甲通知乙称彩电质量不合格,要求退货,乙不同意。6月7日,乙向甲要求付款,甲仍以彩电质量不合格为由 191要求退货,乙提出可以少付20%货款,但甲坚持退货,此后双方多次协商未果。8月1日,乙向M市N县公安局报案,称甲诈骗。8月3日,N县公安局决定立案侦查。8月4日,N县公安局对甲商场总经理王某刑事拘留,并通知甲商场还清货款。甲商场和王某均不服,向M市公安局控告。M市公安局经调查后书面通知N县公安局撤销案件并立即释放王某,N县公安局不同意,拒不执行。请根据以上材料回答下列问题:(共10分)N县公安局对此案立案侦查是否合法?(3分)


正确答案: N县公安局对本案立案侦查不合法,因为本案属于合同纠纷,不构成诈骗,公安机关无权处理。

第10题:

1998年12月25日,乙县公安局接到报案,报案人王某称:李某联系一辆汽车,预购买报案人(货主)收购的价值1万余元的羽毛,并由该车运往外省。车行至某地时,司机以车坏不能开为由,令货主将羽毛卸下,并在某旅馆住宿。货主次日醒来,发现价值1万余元的货物不翼而飞,买主李某及司机也不知去向。 乙县公安局在未找到李某的情况下,按车牌号找到了该车车主万某。 1998年1月10日,乙县公安局以涉嫌结伙盗窃为由,作出1998年第19号收容审查决定,将万某收容审查,同时扣押万某的汽车及随身携带的4500元人民币。1998年2月5日,乙县公安局又以追缴赔款为由索取了万某家属人民币4000元,并将万某解除收容审查,但货车仍然扣押。 万某不服乙县公安局对其作出的收容审查和扣押财产的决定,于1998年2月15日向甲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甲县人民法院受理此案后通知乙县公安局应诉,乙县公安局认为甲县法院受理此案系超越管辖权,提出管辖权异议 甲县人民法院对此案是否有管辖权?


正确答案:乙县公安局基于同一事实,对万某作出限制人身自由和扣押财产两个具体行政行为,万某对这两个具体行政行为不服,向其所在的甲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甲县人民法院对当事人提起的这两个诉求可以一并管辖,理由如下:
首先,由原告所在地人民法院一并管辖并不违背行政诉讼法的有关特殊地域管辖的规定。行政机关基于同一个事实对同一当事人作出的限制人身自由和扣押财产的两个具体行政行为,从形式上看,收容审查与扣押财产是两个具体行政行为,但实际上,它们是紧密相连、相辅相成的,前者是后者的前提,后者是前者的辅助措施,收容审查的正确与否直接决定着扣押财产的合法性,扣押财产的行为与收容审查是直接相关的,收容审查之诉是主诉,主诉适用特殊地域管辖的规定,从诉也相应的适用行政诉讼的特殊地域规定。
其次,由原告所在地人民法院一并管辖符合行政诉讼法关于管辖的立法精神。根据《行政诉讼法》第17条的规定,行政诉讼由最初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行政诉讼法》第18条规定,对限制人身自由的行政强制措施不服提起行政诉讼的,由被告所在地或原告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这是有关一般地域管辖的特殊规定,其立法目的是为了最大限度的保护原告的合法权益。这样的规定是为了贯彻“两便”原则,保护当事人的权益。行政机关基于同一事实,对同一当事人作出限制人身自由和扣押财产的两个具体行政行为,如果当事人对这两个具体行政行为不服,向原告所在地法院提起诉讼,原告所在地法院对这两个诉求一并管辖,体现了“两便”原则。

更多相关问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