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场监督管理考试

1995年5月,刘某被法院以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2年,以贪污罪判处有期徒刑3年,合并执行4年。后在刘某多次申诉下,1998年10月,法院经审判监督程序审理判决维持原审法院对刘某受贿罪的判决部分。刘某要求国家赔偿。对其请求应如何处理()A、决定不予赔偿B、决定对刘某从1995年5月至1998年10月受羁押期间的损失给予赔偿C、决定对刘某从1997年5月至1998年10月受羁押期间的损失给予赔偿D、决定对刘某从1998年5月至1998年10月受羁押期间的损失给予赔

题目

1995年5月,刘某被法院以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2年,以贪污罪判处有期徒刑3年,合并执行4年。后在刘某多次申诉下,1998年10月,法院经审判监督程序审理判决维持原审法院对刘某受贿罪的判决部分。刘某要求国家赔偿。对其请求应如何处理()

  • A、决定不予赔偿
  • B、决定对刘某从1995年5月至1998年10月受羁押期间的损失给予赔偿
  • C、决定对刘某从1997年5月至1998年10月受羁押期间的损失给予赔偿
  • D、决定对刘某从1998年5月至1998年10月受羁押期间的损失给予赔
参考答案和解析
正确答案: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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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似问题和答案

第1题:

刘某因抢劫罪被判处有期徒刑10年,判决生效后刘某被送往当地监狱服刑,刘某的父亲认为判决有错误,拟提出申诉,下列哪些说法是错误的?

A.刘某的父亲应当向原作出生效判决的人民法院提出申诉

B.刘某的父亲必须有新的证据证明原判决认定的事实确有错误

C.刘某的父亲只能在刘某被判刑罚执行完毕后两年以内提出申诉

D.对于刘某父亲的申诉,只能由原生效判决法院受理


正确答案:ABCD
72.【答案】ABCD 【考点】再审申诉【解析】 关于申诉的主体和对象,根据《刑事诉讼法》第203条的规定,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对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可以向人民法院或者人民检察院提出申诉。所以A项错误,当选。根据《刑事诉讼法》第204条规定的4种申诉理由:有新的证据证明原判决、裁定认定的事实确有错误的;据以定罪量刑的证据不确实、不充分或者证明案件事实的主要证据之间存在矛盾的;原判决、裁定适用法律确有错误的;审判人员在审理该案件时候,有贪污受贿,徇私舞弊,枉法裁判行为的。据此,B项错误,当选。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规范人民法院再审立案的若干意见(试行)》第10条的规定,人民法院对刑事案件的申诉人在刑罚执行完毕后2年内提出的申诉,应当受理;超过2年提出申诉,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受理:一是可能对原审被告人宣告无罪的;二是原审被告人在本条规定的期限内向人民法院提出申诉,人民法院未受理的;三是属于疑难、复杂、重大案件的。可见C项错误,当选。关于受理申诉的法院,《刑事诉讼法解释》第298条确立了由作出生效裁判法院受理的原则,但同时又规定了可以由上级法院受理的情形,所以D项错误,当选。本题A、B、C、D均错误,均当选。

第2题:

某县人民检察院经群众举报,于2002年7月6日作出决定,以贪污、受贿嫌疑将某国有企业总经理刘某逮捕,并于7月26日向县人民法院提起公诉。2002年8月16日,县人民法院作出一审判决,以贪污罪、受贿罪数罪并罚,判决刘某有期徒刑3年。刘某不服,上诉至市中级人民法院。市中级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一审判决认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于2002年9月2日作出撤销原判、宣告刘某无罪的终审判决。2004年7月12日,刘某以对其错误逮捕、判决为由,向县人民检察院请求赔偿,请求赔偿其被限制人身自由期间的误工损失,即刘某2个月工资损失6300元,以及刑事诉讼费用、精神损害费共计6万元,并要求为其恢复名誉。

问题:

1.刘某是否超过了赔偿请求期限,为什么?

2.刘某向县人民检察院请求赔偿是否正确,为什么?

3.刘某的赔偿请求是否合理,为什么?

4.设县检察院迟至2004年9月15日也未答复刘某的赔偿请求,则刘某可寻求哪些权利救济?


参考答案:
1.刘某未超过赔偿请求期限。县人民法院、县人民检察院违法行为的确认依据是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判决。时间是2002年9月2日。从这一天2年内刘某有权提出赔偿请求。
2.刘某向县人民检察院提出赔偿请求是正确的。本案中,县人民法院、县人民检察院是赔偿义务机关。
3.刘某的赔偿请求不合理。根据《国家赔偿法》的规定,国家赔偿主要对当事人的直接损害、物质损害给予赔偿,对刘某精神损害的赔偿不应予以支持,刘某的误工损失每日赔偿金应按国家上年度职工日平均工资计算,应当为刘某恢复名誉。
4.刘某可在10月12日之前向市检察院申请复议。市检察院在收到复议决定之日起2个月内不做出复议
决定或对其复议决定不服的,刘某可向市中级人民法院赔偿委员会申请作出赔偿决定。

第3题:

李某涉嫌盗窃被公安局刑事拘留,后被检察院批准逮捕。法院判处李某有期徒刑2年,缓期3年执行。后李某以自己年龄不满16周岁为由提起上诉,二审法院因此撤销原判,改判李某无罪并解除羁押。本案中,国家()。

A.应赔偿一审判决至二审判决期间李某受到的羁押损失

B.不应赔偿李某受到的羁押损失

C.应赔偿一审判决前李某受到的羁押损失

D.应赔偿检察院批准逮捕之前李某受到的羁押损失


正确答案:B

第4题:

刘某因人身损害赔偿纠纷涉讼,在法庭上,刘某侮辱、威胁、殴打审判人员,严重扰乱法庭秩序,法院认为刘某的行为已构成犯罪。对刘某的犯罪行为法院的下列哪些做法符合有关司法解释?

A:应将刘某移交刑事审判庭处理
B:直接由审理该案件的审判组织予以判决
C:在判决前,刘某要求委托辩护人辩护,审理该案件的审判组织不予准许
D:在判决前,刘某要求陈述意见,审理该案件的审判组织听取了他的陈述意见

答案:B,D
解析:
根据《民诉意见》第125条的规定,严重扰乱法庭秩序,应当追究刑事责任的,由审理该案的审判组织直接予以判决;在判决前,应当允许当事人陈述意见或者委托辩护人辩护。因此,BD两项符合该司法解释的规定。根据《民诉意见》第126条的规定,拒不履行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的,应当追究有关人员刑事责任的,由人民法院刑事审判庭直接受理并予以判决。《民诉意见》第127条规定:(1)伪造、毁灭重要证据,妨碍人民法院审理案件的;(2)以暴力、威胁、贿买方法阻止证人作证或者指使、贿买、胁迫他人作伪证的;(3)隐藏、转移、变卖、毁损已被查封、扣押的财产,或者已被清点并责令其保管的财产,转移已被冻结的财产的;(4)对司法工作人员、诉讼参加人、证人、翻译人员、鉴定人、勘验人、协助执行的人,进行侮辱、诽谤、诬陷、殴打或者打击报复的;(5)以暴力、威胁或者其他方法阻碍司法工作人员执行职务的;(6)任何单位和个人采取非法拘禁他人或者非法私自扣押他人财产追索债务的,应当依法追究有关人员刑事责任的,依照刑事诉讼法的规定办理。所以应该注意需要追究刑事责任的妨害民事诉讼的行为属于何种方式,从而根据法律的规定选择相应的程序予以追究。

第5题:

1995年5月,刘某被法院以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2年,以贪污罪判处有期徒刑3年,合并执行4年。后在刘某多次申诉下,1998年10月,法院经审判监督程序审理判决维持原审法院对刘某受贿罪的判决部分,撤销了对刘某贪污罪的判决部分。刘某要求国家赔偿。—对其请求应如何处理?()

A.决定不予赔偿

B.决定对刘某从1995年5月至1998年10月受羁押期间的损失给予赔偿

C.决定对刘某从1997年5月至1998年10月受羁押期间的损失给予赔偿

D.决定对刘某从1998年5月至1998年10月受羁押期间的损失给予赔偿


正确答案:C

第6题:

2002年3月9日,S市某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刘某被人举报有非法向国外情报机关提供情报的行为。国家安全机关立案后,遂提请S市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后,向S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公诉。经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后,以资敌罪判处刘某有期徒刑2年,附加剥夺政治权利2年和没收财产。刘某未上诉。一审判决生效前刘某被国家安全机关拘留5天,逮捕羁押2个月。在实际执行过程中,监狱发现刘某在判决前还有贪污行为,又移送监狱所在地T县人民检察院进行处理。检察院立案侦查后又提起公诉,T县人民法院以贪污罪判处刘某有期徒刑1年,与前述数罪并罚,合并执行2年零7个月,并且追缴贪污款1万元,附加判处罚金5000元。刘某不服提出上诉,W市中级法院裁定维持一审判决。至二审判决之日,刘某正好被移送执行2年,于是另执行"四个月零二十五天"。在执行过程中,劳动改造机关的工作人员曾指使同监狱犯人于某殴打刘某,致使刘某花去480元医疗费。当上述所以刑罚执行完毕后,刘某经再审,被改判无罪。

问题:

1.刘某对先执行2年的有期徒刑应向谁提出赔偿?后执行的"四个月零二十五天"应向谁提出赔偿?

2.5天的拘留,刘某应向谁提出赔偿?

3.刘某对2个月的逮捕是否可以提出赔偿请求?他应向谁提出?

4.刘某对于某殴打他所造成的伤害是请求民事赔偿还是国家赔偿?应向谁提出请求?

5.刘某对剥夺其政治权利的附加刑是否可以提出赔偿请求?


参考答案:1.刘某对先执行2年的有期徒刑应向S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后执行的“四个月零二十五天”可向S市中级人民法院和T县法院中任何一个请求赔偿。
2.刘某应向S市国家安全机关提出赔偿请求。
3.可以。应向S市中级人民检察院提出。
4.可以。应向W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
5.请求国家赔偿。应向劳动改造机关提出。
6.不能。

第7题:

李某涉嫌盗窃被公安局刑事拘留;后检察院批准将其逮捕。法院审理时发现,李某系受人教唆.且是从犯,故判处李某有期徒刑2年,缓期3年执行。后李某以自己年龄不满16周岁为由提起上诉,二审法院因此撤销原判,改判李某无罪并解除羁押。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

A.对于李某受到的羁押损失。国家不予赔偿

B.对于一审有罪判决至二审无罪判决期闻李某受到的羁押损失,国家应当给予赔偿

C.对于一审判决前李某受到的羁押损失,国家应当给予赔偿

D.对于检察院批准逮捕之前李某受到的羁押损失。国家应当给予赔偿


正确答案:A
[考点]刑事司法赔偿
[解析]本案应区分为两个阶段,第一阶段是李某被拘留、逮捕、判处有期徒刑缓期执行;第二阶段是李某上诉至二审法院改判无罪并解除羁押。《国家赔偿法》第19条规定:“属于下列情形之一的,国家不承担赔偿责任:……(二)依照刑法第十七条、第十八条规定不负刑事责任的人被羁押的……”《刑法>第17条规定:已满16周岁的人犯罪,应当负刑事责任。已满14周岁不满16周岁的人,犯故意杀人、故意伤害致人重伤或者死亡、强奸、抢劫、贩卖毒品、放火、爆炸、投毒罪的,应当负刑事责任。已满14周岁不满18周岁的人犯罪。应当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因不满16周岁不予刑事处罚的,责令他的家长或者监护人加以管教;在必要的时候,也可以由政府收容教养。本案中,李某因未满16岁而被改判无罪,符合《国家赔偿法》第19条规定的情形,对于一审判决前被羁押的期间,国家不承担赔偿责任。故选项CD错误。
但是到了第二阶段,由于一审判决有期徒刑2年,缓刑3年执行,则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刑诉解释》)第355条的规定:第一审人民法院判处拘役或者有期徒刑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判决尚未发生法律效力的。不能立即交付执行。如果被宣告缓刑的罪犯在押,第一审人民法院应当先行作出变更强制措施的决定,改为监视居住或者取保候审,并立即通知有关公安机关。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应当将法律文书送达当地公安机关。可知,人民法院不应该继续羁押李某。但是案例中,李某是在二审被改判无罪时才解除羁押的,所以一审法院确实存在错误羁押的行为。这种错误羁押行为是否应该得到国家赔偿?根据《国赔解释》第4条的规定:人民法院判处管制、有期徒刑缓刑、剥夺政治权利等刑罚的人被依法改判无罪的,国家不承担赔偿责任,但是,赔偿请求人在判决生效前被羁押,依法有权取得赔偿。可知,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缓刑刑罚的人被依法改判无罪,国家不承担赔偿责任,但是在生效判决前放羁押,依法有权取得赔偿。这里的“生效判决前被羁押”包括拘留的羁押、逮捕的羁押、上诉期间的羁押。本案中,李某是因为不满刑事责任年龄而被改判无罪,依据前文分析,拘留的羁押、逮捕的羁押不能得到国家赔偿。法院在判决李某缓刑后,该判决此时并没有立即生效,如果法院按照《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应变更强制措施,但是法院却没有变更,形成了“在判决生效前上诉期间的羁押期”,所以对于该羁押期,应该得到国家赔偿。选项B“对于一审有罪判决至二审无罪判决期间李某受到的羁押损失,国家应当给予赔偿”正确,而选项A“对于李某受到的羁押损失,国家不予赔偿”错误。但公布的答案为A,我们认为答案并不准确。

第8题:

2003年1月5日,刘某因抢夺嫌疑被公安机关刑事拘留。2003年6月1日,法院以抢夺罪终审判处刘某有期徒刑3年。2005年经复查发现刘某犯罪时尚不满16周岁,法院于1月9日根据刑法规定改判无罪,予以释放。刘某被释放后请求国家赔偿,请问应当如何处理?( )

A.应当给予赔偿,损害应从2003年1月5日算至2003年6月1日

B.应当给予赔偿,损害应从2003年6月1日算至2005年1月9日

C.应当给予赔偿,损害应从2003年1月5日算至2005年1月9日

D.根据《国家赔偿法》第17条的规定不承担


正确答案:B
《国家赔偿法》第17条规定:“属于下列情形之一的,国家不承担赔偿责任:(一)因公民自己故意作虚伪供述,或者伪造其他有罪证据被羁押或者被判处刑罚的;(二)依照刑法第十四条、第十五条规定不负刑事责任的人被羁押的;(三)依照刑事诉讼法第十一条规定不追究刑事责任的人被羁押的;(四)行使国家侦查、检察、审判、监狱管理职权的机关的工作人员与行使职权无关的个人行为;(五)因公民自伤、自残等故意行为致使损害发生的; (六)法律规定的其他情形。”不追究刑事责任的人被羁押的,国家不承担赔偿责任。但是对起诉后经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的并已执行的,有权依法取得赔偿。判决确定前被羁押的日期依法不予赔偿。故选项B为正确答案。

第9题:

1994年6月,赵某被法院以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2年,以贪污罪判处有期徒刑3年,合并执行有期徒刑4年。赵某服刑后不断申诉。1998年2月,法院经审判监督程序对该案再审。再审判决维持了原审法院对赵某受贿罪的判决部分,撤销了对赵某贪污罪的判决部分,随即释放。赵某提起国家赔偿请求,对其请求应如何处理?( )

A.决定不予赔偿

B.决定对赵某从1994年6月至1998年2月受羁押期间的损失给予赔偿

C.决定对赵某从1996年至1998年2月受羁押期间的损失给予赔偿

D.决定对赵某从1997年6月至1998年2月受羁押期间的损失给予赔偿


正确答案:A

第10题:

某市某区公安分局将一起盗窃案件立案侦查后,以刘某有重大嫌疑为由拘留,后提请区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区人民检察院予以批准。区人民检察院批捕后向区人民法院提起公诉。区人民法院审理此案后,判处刘某有期徒刑5年。刘某不服,依法提起上诉,市中级法院维持原判。刘某在服刑期间进行申诉,经再审确认刘某无罪。刘某被羁押247日。刘某接到再审判决书后,提出了国家赔偿请求。
问题:(1)如何确定本案的赔偿义务机关?为什么?
(2)应如何支付刘某被限制自由的损害赔偿金?
(3)赔偿义务机关应如何处理刘某的请求?
(4)刘某如果对赔偿数额有异议,应通过何种程序予以救济?


答案:
解析:
(1)市中级人民法院。因为根据《国家赔偿法》的有关规定,此种情况下,市中级人民法院为作出原生效判决的人民法院,市中级人民法院为国家赔偿义务机关。(2)按照上年度国家职工日平均工资数乘以247天所得的具体数额进行赔偿,
(3)第一,赔偿义务机关应当充分听取刘某的意见,并可以与其就赔偿方式、赔偿项目和赔偿数额进行协商。第二,赔偿义务机关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两个月内,作出是否赔偿的决定。第三,决定赔偿的,应当制作赔偿决定书,并自作出决定之日起十日内送达赔偿请求人。
(4)刘某对市中级法院作出的赔偿决定有异议的,可以向其上一级人民法院赔偿委员会申请作出赔偿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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