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安民警中级执法资格考试

下列情形中,可以监视居住的是()。A、犯罪嫌疑人甲符合逮捕条件,但患有严重疾病、生活不能自理B、犯罪嫌疑人乙可能判处拘役,符合取保候审条件,但提不出保证人,也交不出保证金C、犯罪嫌疑人丙符合逮捕条件,但丙的父亲生活不能自理,丙是他的唯一扶养人D、犯罪嫌疑人丁符合逮捕条件,但正在怀孕

题目

下列情形中,可以监视居住的是()。

  • A、犯罪嫌疑人甲符合逮捕条件,但患有严重疾病、生活不能自理
  • B、犯罪嫌疑人乙可能判处拘役,符合取保候审条件,但提不出保证人,也交不出保证金
  • C、犯罪嫌疑人丙符合逮捕条件,但丙的父亲生活不能自理,丙是他的唯一扶养人
  • D、犯罪嫌疑人丁符合逮捕条件,但正在怀孕
参考答案和解析
正确答案:A,B,C,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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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似问题和答案

第1题:

根据唐律的规定,下列犯罪中可以适用赎刑的情形是( )。


正确答案:AD
《唐律疏议.贼盗律》规定:“诸盗经断后,仍更行盗,前后三犯徒者,流二千里;三犯流者,绞。”该规定称为累犯加重原则,依据该原则,A项表述的情形应判处流2000里,D项表述的情形应判处绞刑。根据《唐律疏议.名例律》的规定,适用赎刑的范围限于流刑以下(包括流刑),而对于判处会赦犹流、反逆缘坐流、不孝流不适用。虽然死刑可以适用赎刑,但对于犯有谋反等十恶大罪的,不适用八议、上请、减刑、赎刑和官当制度。综上分析,选A、D项。

第2题:

甲(女)涉嫌特别重大贿赂犯罪,被立案侦査,侦查机关对甲作出监视居住的决定,
甲有下列哪些情形之一的,可以监视居住?( )

A.患有严重疾病、生活不能自理的
B.怀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
C.系生活不能自理的人的唯一扶养人
D.羁押期限届满,案件尚未办结,需要采取监视居住措施的


答案:A,B,C,D
解析:
A、B、C、D
考点:监视居住的条件
讲解:《刑事诉讼法》第72条规定:“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对符合逮捕 条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监视居住:(一)患有严重疾病、生活 不能自理的;(二)怀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三)系生活不能自理的人的唯一扶养人;(四)因为案件的特殊情况或者办理案件的需要,采取监视居住措施更为适宜的; (五)羁押期限届满,案件尚未办结,需要采取监视居住措施的。对符合取保候审条件,但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不能提出保证人,也不交纳保证金的,可以监视居住。监视居住由公安 机关执行。”故ABCD都正确。

第3题:

关于指定居所执行监视居住的,下列哪些说法是正确的( )

A. 指定居所执行监视居住的期限可以折抵刑期。

B 被判处管制的,监视居住一日折抵刑期一日

C 被判处拘役的,监视居住二日折抵刑期一日

D 被判处有期徒刑的,监视居住二日折抵刑期一日


参考答案:ABCD

第4题:

共用题干

监视居住分为住处监视居住和指定居所监视居住两种,下列有关监视居住的说法正确的是:
A: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无固定住处的,可以适用指定居所监视居住
B:对于涉嫌危害国家安全犯罪、恐怖活动犯罪、特别重大贿赂犯罪,在住处执行可能有碍侦查的,可以适用指定居所监视居住
C:采取指定居所监视居住的,不得在看守所、拘留所、监狱等羁押、监管场所以及留置室、讯问室等专门的办案场所、办公区域执行
D:指定居所监视居住的,可以要求被监视居住人支付费用

答案:A,C
解析:
根据《刑诉解释》第113条,人民法院审判案件,根据情况,对被告人可以决定拘传、取保候审、监视居住或者逮捕。人民法院适用强制措施的对象有可能是自诉案件的被告人。
根据《刑事诉讼法》第82条,对于有下列情形的人,任何公民都可以立即扭送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或者人民法院处理:(1)正在实行犯罪或者在犯罪后即时被发觉的;(2)遇缉在案的;(3)越狱逃跑的;(4)正在被追捕的。BD项属于适用公安机关拘留的法定情形:
根据《刑事诉讼法》第69条,被取保候审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应当遵守以下规定:(1)未经执行机关批准不得离开所居住的市、县;(2)住址、工作单位和联系方式发生变动的,在24小时以内向执行机关报告;(3)在传讯的时候及时到案;(4)不得以任何形式干扰证人作证;(5)不得毁灭、伪造证据或者串供。被取保候审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不得以任何形式干扰证人作证,不得毁灭、伪造证据或者串供。
《刑事诉讼法》第73条,《高检规则》第110条。原则上,监视居住应当在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住处执行,只有两种情况下可以适用指定居所监视居住:(1)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无固定住处的;(2)对于涉嫌危害国家安全犯罪、恐怖活动犯罪、特别重大贿赂犯罪,在住处执行可能有碍侦查的,经上一级人民检察院或者公安机关批准,也可以在指定的居所执行。指定居所监视居住的,不得要求被监视居住人支付费用。
选项A属于预备犯罪,符合《刑事诉讼法》第80条规定的第(1)种情形,因此公安机关可以先行拘留。选项B属于第(3)种情形,即在犯罪嫌疑人住处发现有犯罪证据,因此亦可以先行拘留。选项C属于第(4)种情形,即犯罪后企图逃跑,因此可以先行拘留。选项D属于第(6)种情形,同样可以先行拘留。
根据《刑事诉讼法》第78条,逮捕由人民检察院批准,公安机关执行。此案尚在侦查阶段,也不是自诉案件,因此,不由人民法院决定逮捕。
根据《刑事诉讼法》第89条,人民检察院应当自接到公安机关提请批准逮捕书后的7日以内,作出批准逮捕或者不批准逮捕的决定。补充侦查和取保候审的决定是不得作出的。
根据《高检规则》第100条规定,犯罪嫌疑人有下列违反取保候审规定的行为,人民检察院可以对犯罪嫌疑人予以逮捕:(1)未经批准,擅自离开所居住的市、县,造成严重后果,或者两次未经批准,擅自离开所居住的市、县的;(2)经传讯不到案,造成严重后果,或者经两次传讯不到案的;(3)住址、工作单位和联系方式发生变动,未在24小时以内向公安机关报告,造成严重后果的;(4)违反规定进入特定场所、与特定人员会见或者通信、从事特定活动,严重妨碍诉讼程序正常进行的。四个选项均属于可以逮捕的情形。

第5题:

下面关于监视居住的说法正确的是:

A:执行机关对被监视居住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采取电子监控、不定期检查等监视方法对其遵守监视居住规定的情况进行监督
B:在侦查期间,可以对被监视居住的犯罪嫌疑人的通信进行监控
C:指定居所监视居住的,除无法通知或者涉嫌危害国家安全犯罪、恐怖活动犯罪,通知可能有碍侦查的情形以外,应当把监视居住的原因和执行的处所,在执行监视居住后24小时以内,通知被监视居住人的家属
D:指定居所监视居住的期限应当折抵刑期。犯罪分子被判处管制的,监视居住一日折抵刑期一日;被判处拘役、有期徒刑的,监视居住二日折抵刑期一日

答案:A,B,D
解析:
根据《刑事诉讼法》第73条规定,监视居住应当在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住处执行;无固定住处的,可以在指定的居所执行。指定居所监视居住的,除无法通知或者涉嫌危害国家安全犯罪、恐怖活动犯罪,通知可能有碍侦查的情形以外,应当把监视居住的原因和执行的处所,在执行监视居住后24小时以内,通知被监视居住人的家属。这也是被认为涉嫌“秘密侦查”而引起激烈争论的一条。第74条指定居所监视居住的期限应当折抵刑期。犯罪分子被判处管制的,监视居住一日折抵刑期一日;被判处拘役、有期徒刑的,监视居住二日折抵刑期一日。第76条执行机关对被监视居住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采取电子监控、不定期检查等监视方法对其遵守监视居住规定的情况进行监督;在侦查期间,可以对被监视居住的犯罪嫌疑人的通信进行监控。@##

第6题:

关于指定居所监视居住,以下说法错误的是:( )

A.指定的居所应具备正常的生活、休息条件
B.指定居所监视居住的,可以要求被监视居住人支付费用
C.指定居所监视居住可以折抵刑期
D.由人民检察院对指定居所监视居住的决定和执行是否合法实行监督

答案:B
解析:
本题考查指定居所监视居住。指定居所监视居住的,不得要求被监视居住人支付费用。故B项错误。A、C、D项说法均正确。

第7题:

关于监视居住,下列说法错误的是:
A.监视居住是逮捕的替代措施
B.对怀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可以采取监视居住也可以采取取保候审
C.监视居住由公安机关执行
D.在看守所执行的监视居住应当折抵刑期


答案:D
解析:
《刑事诉讼法》第72条规定,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对于符合逮捕条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监视居住:(1)患有严重疾病、生活不能自理的;(2)怀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3)系生活不能自理的人的唯一扶养人;(4)因为案件的特殊情况或者办理案件的需要,采取监视居住措施更为适宜的;(5)羁押期限届满,案件尚未办结,需要采取监视居住措施的。对符合取保候审条件,但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不能提出保证人,也不交纳保证金的,可以监视居住。监视居住由公安机关执行。 由此,监视居住为逮捕的替代措施,只有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符合逮捕条件但又具有特殊情形时才能适用监视居住,A选项不当选,C选项不当选。《刑事诉讼法》第65条规定,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对于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取保候审:(1)可能判处管制、拘役或者独立适用附加刑的;(2)可能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3)患有严重疾病、生活不能自理,怀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4)羁押期限届满,案件尚未办结,需要采取取保候审措施的。取保候审由公安机关执行。由此,怀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既有可能被监视居 住也有可能被取保候审,故B选项不当选。《刑事诉讼法》第73条规定,监视居住应当在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住处执行;无固定住处的,可以在指定的居所执行。对于涉嫌危害国家安全犯罪、恐怖活动犯罪、特别重大贿赂犯罪,在住处执行可能有碍侦查的,经上一级人民检察院或者公安机关批准,也可以在指定的居所执行。 但是,不得在羁押场所、专门的办案场所执行。故D选项在看守所执行的说法错误。《刑事诉讼法》第74条 规定,指定居所监视居住的期限应当折抵刑期。被判处管制的,监视居住1曰折抵刑期1日;被判处拘役、有期徒刑的,监视居住2日折抵刑期1日。

第8题:

甲(女)涉嫌特别重大贿赂犯罪,被立案侦查,侦查机关对甲作出监视居住的决定,请回答94—96 题:

甲有下列哪些情形之一的,可以监视居住?

A.患有严重疾病、生活不能自理的

B.怀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

C.系生活不能自理的人的唯一扶养人

D.羁押期限届满,案件尚未办结,需要采取监视居住措施的


正确答案:ABCD
【答案】:A、B、C、D
【详解】:《刑事诉讼法》第72 条规定:“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对符合逮捕条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监视居住:(一)患有严重疾病、生活不能自理的;(二)怀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三)系生活不能自理的人的唯一扶养人;(四)因为案件的特殊情况或者办理案件的需要,采取监视居住措施更为适宜的;(五)羁押期限届满,案件尚未办结,需要采取监视居住措施的。对符合取保候审条件,但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不能提出保证人,也不交纳保证金的,可以监视居住。监视居住由公安机关执行。”故A、B、C、D 都正确。

第9题:

下列哪些情形可以折抵或计入刑期?

A:被告人被逮捕的期间
B:保外就医期间
C:被监视居住的期间
D:经批准监外执行的罪犯,其在监外期间

答案:A,B,D
解析:
有期徒刑的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1日折抵刑期1日。监视居住不剥夺人身自由,故不能折抵刑期。经批准监外执行的罪犯,其在监外期间计入刑期以内。但超过许可的时间不计入执行期;对于未经批准而擅自离开所在地的监外罪犯,其外出期间,不得计入执行期。对于在居住地犯罪或经批准离开居住地后又犯罪的,从其被准予监外执行之日起至犯新罪后新判决执行前这段时间,应视为所服前罪判决的刑期。但是,在此期间,如前罪判决已执行完毕而尚在羁押的,其羁押日期应折抵新判决判处的刑期。对于监外执行的罪犯擅自离开居住地到外地犯罪的这段时间,不得计入服刑期。

第10题:

下列选项中,县级公安机关可以决定的是()。

  • A、拘留审查
  • B、限期出境
  • C、监视居住
  • D、遣送出境

正确答案:A,C,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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