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安民警中级执法资格考试

李某和朋友高某在电影院看电影,中途想寻求刺激,高某出去打110报警称电影院出现火灾,李某在场内大喊“起火了”,现场出现混乱,公安机关也赶到现场,未造成损伤。对李某和高某应该按照寻衅滋事的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予以处罚。

题目

李某和朋友高某在电影院看电影,中途想寻求刺激,高某出去打110报警称电影院出现火灾,李某在场内大喊“起火了”,现场出现混乱,公安机关也赶到现场,未造成损伤。对李某和高某应该按照寻衅滋事的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予以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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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似问题和答案

第1题:

二、(本题22分)

案情:陈某见熟人赵某做生意赚了不少钱便产生歹意,勾结高某,谎称赵某欠自己10万元货款未还,请高某协助索要,并承诺要回款项后绘高某1万元作为酬谢。高某同意。某日,陈某和高某以谈生意为名把赵某诱骗到稻香楼宾馆某房间,共同将赵某扣押,并由高某对赵某进行看管。次日,陈某和高某对赵某拳打脚踢,强迫赵某拿钱。赵某迫于无奈给其公司出纳李某打电话,以谈成一笔生意急需10万元现金为由,让李某将现金送到宾馆附近一公园交给陈某。陈某指派高某到公园取钱。李某来到约定地点,见来人不认识,就不肯把钱交给高某。高某威胁李某说:“赵某已被我们扣押,不把钱给我,我们就把赵某给杀了。”李某不得已将10万元现金交给高某。高某回到宾馆房间,发现陈某不在,赵某倒在窗前已经死亡。见此情形,高某到公安机关投案,并协助司法机关将陈某抓获归案。事后查明,赵某因爬窗逃跑被陈某用木棒猛击脑部,致赵某身亡。

问题:

1.陈某将赵某扣押向其索要10万元的行为构成何种犯罪?为什么?

2.高某将赵某扣押向其索要10万元的行为构成何种犯罪?为什么?

3.陈某与高某是否构成共同犯罪?为什么?

4.高某在公园取得李某10万元的行为是否另外构成敲诈勒索罪?为什么?

5.陈某对赵某的死亡,应当如何承担刑事责任?为什么?

6.高某对赵某的死亡后果是否承担刑事责任?为什么?

7.高某的投案行为是否成立自首与立功?为什么?


正确答案:
二、(本题22分)
口考点:共同犯罪、实行进限、绑架后杀人行为的定性、自首与立功的认定。
参考答案:
1.构成抢劫罪而非绑架罪;因为陈某是直接向赵某索取财物,而非向第三者索取财物。
2.构成非法拘禁罪,因为高某并无绑架的故意,而以为是索要债务。
3.构成共同犯罪。因为根据部分犯罪共同说,陈某与高某就非法拘禁罪成立共同犯罪。
4.不另外构成敲诈勒索罪,因为高某的行为属于拘禁他人之后,索取债务的行为,缺乏非法占有的目的。
5.不另定故意杀人罪,因为陈某的故意杀人行为包含在抢劫罪当中。
6.不负刑事责任,因为陈某的杀人行为超出了高某的故意范围。
7.成立自首与重大立功,因为被检举人有可能被判处无期徒刑以上的刑罚。讲解:
1.绑架罪的本质特征,是使用暴力等手段将他人作为人质,进而使第三者满足行为人的不法要求。绑架罪的完整定义应为:利用被绑架人的近亲属或者其他人对被绑架人安危的担忧,以勒索财物或满足其他不法要求为目的,使用暴力、胁迫或者麻醉方法劫持或以实力控制他人的行为。因此,绑架罪只能是向被绑架人以外的第三者索要财物,否则就谈不上将被绑架人作为人质了。陈某向赵某直接索要财物,没有向第三者勒索财物,也没有要求同案犯高某勒索第三者。即使高某在获取财物的现场实施了恐吓第三人的行为,陈某也并没有参与,不构成绑架罪。
2.《刑法》第238条第3款规定,债权人(以及为了债权人利益的其他人)为索取债务(包括非法债务)而拘禁他人(包括债务人及其关系密切的亲属)的,定非法拘禁罪。
3.根据部分犯罪共同说,抢劫罪中的压制被害人反抗的手段——非法拘禁与非法拘禁罪的实行行为重合,两人可以在重合的范围内就非法拘禁罪成立共犯。
4.敲诈勒索罪的成立要求行为人主观上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这就排除了行为人为了行使自己的权利而使用胁迫手段的犯罪性。高某误以为自己在帮助陈某实现债权,不是非法获取他人财物,萁没有敲诈勒索罪的犯罪目的,因而不构成敲诈勒索罪。
5.陈某是在实施抢劫罪的过程中,为了压制被害人逃跑以顺利获取财物而杀人的,故成立抢劫罪的结果加重犯——抢劫致人死亡。
6.共犯的成立,以共同故意为前提。陈某是在高某不知情的情况下实施杀人行为的,无论事前还是事中,都未就杀人与高某形成犯意联络,故而就故意杀人行为二人不成立共犯。
7.高某主动投案的行为成立自首。高某协助司法机关抓捕同案犯的行为成立立功,由于陈某的抢劫罪可能判处无期徒刑以上刑罚,所以高某的行为构成重大立功。

第2题:

二、(本题22分)

案情:陈某见熟人赵某做生意赚了不少钱便产生歹意,勾结高某,谎称赵某欠自已10万元货款未还,请高某协助索要,并承诺要回款项后给高某1万元作为酬谢。高某同意。某日,陈某和高某以谈生意为名把赵某诱骗到稻香楼宾馆某房间,共同将赵扣押,并由高某对赵某进行看管。次日,陈某和高某对赵某拳打脚踢,强迫赵某拿钱。赵某迫于无奈给其公司出纳李某打电话,以谈成一笔生意急需10万元现金为由,让李某将现金送到宾馆附近一公园交给陈某。陈某指派高某到公园取钱。李某来到约定地点,见来人不认识,就不肯把钱交给高某。高某威胁李某说:"赵某已被我们扣押,不把钱给我,我们就把赵某给杀了"。李某不得已将10万元现金交给高某。高某回到宾馆房间,发现陈某不在,赵某倒在窗前已经断气。见此情形,高某到公安机关投案,并协助司法机关将陈某抓获归案。事后查明,赵某因爬窗逃跑被陈某用木棒猛击脑部,致赵某身亡。 问题:

1.陈某将赵某扣押向其索要10万元的行为构成何种犯罪?为什么?

2.高某将赵某扣押向其索要10万元的行为构成何种犯罪?为什么?

3.陈某与高某是否构成共同犯罪?为什么?

4.高某在公园取得李某10万元的行为是否另行构成敲诈勒索罪?为什么?

5.陈某对赵某的死亡,应当如何承担刑事责任?为什么?

6.高某对赵某的死亡后果是否承担刑事责任?为什么?

7.高某的投案行为是否成立自首与立功?为什么?


正确答案:

1、构成抢劫罪而非绑架罪,因为陈某是直接向赵某索取财物,而非向第三者索取财物。
2、构成非法拘禁罪,因为高某并无绑架的故意,而以为是索要债务。
3、构成共同犯罪。因为根据部分犯罪共同说,陈某的抢劫罪与高某的非法拘禁罪之间成立共同犯罪。
4、不另外构成敲诈勒索罪,因为高某的行为属于拘禁他人之后,索取债务的行为,缺乏非法占有的目的。
5、不另定故意杀人罪,因为陈某的故意杀人行为包含在抢劫罪当中。
6、不负刑事责任,因为陈某的杀人行为超出了高某的故意范围。
7、成立自首与重大立功,因为被检举人有可能被判处无期徒刑以上的刑罚。

第3题:

陈某见熟人赵菜做生意赚了不少钱便产生歹意,勾结高菜,谎称赵某欠自己10万元贷款未还,请高某协助索要,并承诺要回款项后给高某1万元作为酬谢。高某同意。某日,陈某和高某以谈生意为名把赵某诱骗到稻香楼宾馆某房间,共同将赵扣押,并由高某对赵菜进行看管。次日,陈某和高某对赵某拳打脚踢,强迫赵某拿钱。赵某迫于无奈给其公司出纳李某打电话,以谈成一笔生意急需10万元现金为由,让李某将现金送到宾馆附近一公园交给陈菜。陈某指派高某到公园取钱。李某来到约定地点,见来人不认识,就不肯把钱交给高某。高某威胁李某说:“赵某已被我们扣押,不粑钱给我,我们就把赵某给杀了。”李某不得已将10万元现金交给高某。高某回到宾馆房间,发现陈某不在,赵某倒在窗前已经断气。见此情形,高某到公安机关投案,并协助司法机关将陈某抓获归案。事后查明,赵某因爬窗逃跑被陈某用木棒猛击脑部,致赵某身亡。

问题:

1.陈某将赵某扣押向其索要10万元的行为构成何种犯罪?为什么?

2.高某将赵某扣押向其索要10万元的行为构成何种犯罪?为什么?

3.陈某与高某是否构成共同犯罪?为什么?

4.高某在公园取得李某10万元的行为是否另行构成敲诈勒索罪?为什么?

5.陈某对赵某的死亡,应当如何承担刑事责任?为什么?

6.高某对赵某的死亡后果是否承担刑事责任?为什么?

7.高某的投案行为是否成立自首与立功?为什么?


正确答案:
1.【答案】构成抢劫罪而非绑架罪,因为陈某是直接向赵某索取财物,而非向第三者索取财物。【考点】抢劫罪与绑架罪的区别【解析】很多考生认为此题应定绑架罪,主要理由有二:(1)高某是向李某要的钱,这是向第三人要钱;(2)陈某和高某将赵某非法拘禁了一天多,不符合抢劫罪的当场性。产生第一个疑问的原因是没有理鳃抢劫罪和绑架罪的本质区别。二者的本质区别既不是有没有绑架被害人,也不是有没有向第三人要钱,而是直接向谁要钱?如果将被害人作为筹码,直接向第三人要钱,使第三人因为担心人质的安全而给钱,就是绑架罪。但本案中陈、高是强迫赵某自已想办法拿钱,赵某是告诉公司出纳李某“谈成一笔生意急需l0万元现金”,让李某将现金送到宾馆附近一公园交给陈某。所以,这l0万元并不是以人质为筹码换来的,而是殴打、胁迫赵某,由赵某自己想办法要来的。因此,陈某构成抢劫罪,而不是绑架罪。产生第二个疑问的原因是不了解抢劫罪的当场性在实践中已经产生了“变异”。很多抢劫罪不再是 “短、平、快”,而是将被害人一直非法拘禁,直到其交出钱为止。由于这种行为并没有改变“当场暴力劫财”的本质,因此仍构成抢劫罪。【陷阱点拨】这道题2006年刚刚考过。该题就是一个人被绑架后,向自己的妻子撒谎说自己发生了车祸,撞了人,急需l0万元钱让伤者住院和赔偿,其妻子将l0万元钱打入他的借记卡上,绑匪带他取出现金后放他走了。该题定的就是抢劫罪,理由是行为人是直接向他自己要钱的,他妻子并不知晓他被绑架。关于抢劫中,能否拘禁他人一天多时间,也是数年前就考过的。只要这种非法拘禁不问断,直到被害人筹到钱才放掉被害人,就仍然属于“当场暴力取财”。2.【答案】构成非法拘禁罪,因为高某并无绑架的故意,而以为是索要债务。【考点】非法拘禁罪【解析】高某以为自己在帮陈某索债,根据《刑法》第238条的规定,为索债而非法拘禁他人的,定非法拘禁罪。这是因为在索债时,被害人的财产权并没有受到损害,他受到损害的只是人身自由。高某虽然客观上实施的是抢劫行为,但由于其主观上以为是非法拘禁行为,所以只能构成非法拘禁罪。3.【答案】构成共同犯罪。因为根据部分犯罪共同说,陈某的抢劫罪与高某的非法拘禁罪之间成立共同犯罪。【考点】共同犯罪【解析】本题说起来不难,但很多人都答错了。主要是抢劫罪中包含非法拘禁罪的比较少见。但是,无论有没有见过这种案例,我们都应该能够答对本题,因为它考的只不过是共同犯罪的认定。对于共同犯罪的认定,我国刑法理论采取的是部分犯罪共同说。这种观点认为:有共同犯罪行为的两个人,即使实际实施的犯罪不一样,只要他们实施的行为有重合的部分,就在重合的部分内成立共同犯罪。这个考点年年必考,本年的试卷二也考到了。大家之所以答错,还是没有彻底掌握这个理论。4.【答案】不另外构成敲诈勒索罪,因为高某的行为属于拘禁他人之后,索取债务的行为,并无非法占有的目的。【考点】另起犯意的认定【解析】很多考生把这一问也答错了,认为高某见李某不给钱,就威胁李某的行为又构成了敲诈勒索罪。这实际上是对一个行为重复评价了。高某的威胁行为是非法拘禁罪中的“索债行为”,他要的还是陈某说的“债务”。这种案例其实以前也考过。在非法拘禁中使用了暴力、暴力胁迫行为的,并不定为敲诈勒索罪,因为他还是索债,并无非法占有目的。很多考生嘴上认为高某是非法拘禁,但心里并不真信(因为债务事实上并不存在),所以一看到高某的胁迫行为,就马上想到非法占有,想到敲诈勒索罪。做题时要前后一致。【陷阱点拔】看一个行为是否另行构成新的犯罪,要看这个行为是否触犯了新的法益。如果没有触犯新的法益,就不另行构成新的犯罪。5.【答案】不另定故意杀人罪,因为陈某的故意杀人行为包含在抢劫罪当中。【考点】抢劫中故意杀人行为的认定【解析】赵某是因爬窗逃跑被陈某用木棒猛击脑部而身亡的,这属于抢劫中为压制被害人反抗而故意杀人的,不另定罪。因为抢劫罪的结果加重犯包括了抢劫致人重伤、死亡的情形。【陷阱点拨】对于抢劫和故意杀人交织在一起的情况,要分三种情况掌握:(I)为了劫财而先杀人的或者在抢劫中为了压制被害人反抗而杀人的,只定抢劫罪一罪。(2)抢劫后,为了灭口等又杀人的,以抢劫罪和故意杀人罪数罪并罚。(3)因其他原因故意杀人后,临时起意拿走被害人财物的,以故意杀人罪和盗窃罪数罪并罚。6.【答案】不负刑事责任,因为陈某的杀人行为超出了高某的故意范围。【考点】共同犯罪的认定【解析】由于陈某的杀人行为发生在高某外出期间,因此高某对该行为并无故意与过失。高某只有非法拘禁的故意,该行为超出了高某的故意范围。所以高某不必为此负刑事责任。7.【答案】成立自首与重大立功,因为被检举人有可能被判处无期徒刑以上的刑罚。【考点】自首与立功【解析】高某是自动投案的,因此构成自首。高某“协助司法机关将陈某抓获归案”,属于“协助抓获同案犯”,因此构成立功。由于陈某在抢劫中致人死亡。有可能被判处无期徒刑以上的刑罚,因此高某构成重大立功。【陷阱点拨】有很多考生认为高某不构成重大立功,因为检举同案犯是共同犯罪人自首的应有之义。这句话本身是对的,但高某做的是“协助司法机关将陈某抓获归案”,而不仅仅是检举陈某。所以,审题要仔细。

第4题:

犯罪嫌疑人高某被指控犯有抢劫罪,髙某辩称,案件发生时,他正在和李某一起看电影。李某若能成为证人,必须具备的条件是:()

A.不是髙某的近亲属
B.生理上没有缺陷
C.能够辨别是非、正确表达
D.已成年

答案:C
解析:
。本题考查证人证言。《刑事诉讼法》第60条规定:“凡是知道案件情况的人,都有作证的义务。生理上、精神上有缺陷或者年幼,不能辨别是非、不能正确表达的人,不能作证人。”应当注意的是,生理上、精神上有缺陷或者年幼,并不必然导致证人的不适格。生理上、精神上有缺陷或者年幼的人,只要能够辨别是非,能够正确地表达,仍然可以作证。

第5题:

犯罪嫌疑人高某被指控犯有抢劫罪,高某辩称,案件发生时,他正在和李某一起看电影。李某若能成为证人,必须具备的条件是:( )

A.不是高某的近亲属
B.生理上没有缺陷
C.能够辨别是非、正确表达
D.已成年

答案:C
解析:
本题考查证人证言。《刑事诉讼法》第62条规定,凡是知道案件情况的人,都有作证的义务。生理上、精神上有缺陷或者年幼,不能辨别是非、不能正确表达的人,不能作证人。应当注意的是,生理上、精神上有缺陷或者年幼,并不必然导致证人的不适格。生理上、精神上有缺陷或者年幼的人,只要能够辨别是非,能够正确地表达,仍然可以作证。

第6题:

丁某是一外企高管,因公司派他到国外工作一段时间,故把小车委托给朋友邓某保管,后邓某因投资失败缺钱把小车抵押给了李某,李某通过正常途径将车卖给方某,方某在使用小车的过程中被艾某偷走。公安机关在一次例行检查时把艾某和小车扣押,那么有权从公安机关取回小车的是()。

A.邓某

B.李某

C.方某

D.丁某


正确答案:C
《物权法》第一百零六条规定:无处分权人将不动产或者动产转让给受让人的,所有权人有权追回;除法律另有规定外,符合下列情形的,受让人取得该不动产或者动产的所有权: (一)受让人受让该不动产或者动产时是善意的; (二)以合理的价格转让; (三)转让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依照法律规定应当登记的已经登记,不需要登记的已经交付给受让人。 受让人依照前款规定取得不动产或者动产的所有权的,原所有权人有权向无处分权人请求赔偿损失。 当事人善意取得其他物权的,参照前两款规定。 题中,李某通过正常途径将车卖给方某,方某拥有车辆所有权。

第7题:

高某与妻子李某离婚后,儿子小山跟随高某生活。妻子李某一年之后再嫁,有了自己的家庭,并生育一个女儿小林。李某于2013年因急病去世,此后没多久,高某因一次意外事故导致死亡,李某和高某均没有立下遗嘱。根据《继承法》的规定,关于遗产继承的问题,下列说法正确的有()。

A.小山只能继承高某遗产,而不能继承李某遗产
B.小山可以继承高某遗产,也可以继承李某遗产
C.小山可以继承李某遗产,但是应该比小林的少
D.小山可以继承李某遗产,而且应该和小林一样多
E.小山是否可以继承李某遗产,应该由小林和李某现任丈夫决定

答案:B,D
解析:
本题考查离婚对子女的法律后果。父母与子女间的关系,不因父母离婚而消除。离婚后,子女无论由父或母直接抚养,仍是父母双方的子女。父母离婚不能改变子女的继承关系,因此,小山既能继承高某的遗产,也能继承李某的遗产,而且分得的份额应该和小林一样多。

第8题:

李某、陈某、高某是某合伙企业的合伙人,李某是企业负责人,执行合伙事务。该企业购买了一套商用房屋,但是高某伪造相关文件到市房产局办理了房屋所有权证,产权人为高某。李某、陈某欲提起行政复议,撤销房产局的具体行政行为。该案的行政复议申请人是()。

A、李某和陈某

B、李某

C、陈某

D、该合伙企业


答案:D

第9题:

幼儿园教师蔡某和李某领着26位幼儿园的小朋友出去踏青,行进途中,一位小朋友不小心掉进了路旁的一个粪池里,粪便的深度淹没了小朋友的胸部,蔡某和李某都嫌太脏不愿下去施救,但李某用自己的手机拨打了 110求救电话。大学生魏某从此经过,本想下去施救,但看到蔡某和李某都嫌脏不愿下去救援,也就站在旁边观看。20多分钟后,民警赶到,捞上掉入粪池的小朋友,但小朋友已经窒息死亡。下列选项中法律判断正确的是( )
A.只有蔡某构成不作为犯罪
B.蔡某和李某都构成不作为犯罪
C.蔡某、李某和魏某都构成了不作为犯罪
D.蔡某、李某和魏某都不构成犯罪


答案:B
解析:

第10题:

某幼儿园指派李老师带领学生到电影院看电影,由于电影院灯光暗淡,学生陈某在台阶上不慎摔倒,致使头部受到严重伤害,对于陈某所受伤害应承担法律责任的是()。


A.李老师

B.电影院

C.李老师和电影院

D.学校和电影院

答案:D
解析:
根据《学生伤害事故处理办法》第二章事故与责任第九条、第十条的相关内容可判定学校和电影院应该承担相应责任。故选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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