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安民警中级执法资格考试

李某在运送刘某偷越国境过程中,对刘某进行殴打致其重伤。对于李某的行为,下列说法正确的是()。A、应按照运送他人偷越国(边)境罪从重处罚B、应按照运送他人偷越国(边)境罪和故意伤害罪数罪并罚C、应在运送他人偷越国(边)境罪和故意伤害罪中择一重罪定罪处罚D、应按照故意伤害罪从重处罚

题目

李某在运送刘某偷越国境过程中,对刘某进行殴打致其重伤。对于李某的行为,下列说法正确的是()。

  • A、应按照运送他人偷越国(边)境罪从重处罚
  • B、应按照运送他人偷越国(边)境罪和故意伤害罪数罪并罚
  • C、应在运送他人偷越国(边)境罪和故意伤害罪中择一重罪定罪处罚
  • D、应按照故意伤害罪从重处罚
参考答案和解析
正确答案:B
如果没有搜索结果,请直接 联系老师 获取答案。
相似问题和答案

第1题:

刘某(男)因与李某(女)恋爱失败,遂决定报复李某。一日刘某找到李某,对李某说:最后还有几句话要讲。李某就跟着刘某到了一条僻静的小河边。刘某从口袋里拿出一只木质小盒交给李某,对李某说这是以前李某送的东西,现在还给李某。并说,等他走了以后再打开盒子。等刘某离开以后,李某打开木盒,结果引爆了一枚炸药,李某被炸死。刘某的行为属于()。

A.爆炸罪

B.危险物品肇事罪

C.故意杀人罪

D.报复陷害罪


参考答案:C

第2题:

张某将手表借给李某使用,李某以市价卖给刘某,刘某不知道该手表非李某所有,张某发现后要求刘某返还原物,刘某( )。

A.有返还义务

B.将原价款从李某处要回,交给张某即可

C.没有返还义务

D.将手表交还李某


正确答案:C
「考点」善意取得
「解析」《物权法》第106条规定,"无处分权人将不动产或者动产转让给受让人的,所有权人有权追回;除法律另有规定外,符合下列情形的,受让人取得该不动产或者动产的所有权:(一)受让人受让该不动产或者动产时是善意的;(二)以合理的价格转让;(三)转让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依照法律规定应当登记的已经登记,不需要登记的已经交付给受让人"。本例中刘某的行为构成善意取得,取得该手表的所有权,张某不能要求刘某返还。

第3题:

某国有企业总经理李某经人介绍,结识某旅行社副经理刘某。后李某因经济问题被停职,在检察机关立案期间,李某在刘某帮助下以观光为名出境。李某、刘某共同构成叛逃错误。

A.对

B.错


正确答案:B

第4题:

教师李某与银行职员刘某因争抢停车位发生冲突,刘某一怒之下将李某的汽车砸坏。李某报警后,县公安局对刘某作出行政拘留五日的处罚。处罚执行后,刘某为报复李某将其打成重伤。检察院以涉嫌故意 伤害罪依法对刘某提起公诉。法院经审理认为,刘某将李某打成重伤,存在主观故意,构成故意伤害罪。法 院根据我国《刑法》第234条及相关法律,判处刘某有期徒刑五年,赔偿李某人民币七万元整。 结合上述材料,运用法理学的相关理论,回答并分析下列问题: (1)法院对刘某刑事责任的归结体现了哪些法律归责原则? (2)本案中出现了哪几种法律制裁形式?


答案:
解析:
公民普遍守法的一般条件是:(1)良好的法律制度=法律是社会主体守法的参照, 是主体行为的标准和依据。有什么样的法律,就会引导主体形成什么样的行为模式。法治社会要求“良法之治”,需要法律既体现法治的精神和价值,也满足法治所要求的形式标准二(2)良好的法律环境。法律环境是影响和制约公民普遍守法的客观条件=良性法律秩序生成的各种社会条件,主要包括法律运 行环境、社会政治环境、经济环境以及历史文化环境等:(3)良好的守法理念。守法不仅是 对公民提出的要求,也是对执政党、国家机关以及其他社会组织的要求。守法理念是主体能够自愿遵守法律 的内部因素。良好的守法理念是法律被普遍遵守的关键,培养良好的守法理念是推动普遍守法的前提。

第5题:

某校高二学生李某,因对同班同学刘某的为人不满,将其打成重伤,在刑事诉讼过程中,被害人提起附带民事诉讼,要求李某的父母赔偿治疗费等各种损失10万元。李某和刘某均不满十八岁。则对于本案附带民事诉讼当事人的准确列法是:( )。

A.将刘某列为原告

B.将李某列为被告

C.将刘某的父母亲列为原告

D.将李某的父母亲列为被告


正确答案:AB

李某和刘某尽管均为未成年人,但是都具有诉讼权利能力,应当列他们本人为被告和原告。刘某的父母是实体法上的请求权人,同时作为刘某的法定代理人。代其行使原告的诉讼权利。李某的父母是实体法上的负有赔偿责任的人,同时作为李某的法定代理人,代其行使被告的诉讼权利。但他们均不具有原告和被告的资格。因此AB正确。

第6题:

王某与李某签订合同,约定由刘某向李某履行债务,现因为刘某没按约定履行债务,则李某应请求谁来承担违约责任()

A.王某

B.刘某

C.王某和刘某共同

D.王某或刘某


参考答案:A

第7题:

刘某致王某和李某轻伤,王某将案件起诉到法院,李某接到法院通知后表示不想追究刘某的责任,没有参加诉讼。一审宣判后,李某反悔,就同一事实向法院提起自诉。该法院应当如何处理?()

A. 受理李某的自诉

B. 在李某和刘某之间进行调解

C. 告知李某在当事人上诉时向第二审法院提出其主张

D. 不受理李某的自诉


正确答案:D

第8题:

下列行为不属于结果加重犯的是:( )

A.李某遗弃瘫痪的父亲致其死亡

B.监管人员陈经常殴打体罚被监管人李致其重伤

C.张某在休闲广场上强制猥亵妇女李某致李某当场羞愧自杀

D.李某侮辱张某导致张某自杀身亡


正确答案:ABCD
【考点】结果加重犯的概念
【解析】凡是结果加重犯都必须有法律的明文规定,否则就不是结果加重犯。上述四种情形我国刑法都没有特殊规定,因此不是结果加重犯。

第9题:

被告人李某,男,32岁,某工厂工人。某日下午,李某因为琐事与同事刘某发生了争执,并有互相推打行为,后被在场的同事劝开。回家后,李某便产生杀害刘某的念头,于是携带了一把猎枪前往工厂寻找刘某。到了工厂以后,李某手持猎枪四处寻找刘某,并在刘某工作的车间内找到了刘某。李某用枪口对着刘某,准备枪杀刘某。此时,周围的同事开始劝说李某放弃对刘某的伤害,刘某自己也向李某求饶。经过激烈的思想斗争,李某放走了刘某,并持枪返回了家中。第二天,李某被公安机关抓捕归案。

问题:对李某应如何定罪处罚?请简要说明理由。


正确答案:
答:李某犯故意杀人罪,但是犯罪中止,且未造成严重后果,应免除处罚。
根据刑法规定,在犯罪过程中,自动放弃犯罪或者自动有效地防止犯罪结果发生的,是犯罪中止。根据这一定义,犯罪中止的构成特征如下:(1)行为人主观上具有中止犯罪的决意。中止犯罪的决意,是指行为人在客观上能够继续犯罪和实行犯罪结果的情况下,自动作出不继续犯罪或不使犯罪结果发生的选择。(2)行为人客观上实施了中止犯罪的行为。行为人在客观上实施了中止犯罪的行为,既是认定其主观上有无中止犯罪的意识根据,也是犯罪申止是否成立的根据。(3)犯罪中止必须发生在犯罪过程之中,包括预备犯罪的过程、实行犯罪的过程与犯罪结果发生的过程。(4)犯罪中止必须有效地阻止了犯罪出现既遂。李某用枪口对着刘某,准备枪杀刘某,已经着手实行了犯罪,但是在可以将犯罪继续实施下去的场合下,李某自动中止了犯罪,成立犯罪中止。虽然此时有刘某的求饶和旁边同事的劝说,但并不足以阻止李某继续实施犯罪,因此,李某停止犯罪主观上具有中止犯罪的决意。
根据刑法规定,对于中止犯,没有造成损害的,应当免除处罚;造成损害的,应当减轻处罚。因此,对于李某应当免除处罚。

第10题:

下列情形中不属于共同犯罪的有(  )。
A.张三与李四相约到商场抢劫首饰,但李四到商场后没有实施抢劫,而是强奸了女店员
B.甲和乙碰巧同一时间到所在乡政府办公楼盗窃财物
C.刘某与蔡某商议“收拾”被害人张某,但刘某以杀人的故意、蔡某以伤害的故意对张某进行殴打
D.敬某步行中巧遇朋友路某在非法殴打李某,在路某的请求下,敬某上前帮助路某将李某打成重伤


答案:A,B,C
解析:
【精解】共同犯罪的主观要件,是指各共同犯罪人必须有共同的犯罪故意。所谓共同的犯罪故意,是指各共同犯罪人通过意思联络,认识到他们的共同犯罪行为会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并决意参加共同犯罪,希望或放任这种结果发生的心理状态。因此,下列几种情况均不能成立共同犯罪:(1)同时犯不是共同犯罪。(2)同时实施犯罪而故意内容不同,不构成共同犯罪。(3)超出共同故意以外的犯罪,不构成共同犯罪。此种情况,在刑法理论上称做“实行犯过限”的行为。A项属于实行犯过限,故选A项。B项属于没有意思联络的同时犯,故选B项。C项属于不存在共同犯罪的共同故意,故选C项。D项属于没有事前通谋的共同犯罪,是共同犯罪的一种,故排除D项。

更多相关问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