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对于上述工期拖延,监理工程师应按以下方式处理:
(1)从6月10日至6月12日共2天,属于建设单位原因造成的拖延,应给予施工单位工期和费用的补偿。
(2)从6月13日至6月18日共6天,属于施工单位的原因造成的拖延,由施工单位承担发生的费用,工期不予顺延。
(3)从6月19日至6月22日共4天,属于不可抗力的原因造成的拖延,承包人的施工机械设备损坏及停工损失,由承包人承担,工期给予顺延。
2.(1)土建施工单位应获得的工期补偿为:2+4=6(天)。
(2)土建施工单位应获得的费用补偿为:2×5000-6×5000=-20000(元),即施工单位应罚款2万元。
3.(1)设备安装单位的损失应由建设单位负责。
理由:设备安装单位与建设单位有合同关系,与土建施工单位无合同关系。
(2)设备安装单位应获工期补偿为:2+6+4=12(天)。
应获费用补偿为:(12-4)×5000=40000(元)。
4.施工单位(承包人)可按下列程序提出索赔:
(1)施工单位应在知道或应当知道索赔事件发生后28天内,向监理人递交索赔意向通知书,并说明发生索赔事件的事由;施工单位未在前述28天内发出索赔意向通知书的,丧失要求追加付款和(或)延长工期的权利。
(2)施工单位应在发出索赔意向通知书后28天内,向监理人正式递交索赔报告;索赔报告应详细说明索赔理由以及要求追加的付款金额和(或)延长的工期,并附必要的记录和证明材料。
(3)索赔事件具有持续影响的,施工单位应按合理时间间隔继续递交延续索赔通知,说明持续影响的实际情况和记录,列出累计的追加付款金额和(或)工期延长天数。
(4)在索赔事件影响结束后28天内,施工单位应向监理人递交最终索赔报告,说明最终要求索赔的追加付款金额和(或)延长的工期,并附必要的记录和证明材料。
监理人与发包人、承包人协商达成索赔处理的一致意见后,签发费用索赔报审表,并报发包人;承包人接受索赔处理结果,发包人应在合同约定的期限内完成赔付。承包人不接受索赔处理结果的,按合同争议解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