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美自由贸易协定(NAFTA)
罗宾森怕特曼法
统一商法典(UCC)
沃尔什希利公共合同法
第1题:
论《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
一、公约适用于营业地在不同国家的当事人之间所订立的货物买卖合同。排除了某些货物的买卖:1、供私人和家庭使用的买卖合同。2、以拍卖方式进行的买卖。3、根据法律执行令状或其他令状进行的买卖。4、股票、投资证券、流通票据或货币的买卖。5、船舶或飞机的买卖。6、电力的买卖。公约不适用于供应货物一方的义务是提供劳务或提供其他服务的合同。二、公约在以下三种情况下适用:1、双方当事人营业地分别处于不同缔约国的合同应适用公约。但这种适用不具有强制性,当事人可以通过明示选择某个国家的法律来全部或部分排除公约的适用。2、非缔约国当事人可以通过意思自治明示选择适用公约。3、如果非缔约国当事人未作法律或公约的选择,根据国际私法规则导致适用某一缔约国的法律时,公约可以适用。三、公约对以下法律问题未涉及:1、不调整国际货物买卖合同及其条款的有效性问题。2、不调整合同所引起的有关货物所有权的问题。3、不调整卖方对所售货物所引起的人身伤亡责任。四、我国对公约提出了两项重要保留:1、关于合同书面形式的保留。2、我国对依据国际私法规则导致适用《公约》的规定提出了保留。
第2题:
《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不适用哪些销售?
①供私人、家人或家庭使用的货物的销售,除非卖方在订立合同前任何时候或订立合同时不知道而且没有理由知道这些货物的购买是供这种使用的;
②经由拍卖的销售;
③根据法律执行令状或其它令状的销售;
④公债、股票、投资证券、流通票据或货币的销售;
⑤船舶、气垫船或飞机的销售;
⑥电力的销售。
第3题:
第4题:
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公约(CISG)仿照以下哪项法案制定()
第5题:
1980年《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只调整销售合同的订立。
第6题:
简述《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适用根据。
公约在以下三种情况下适用:
(1)双方营业地分别处于两个缔约国的当事人之间订立的国际货物买卖合同适用公约。
(2)非缔约国当事人自顾选择适用公约可适用公约。
(3)国际私法规则导致适用某一缔约国法律时,可以适用公约。
第7题:
试据《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简述买卖双方的义务。
买方的义务:《公约》第53条规定:“买方必须按照合同和本公约规定支付货物价款和收取货物。”
(1)支付价款:
①履行必要的付款手续
②按规定的价格付款
③在规定的地点付款
④在规定的时间付款
(2)收取货物
①采取一切应采取的行动,以期卖方能交付货物
②接受货物
卖方的义务:
《公约》第30条规定:“卖方必须按照合同和本公约的规定,交付货物,移交一切与货物有关的单据并转移货物所有权。”
(1)交付货物
①按照规定的时间、地点和方式交货
②对货物的品质担保
(2)移交与货物有关的单据
《公约》34条规定:如果卖方有义务移交与货物有关的单据,他必须按照合同所规定的时间、地点和方式移交这些单据。
与货物有关的单据主要包括提单、商业发票、货检证书、原产地证书、进出口许可证等等。
(3)转移货物所有权
《公约》30条明确规定了卖方转移货物所有权的义务,但《公约》没有对货物所有权从卖方转移到买方问题作出具体规定,而是将这个问题交给当事人或有关国家的法律去处理。
(4)对货物的权利担保
第8题:
《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适用的法律依据是什么?
《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规定该公约在以下三种情况下适用:
(1)双方营业地分别处于两个缔约国的当事人之间订立的国际货物买卖合同适用公约,但这种适用不具有强制性,当事人可以通过明示选择某个国家的法律来完全或部分排除公约的适用。缔约国当事人在合同中可以对适用的法律依意思自治原则作出选择,如选择某国法作准据法就自动排除公约的适用。如果当事人对法律适用未作选择,则公约当然适用于他们之间订立的买卖合同。但是对国际惯例的选择,不构成对公约的排除适用。
(2)非缔约国当事人可以通过意思自治选择适用公约,但这种选择必须是明示的。
(3)当事人双方或一方营业所所在地国不是缔约国,如果国际私法规范导致适用某一缔约国的法律时,公约可以选用于他们之间订立的货物买卖合同。
第9题:
根据《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违反国际货物买卖合同的救济方式有哪些?
第10题:
在联合国国际贸易法委员会主持下,制订的国际商务专题公约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