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1题:
论述我国电子签名法的起草背景、立法原因、主要内容及其意义?
意义:
1.它为解决司法实践中亟待回答的问题,扫清了网络交易行为的障碍提供了立法保障。
2.为互联网从单纯的媒体时代过渡到全面应用时代奠定基础
3.规范网上行为,保障用户的各项权利
主要内容:1>适用范围:我国《电子签名法》使用范围规定:“民事活动中的合同或者其他文件、单证等文书,当事人可以约定使用或不使用电子签名、数据电文。”而不适用电子签名的具体情况有:涉及婚姻、收养、继承等人事关系;涉及土地、房屋等不动产权益转让的;涉及停止供水、供热、供电等公用事业服务的;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不适用电子文书的情形。
2>电子签名的基本要求:
1.电子签名制作数据用于电子签名时,属于电子签名人专有
2.签署时电子签名制作数据仅由电子签名人控制
3.签署后对电子签名的任何改动能被发现
4.签署后对数据电文内容和形式的任何能动被发现。
立法原因:
1>网络世界的纠纷需要现实世界法律的调整
2>纯粹技术解决方案无法解决复杂的现实问题
起草背景:20世纪80年代以来,以联合国贸法委为代表的国际组织就已着手研究和制定有关计算机上的数据认证和电子签名的法律文件,至今已形成了以《示范法》和《电子签名示范法》为代表的一系列示范性文本供各国立法参考。
第2题:
A.国际条约
B.国内立法
C.最高法院关于国际民事诉讼的司法解释
D.法律适用法
第3题:
简析国际条约、国内立法和司法实践中的反致制度。
目前,采纳反致制度的国家仍然不多。尽管如1995年《意大利国际私法制度改革法》一改本国学说和判例对反致所采取的否定态度,对在什么情况下、如何采用反致做了较详细的规定,但大多国家都是有条件有限制的接受反致。国际条约中也有一些采纳了反致制度的,如1902年海牙《婚姻法律冲突公约》允许反致(第1条),1989年海牙《死者遗产继承法律适用公约》接受转致(第4条),但也有排除反致的,如1996年海牙《关于父母责任和保护儿童措施的管辖权、法律适用、承认、执行和合作公约》(第20条)和2000年海牙《关于成年人国际保护公约》(第19条)等。
第4题:
论述我国著作权方面有关知识产权国际保护的立法的主要规定。
第5题:
我国国际司法的渊源主要有:国际条约、国际惯例和( )。
A.一般法律原则
B.国内立法
C.国际司法判例
D.国内司法判例
第6题:
国际民事诉讼法的最主要渊源是()
A、国内立法
B、国际条约
C、国际惯例
D、司法判例
第7题:
A.国内立法
B.国际司法判例
C.一般法律原则
D.国内司法判例
第8题:
试述我国确定法人国籍的立法和司法实践。
(1)解放初期,在清理外国人在华企业时,为了肃清帝国主义在华特权,主要采用法人资本控制说。
(2)对外国法人国籍的确定,目前采用注册登记国说。如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第184项规定:“外国法人以其注册登记地国家的法律为其本国法。”我国《公司法》对于外国公司国籍的确定,也采取相同做法。同时,对于已在外国根据其法律取得该外国国籍的法人,我国亦承认其已取得的国籍,而不问该外国适用何种标准来确定法人国籍。
(3)对中国内国法人国籍的确定,则采法人成立地和准据法复合标准,即只有依照中国法律组成并且在中国境内设立的法人才能取得中国内国法人的资格。例如,对在中国设立的中外合资经营企业和中国境内的外资企业,便都认为,它们既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外资企业法》,经我国主管部门批准并在我国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登记注册而且在我国境内设立,所以,这两种企业都是中国法人。此外,根据《公司法》的规定,我国不允许仅在我国注册登记而公司的全部经营场所和总机构均在境外的情形存在。
第9题:
依我国现行立法及司法,环境民事损害的赔偿范围只限于直接损失。
第10题:
论述国际民事诉讼管辖权的确定依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