00243 民事诉讼法学

单选题我国国际民事司法协助最重要的基础是 ( )A 国内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B 互惠原则C 国际条约D 国家政策

题目
单选题
我国国际民事司法协助最重要的基础是 ( )
A

国内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

B

互惠原则

C

国际条约

D

国家政策

如果没有搜索结果,请直接 联系老师 获取答案。
如果没有搜索结果,请直接 联系老师 获取答案。
相似问题和答案

第1题:

根据我国缔结或者参加的国际条约及实践,我国的刑事司法协助属于狭义的刑事司法协助范畴。据此,我国的司法协助包括哪些活动?( )。

A.询问证人和鉴定人

B.刑事诉讼的移转管辖

C.搜查和扣押及移交物品

D.刑事判决的承认与执行


正确答案:AC
狭义的司法协助即指代为诉讼行为,包括调查收集证据、代为送达司法文书等。《最高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第440条规定:“人民检察院司法协助的范围主要包括刑事方面的调查取证、送达刑事诉讼文书、通报刑事诉讼结果、移交物证、书证和视听资料、扣押、移交赃款、赃物以及法律和国际条约规定的其他司法协助事宜。”根据我国同波兰签订的《中波关于民事和刑事司法协助的协定》,刑事司法协助的范围是代为送达司法文书和司法外文书,调查取证,包括听取当事人、犯罪嫌疑人的陈述,询问证人、被害人和鉴定人,进行鉴定、检查和司法勘验,以及收集其他证据。由此可见,本题正确答案为AC。

第2题:

国际条约是国际司法协助的唯一依据。()


参考答案:错误

第3题:

区际司法协助,包括区际的民事司法协助、刑事司法协助和行政司法协助。()

此题为判断题(对,错)。


正确答案:√

第4题:

我国公安机关同外国警察机关之间开展刑事司法协助的根据是( )

A.我国缔结或者参加的国际条约

B.外国警察机关与我国公安部签订的双边合作协议

C.外国请求刑事司法协助

D.按照互惠原则


正确答案:ABCD
解析:我国公安机关根据我国缔结或者参加的国际条约,外国警察机关和我国公安部签订的双边合作协议,或者按照互惠原则,与外国警察机关可以相互请求刑事司法协助和警务合作。

第5题:

按照我国目前司法的种类,可分为刑事司法、()行政司法。

A、民事经济司法

B、宪政司法

C、纯经济司法

D、国际司法


参考答案:A

第6题:

我国人民法院为外国法院提供司法协助,代为诉讼行为,依据的诉讼程序是()

A.我国宪法

B.我国民事诉讼法

C.外国有关的程序法

D.两国缔结或参加的国际条约


参考答案:B

第7题:

我国的国际民事诉讼法由()构成。

A.国际条约

B.国内立法

C.最高法院关于国际民事诉讼的司法解释

D.法律适用法


参考答案:ABC

第8题:

我国公安机关同外国警察机关之间开展刑事司法协助的根据是()。

A. 我国缔结或者参加的国际条约

B. 外国警察机关与我国公安部签订的双边合作协议

C. 外国请求刑事司法协助的

D. 按照互惠原则


正确答案:ABD

我国公安机关根据我国缔结或者参加的国际条约以及公安部签订的双边合作协议,或者按照互惠原则,与外国警察机关可以相互请求刑事司法协助和警务合作。故选ABD。


 

第9题:

民事司法协助是指一国法院或其他主管机关,根据另一国法院或其他主管机关或有关当事人的请求,代为实施或协助实施一定的民事司法行为。请问依我国法律规定,下列哪些行为属于民事司法协助( )

A.送达民事诉讼文书

B.调查取证

C.相互提供民事诉讼的立法或判例

D.承认和执行外国法院的民事判决或仲裁裁决


正确答案:ABCD

本题考查民事司法协助的定义和内容。
司法协助涉及民事诉讼、刑事诉讼和行政诉讼等各个领域,其中民事司法协助是一项重要内容。对民事司法协助的内容,各国立法及国际条约有不同规定,在理论界也有不同理解,形成了狭义和广义两种观点。狭义的观点认为:民事司法协助只包括两项内容,即送达和取证。广义的观点则认为:民事司法协助除送达和取证外,还包括外国法院判决、外国仲裁裁决的承认和执行。
我国法学界对民事司法协助的内容也有广义和狭义两种理解,但根据我国和有关国家缔结的民事司法协助协定和我国《民事诉讼法》第29章的规定,我国民事司法协助的内容包括:送达司法文书、调查取证、承认和执行外国法院判决或仲裁裁决、相互提供民事诉讼所需的有关立法或判例情报等其他诉讼程序方面的合作。可见,我国立法与司法实践对国际民事司法协助的内容是采广义观点的。因此,本题应A、B、C、D全选

第10题:

论述我国有关国际民事管辖权的立法和司法实践的主要内容。


正确答案: 对于我国法院和外国法院相互承认和执行判决的制度,其内容大致包括:
(1)我国人民法院和外国法院作出的判决、裁定,要在对方得到承认和执行,既可由当事人直接向对方有管辖权的法院提出申请,也可由法院基于条约的规定或互惠原则向对方提出请求。
(2)此种判决或裁定,必须符合一定的条件。如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原判决国法院有合格管辖权,判决本身合法,审判程序必须公正,不得违背公共秩序等。
(3)对于需要得到我国法律承认和执行的外国判决、裁定,不论是由当事人直接申请还是由外国法院请求,人民法院都必须依照共同受约束的国际条约或互惠原则进行审查。
(4)我国法院在接受委托协助执行外国法院判决时,既不对其作实质性审查,也不需要申请人就原判决的执行重新提起一个诉讼,只需根据以上条件进行审查并认为符合执行条件时,即可作出裁定,承认其效力,发出执行令。

更多相关问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