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多选题民国时期的“训令”,相当于北洋时期()文种之和。A指令B批令C申令D训令E委任令

题目
多选题
民国时期的“训令”,相当于北洋时期()文种之和。
A

指令

B

批令

C

申令

D

训令

E

委任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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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题:

民国时期,用于准驳呈请的同一答复性下行文种在不同阶段的名称是()。

  • A、批
  • B、批答
  • C、令
  • D、训令
  • E、策令

正确答案:A,B

第2题:

始设于民国时期由官署向民众宣布事实或有所劝诫时使用的公文文种是()。

  • A、训令
  • B、批答
  • C、布告
  • D、通知

正确答案:C

第3题:

民国时期,“训令”的内容具有()。

A教诲性质

B开导性质

C晓谕性质

D指挥性质


D

第4题:

民国时期“状”文种主要作为()。


正确答案:任职凭证

第5题:

民国时期“咨”文种的用途有哪些?


正确答案: 咨是民国时期沿袭古代公文而设置的平行文种。民国时期咨的用途及变化有:
(1)咨的最基本的稳定用途,是同级官署之间相互行文。在措辞斟酌上,抑或表述为“平行各官署之间”或“地位相等官署之间”。
(2)不同系统的高级敌体(指地位对等)官署之间。在历次公文程式中,多数未作此明确规定,而将其视为已包含于第一用途规定的文意之内。
(3)在无统属关系的官署之间,由级别、地位稍高的一方对级别、地位稍低的一方行文时用之。第三项用途的咨,带有“准下行”属性。

第6题:

阐述民国时期的布告文种的含义、用途以及文种确立的过程。


正确答案: 布告,是始设于民国时期由官署向民众宣布事实或有所劝诫时使用的公文文种。“布告”词义演化。我国古代,由官府晓谕、劝诫民众的公文,以“榜”、“示”为文种。而“布告”,只是公文表述的常用术语。作为词素的“布”字,最初涵义是:
(1)。陈述。
(2)。记载。如“文、武之道,布在方、策。”
(3)。传播。经过世世代代反复运用,“布告”中“布”的字义最终定型为“发布”。作为词素的“告”字,基本涵义为“告知”;发展涵义为“告诫”。“诰”字的涵义变化,带动了“告”字的字义发展。第一阶段,“诰”为“告”之本字。涵义仅为“告知”,故上、下均通用“诰”字。第二阶段,下对上陈述,创用“告”字;上对下告诫,才用“诰”字,故君、臣诫下之辞,都可称为“诰”。第三阶段,汉朝以来,仅皇帝之辞可称为“诰”,臣子避嫌,故官署诫下之辞,也改用“告”字。第四阶段,随着“诰”(及以后的“诰命”)。成为君命文种之一,为避免与之混淆,皇帝的诏、敕文书中表述训诫之意,也可用“告”字。布告文种确立。民国时期,“布告”取代“示”的地位,成为正规公文文种:
(1)。1912年1月,南京临时政府《公文程式》沿袭清代设置“示”文种。
(2)。同年11月袁世凯北京政府《公文程式令》改设为“布告”,并将大总统发布者称为“大总统布告”。
(3)。1914年5月,袁世凯将“大总统布告”易名“告令”,而把各官署布告复称为“示”。
(4)。1916年7月,黎元洪发布的《公文程式》,将两者合并设立为“布告”一种,最终确立了其正式文种的地位。
布告的用途规定:
(1)。基本用途。“官署对人民宣布(或表述为宣示)。事实”,是历次程式的一致规定。
(2)。发展用途。“对公众有所劝诫”,这是1928年6月以来由国民政府历次《公文程式》所增加的规定。民国时期“布告”文种的两项用途规定,与古代作为公文术语的“布告”之“告”字的两项涵义,恰巧吻合。

第7题:

简答民国时期的签呈及其文种地位。


正确答案:签呈是国民党政府时期行用于本机关、本系统内部,由属官呈于长官的非正规上行文种。
就文种源流而论,签呈可视为由“呈”派生的文种。

第8题:

民国时期上级机关对下级机关有所谕饬或差委时使用()这一文种。

  • A、令
  • B、训令
  • C、指令
  • D、批

正确答案:B

第9题:

民国时期的“训令”,相当于北洋时期()和()两个文种之和。


正确答案:训令;委任令

第10题:

阐述民国时期的布告文种与示、告令、通告的关系。


正确答案: 榜、示、布告、告令、通告、公告、公报等都是宣告文种。其中,布告、示、通告,是民国时期历次公文处理法规中对同一用途的公文文种所选择的不同名称。具体说来:从名称看,三者称谓有异;从设置看,每次《公文程式》都仅在三者中选置一种;从用途看,尽管前后《程式》对该文种所采用的名称不一致,而对其用途的规定却是一脉相承。民国时期,“布告”取代“示”的地位,成为正规公文文种:
(1)南京临时政府《公文程式》沿袭清代设置“示”文种。
(2)袁世凯北京政府《公文程式令》改设为“布告”,并将大总统发布者称为“大总统布告”。后将“大总统布告”易名“告令”,而把各官署布告复称为“示”。
(3)黎元洪发布的《公文程式》,将两者合并设立为“布告”一种,最终确立了其正式文种的地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