乙公司的书面答复意味着乙公司需偿还甲公司3万元
乙公司的书面答复构成要约
乙公司的书面回函对甲公司有效
乙公司的书面答复表明其丧失了10万元的时效利益
第1题:
甲装修公司欠乙建材商场货款5万元,乙商场需付甲公司装修费2万元。现甲公司欠款已到期,乙商场欠费已过诉讼时效,甲公司欲以装修费充抵货款。下列哪一种说法是正确的?
A.甲公司有权主张抵销
B.甲公司主张抵销,须经乙商场同意
C.双方债务性质不同,不得抵销
D.乙商场债务已过诉讼时效,不得抵销
第2题:
甲公司欠乙公司货款5万元,到期未还。乙公司需付甲公司加工费5万元,已过诉讼时效。对 此,下列表述中正确的是( )。
A.甲公司主张抵消,通知乙公司即可
B.甲公司主张抵消,须经乙公司同意
C.双方债务性质不同,不得抵消
D.乙公司主张抵消,须经甲公司同意
第3题:
第 21 题 甲企业欠乙企业一笔300万元的到期货款,甲企业一直未予以清偿,乙企业发现丙公司欠甲企业一笔450万元的到期债权,甲企业一直怠于行使该权利,丙公司也未清偿,在诉讼时效期限内,乙企业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代位权诉讼,要求代位行使甲企业对丙公司的权利。下列有关该情形的说法中,正确的是( )。
A.由于乙企业转而向丙公司行使权利,因此甲企业对乙企业的诉讼时效继续计算,不受此影响
B.乙企业可以自行向丙公司要求清偿,不必通过人民法院行使
C.乙企业对甲企业债权的诉讼时效和甲企业对丙公司债权的诉讼时效均发生中断
D.甲公司对丙公司债权的诉讼时效发生中止
第4题:
装修公司欠乙建材商场货款5万元,乙商场需付甲公司装修费2万元。现甲公司欠款已到期,乙商场欠费已过诉讼时效,甲公司欲以装修费充抵货款。对此,下列说法正确的是( )。
A.甲公司有权主张抵销
B.甲公司主张抵销,须经乙商场同意
C.双债务性质不同,不得抵销
D.乙商场债务已过诉讼时效,不得抵销
第5题:
A、银行对甲公司的诉讼时效已过,所以,无权要求乙公司承担担保责任
B、银行对甲公司的诉讼时效已过,但仍有权行使担保物权
C、银行在2014年1月20日提出还款请求,故在此之后的2年内可以向乙公司主张行使抵押权
D、银行在2013年9月10日之后的2年内可以向乙公司主张行使抵押权
第6题:
2004年3月10 日,甲公司向银行贷款600万元。应于同年9月10日向银行还款,乙公司以公司财产为该贷款提供了抵押并办理了登记。贷款到期后,甲公司只偿还了300万元。银行考虑到甲公司经营不善,一直没有向甲公司催要欠款。2008年1月20日,银行要求甲公司还款,甲以超过诉讼时效为由,拒绝还款,银行要求乙公司承担担保责任。则( )。
A.银行对甲公司的诉讼时效已过,所以无权要求乙公司承担担保责任
B.银行贷款主债务虽然已经超过诉讼时效,但是此时抵押权的诉讼时效尚未超过
C.银行最迟可以在2007年9月10日要求乙公司实现其抵押权
D.银行在2006年9月10日之后的2年内可以向乙公司主张抵押担保
第7题:
乙公司欠甲公司一笔工程款,现甲公司将其对乙公司的债权让与丙公司,且通知了乙公司。乙公司不得对丙公司主张的抗辩理由是( )。
A.甲、乙间合同不成立
B.付款期限尚未届至
C.乙已丧失履行能力
D.债权已过诉讼时效
第8题:
1998年3月10日,甲公司向银行贷款600万元,应于同年9月10日向银行还款,乙公司以公司财产为该贷款提供了抵押并办理了登记。贷款到期后,甲公司只偿还了300万元。银行考虑到甲公司经营不善,一直没有向甲公司催要欠款。2002年1月20日,银行要求甲公司还款,甲以超过诉讼时效为由,拒绝还款,银行要求乙公司承担担保责任。则()
A.银行对甲公司的诉讼时效已过,所以,无权要求乙公司承担担保责任
B.银行贷款主债务已超过诉讼时效,抵押权的诉讼时效同时也超过
C.银行没有在保证期间提出主张,所以,银行无权要求乙公司承担担保责任
D.银行在2009年9月10日之后的2年内可以向乙公司主张抵押担保
第9题:
甲公司欠乙公司6万元货款,乙公司欠甲公司3万元装修费。现甲公司欠款已到期,以乙公司欠款已过诉讼时效,甲公司予以装修费冲抵货款。下列表述不正确的有( )。
A、甲公司有权主张抵销
B、甲公司主张抵销,须经乙公司同意
C、双方债务性质不同,不得抵销
D、乙公司债务已过期,不得抵销
第10题:
甲公司欠乙公司货款5万元,到期未还。乙公司需付甲公司加工费5万元,已过诉讼时效。对此下列表述正确的是?( )。
A 甲公司主张撤销,通知乙公司即可
B 甲公司主张抵消,须经乙公司同意
C 双方债务性不同,不得抵消
D 乙公司主张抵消,须经甲公司同意
本题考查抵消权及其行使问题。我国《合同法》第99条规定:“当事人互负到期债务,该债务的标的物种类、品质相同的,任何一方可以将自己的债务与对方的债务抵消,但依照法律规定或者按照合同性质不得抵消的除外。当事人主张抵消的,应当通知对方。通知自到达对方时生效。抵消不得付条件或者付期限。”第100条规定:“当事人互负责债务,标的物种类、品质不同的,经双方协商一致,也可以抵消。”在本题中,甲乙之间的债权均为金钱之债,种类相同。但是,二者在性质上存在差异,甲的债权已过诉讼时效,沦为自然之债,无强制履行性。而乙的债权到期而尚未过诉讼时效,可以通过诉讼得到强制执行。于此场合,可认为二者的债权品质不同。因此,根据上述第100条的规定,甲公司如果主张抵消,须双方协商一致,即须乙公司的同意。而非仅通知乙公司。综上,本题正确答案是B。