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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答题为什么张三在甲银行贷不到款但在乙银行却可以?

题目
问答题
为什么张三在甲银行贷不到款但在乙银行却可以?
参考答案和解析
正确答案: 有的朋友可能遇到过这样的情况,在甲银行申请贷款未获批准,但在乙银行却可以,不同的银行对是否向同一个人贷款可能会作出截然相反的决定。为什么会这样呢?
首先,不同的银行评价客户风险的方法及依赖的数据不同,对风险的评估结果也不尽相同,因此,甲、乙两家银行对张三的信用评价结果可能不同。其次,不同的商业银行,贷款政策不同,风险偏好不同,风险控制手段、营销重点等方面均存在一定差异,即使对张三的信用评分相同,但甲银行可能认为张三的信用风险太高而拒绝给张三贷款,而乙银行则认为张三的信用风险仍然可控,所以贷款给他。
解析: 暂无解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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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似问题和答案

第1题:

“张三因为其信用报告中有负面信息,在甲银行没贷到款,那么肯定在其它银行也贷不到款。”请问这种说法对吗?为什么?


本题答案:这种说法不对。首先,不同的银行评价客户风险的方法及依赖的数据不同,对风险评估结果不尽相同;其次,不同的银行贷款政策不同,风险偏好及控制手段不同,一个人相同的信用记录,可能甲银行认为风险太高不贷款,而乙银行则认为风险可控,会贷款给他。

第2题:

甲公司向乙公司开具一张经A银行承兑的银行承兑汇票,乙公司持有到期后在法定期限内向银行提示付款,此时甲公司在A银行账户中的资金不足以支付票据款,本着办理支付结算业务中“银行不垫款”的原则,A银行有权拒绝向乙公司支付票据款。( )


正确答案:×
[答案]×
【解析】本题考核商业汇票的相关规定。在银行承兑汇票中,银行是承兑人,是承担绝对付款义务的人,而办理支付结算原则中所说的“银行不垫款”是针对银行为代理付款人的情况,因此在银行承兑汇票的关系中,银行不能再遵循什么“银行不垫款”的原则,是应该以绝对付款人的身份付款的。

第3题:

A市的甲和B市的乙达成协议,由甲交给乙1张银行承兑汇票,金额400万元。其中200万元用于偿还原先所欠债务,200万元用于联营投资。3天后,甲、乙和A市的丙银行3家达成协议,由丙银行出具银行承兑汇票400万元给乙,乙将400万元资金一次性汇入丙银行存储。协议达成后,丙银行开出银行承兑汇票400万元给了乙,但是乙并未划款给丙,却持这张汇票到了B市的丁银行办理质押贷款400万元,并由B市公证处出具公证书。这时,丁银行几次向丙银行查询所出汇票的真伪,在得到准确有效答复后贷款400万元给乙。丙银行在收不到资金的情况下,便派人去函索要所开汇票。在该汇票将到期的前2天,丙银行和甲以乙不按协议划款为由要求退票,丁银行以乙拖欠贷款逾期不还为由分别向A、B二市法院起诉,二市法院竞相冻结该汇票,B市法院抢先实现,但A市法院先行认定汇票无效,并且判决由乙赔偿有关损失,丁银行退还汇票给丙银行。乙已经丧失偿债能力,贷款质押汇票又难以兑付,丁银行400万元贷款面临损失的危险。

(2)丙银行和甲的诉讼理由是否应予支持?丁银行是否应返还汇票?为什么?

(3)丁银行是否可以就该汇票实现其质押权?为什么?

(4)应该由哪个法院判决?该如何判决?


正确答案:
(1)该汇票有效。因为根据《票据法》第10条的规定,票据的签发、取得和转让,要具有真实的交易关系和债权债务关系。本案中甲签发400万元的银行承兑汇票给乙,其中200万元用于偿还原先所欠乙的债务,另外200万元用作联营投资,都属于真实的交易关系和债权债务关系,并不违法。至于后来甲、乙、丙三方达成的协议,即乙应将400万元资金一次性汇入丙银行存储,实质上是丙银行对乙提出条件,作为自己承兑该汇票的代价,这在《票据法》上没有任何规定,因而不受《票据法》的保护。因此,乙后来违反了这个三方协议,也不会对该汇票的效力产生任何影响。只要该汇票的记载事项符合《票据法》的要求,甲作为出票人就应当对乙承担担保承兑和担保付款的义务。丙银行作为承兑人,亦难逃付款之责。
(2)丙银行和甲的诉讼理由不应支持,丁银行不应返还汇票。因为虽然乙违反了其和甲、丙的三方协议,但是汇票是有效的,而且已被乙用来作为贷款的质押物。丙银行作为承兑人,应当承担付款责任。甲、丙只能根据违约追究乙的民事责任,要求乙赔偿损失,而不能要求乙返还汇票。由于丁银行与乙之间的质押是合法有效的,故丁银行也没有返还汇票的义务。
(3)丁银行可以就该汇票实现其质押权。因为既然丁银行与乙之间的质押是合法有效的,在乙不能到期还款时,丁银行当然可以根据《担保法》的有关规定就质押物行使其质押权。
(4)应该由B市法院进行判决。B市法院可以判决丙银行依照汇票文义付款,鉴于乙已经无力偿还银行的贷款,而丁银行握有该汇票作抵押,丙银行应当向丁银行支付400万元。

第4题:

东方公司以其房屋作抵押,先后向甲银行借款100万元,乙银行借款200万元,丙银行借款300万元,并依次办理了抵押登记。后丙银行与甲银行商定交换各自抵押权的顺位,并办理了变更登记,但乙银行并不知情。因东方公司无力偿还三家银行的到期债务,银行拍卖其房屋,仅得价款300万元。根据《物权法》的规定,关于三家银行对该价款的分配,下列选项中,正确的是( )。

A.甲银行100万元、乙银行200万元、丙银行得不到清偿
B.甲银行得不到清偿、乙银行100万元、丙银行200万元
C.甲银行得不到清偿、乙银行200万元、丙银行100万元
D.甲银行得不到清偿、乙银行得不到清偿、丙银行300万元

答案:C
解析:
本题考核抵押权的实现。
  (1)如果不变更抵押权的顺序,乙银行作为第二顺位的抵押权人,可以得到清偿的数额为200万元;
  (2)甲银行和丙银行交换抵押权的顺位时,未经乙银行的书面同意(乙银行并不知情),不得对乙银行产生不利影响。因此,乙银行可以得到清偿的数额仍为200万元,剩下的100万元给丙银行(丙银行通过交换,其抵押权的顺位已经优先于甲银行)。

第5题:

甲公司拖欠乙公司贷款10万元。3月1日,甲公司开出一张面额为5万元、以X银行为付款人的支票给乙公司。3月12日,乙公司持该支票向X银行提示付款时,X银行却拒绝付款。当日甲公司在X银行的存款帐户余额为8万元。

请根据金融法律制度的规定,回答以下问题:

(1)X银行是否可以拒绝付款?为什么?

(2)乙公司是否丧失对甲公司该笔5万元金额的追索权?为什么?


正确答案:
(1)X银行可以拒绝付款。根据《票据法》的规定,持票人应当自出票日起10日内向付款人提示付款。乙公司超过提示付款期限,银行可以不予付款。
(2)乙公司不丧失对出票人甲公司的追索权。根据《票据法》的规定,持票人超过提示付款期限,付款人可以不予付款。但出票人仍应对持票人承担付款责任。

第6题:

4 .甲企业与乙公司签订供货合同,合同规定,乙公司预先支付货款的4 0 %,余款于交货时付清,则甲企业预先收到对方支付的款项时,应编制的会计分录为( ) 。

A .借:预收账款 B .借:银行存款

贷:银行存款 贷:预收账款

C .借:银行存款 D .借:预付账款

贷:预付账款 贷:银行存款


正确答案:B
4 .B     【解析】甲企业预先收到对方支付的款项时,编制的会计分录为:
借:银行存款
贷:预收账款

第7题:

甲银行与乙企业签订了一份贷款合同。合同签订以后,甲银行依约发放了部分贷款,而乙企业款按照约定用途使用借款,甲银行可以使的权利有( )。

A.停止发放后续贷款

B.提前收回已发放的贷款

C.解除借款合同

D.对乙企业进行罚款


正确答案:ABC

根据《合同法》107条规定,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必备条款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彧者赔偿损失违约责任。第108条规定,当事人一方明确表示或者以行为表明不履行合同义务的,对方可以在履行满之前要求其承担违约责任。因此,下确答案是ABC。

第8题:

张三在甲银行贷不到款,在其它银行肯定也贷不到款( )


正确答案:错误

第9题:

某企业收回应**款9000元,在填制记账凭证时,误将金额记为900元,并已登记入账,上述错误更正时应编制的会计分录为()。

A.借:银行存款 8100

贷:应**款 8100

B.借:银行存款 -8100

贷:应**款: -8100

C.借:应**款 900

贷:银行存款 900

D.借:银行存款 900

贷:应**款 900


正确答案:A

第10题:

案情:
A市的甲和B市的乙达成协议,由甲交给乙1张银行承兑汇票,金额400万元。其中200万元用于偿还原先所欠债务,200万元用于联营投资。3天后,甲、乙和A市的丙银行3家达成协议,由丙银行出具银行承兑汇票400万元给乙,乙将400万元资金一次性汇入丙银行存储。协议达成后,丙银行开出银行承兑汇票400万元给了乙。但是乙并未划款给丙却持这张汇票到了B市的丁银行办理质押贷款400万元,并由B市公证处出具公证书。这时,丁银行几次向丙银行查询所出汇票的真伪,在得到准确有效答复后贷款400万元给乙。丙银行在收不到资金的情况下,便派人去函索要所开汇票。在该汇票将到期的前两天,丙银行和甲以乙不按协议划款为由要求退票,丁银行以乙拖欠贷款逾期不还为由分别向A、B二市法院起诉,二市法院竞相冻结该汇票。B市法院抢先实现,但A市法院先行认定汇票无效并且判决由乙赔偿有关损失、丁银行退还汇票给丙银行。乙已经丧失偿债能力,贷款质押汇票又难以兑付,丁银行400万元贷款面临损失的危险。
问题:
(1)该汇票是否有效?为什么?
(2)丙银行和甲的诉讼理由是否应予支持?丁银行是否应返还汇票?为什么?
(3)丁银行是否可以就汇票实行其质押权?为什么?
(4)应该由哪个法院判决?该如何判决?


答案:
解析:
(1)该汇票有效。因为根据《票据法》第10条的规定,票据的签发、取得和转让,要具有真实的交易关系和债权债务关系。本案中甲签发400万元的银行承兑汇票给乙,其中200万元用于偿还原先所欠乙的债务,另外200万元用作联营投资,都属于真实的交易关系和债权债务关系,并不违法。至于后来甲、乙、丙三方达成的协议,即乙应将400万元资金一次性汇入丙银行存储,实质上是丙银行对乙提出条件作为自己承兑该汇票的对价。这在《票据法》上没有任何规定,因而不受《票据法》的保护。因此,乙后来违反了这个三方协议,也不会对该汇票的效力产生任何影响。只要该汇票的记载事项符合《票据法》的要求,甲作为出票人就应当对乙承担担保承兑和担保付款的义务,丙银行作为承兑人也承担付款之责。
(2)丙银行和甲的诉讼理由不应支持,丁银行不应返还汇票。因为虽然乙违反了其和甲、丙的三方协议,但是汇票是有效的,而且已被乙用作贷款的质押物。丙银行作为承兑人应当承担付款责任。甲、丙只能根据违约追究乙的民事责任,要求乙赔偿损失,而不能要求乙返还汇票。由于丁银行与乙之间的质押是合法有效的,故丁银行也没有返还汇票的义务。
(3)丁银行可以就该汇票实行其质押权。因为既然丁银行与乙之间的质押是合法有效的,在乙不能到期还款时,丁银行当然可以根据《担保法》的有关规定就质押物行使其质押权。
(4)应该由B市法院进行判决。B市法院可以判决丙银行依照汇票文义付款。鉴于乙已经无力偿还银行的贷款,而丁银行握有该汇票作抵押,丙银行应当向丁银行支付400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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