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单选题村民杨某于1956年生人,当地于2010年启动新农保试点,杨某一直未参加居民基本养老保险,2016年杨某想领取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待遇,请问杨某至少补缴()年的居民基本养老保险。A 0B 6C 10D 15

题目
单选题
村民杨某于1956年生人,当地于2010年启动新农保试点,杨某一直未参加居民基本养老保险,2016年杨某想领取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待遇,请问杨某至少补缴()年的居民基本养老保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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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似问题和答案

第1题:

Q市城镇居民孙某2011年62岁,未享受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和国家规定的其他养老待遇,以下说法正确的是()。

A、孙某不能参加城镇居民社会养老保险

B、孙某可以参加城镇居民社会养老保险,补缴10年缴费后可按月领取基础养老金和个人账户养老金

C、孙某可以参加城镇居民社会养老保险,一次性缴清15年缴费总额后可按月领取基础养老金和个人账户养老金

D、孙某可以参加城镇居民社会养老保险,不需缴费,可按月领取基础养老金


参考答案:D

第2题:

2006年元月,杨某因做生意无钱便找马某借3万元现金,马某同意借钱,但要求其找个担保人进行担保。于是杨某找到张某进行担保,张某同意担保后,杨某与马某签定了协议,约定:由杨某于2006年4月底还清借款,若杨某到期未还款,由张某作为担保人负全责”。担保人张某在协议上签了字。至还款期限,杨某并未按期还款,于是马某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杨某和张某共同偿还借款。

问:张某提供的是一般保证还是连带责任保证?


参考答案:

连带责任保证


第3题:

杨某所在单位在2007年底大幅削减人员,杨某便托关系到一新单位,其档案和养老保险也转移至新单位,新单位为杨某缴纳社会保险,但双方未曾签订劳动合同,未安排工作,也未发工资。杨某多次请求单位领导安排工作未果,2008年4月杨某向所在区的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要求补发其4个月的工资及经济补偿金和各种福利补贴,为其安排工作岗位。下列表述正确的是:()。

A.杨某与新单位形成劳动关系

B.杨某与新单位没有形成劳动关系

C.新单位应该给予杨某部分生活补贴

D.新单位应该为杨某安排工作


答案:ACD

第4题:

杨某与户籍在甲村的村民王某登记结婚后,与甲村村委会签订了“不享受本村村民待遇”的“入户协议”。此后,杨某将户籍迁入甲村,但与王某长期在外务工。甲村村委会任期届满进行换届选举,杨某和王某要求参加选举。对此,下列说法正确的是:( )(2017年)

A.王某因未在甲村居住,故不得被列入参加选举的村民名单
B.杨某因与甲村村委会签订了“入户协议”,故不享有村委会选举的被选举权
C.杨某经甲村村民会议或村民代表会议同意之后方可参加选举
D.选举前应当对杨某进行登记,将其列入参加选举的村民名单

答案:D
解析:
《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第13条第2款规定:“村民委员会选举前,应当对下列人员进行登记,列入参加选举的村民名单:(一)户籍在本村并且在本村居住的村民;(二)户籍在本村,不在本村居住,本人表示参加选举的村民;(三)户籍不在本村,在本村居住一年以上,本人申请参加选举,并且经村民会议或者村民代表会议同意参加选举的公民。”王某虽长期在外务工,但户籍在甲村,只要王某本人表示参加选举,就应列入参加选举的村民名单,故A项错误。“入户协议”因侵害杨某的合法权益,无效。杨某的户籍在甲村,故也享有村委会选举的被选举权,B项错误。杨某的户籍在甲村,其参加选举不需要“经村民会议或者村民代表会议同意”,C项错误。根据上述法条第1项或者第2项规定,D项正确。

第5题:

高某向杨某借款23万5000元,到期后一直没有归还。杨某于2018年10月21日向高某住所地A区法院申请支付令,并向法院提交了高某向杨某借款时出具的借条,要求高某偿还借款23万5000元。在支付令异议期间,杨某觉得支付令不如法院判决更稳妥,于是向自己住所地的B区法院起诉。关于本案,下列说法错误的是:


A.杨某向A区法院申请支付令

B.杨某向B区法院起诉

C.杨某向B区法院起诉,会导致支付令失效

D.杨某未向发出支付令的法院起诉,不影响支付令的效力

答案:D
解析:
根据《民事诉讼法》第 23 条规定,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 人民法院管辖。及《民事诉讼法解释》第 18 条规定,合同约定履行地点的,以约定的履行地点为合同履行地。合同对履行地点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争议标的为给付货币的,接收货币一方所在地为合同履行地;交付不动产的,不动产所在地为合同履行地;其他标的, 履行义务一方所在地为合同履行地。即时结清的合同,交易行为地为合同履行地。合同没有实际履行,当事人双方住所地都不在合同约定的履行地的,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本案中对该合同纠纷有管辖权的法院是被告高某住所地,和接受货币的一方即杨某所在地。故 B 项向 B 区法院起诉正确。 根据《民事诉讼法》第 214 条,债权人请求债务人给付金钱、有价证券,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向有管辖权的基层人民法院申请支付令:(一)债权人与债务人没有其他债务纠纷的;(二)支付令能够送达债务人的。申请书应当写明请求给付金钱或者有价证券的数量和所根据的事实、证据。因此向被告高某住所地 A 区法院申请支付令是正确的。 根据《民事诉讼法解释》第 432 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裁定终结督促程序,已发出支付令的,支付令自行失效:(一)人民法院受理支付令申请后,债权人就同一债权债务关系又提起诉讼的;(二)人民法院发出支付令之日起三十日内无法送达债务人的;(三)债务人收到支付令前,债权人撤回申请的。”故债权人就同一债权债务关系起诉的,无论是否向发出支付令的法院起诉,都会导致支付令失效。故 C 项正确,而D 项错误。

第6题:

杨某现年15岁,某晚潜入一居民小区盗得价值300余元的财物后随即离开,此时被小区保安甲发现,但是,由于杨某身强力壮,而甲身体比较瘦小,因此,甲当时并没有上前将其抓住,只是尾随杨某,待杨某走出小区来到小区外面的马路上时,为了防止杨某逃跑,甲用对讲机呼叫其他保安前来抓住杨某,此时,被杨某发现,于是为了抗拒抓捕,将甲殴打成重伤,然后逃走。问杨某的行为构成:( )

A.由于杨某没有达到法定年龄,因此无罪

B.故意伤害罪

C.抢劫罪

D.抢劫罪和故意伤害罪并罚


正确答案:C
【考点】转化型的抢劫罪
【解析】《刑法》第269条规定,犯盗窃、诈骗、抢夺罪,为窝藏赃物、抗拒抓捕或者毁灭罪证而当场使用暴力或者以暴力相威胁的,依照本法第263条的规定定罪处罚。虽然刑法这里使用的是犯盗窃、诈骗、抢夺“罪”的字眼,但是,不能理解为是既遂,而只能理解为客观方面符合盗窃、抢夺、诈骗罪即可。

第7题:

(2019年)根据《国务院关于建立统一的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意见》,下列人员中,可以领取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是

A.黄某,女,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实施时52周岁
B.朱某,男,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实施时52周岁
C.刘某,新农保实施时62周岁,之前未领取基本养老保障待遇,未曾缴费
D.郝某,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实施时62周岁,已领取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待遇

答案:C
解析:
领取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待遇的条件是,参加城乡居民养老保险的个人,年满60周岁、累计缴费满15年,且未领取国家规定的职工基本养老保障待遇的,可以按月领取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待遇。

第8题:

海岭区城建局批复同意当地某商业银行住宅楼选址,并向其颁发许可证。拟建的银行住宅楼与杨某等90户居民居住的住宅楼间距为8.6米。杨某等30户居民认为,海岭区城建局的该批准行为违反了国家有关规定,遂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根据《行政诉讼法》及有关司法解释的规定,下列关于本案的起诉要求和诉讼资格的表述中,正确的有 ( )。

A.杨某等30户居民提交符合法定起诉条件的证据材料后,法院才能受理

B.因海岭区城建局的该批准行为涉及杨某等人的合法权益,故杨某等人有权提起行政诉讼

C.杨某等30户居民应当推选2至5名诉讼代表人参加诉讼

D.法院可以通知未起诉的60户居民作为第三人参加诉讼

E.杨某等人有权对当地某商业银行提起民事侵权诉讼,无权就海岭区城建局的批准行为提起行政诉讼


正确答案:AB

第9题:

共用题干

某年3月,杨某想买黄某的九成新的东芝手提电脑,双方约定杨某3月10日付款2500元,黄某即将电脑卖给杨某,但是要等到黄某申请完出国留学事宜5月20日才能取走。杨某按约定如期交全了价款,黄某也向杨某出具了收据。后来,黄某觉得电脑卖便宜了心中一直耿耿于怀。于是4月10日将电脑以3500元偷偷卖与白某,白某当即支付全款并取走电脑。5月10日,杨某知道此事,与黄某发生了争议。以下说法正确的是:()
A:杨某在5月20日取得电脑的所有权
B:杨某在3月10号取得电脑所有权
C:4月10号黄某出卖的行为属于无权处分
D:假如电脑没有卖给白某,而是在地震中损坏,则黄某不需要赔偿杨某

答案:B,C
解析:
《合同法》第133条规定:“标的物的所有权自标的物交付时起转移,但法律另有规定或者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双方约定标的物所有权让与后,出卖人仍然可以占有一段时间的为占有改定。在占有改定的情况下,所有权自3月10日就发生转移,只不过买方取得间接占有。《合同法》第142条规定:“标的物毁损、灭失的风险,在标的物交付之前由出卖人承担,交付之后由买受人承担,但法律另有规定或者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因此,原则上风险转移的界限是交付而非占有,本题中电脑已经交付,风险应当由所有人杨某负担。因此4月10号出卖行为属于无权处分。


债权具有平等性,甲乙和甲丙两份购房合同效力平等,A选项不正确。《物权法》第9条第1款规定:不动产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经依法登记,发生效力;未经登记,不发生效力,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本题甲丙已经办理过户登记,房屋所有权归丙所有,甲无权收回房屋,乙也不能请求甲收回房屋,B选项不正确。C选项认为乙不能要求甲收回房屋的说法正确,但甲乙之间购房合同成立并生效,因甲不能交付房屋构成违约,乙可以要求甲承担违约责任,C选项正确。《合同法》第114条第2款规定:约定的违约金低于造成的损失的,当事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增加:约定的违约金过分高于造成的损失的,当事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适当减少。《合同法解释(二)》第29条第2款规定:当事人约定的违约金超过造成损失的30%的,一般可以认定为《合同法》第114条第2款规定的“过分高于造成的损失”。本题双方约定35%的违约金属于过分高于造成损失,甲可以请求法院或仲裁机构予以适当减少,D选项正确。


分期付款买卖合同成立之时,出卖人将标的物交付给买受人,价款则依合同约定分期支付。标的物的所有权自出卖人交付时起转移给买受人。当事人一般会约定标的物的所有权不因交付而转移,而是随着买受人付清全部价款而转移。这属于所有权保留问题,是一种物的担保。根据合同法规定,分期付款买卖的买受人未支付到期价款的金额达到全部价款的五分之一时,出卖人可以要求买受人支付全部价款或者解除合同。出卖人解除合同的,可以向买受人要求支付该标的物的使用费。本题中甲公司未支付的到期价款已经超过合同全部价款2000万的1/5了,故应选ABC。


《合同法》第224条规定,承租人经出租人同意,可以将租赁物转租给第三人。承租人未经出租人同意转租的,出租人可以解除合同。经出租人同意的转租,转租期间,承租人与出租人的租赁合同继续有效,第三人不履行对租赁物妥善保管义务造成损失的,由承租人向出租人负赔偿责任。常见的情形是转租合同的承租人(即次承租人)毁损或恶意添附租赁物,此时转租人可要求其承担违约责任,但出租人却不可以,出租人只能行使物上请求权或主张侵权损害赔偿。因为出租人与次承租人之间并没有租赁合同。本题承租人未经出租人同意而转租的,出租人可解除其与承租人之间的租赁合同,但不得解除承租人与次承租人之间的合同。擅自转租的,转租人和次承租人之间的租赁合同是有效的合同,但是在出租人解除其和承租人的租赁合同后,转租人(即第一个租赁合同的承租人)和次承租人之间的租赁合同自动解除。

第10题:

杨某,5岁,其父因安全生产事故成了植物人,其母不堪生活重负跳井自尽。关于杨某的监护权下列说法正确的有( )

A.杨某的姨妈愿意抚养,可直接取得监护权
B.杨某的祖父母外祖父母对担任监护人有争议,应直接由法院裁决
C.杨某父亲的朋友李某愿意承担监护责任,应经杨某父母所在单位或者杨某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同意
D.在一定条件下,杨某父母所在单位或者杨某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员会可以担任监护人

答案:C,D
解析:
未成年人的监护人是其父母,其父母已经死亡或者没有监护能力的,祖父母、外祖父母、兄姐、关系密切的其他亲属、朋友都可以担任监护人。关系密切的其他亲属、朋友愿意承担监护责任,应经未成年人的父、母的所在单位或者未成年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同意。对担任监护人有争议的,由未成年人的父母的所在单位或者未成年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在近亲属中指定,对指定不服提起诉讼的,由人民法院裁决。没有上述监护人的,由未成年人的父母的所在单位或者未成年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或者民政部门担任监护人,故选C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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