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单选题甲公司2010年3月出资5000万元成立乙公司,乙公司为甲公司的全资子公司。2012年5月甲公司将其持有的100%乙公司股权转让给丙公司,转让作价9000万元,转让作价中包含着乙公司在经营期间产生的未分配利润2000万元,提取的税后盈余公积金500万元,则此次甲公司转让乙公司股权,应该确认的应纳税所得额为多少()。假设此次转让中不发生任何除企业所得税以外的交易税费。A 4000万元B 1500万元C 3500万元D 2000万元

题目
单选题
甲公司2010年3月出资5000万元成立乙公司,乙公司为甲公司的全资子公司。2012年5月甲公司将其持有的100%乙公司股权转让给丙公司,转让作价9000万元,转让作价中包含着乙公司在经营期间产生的未分配利润2000万元,提取的税后盈余公积金500万元,则此次甲公司转让乙公司股权,应该确认的应纳税所得额为多少()。假设此次转让中不发生任何除企业所得税以外的交易税费。
A

4000万元

B

1500万元

C

3500万元

D

2000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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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似问题和答案

第1题:

甲公司与乙公司签订一份借款合同,现甲公司拟将其全部权利义务转让给其子公司丙公司,下列说法正确的是:( )

A.须经乙公司同意方可
B.甲公司须对乙公司承担连带责任
C.丙公司能对甲公司对乙公司的抗辩
D.乙公司对甲公司的抗辩能对抗丙公司

答案:A
解析:
本题考查债的概括转移。合同承受,是指合同当事人一方与第三人订立合同,将其合同权利义务全部或者部分地移转给该第三人,经对方当事人同意后,由该第三人承受其地位,全部或部分地享受合同权利,承担合同义务。根据《合同法》第88条的规定,合同承受必须经对方当事人的同意才能生效。因为合同承受不仅包括合同权利的移转,还包括合同义务的移转。所以,合同一方当事人通过合同将权利和义务进行概括移转时,必须取得对方的同意。在取得对方当事人同意后,合同承受生效,从而使承受人完全取代出让人的法律地位,成为合同关系的当事人,出让人则脱离合同关系。其后。如果承受人不履行合同义务,对方也不能诉请原当事人承担责任。

第2题:

共用题干
材料①:2012年2月,甲公司与其全资子公司乙公司签订了《协议一》,约定甲公司将其建设用地使用权用于抵偿其欠乙公司的2000万元债务,并约定了仲裁条款。但甲公司未依约将该用地使用权过户到乙公司名下,而是将之抵押给不知情的银行以获贷款,办理了抵押登记。材料②:同年4月,甲公司、丙公司与丁公司签订了《协议二》,约定甲公司欠丁公司的5000万元债务由丙公司承担,且甲公司法定代表人张某为该笔债务提供保证,但未约定保证方式和期间。曾为该5000万元负债提供房产抵押担保的李某对《协议二》并不知情。同年5月,丁公司债权到期。材料③:同年6月,丙公司丧失偿债能力。丁公司查知乙公司作为丙公司的股东(非发起人),对丙公司出资不实,尚有3000万元未注入丙公司。同年8月,乙公司既不承担出资不实的赔偿责任,又怠于向甲公司主张权利。材料④:同年10月,甲公司股东戊公司与己公司签订了《协议三》,约定戊公司将其对甲公司享有的60%股权低价转让给己公司,戊公司承担甲公司此前的所有负债。请回答第86~91题。

根据材料①、材料②和材料③,如丁公司向甲公司提起3000万元代位权诉讼,甲公司认为丁公司不能提起代位权之诉的下列抗辩理由中不能成立的是:
A:甲公司对乙公司的债务是过户建设用地使用权,而非金钱债务
B:《协议一》有仲裁条款
C:乙公司多次发函给甲公司要求清偿债务
D:《协议一》的2000万元数额低于乙公司出资不实的3000万元

答案:A,B,C,D
解析:
【考点】代物清偿【详解】代物清偿目前在我国并无法条依据。所谓代物清偿,就是指债权人与债务人约定,以他种给付代替原种给付进行清偿,以消灭债权债务关系。由于代物清偿须以他种给付替代原有给付,因此必须有债权人与债务人的双方合意,代物清偿具有合同性质;又由于代物清偿具有清偿性质,因此债务人必须转移他种给付给债权人才能发生清偿的效力,从而消灭原来的债权债务关系,因此代物清偿必须给付。这样代物清偿的性质就是前述两者之和,即实践合同,或称要物契约。本题中,甲公司虽与乙公司订立了代物清偿合同,但由于没有转让他种给付即建设用地使用权,因此代物清偿尚未发生法律效力。既然未能清偿,原来的欠款债权债务关系并没有消灭,故A项正确;甲公司是将自己的建设用地使用权进行抵押,没有无权处分可言,故B项错误;善意取得须以无权处分为前提,甲公司将自有的建设用地使用权抵押给银行系有权处分,不存在善意取得,故C项错误;而所谓代为清偿,则指债务人以外的第三人替债务人向债权人清偿债务,本题中甲公司的行为是代物清偿,二者虽一字之差,法律性质却大异其趣,故D项错误。
【考点】保证的种类;债务承担【详解】《担保法》第19条规定:“当事人对保证方式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按照连带责任保证承担保证责任。”《担保法》第18条规定:“当事人在保证合同中约定保证人与债务人对债务承担连带责任的,为连带责任保证。连带责任保证的债务人在主合同规定的债务履行期届满没有履行债务的,债权人可以要求债务人履行债务,也可以要求保证人在其保证范围内承担保证责任。”据此,张某是连带责任保证人,丁公司作为债权人有权要求其承担保证责任,A项正确。《物权法》第175条规定:“第三人提供担保,未经其书面同意,债权人允许债务人转移全部或者部分债务的,担保人不再承担相应的担保责任。"据此B项错误。《合同法》第84条规定:“债务人将合同的义务全部或者部分转移给第三人的,应当经债权人同意。”本题中债权人丁公司对债务的转移通过三方协议的方式进行了同意,因此发生债务转移的法律效果,故C项错误,D项正确。
【考点】保证期间;保证债务的诉讼时效期间【详解】《担保法》第26条规定:“连带责任保证的保证人与债权人未约定保证期间的,债权人有权自主债务履行期届满之日起六个月内要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在合同约定的保证期间和前款规定的保证期间,债权人未要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的,保证人免除保证责任。”故A项正确、B项错误。《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34条规定:“一般保证的债权人在保证期间届满前对债务人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从判决或者仲裁裁决生效之日起,开始计算保证合同的诉讼时效。连带责任保证的债权人在保证期间届满前要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的,从债权人要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之日起,开始计算保证合同的诉讼时效。"据此,保证债务诉讼时效的起算时间要看债权人何时要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从题目中并不知悉,故C项和D项均错误。
【考点】股东出资责任【详解】《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三)》第13条规定:“股东未履行或者未全面履行出资义务,公司或者其他股东请求其向公司依法全面履行出资义务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公司债权人请求未履行或者未全面履行出资义务的股东在未出资本息范围内对公司债务不能清偿的部分承担补充赔偿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未履行或者未全面履行出资义务的股东已经承担上述责任,其他债权人提出相同请求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股东在公司设立时未履行或者未全面履行出资义务,依照本条第一款或者第二款提起诉讼的原告,请求公司的发起人与被告股东承担连带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公司的发起人承担责任后,可以向被告股东追偿。股东在公司增资时未履行或者未全面履行出资义务,依照本条第一款或者第二款提起诉讼的原告,请求未尽公司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的义务而使出资未缴足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承担相应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承担责任后,可以向被告股东追偿。”另外,由于乙公司不是发起人股东,无须为丙对丁的债务承担连带责任。综上,本题D项当选。
【考点】债权人代位权的成立条件【详解】丁公司是债权人,其有权要求乙公司向其清偿3000万元,而乙公司有权要求甲公司向其清偿2000万元。丁公司向甲公司提起代位权之诉,甲公司是次债务人,乙公司是债务人。如第86题所解,由于甲公司与乙公司之间的代物清偿并未生效,因此甲公司对乙公司的2000元欠款尚在,这是乙公司的金钱债权,因此选项A的理由不能成立。B项所说的仲裁条款系甲、乙公司之间的约定,对丁公司没有约束力,因此这一抗辩理由不成立。《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第13条第1款规定:“合同法第七十三条规定的‘债务人怠于行使其到期债权,对债权人造成损害的’,是指债务人不履行其对债权人的到期债务,又不以诉讼方式或者仲裁方式向其债务人主张其享有的具有金钱给付内容的到期债权,致使债权人的到期债权未能实现。”C项中乙公司多次发函要求甲公司清偿债务仍然属于怠于行使到期债权,因此该项抗辩理由不能成立。上述司法解释第21条规定:“在代位权诉讼中,债权人行使代位权的请求数额超过债务人所负债务额或者超过次债务人对债务人所负债务额的,对超出部分人民法院不予支持。”由此可见,对于超出部分的债务人民法院仅仅是不予保护,它不是不能提起代位权之诉的原因,而题目问的是不能提起代位权之诉的抗辩理由,因此选项D的理由不能成立。《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第11条规定:“债权人依照合同法第七十三条的规定提起代位权诉讼,应当符合下列条件:(一)债权人对债务人的债权合法;(二)债务人怠于行使其到期债权,对债权人造成损害;(三)债务人的债权已到期;(四)债务人的债权不是专属于债务人自身的债权。”其中并无关于数额不得超出这个条件,据此D项当选。
【考点】债务承担【详解】《合同法》第84条规定:“债务人将合同的义务全部或者部分转移给第三人的,应当经债权人同意。”据此A项错误,B项正确。题干中并不能看出戊公司、己公司有恶意串通的行为,C项错误。依意思自治原则,戊公司、己公司二公司的约定自然在他们之间有效,D项正确。

第3题:

甲公司在实施对乙上市公司收购行为过程中,下列与甲公司构成一致行动人的是( )。

A.丙公司是甲公司控股的全资子公司

B.为甲公司实施收购行为提供融资安排的丁银行

C.张某是甲公司财务总监的姐夫,其持有乙上市公司股份5000股

D.甲公司董事陈某,持有乙上市公司股份10000股


正确答案:ACD
解析:本题考核一致行动人的规定。银行以外的其他法人、其他组织和自然人为投资者取得相关股份提供融资安排,与投资者构成一致行动人。选项B是银行,则与A公司不构成一致行动人。

第4题:

下列交易属于非货币性资产交换的是(  )

A.甲企业用账面价值100万的持有至到期投资换取乙公司的无形资产,乙公司的无形资产价值102万元
B.乙公司为甲公司的全资子公司,现甲公司以持有乙公司100%的股权,与丙公司的股东交换其持有的丙公司60%的股权
C.甲公司与乙公司同为丙公司的控股子公司,现甲公司以一台设备与乙公司一项专利交换,设备的公允价值为80万元,甲公司另向乙公司支付补价20万元
D.甲企业用公允价值200万元的房产换取乙公司的机器设备,并收到补价32万元。
E.丙公司向红十字会捐赠叉车10辆
F.甲公司年终时将公司存货作为股利发放给股东
G.甲公司发行股票100万股,取得乙公司一项专利权

答案:C,D
解析:
A,持有至到期投资未货币性资产,A不属于非货币性资产交换;B,在企业合并、债务重组中取得的非货币性资产,其成本确定分别适用《企业会计准则第20号——企业合并》和《企业会计准则第12号——债务重组》,B不属于非货币性资产交换;C,20÷(80+20)=20%<25%,属于非货币性资产交换。(注意,此处甲公司和乙公司尽管属于关联方,但只说明其交换资产可能导致非货币性资产交换不具有商业实质,从而影响非货币性资产是采用公允价值计量还是账面价值计量,但并不影响该项交易属于非货币性资产交易的认定);D,32÷=16%<25%,属于非货币性资产交换:F,G,企业将其拥有的非货币性资产无代价地转让给其所有者或其他企业,或由其所有者或其他企业将非货币性资产无代价地转让给企业属于非互惠转让,不属于非货币性资产交换:H,企业以发行股票形式取得的非货币性资产,相当于以权益工具换入非货币性资产,其成本确定适用《企业会计准则第37号——金融工具列报》。不属于非货币性资产交换。

第5题:

甲公司对乙公司进行投资,占乙公司有表决权股份的100%,乙公司属于甲公司的全资子公司,下列各项中应当属于乙公司会计核算范围的有()。

A.甲公司对乙公司进行股权投资
B.乙公司从甲公司处购入原材料
C.乙公司为甲公司提供咨询服务
D.甲公司将资产租赁给乙公司

答案:A,B,C,D
解析:

第6题:

甲公司对乙公司享有50万元到期债权,乙公司对甲公司享有30万元到期债权。甲公司与丙公司合意,将其对乙公司享有的50万元到期债权转让给丙公司,对此,下列说法正确的是:( )

A.甲公司与丙公司达成债权转让合意时,债权即转让完成
B.甲公司与丙公司达成债权转让合意时,乙公司应当向丙公司清偿债务
C.甲公司将债权转让事实通知乙公司时,乙公司可向甲公司主张抵销
D.甲公司将债权转让事实通知乙公司时,乙公司可向丙公司主张抵销

答案:A,D
解析:
本题考查债权转让的效力。《合同法》第80条规定,债权人转让权利的,应当通知债务人。未经通知,该转让对债务人不发生效力。本题中,甲公司作为原债权人,与受让人丙公司达成债权转让的合意即可在甲丙之间发生债权转让的效力,但未通知债务人乙公司时。该转让对乙公司不发生效力,乙公司可以以未经通知为由抗辩。因此选项A正确,B错误。 《合同法》第83条规定,债务人接到债权让与通知时,债务人对让与人享有债权,并且债务人的债权先于转让的债权到期或者同时到期的,债务人可以向受让人主张抵销。本题中,甲乙公司互相享有债权、负有债务,且均已届期。债务人乙公司接到债权转让的通知时,可以向受让人丙公司主张抵销。因此,选项D正确,C错误。故本题正确答案为A、D。

第7题:

以下说法正确的是:

A:甲公司应向乙公司支付货款10万元,乙公司应向甲公司支付货款10万元,乙公司将对甲公司的债权转让给丙公司,甲公司对乙公司的债权到期,甲公司有权以对乙公司的债权抵销对丙公司的债务
B:甲公司应向乙公司交付100吨一级大米,乙公司应向甲公司交付150吨二级大米,乙公司的债权已经到期,乙公司有权以对甲公司的债权抵销对甲公司的债务
C:甲公司应向乙公司支付10万元货款,乙公司应向甲公司支付10万元维修费,乙公司被宣告破产,甲公司对乙公司的债权未到期,甲公司无权以对乙公司的债权抵销对乙公司的债务
D:甲公司应对乙公司支付10万元货款,乙公司应对甲公司支付10万元货款,甲公司的债权已经到期,甲公司通知乙公司20日后甲公司用自己对乙公司的债权抵销对乙公司的债务,甲公司的通知发生抵销的法律效力

答案:A
解析:
抵销必须具备下列要件才能生效:(1)必须是双方当事人互负债务,互享债权。第三人的债权,即使取得该第三人的同意,也不能以之为抵销,但是债权让与时,债务人对原债权人享有债权的,得向债权受让入主张抵销。A选项中甲公司与乙公司互负债务,乙公司将对甲公司的债权让与丙公司,甲公司享有以对乙公司的债权抵销对丙公司的债务的权利,所以A选项正确。(2)双方互负的债务,必须是标的物的种类、品质相同。B选项中甲公司和乙公司互负的债务的标的物的种类相同,但是品质不同,因此不能抵销,所以B选项不正确。(3)必须是自动债权已届清偿期。虽然《合同法》规定双方债权均应届履行期,但因债务人有权抛弃期限利益,在无相反的规定或约定时,债务人可以在清偿期前清偿,所以,受偿债权即使未届清偿期,也允许抵销。但是,在破产程序中,破产债权人对其享有的债权,无论是否已届清偿期,均可抵销,所以C选项不正确。(4)必须是依债的性质可以抵销。抵销是单独法律行为,自抵销的通知到达对方时生效。但是抵销不能附期限或者条件,因为抵销的功能,一是节省给付的交换,降低交易成本;二是确保债权的效力,即在双方当事人互负债务时,如当事人一方只行使自己的债权而不履行自己的债务,那么对方当事人就会受损害,抵销则能克服这一弊端。如果允许抵销附条件或者期限,使抵销的效力不确定,就与抵销的本旨相悖,并且有害于他人的利益。D选项中甲公司的抵销主张附期限,不应发生抵销的效力,所以D选项不正确。

第8题:

甲公司为国有独资公司,乙公司为甲公司独资举办的子公司,2006年,甲公司出资70%、乙公司出资30%,投资创办丙有限责任公司,甲公司总经理王某兼任该公司的董事长。设乙公司对外负债l00余万元无力偿还,而该债务是在甲公司决策、指示下以乙公司的名义进行贸易造成的,甲公司对此债务的责任应如何判定()

A、甲公司不承担责任

B、甲公司应承担全部责任

C、甲公司应承担主要责任

D、甲公司应承担次要责任


参考答案:B

第9题:

甲公司对乙公司进行投资,占乙公司有表决权股份的100%,乙公司属于甲公司的全资子公司,不考虑其他因素,下列各项中应当属于甲公司会计核算范围的有( )。


A.甲公司以固定资产对乙公司进行投资
B.甲公司向乙公司销售原材料
C.甲公司接受乙公司提供咨询服务
D.甲公司将固定资产出售给乙公司

答案:A,B,C,D
解析:

第10题:

下列交易属于非货币性资产交换的是(  )。
Ⅰ.甲企业用账面价值100万的持有至到期投资换取乙公司的无形资产,乙公司的无形资产价值102万元
Ⅱ.乙公司为甲公司的全资子公司,现甲公司以持有乙公司100%的股权,与丙公司的股东交换其持有的丙公司60%的股权
Ⅲ.甲公司与乙公司同为丙公司的控股子公司,现甲公司以一台设备与乙公司一项专利交换,设备的公允价值为80万元,甲公司另向乙公司支付补价20万元
Ⅳ.甲企业用公允价值200万元的房产换取乙公司的机器设备,并收到补价32万元

A.Ⅰ.Ⅱ.Ⅳ
B.Ⅰ.Ⅲ.Ⅳ
C.Ⅰ.Ⅱ
D.Ⅲ.Ⅳ

答案:D
解析:
Ⅰ,持有至到期投资为货币性资产,Ⅰ不属于非货币性资产交换;Ⅱ在企业合并、债务重组中取得的非货币性资产,其成本确定分别适用《企业会计准则第20号——企业合并》和《企业会计准则第12号——债务重组》,Ⅱ不属于非货币性资产交换;Ⅲ20÷(80+20)=20%<25%,属于非货币性资产交换。(注意,此处甲公司和乙公司尽管属于关联方,但只说明其交换资产可能导致非货币性资产交换不具有商业实质,从而影响非货币性资产是采用公允价值计量还是账面价值计量,但并不影响该项交易属于非货币性资产交易的认定);Ⅳ32÷200=16%<25%,属于非货币性资产交换,企业将其拥有的非货币性资产无代价地转让给其所有者或其他企业,或由其所有者或其他企业将非货币性资产无代价地转让给企业属于非互惠转让,不属于非货币性资产交换,企业以发行股票形式取得的非货币性资产,相当于以权益工具换入非货币性资产,其成本确定适用《企业会计准则第37号——金融工具列报》。不属于非货币性资产交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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