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多选题检察官郭某负责督办一起案件,案件当事人跑到郭某居住的小区,谎称自己是郭家亲戚并委托郭家的邻居将一包装有1万元钱的包裹转交给郭某家人。郭某知道后断然将钱物退了回去,并告诫家人"坚决不能干这种事"。对于郭某行为的评价,以下说法正确的是哪一或哪些选项?()A郭某的行为是检察官清廉的职业道德的表现B检察官除了要处理好个人事务外,还应该主动从清廉的角度教育家人C因为是邻居转交的,所以不算郭某谋取了不正当利益D如果不知道是谁送来的,郭某应该按照有关规定如实进行报告

题目
多选题
检察官郭某负责督办一起案件,案件当事人跑到郭某居住的小区,谎称自己是郭家亲戚并委托郭家的邻居将一包装有1万元钱的包裹转交给郭某家人。郭某知道后断然将钱物退了回去,并告诫家人"坚决不能干这种事"。对于郭某行为的评价,以下说法正确的是哪一或哪些选项?()
A

郭某的行为是检察官清廉的职业道德的表现

B

检察官除了要处理好个人事务外,还应该主动从清廉的角度教育家人

C

因为是邻居转交的,所以不算郭某谋取了不正当利益

D

如果不知道是谁送来的,郭某应该按照有关规定如实进行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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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似问题和答案

第1题:

案情:郭某对王某负有10万元的债务,郭某用自己的一部桑塔纳轿车担保该债务,为王某设定了质权,并将轿车交付给王某占有。桑塔纳轿车发生故障后王某将轿车开到赵某处修理,王某未支付修理费5000元,赵某将该车扣押。后郭某又向邓某借钱5万元也以该轿车为担保,为邓某设定了抵押权并办理了抵押登记。后郭某又向黄某借款2万元,用杨某交于其保管的笔记本电脑为黄某设定了质押并将电脑交付给黄某。另外郭某又向郑某借钱5万元,用其所有的某股份有限公司的股票3万元、一幅价值2万元的字画和价值2000元的母牛一头进行质押。郭某将股票和字画均交付给郑某,但是由于母牛被李某借去耕地,郭某则通知李某在用毕后将母牛交付给郑某。

问题:

1.若郭某无力清偿王某、邓某的债务,其桑塔纳轿车处分所得的价金l3万元在王某、邓某、赵某之间应当如何分配?为什么?

2.郭某用杨某的笔记本电脑为黄某设定的质权是否有效?为什么?

3.郭某用其所有的3万元股份为郑某设定的质权效力如何?

4.郭某用母牛为郑某设定的质权是否有效?何时生效?

5.在郭某清偿对于郑某的债务之前,母牛所生的小牛权利归属应当如何处理?

6.若郑某为了担保自己对于刘某的债务将郭某质押给他的字画转质给刘某是否可以?

7.王某经常开着郭某的轿车上下班,是否合法?其效果如何?

8.若王某的行为可能会导致郭某的轿车严重毁损,郭某有哪些权利?

9.若郑某想将郭某质押给其的3万元股票进行转质是否可以?

10.若郭某无力偿还其债务,王某、邓某、赵某等申请法院拍卖郭某的轿车,那么该轿车的修理工具、备胎、灭火器等是否可以拍卖(未交付给王某占有),并用来优先受偿?


正确答案:
1.价金13万元中,应拿出5000元先用来清偿赵某的债务,再拿出10万元清偿王某的债务;最后余下的25000元清偿邓某的债务。因为留置权应优先于质权和抵押权受偿,而质押物已交付,质权成立,则具有对抗第三人的效力,所以王某的质权先于郭某的抵押权设立,应优先于郭某受偿。
2.如果黄某不知情则有效,因为质权可以善意取得。如果知情,则未经追认,郭某用杨某的笔记本电脑为黄某设定质权的行为无效,因为属于无权处分。
3.郭某用其所有的3万元股份为郑某设定的质权不成立。
4.郭某用母牛为郑某设定的质权有效。从通知到达李某时质权成立。
5.质权人郑某有权收取小牛(孳息),用小牛来充抵收取孳息的费用,然后清偿利息和主债权。
6.如取得郭某的同意则可以转质。未取得同意不得转质,否则转质行为无效。
7.不合法,质权人不具有使用标的物的权力,否则因此给出质人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8.郭某有权要求提前清偿债务,取回质物;或者要求向第三人提存。
9.不可以将此3万元股票进行转质。
10.该轿车的修理工具、备胎、灭火器等可以拍卖。邓某作为抵押权人有优先受偿权。王某(质权人)、赵某(留置权人)无优先受偿权。

第2题:

第 21 题 某县人民法院受理了一起侮辱案,自诉人张某口头起诉郭某,称郭某侮辱自己,给自己造成了精神损害。则关于本案的立案,下列说法错误的有:(  )

A.只要张某有证据证明郭某犯有侮辱罪,法院就应当立案

B.法院应在张某起诉之日起15天内作出是否立案的决定

C.自诉案件不能口头告诉,法院应告知张某提供书面起诉书

D.张某作为本案的原告不适格,法院应裁定驳回起诉


正确答案:ACD
《刑诉解释》第189条第2款规定,自诉人书写自诉状确有困难的,可以口头告诉,由人民法院工作人员作出告诉笔录,向自诉人宣读,自诉人确认无误后,应当签名或者盖章,故c项错误。《刑事诉讼法》第88条规定,对于自诉案件,被害人有权向人民法院直接起诉。被害人死亡或者丧失行为能力的,被害人的法定代理人、近亲属有权向人民法院起诉,人民法院应当依法受理。因此,D项错误。根据《刑事诉讼法》第86条的相关规定,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或者公安机关对于刑事案件立案的条件是:有犯罪事实并需要追究刑事责任,故A项错误。《刑诉解释》第191条规定,人民法院应当在收到自诉状或者口头告诉第2日起l5日内作出是否立案的决定,并书面通知自诉人或者代为告诉人,故B项正确。

第3题:

郭某是一起轻伤害案的被害人,他向人民法院提起附带民事诉讼的自诉案件,第一审人民法院作出判决以后,郭某不服法院判决,提出上诉,下列有关第二审的程序叙述正确的是( )

A.二审过程中郭某可以与被上诉人(被告)自行和解

B.对于该案的二审程序不适用调解

C.如果郭某在上诉时候提出增加民事请求,则法院必须将新增加的请求合并审理

D.如果被上诉人(被告)在二审过程中对郭某提起反诉,则人民法院必须将反诉案件与上诉案件合并审理


正确答案:A

本题考查自诉案件二审程序。
根据《刑诉法解释》第263条的规定,对第二审自诉案件,必要时可以进行调解,当事人也可以自行和解。调解结案的,应当制作调解书,第一审判决、裁定视为自动撤销;当事人自行和解的,由人民法院裁定准许撤回自诉,并撤销第一审判决或者裁定。第265条规定,在第二审程序中,自诉案件的当事人提出反诉的,第二审人民法院应当告知其另行起诉。第266条规定,在第二审附带民事部分审理中,第一审民事原告人增加独立的诉讼请求或者第一审民事被告人提出反诉的,第二审人民法院可以根据当事人自愿的原则就新增加的诉讼请求或者反诉进行调解,调解不成的,告知当事人另行起诉。

第4题:

2013年9月,郭明明与蔡晓花在A县结婚,婚后育有一女郭丽丽。之后郭明明便不常回家,而且一回家就对蔡晓花和郭丽丽拳脚相加。蔡晓花一气之下向A县法院提起了离婚诉讼。在立案后开庭审理前,郭家所住的乡镇区划发生变化,被划分到B县。郭明明对A县管辖提出了管辖权异议,A县法院遂将案件移交B县法院审理,B县法院认为案件应由A县法院审理,遂又将案件移交A县法院。
A县法院就案件开庭审理,案件审理过程中,蔡晓花要求法庭追加王小菜为第三人,因为其与郭明明感情破裂是由于王小菜的介入。并提出,离婚后女儿归自己扶养,每月郭明明给付1000元抚养费,且要求分割两人的共同财产。
郭明明辩称两人关系破裂不是由于王小菜的原因,而且女儿郭丽丽不是他亲生的,要求分割两人的共同财产,对女儿不承担抚养义务。
最后法院判决两人离婚,两人共有的房子由蔡晓花所有,两人共有的一辆汽车归郭明明所有。但遗漏了郭丽丽的抚养权问题。
判决书送达后,蔡晓花对原判决不服,而且新发现郭明明在他们夫妻关系存续期间私下存了50万元,遂上诉至二审法院,要求二审法院对郭丽丽抚养权问题给予审理,且分割50万元存款。
关于本案管辖,下列说法正确的是:

A、案件由A县法院管辖
B、A县法院的移送是错误的
C、B县法院的移送是错误的
D、B县法院的移送是正确的

答案:A,B,C
解析:
《民诉解释》第38条规定,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受理案件后,不得以行政区域变更为由,将案件移送给变更后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可见,A县法院有管辖权,不得将案件移送,A、B正确。《民事诉讼法》第36条规定,人民法院发现受理的案件不属于本院管辖的,应当移送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受移送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受移送的人民法院认为受移送的案件依照规定不属于本院管辖的,应当报请上级人民法院指定管辖,不得再自行移送。可见,B县法院不得再次移送,所以C正确,D错误。

第5题:

郭某与蔡某是多年的商业伙伴。一次生意合作中,双方发生纠纷,郭某把蔡某诉至法院,要求蔡某返还5万元,蔡某收到开庭通知后不见了,法院最终以缺席判决的方式作出裁判,判决蔡某返还5万元给郭某。审理该案的书记员两次到蔡某家送达判决书,蔡妻均拒绝接受。对此,下列说法正确的是:

A、书记员将判决书交给蔡的邻居转交
B、书记员将判决书留置在蔡的住所,并拍照记录送达过程
C、书记员将判决书交给蔡的所在地居委会转交
D、书记员将判决书交给蔡的所在地派出所转交

答案:B
解析:
《民事诉讼法》第86条规定:“受送达人或者他的同住成年家属拒绝接收诉讼文书的,送达人可以邀请有关基层组织或者所在单位的代表到场,说明情况,在送达回证上记明拒收事由和日期,由送达人、见证人签名或者盖章,把诉讼文书留在受送达人的住所;也可以把诉讼文书留在受送达人的住所,并采用拍照、录像等方式记录送达过程,即视为送达。”可见,留置送达的前提是受送达人拒收诉讼文书,B项正确。《民事诉讼法》第89条规定“受送达人是军人的,通过其所在部队团以上单位的政治机关转交”。《民事诉讼法》第90条规定“受送达人被监禁的,通过其所在监所转交”。可见,转交送达针对的是军人和被监禁的人,所以ACD项错误。

第6题:

郭某涉嫌招摇撞骗罪。在检察机关审查起诉时,郭某希望委托辩护人。下列哪一人员可以被委托担任郭某的辩护人?(2009年试卷二第23题)

A.郭某的爷爷,美籍华人

B.郭某的儿子,6岁

C.郭某的朋友甲,曾为郭某招摇撞骗伪造国家机关证件

D.郭某的朋友乙,司法行政部门负责人


正确答案:D

第7题:

某县人民法院受理了一起侮辱案,自诉人张某口头起诉郭某,称郭某侮辱自己,给自己造成了精神损害。则关于本案的立案,下列说法正确的是()。

A.只要张某有证据证明郭某犯有侮辱罪,法院就应当立案

B.张某作为本案的原告不适合,法院应裁定驳回起诉

C.法院应在张某起诉之日起15天内作出是否立案的决定

D.自诉案件不能口头告诉,法院应告知张某提供书面起诉书


正确答案:C

第8题:

下列说法正确的是:( )

A.甲为向乙索要高利贷,就将乙非法拘禁在某空房内,向乙的妻子索要债务,并声称如果不还钱,就将乙杀害。甲的行为成立非法拘禁罪

B.丙将丁挟持到某宾馆,以打断其腿相威胁,向丁索要1万元。丁联系其所在公司,以自己在外打架打伤他人急需赔偿为由借钱。丙与次日冒充丁的同学到该公司取走4000元,并以假名打下一收条。丙的行为成立绑架罪

C.马某为勒索财物将郭某绑架后,由于郭某的家人在接到勒索电话后报警,马某准备杀害郭某。马某用绳子将郭某勒死后,将郭某扔在野外。但实际上郭某没有被勒死,经抢救后没有生命危险。对马某行为的量刑应适用绑架并杀害被绑架人的规定

D.杨某为勒索财物绑架了张某。由于张某认出了自己,杨某将张某杀害,并向张某的家人谎称张某仍然活着,继续勒索。杨某的行为构成绑架罪与诈骗罪,并实行数罪并罚


正确答案:A
【考点】绑架罪
【解析】最高人民法院2000年颁布的《关于关于对为索取法律不予保护的债务非法拘禁他人行为如何定罪问题的解释》中规定,为索取高利贷、赌债等法律不予保护的债务,非法扣押、拘禁他人的,构成非法拘禁罪。
绑架罪是向被绑架人以外的第三人包括单位和国家,勒索财物或者提出不法要求,利用第三人对人质安危的忧虑来获取非法利益。因此,直接向被绑架人本人索取财物的绑架行为或者第三人在不知悉发生绑架的事实之时应被绑架人的指令而交付财物的绑架行为不是绑架罪。B中丙是直接向人质本人索要财物,而不是第三人,第三人交付财物也不是在获悉丁被绑架事实的情况下,所以构成抢劫罪。对于抢劫罪当场取得财物的“当场”的理解不能过于狭窄。暴力、胁迫等方法与取得财物之间虽然持续一定时间,也不属于同一场所,但从整体上看行为并无间断的,也应认 定为当场取得财物。对绑架中杀害被绑架人的理解。从字面上看,可以理解为一个行为过程和一种结果状态。前者包括杀人预备、未遂和既遂,后者仅仅包括既遂。应理解为一种结果状态。所以,C不正确。D中杨某的行为只构成绑架罪。如果行为人出于其他目的将被害人杀害后,临时产生以被害人作为人质勒索他人财物或者提出不法目的,因人质已经不存在,不构成绑架罪,应定为故意杀人罪和敲诈勒索罪,数罪并罚。

第9题:

2013年9月,郭明明与蔡晓花在A县结婚,婚后育有一女郭丽丽。之后郭明明便不常回家,而且一回家就对蔡晓花和郭丽丽拳脚相加。蔡晓花一气之下向A县法院提起了离婚诉讼。在立案后开庭审理前,郭家所住的乡镇区划发生变化,被划分到B县。郭明明对A县管辖提出了管辖权异议,A县法院遂将案件移交B县法院审理,B县法院认为案件应由A县法院审理,遂又将案件移交A县法院。
A县法院就案件开庭审理,案件审理过程中,蔡晓花要求法庭追加王小菜为第三人,因为其与郭明明感情破裂是由于王小菜的介入。并提出,离婚后女儿归自己扶养,每月郭明明给付1000元抚养费,且要求分割两人的共同财产。
郭明明辩称两人关系破裂不是由于王小菜的原因,而且女儿郭丽丽不是他亲生的,要求分割两人的共同财产,对女儿不承担抚养义务。
最后法院判决两人离婚,两人共有的房子由蔡晓花所有,两人共有的一辆汽车归郭明明所有。但遗漏了郭丽丽的抚养权问题。
判决书送达后,蔡晓花对原判决不服,而且新发现郭明明在他们夫妻关系存续期间私下存了50万元,遂上诉至二审法院,要求二审法院对郭丽丽抚养权问题给予审理,且分割50万元存款。
关于法院宣判时应当向双方当事人告知的内容,下列选项正确的是:

A、上诉期限
B、上诉法院
C、上诉权利
D、上诉义务

答案:A,B,C
解析:
《民事诉讼法》第148条规定,人民法院对公开审理或者不公开审理的案件,一律公开宣告判决。当庭宣判的,应当在十日内发送判决书;定期宣判的,宣判后立即发给判决书。宣告判决时,必须告知当事人上诉权利、上诉期限和上诉的法院。宣告离婚判决,必须告知当事人在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前不得另行结婚。可见,ABC 正确,是法条明确规定的;D项错误。

第10题:

2013年9月,郭明明与蔡晓花在A县结婚,婚后育有一女郭丽丽。之后郭明明便不常回家,而且一回家就对蔡晓花和郭丽丽拳脚相加。蔡晓花一气之下向A县法院提起了离婚诉讼。在立案后开庭审理前,郭家所住的乡镇区划发生变化,被划分到B县。郭明明对A县管辖提出了管辖权异议,A县法院遂将案件移交B县法院审理,B县法院认为案件应由A县法院审理,遂又将案件移交A县法院。
A县法院就案件开庭审理,案件审理过程中,蔡晓花要求法庭追加王小菜为第三人,因为其与郭明明感情破裂是由于王小菜的介入。并提出,离婚后女儿归自己扶养,每月郭明明给付1000元抚养费,且要求分割两人的共同财产。
郭明明辩称两人关系破裂不是由于王小菜的原因,而且女儿郭丽丽不是他亲生的,要求分割两人的共同财产,对女儿不承担抚养义务。
最后法院判决两人离婚,两人共有的房子由蔡晓花所有,两人共有的一辆汽车归郭明明所有。但遗漏了郭丽丽的抚养权问题。
判决书送达后,蔡晓花对原判决不服,而且新发现郭明明在他们夫妻关系存续期间私下存了50万元,遂上诉至二审法院,要求二审法院对郭丽丽抚养权问题给予审理,且分割50万元存款。
如果一审法院在开庭时进行调解,下列说法正确的是:

A、离婚纠纷案件应当先行调解
B、如果案件调解和好,可以不制作调解书
C、可以根据调解的内容要求制作判决书
D、确认婚姻关系无效的案件不适用调解

答案:A,B,D
解析:
婚姻关系、身份关系确认案件以及其他依案件性质不能进行调解的民事案件,人民法院不予调解。可见,D项确认婚姻关系无效的案件不适用调解的表述是正确的。《民事解释》第145条规定,人民法院审理民事案件,应当根据自愿、合法的原则进行调解。可见,A项正确,离婚案件应先行调解。《民事诉讼法》第98条规定,下列案件调解达成协议,人民法院可以不制作调解书:(一)调解和好的离婚案件;(二)调解维持收养关系的案件;(三)能够即时履行的案件;(四)其他不需要制作调解书的案件。可见,B项表述正确。根据《民诉解释》第148和530条规定,达成调解的案件不得制作判决书结案,只有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离婚案件和涉外民事诉讼案件才能制作判决书,因此C项表述错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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