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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答题某高校教师林某为课堂教学,将田某撰写的案例教材《民商经典案例选编》复制后发给学生使用。林某的行为侵犯了田某的著作权。

题目
问答题
某高校教师林某为课堂教学,将田某撰写的案例教材《民商经典案例选编》复制后发给学生使用。林某的行为侵犯了田某的著作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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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题:

张某与林某同为甲市田山有限公司的股东,林某以个人名义在甲市免税进口一辆轿车, 由张某代办各类手续,平时归张某使用。后张某将轿车卖给甲市国浩公司,并将所得款35万元人民币划入田山有限公司的账户内。甲市某区工商局认为张某的行为构成倒卖国家禁止或者限制自由买卖的物资、物品行为,决定没收张某销售款;此后又冻结田山有限公司的帐款。张某不服,向甲市工商局申请复议。甲市工商局以张某的行为构成偷税为由,维持了原处罚决定。张某遂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下列说法不正确的是:( )

A.林某也有权对处罚决定提起行政诉讼

B.张某可以田山有限公司的名义提起诉讼

C.本案的被告为甲市某区工商局

D.冻结帐款行为不属于本案的审理对象


正确答案:ABC
本题通过案例综合考查行政诉讼参加人及诉权的有关知识。关于A项,本案中,轿车虽以林某名义进口,但从该车由张某代办各类手续,平时归张某使用,张某有权将该车出售;且销售款划入田山有限公司的账户等事实。可见,林某只是挂名车主,并非该车的真正所有人,即该车并非林某的个人财产。且从甲市某区工商局没收张某销售额的处罚决定来看,该处罚决定的相对人是张某,处罚标的是35万元销售款。这一具体行政行为与林某无关,林某既非相对人也非利害关系人,因此无权对处罚决定提起行政诉讼。故A项不正确,为应选项。对于A项有人提出异议,认为既然轿车系以林某名义购买,则林某作为登记车主,对该车出卖的销售款拥有法律上的权利。《行诉解释》第l2条规定:与具体行政行为有法律上利害关系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该行为不服的,可以依法提起行政诉讼。因此。林某对甲市某区工商局没收该车销售款的决定,依法也有权提起行政诉讼。故异议者主张A项正确,依题意不应选。我们认为该异议有一定的道理,可以供读者参考。关于B项,《行诉解释》第18条规定:股份制企业的股东大会、股东代表大会、董事会等认为行政机关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企业经营自主权的,可以企业名义提起诉讼。本题中,张某只是田山有限公司的股东之一,并不能代表公司,也不具有股东大会、股东代表大会、董事会的权力,因此张某不能以田山有限公司的名义提起诉讼。故B项不正确,为应选项。关于C项,《行政诉讼法》第25条第2款规定经复议的案件,复议机关决定维持原具体行政行为的,作出原具体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是被告;复议机关改变原具体行政行为的,复议机关是被告。本案中,复议机关甲市工商局维持了原处罚决定,因此看似应以作出原处罚决定的甲市某区工商局为被告。然而,我们还必须注意到《行诉解释》第7条规定,复议决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行政诉讼法规定的“改变原具体行政行为”:(1)改变原具体行政行为所认定的主要事实和证据的;(2)改变原具体行政行为所适用的规范依据且对定性产生影响的;(3)撤销、部分撤销或者变更原具体行政行为处理结果的。本案中,甲市某区工商局以张某的行为构成倒卖国家禁止或者限制自由买卖的物资、物品为由,决定没收张某销售款;复议机关甲市工商局以张某的行为构成偷税为由,维持了原处罚决定。需要明确的是,此处复议机关虽然表明上维持了原处罚决定,但实际上改变了对张某行为性质的认定,也即改变了原处罚决定所适用的规范依据;根据上引《行诉解释》第7条第(2)项规定,属于行政诉讼法规定的“改变原具体行政行为”,因此根据上引《行政诉讼法》第25条第2款规定,应以改变原具体行政行为的复议机关即甲市工商局为被告,而非以作出原处罚决定的甲市某区工商局为被告。故C项不正确。为应选项。关于D项,甲市某区工商局作出了没收张某销售款的处罚决定,其后冻结田山有限公司账款的行为属于为执行该处罚决定而采取的行政强制措施。该行政强制措施行为的合法性以原处罚决定的合法性为前提,张某对处罚决定不服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此时,没收张某销售款的处罚决定是本案的审理对象,而冻结账款行为的定性取决于对原处罚决定的审理结果。因此,冻结账款行为不属于本案的审理对象。故D项正确,依题意不应选。本题答案存在较大争议,对每一选项均有人提出异议,争论相当激烈。该题是一道很灵活的案例题,其选项设计没有刻板地死扣法条,而是从实际问题出发进行考查,对各项的辨析很多在法条中找不到直接规定,需要考生综合运用法律知识进行分析判断,体现了对考生理论结合实际的综合思辨能力的更高要求。因此,考生需要在平时的积累中有意识地加强对这方面能力的培养。

第2题:

贾某骑摩托车违章撞伤田某,造成田某腿部表皮破裂。贾某送田某到医院治疗.护士未作皮试,即给田某注射破伤风针,田某因药物过敏而死。贾某的行为对田某死亡而言属于:


正确答案:D
贾某撞伤田某,但无法预见到田某因医生失职而死亡。贾某撞伤田某并送其至医院的行为对于田某的死亡没有直接因果关系。属于意外事件。

第3题:

李某在《博学》杂志上看到张某发表的一组程序,颇为欣赏,就复印了一百份作为程序设计辅导材料发给了学生。李某又将这组程序逐段加以评析,写成评论文章后投到《教育信息化》杂志上发表。李某的行为()。

A.侵犯了张某的著作权,因为其未经许可,擅自复印张某的程序

B.侵犯了张某的著作权,因为在评论文章中全文引用了发表的程序

C.不侵犯张某的著作权,其行为属于合理使用

D.侵犯了张某的著作权,因为其擅自复印,又在其发表的文章中全文引用了张某的程序


参考答案:C

根据著作权法的规定(6.1.1节),李某的行为不侵犯张某的著作权,其行为属于合理使用。

第4题:

赵某和林某离婚后,孩子冰冰经法院判决由林某抚养,后赵某经人介绍与王某结婚,在此案例中,应当对冰冰履行义务教育的是( )。
A.林某B.赵某
C.王某和赵某
D.林某和赵某


答案:D
解析:
《义务教育法》第十一条规定:“凡年满六周岁的儿童,其父母或者其他法定监护人应当送其人学接受并完成义务教育;条件不具备的地区的儿童,可以推迟到 七周岁。”林某和赵某是冰冰的父母,应当对冰冰履行义务教育。故选D。

第5题:

知名艺术家田某在某颁奖典礼上获得了终身成就奖后颇为高兴,萌生了写一部自传小说的想法,遂请作家张某执笔,其助手李某整理素材,助手陈某提供了很多关键性咨询意见,但均未约定该小说著作权的归属。对此,下列说法正确的是?

A.田某享有该小说著作权
B.张某享有该小说著作权
C.田某、张某共同享有小说著作权
D.张某、李某、陈某共同享有小说著作权

答案:A
解析: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著作权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14条规定:“当事人合意以特定人物经历为题材完成的自传体作品,当事人对著作权权属有约定的,依其约定;没有约定的,著作权归该特定人物享有,执笔人或整理人对作品完成付出劳动的,著作权人可以向其支付适当的报酬。”具体到本题,艺术家田某作为特定人物,享有著作权,所以A项说法正确,B、C、D项错误。

第6题:

林某受某电影制片厂之邀,将自己的一篇小说改编为电影文学剧本,改编完成后,导演李某又请林某为其主题歌谱曲。2007年9月,电影拍完后,未获审查通过,此时林某已出国无法联系。无奈,电影制片厂只好先后请王某、张某修改原剧本,其中张某仅在王某修改稿基础上略作改动,但拍出的电影仍未获得审查通过。林某归国后,重新修改了剧本,导演李某遂以该修改稿为基础,参照王某、张某的修改稿,完成了拍摄工作,并获得审查通过。该片上映前,林某为一电视剧谱曲。林某将为该电影谱写的主题曲稍加改动又给了电视剧制作人,下列说法正确的有( )。

A.电影剧本为合作作品,应由林某、王某、张某共同享有著作权

B.电影剧本不是合作作品,著作权只能归林某一人

C.林某将已经发表的电影作品中自己谱写的主题曲许可他人使用,未征得制片人同意,侵犯了制片人的著作权

D.林某将已发表的电影作品中自己谱写的主题曲许可他人使用,是合法地行使自己的独立著作权,不构成侵权


正确答案:BD
王某、张某没有参加创作,不享有著作权;对于改编,没有独创性的成果,不享有改编的著作权。对于音乐等可以单独使用的作品的作者有权单独行使其著作权。
《著作权法》第12条:“改编、翻译、注释、整理已有作品而产生的作品,其著作权由改编、翻译、注释、整理人享有。但行使著作权时不得侵犯原作品的著作权。”
《著作权法》第15条:“电影作品和以类似摄制电影的方法创作的作品的著作权由制片者享有,但编剧、导演、摄影、作词、作曲等作者享有署名权,并有权按照与制片者签订的合同获得报酬。”电影作品和以类似摄制电影的方法创作韵作品中的剧本、音乐等可以单独使用的作品的作者有权单独行使其著作权。

第7题:

林某和田某是某厂工人。一天晚上,林某与田某在厂区一饭馆喝酒。其间,林某与田某因一件小事争吵起来。田某打了林某几拳,林某也打了田某几拳。后被群众拉开。厂领导为防止他们再打架,将林、田二人分别叫到办公室谈话。田某在随厂领导去厂办公室途中昏倒,经医院抢救无效死亡。经法医鉴定查明:死者外表有三处表皮轻伤,心脏附近有大量脂肪,心脏功能减弱。根据医学理论此种病症在特定情况下,即可导致心脏功能紊乱,引起心力衰竭而死亡。

问:林某的行为是故意伤害致死还是意外事件?说明理由。


正确答案:
2.该事件是意外事件。田某死亡的主要原因是“心脏附近有大量脂肪,心脏功能减弱”,而不是被林某打了几拳。主观方面,林某在当时的情况下不可能预见自己打田某几拳就能将其打死,林某对田某的死亡结果不具有故意或过失,田某的死是由于不能预见的原因引起的。刑法规定,不是出于故意或过失而是由于不能抗拒或不能预见的原因引起的,不构成犯罪。因此林某不是故意伤害。

第8题:

下列关于抢劫罪说法错误的是( )。

A.张某抢夺李某皮包未得手,便逃跑。李某紧追不舍,张某将李某打倒后逃走。张某构成抢劫罪

B.陈某在渡船上盗窃田某的皮包,田某发现皮包在陈某身上,便要求陈某归还,陈某为窝藏赃物在渡船上当场使用暴力威胁田某。陈某的行为属于在公共交通工具上抢劫

C.贾某为索取洪某所欠债务,将洪某拦下,使用暴力手段要求其偿还欠款。贾某不构成抢劫罪

D.王某盗窃谢某时被发现,便将谢某推开逃脱抓捕,未造成谢某受伤。王某构成抢劫罪


参考答案:D

第9题:

2009年8月5日上午,田某和朋友在家喝完酒后骑车去商场买东西,从商场出来后,听见张某说:“你车胎没气了。”田某低头看车胎有气,遂与张某争吵并厮打在一起。民警赵某正在执勤中,见状即上前将田某抱住,并说:“我是派出所的,别动。”田某想要挣脱,赵某便将田某的腰带抽出,将其左手套住,正欲套右手时,田某向反方向用力,失去平衡,头部着地倒下。赵某遂将田某送至医院。经鉴定,田某视神经萎缩。田某于是向公安局提出赔偿请求。则本案中(  )。

A.派出所民警在执行职务过程中造成田某伤害,公安机关应当承担侵权赔偿责任
B.赵某的行为是正当的职权行为,不具有违法性
C.田某的身体伤害与民警赵某的行为之间有必然的因果关系,所以公安机关应当承担相应赔偿责任
D.如果公安机关逾期不予赔偿,田某只能向上级机关申请复议

答案:B
解析:
赵某是为了制止田某与张某的厮打而作出的将田某抱住的行为,具有正当性,国家不承担赔偿责任。

第10题:

田某欲将自己的智能手机赠与高某,并在与高某签订赠与合同时将智能手机交付于高某。根据《合同法》的规定,田某不可以撤销对高某的赠与并请求高某返还财产的情形是( )。

A.高某故意伤害田某,致田某残疾
B.高某在与田某的儿子发生纠纷时,将田某的儿子打成重伤
C.田某.高某关系恶化
D.高某对田某有扶养义务,高某未履行该义务

答案:C
解析:
本题考核赠与合同。《合同法》规定,受赠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赠与人可以撤销赠与:(1)严重侵害赠与人或者赠与人的近亲属;(2)对赠与人有扶养义务而不履行;(3)不履行赠与合同约定的义务。赠与人的撤销权,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原因之日起1年内行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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