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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答题简述法人成立的法律要件。

题目
问答题
简述法人成立的法律要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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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似问题和答案

第1题:

简述法人承担民事责任的要件


参考答案:一、依法成立依法成立是指依照法律规定而成立。首先,法人的成立必须合法,其设立目的和宗旨要符合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的要求,其组织机构、设立方案、经营范围、经营方式等要符合法律的要求;其次,法人的成立程序符合法律、法规的规定。
二、有必要的财产和经费或者必要的经费来源法人作为独立的民事主体,要独立进行各种民事活动,独立承担民事活动的后果。因此,法人应有必要的财产和经费或能够提供经费来源。这是其享有民事权利和承担民事义务的物质基础,也是其得以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财产保障。
三、有自己的名称、组织机构和场所法人应该有自己的名称,通过名称的确定使自己与其他法人相区别。《企业名称登记管理规定》对企业名称的组成、适用等作了规定。根据该规定,企业的名称应依次由字号、行业或者经营特点、组织形式组成,并在企业名称前冠以企业所在地省或者市或者县行政区划名称。
四、满足法律规定的其他条件设立中的法人还需满足法律规定的其他条件。如中国《公司法》第十一条规定,设立公司必须依照公司法制定公司章程。再如《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第十一条规定,申请成立社会团体,应当向登记管理机关提交社会团体的章程草案。

第2题:

简答民事法律行为成立的要件?


参考答案:

民事法律行为成立的要件,可分为实质要件和形式要件,民事法律行为应当具备的实质要件有:
(1)行为人具有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
(2)意思表示真实;
(3)不违反法律或社会公共利益。民事法律行为的形式要件,是当法律规定某种民事法律行为应采取特定形式的,该项民事法律行为必须符合法律的规定方为有效。


第3题:

简述代位权的概念和成立要件。


参考答案:代位权:因债务人怠于行使其权利而对债权人造成损害的,债权人可以自己的名义代位行使债务人权利的权利。
成立要件:
(1)债权人对债务人的债权合法
(2)债务人怠于行使其到期债权对债权人造成了损害
(3)债务人的债权已到期
(4)债务人的债权不是专属于债务人自身的债权

第4题:

什么是民事法律行为的成立要件?民事法律行为的实质要件有哪些?


参考答案:

民事法律行为的成立要件是指决定民事法律行为成立的必要条件。民事法律行为不具备成立要件,便是无效的民事行为,不能发生行为人预期的法律后果。民事法律行为的成立要件分为实质要件、形式要件两个方面。民事法律行为的实质要件包括:
(1)行为人具有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即限制行为能)b的自然人只能进行与其年龄、智力相适应的民事法律行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自然人与法人也只有在其民事权利能力范围内才能实施民事法律行为。
(2)意思表示真实。即行为人表现于外部的意思须与其真实意愿是一致的。
(3)不违背法律和社会公共利益。即民事法律行为的内容须具有合法性,在法律无规定的情况下不得违背社会公共利益。


第5题:

简述悬赏广告的成立要件与效力。


参考答案:

一、悬赏广告的成立要件
1.悬赏广告必须依广告方法向非特定人为意思表示
2.悬赏广告以要求他人完成一定行为和对完成行为的人支付报酬为内容
3.悬赏广告中具有完成指定行为是报酬给付义务发生的前提的内容
二、悬赏广告的效力
悬赏广告的效力有两层含义。
1、是指广告发布后、指定行为完成前的效力。悬赏广告为要约,此为要约的效力。
2、指定行为完成后的效力,即合同的效力。
指定行为完成后,行为人有权请求广告人依据广告的内容给付报酬。如果广告确定的给付标的物为特定物,该特定物已经灭失的,广告人应承担债务不履行的民事责任。
数人彼此独立、先后完成了悬赏广告指定行为的,除广告另有约定外,最先完成该指定行为的人有权请求给付报酬,其他人虽然也完成了指定行为,但是没有报酬请求权。悬赏广告为要约,则最先实施行为的人为承诺人,悬赏广告的效力因承诺而转变为合同的效力。数人彼此独立、同时完成悬赏广告指定行为的,最先到达的完成指定行为的通知为承诺。


第6题:

简述合同的成立要件


参考答案:

合同的成立,是指订约当事人就合同的主要条款达成合意。我国《民法通则》第85条规定:"合同是当事人之间设定、变更、终止民事关系的协议。"《合同法》第2条规定:"本法所称合同是平等主体的自然人、法人、其他组织之间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权利义务关系的协议。"合同的成立意味着各方当事人的意思表示一致。具体来说,合同的成立必须具备如下条件:
第一,存在双方或多方订约当事人。所谓订约当事人是指实际订约合同的人,在合同成立以后,这些主体将成为合同的主体。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如合伙等)都可以成为订约当事人。
第二,订约当事人对主要条款达成合意。合同成立的根本标志在于,合同当事人就合同的主要条款达成合意。什么是合同的主要条款?对此现行立法的规定是比较宽泛的,我国《合同法》第12条规定:"合同的内容由当事人约定,一般包括以下条款:(一)当事人的名称或姓名和住址;(二)标的;(三)数量,(四)质量;(五)价款或者报酬;(六)履行期限、地点和方式;(七)违约责任;(八)解决争议的方法。"值得注意的是上述条款并不是每一个合同所必须包括的主要条款。各种合同因性质不同,所应具备的主要条款也应该是不一样的。例如价款是买卖合同的必要条款,但对无偿合同来说并不需要此类条款。为了准确认定合同的主要条款,需要法院在实践中根据特定合同的性质而具体认定。从实践看来,当事人在从事交易的活动中常常因为相距遥远、时间紧迫等原因,不能就合同的每一项具体条件进行仔细磋商,或者因为当事人欠缺必要的合同法知识等未能就合同所涉及的每一个具体条款进行深入的协商,从而使合同规定的某些条款不明确或欠缺某些条款,但这并不一定导致合同的不成立。只要当事人就合同的主要条款达成合意,合同就可以成立。即使合同缺乏对履行期限、地点等条款的规定,也可以根据《民法通则》第88条的规定加以解释或填补。还要看到,达成一致的协议意味着当事人意思表示一致,至于当事人的意思表示是否真实,则是考虑合同效力的主要条款。
第三,合同的成立应具备要约和承诺阶段。《合同法》第13条规定,"当事人订立合同,采取要约、承诺方式。"要约和承诺是合同成立的基本规则,也是合同成立必须经过的两个阶段。如果合同没有经过承诺,而只是停留在要约阶段,则合同根本未成立。合同的成立应经过要约、承诺阶段,同时也意味着当事人应具有明确的订立合同的目的。以上只是合同的一般成立要件。实际上由于合同的性质和内容不同,许多合同还可能具有其特定的成立要件。例如,对实践合同来说,应以实际交付物作为其成立要件;而对于要式合同来说,则应履行一定的方式才能成立。


第7题:

简述无因管理的成立要件。


参考答案:

(1)管理他人事务。管理他人事务,就是对他人的事务进行管理或为他人提供服务。无因管理之事务,可以是财产事务,也可以是非财产事务。所谓管理,是对事务的照看、料理等,该管理行为可以是法律行为,也可以是事实行为。但下列事务的管理除外:第一,违法的或者违背社会公德的行为。第二,不足以发生民事法律后果的、纯粹道义上的、宗教上的,或者其他一般性的生活事务。第三,单纯的不作为行为。第四,依照法律规定需由本人实施,或经本人授权才能实施的行为。
(2)有为他人利益的意思。即管理人有使管理事务所生利益归属他人的意思,该意思属事实上的意思,而非效力上的意思,故无需表示,该意思称管理意思。管理意思是成立无因管理的主观要件。管理人是否为他人谋利益而管理的,应由管理人负举证责任。是否为他人利益,应以客观上是否使他人受益为准。管理人将他人事务当作自己事务进行管理的,如构成不当得利,可按不当得利之债处理;如构成对他人事务的不法干涉和侵犯的,按侵权行为处理。
(3)无法律上的原因。指管理人对事务的管理,不负有法定或约定的义务。但在履行法定或约定义务时,超出义务范围管理事务的,仍可成立无因管理。管理人有无管理他人事务的义务,应以管理人管理时的客观事实而定,而不能以管理人主观的判断为标准。


第8题:

下列哪一项不是法人成立的法律要件?( )

A.依法成立

B.有必要的财产和经费

C.能够独立承担民事责任

D.有完善的规章制度


正确答案:D
法人成立的法律要件包括,依法成立,有必要的财产和经费,能够独立承担民事责任,有自己的名称、组织机构和场所。

第9题:

《民法通则》规定了法人应当具备的条件,()不是法人成立的要件。

A.有必要的财产和经费

B.以营利为目的

C.依照法律规定成立

D.有自己的名称、组织机构和场所


正确答案:B

第10题:

简述行政决定的成立要件。


参考答案:

行政决定的成立要件:行政决定的成立要件是指构成一个行政决定所必须具备的要素。它是判断一个行为是否为行政决定的标准,也是从性质上区别行政决定与其他行政行为或其他行为的标准。行政决定的成立应同时具备四大要素。
(1)主体要素——具有行政权能。行政决定必须是具有行政职能的主体所作出的行为。在这里,行政权能主要是指某一主体执行法律,可作出行政决定的一种资格。
(2)手段要素——行政权的实际运用。行政决定必须是行政权实际运用的行为。具有行政权能的主体只有实际行使行政权的行为,才有可能是行政决定,否则,只能是其他行为。也就是说,具有行政权能的主体只有运用行政权的手段作出的行为,才有可能是行政决定;而用行政权之外的手段作出的行为就不是行政决定。
(3)形式要素——特定形式的意思表示。行政决定必须是以特定形式存在的行为。具体而言,行政决定必须是具有行政权能的主体运用行政权所作出的一种意思表示。这种意思表示实质上是行政主体意志的一种外在化或客观化,其有多种表示形式,如语言、书面文字、符号、信号或行动等。行政主体只有将自己的意志通过特定的形式表示出来,并告知行政相对人后,才能成为一个行政决定。
(4)内容要素——产生法律效果。行政决定必须是一种法律行为或产生法律效果的行为。它是具有行政权能的主体在运用行政权进行行政管理活动中以特定的形式所作的一种意思表示,其目的旨在设定、变更或消灭的某种权利义务关系或实现某种行政法律关系。如果一个行为没有明确的目的指向针对特定的行政相对人,或者没有设定、变更或消灭某种权利义务,或者尚未形成或完成对某种权利义务的设定、变更或消灭,那么该行为就不具有法律意义,不是行政决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