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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答题如何理解学校保障女性青少年身心健康发展的义务?

题目
问答题
如何理解学校保障女性青少年身心健康发展的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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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似问题和答案

第1题:

各级各类学校应当根据女性特点,将青春期生理、心理和自我保护教育列入教育内容,在( )等方面采取措施,保障女性青少年身心健康发展。

A、教育方式

B、技术培训

C、设施配置

D、管理制度


参考答案:ACD

第2题:

根据《妇女权益保障法》规定,国家保障妇女享有与男子平等的文化教育权利。以下说法不正确的是(  )。

A.学校在录取学生时,任何专业不得以性别为由拒绝录取女性或者提高对女性的录取标准
B.妇女在入学、升学、毕业分配、授予学位、派出留学等方面享有与男子平等的权利
C.学校应根据女性青少年的特点,在教育等方面采取措施,保障女性青少年身心健康发展
D.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必须履行保障适龄女性儿童少年接受义务教育的义务

答案:A
解析:
文化教育权益。BCD都是妇女应享受的文化教育权利。A选项之所以错误,是因为《妇女权益保障法》规定学校在录取学生时,除特殊专业外,不得以性别为由拒绝录取女性或者提高对女性的录取标准。并非是任何专业都不得以性别为由拒绝录取女性或者提高对女性的录取标准。故选A。

第3题:

如何根据青少年的身心发展规律进行教育?


正确答案:

第4题:

应当根据女性青少年的特点,在哪些方面采取措施,保障女性青少年身心健康发展?()

  • A、学习、管理、设施
  • B、教育、管理、设施
  • C、培训、管理、设施

正确答案:B

第5题:

对于身心均未成熟的青少年的身心发展具有决定性作用的是()

A环境

B家庭

C主体因素

D学校


A

第6题:

学校应当根据女性青少年的特点,在()、管理、设施等方面采取措施,保障女性青少年身心健康发展。

A、学习

B、教育

C、培训

D、考试


答案:B

第7题:

学校教育工作如何遵循青少年身心发展的规律?


答案:
解析:
[参考答案]青少年身心发展遵循着某些共同的规律,学校的教育工作应遵循下面的 规律。
(1)个体身心发展的顺序性。个体身心发展在整体上具有一定的顺序,身心发展的个别过 程和特点的出现也具有一定的顺序。个体身心发展的顺序性特点要求教育活动必须遵循循序 渐进的原则。无论是知识的学习、能力的培养还是品德的养成,都应由简入繁,由易到难,由具 体到抽象地进行。
(2)个体身心发展的阶段性。个体在不同的年龄阶段表现出身心发展不同的总体特征及 主要矛盾,面临着不同的发展任务,这就是身心发展的阶段性。这个特点要求教育要有针对 性,对处于不同发展阶段的儿童,要制定定不同的教育目标,采取不同的教育方法,做到有的 放矢。
(3)个体身心发展的不平衡性。个体身心发展的不平衡性表现在两个方面:一是同一方面 的发展速度,在不同年龄阶段的变化是不平衡的;二是不同方面发展的不平衡性。有的方面在 较早的年龄阶段就已达到较高的发展水平,而有的则要到较晚的年龄阶段才能达到成熟的水 平。对于身心发展的不平衡性,教育活动首先要分析个体各个方面发展的最佳时期,对症下 药,才会取得最好的教育效果。
(4)个体身心发展的互补性。互补性反映个体身心发展各组成部分的相互关系,它首先指 机体某一方面的机能受损甚至缺失后,可通过其他方面的超常发展得到补偿。互补性也存在 于心理机能和生理机能之间。人的精神力量、意志、情绪状态对整个机体能起到调节作用,可 以帮助人战胜疾病和残缺,使身心依然得到发展。互补性告诉我们,发展的可能性有些是直接 可见的,有些却是隐性的,培养自信和坚持的品质是教育工作的主要内容。
(5)个体身心发展的个别差异性。个体差异性在个体身心发展的不同层次上存在着。从 群体角度看,首先表现为男女性别的差异;其次,个别差异表现在身心的所有方面。个体身心 发展水平的差异不仅是由于个人的先天素质、内在机能的差异造成的,它还受到环境及发展个 体在发展过程中的努力程度和自我意识的水平、自我选择方向的影响。因此,在教育工作中发现并研究个体间的差异特征,做好“因材施教”、“长善救失”是非常重要的。

第8题:

学校在保障女性文化教育权益方面有何义务?


参考答案:

《妇女权益保障法》第15规定:国家保障妇女享有与男子平等的文化教育权利。第16条规定:学校和有关部门应当执行国家有关规定,保障妇女在入学、升学、毕业分配、授予学位、派出留学等方面享有与男子平等的权利。学校在录取学生时,除特殊专业外,不得以性别为由拒绝录取女性或者提高对女性的录取标准。


第9题:

如何保障适龄女性儿童少年接受义务教育的权利?


正确答案: 《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明确规定了保障适龄儿童、少年受教育的权利。该法第5条规定:“凡年满六周岁儿童,不分性别、民族、种族,应当入学接受规定年限的义务教育。条件不具备的地方,可以推迟到七周岁入学。”这条规定是适龄儿童,尤其是适龄女童接受教育的法律依据。
义务教育法第11条还规定:“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必须使适龄的子女或者被监护人按时入学,接受规定年限的义务教育。”“适龄儿童、少年因疾病或者特殊情况需要延缓入学或者免予入学的,由儿童、少年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提出申请,经当地人民政府批准。”该条款明确了父母或监护人的责任。
义务教育法第15条第1款规定:“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必须创造条件使适龄儿童、少年接受义务教育。除因疾病或者特殊情况,经当地人民政府批准的以外,适龄儿童、少年不入学接受义务教育的,由当地人民政府对他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批评教育,并采取有效措施责令送子女或者被监护人入学。”该条款强调的是政府的职责。
当前我国女性受教育程序总体上极低于男性,许多贫困和流动人口中的女童不能完成国家规定的义务教育,妇女权益保障法第18条第3款规定,“政府、社会、学校应当采取有效措施,解决适龄女性儿童少年就学存在的实际困难,并创造条件,保证贫困、残废和流动人口中的适龄女性儿童少年完成义务教育。”

第10题:

如何理解妇女权益保障法第16条关于女性受教育权的规定?


正确答案: 根据妇女权益保障法第16条的规定,学校和有关部门应当执行国家有关规定,保障妇女在入学、升学、毕业分配、授予学位、派出留学等方面享有与男子平等的权利。学校在录取学生时,除特殊专业外,不得以性别为由拒绝录取女性或者提高对女性的录取标准。我国妇女在义务教育,中、高等教育,成人教育及其他各类教育中享有与男子平等的权利。
学校和有关部门在保障女性成年人受教育权实现过程当中负有重要责任。即,学校和有关部门在升学、升级、留学、就业等各个方面,应该保障妇女、女性享有与男子平等的权利。在保障妇女特别是女性未成年人享有受教育权的时候,必须要做到不歧视,不能够把女性排斥在外,也不允许对女性提出不合理的限制,也不允许对女性进行区别对待。比如说升学这个问题上,不能规定入学时男生一个分数线,女生一个分数线。规定不同的录取条件实际上就是在受教育权方面歧视女性,侵犯了女性平等的受教育的权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