残疾、孤老人员和烈属的所得
利息、股息、红利所得、偶然所得和其他所得
其他经国务院财政部门批准的减税的
因严重自然灾害造成重大损失的
第1题:
A、残疾、孤老人员和烈属的所得
B、因严重自然灾害造成重大损失的
C、军人的转业安置费
D、其他经国务院财政部门批准减税的。
第2题:
为了体现国家有关政策,《企业所得税暂行条例》规定的减免优惠有( )。
A.民族自治地方的企业需要照顾和鼓励的,经省级人民政府批准,可以实行定期减免税
B.企业有困难的,地方政府可规定减税、免税
C.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有关规定给予减税、免税的企业,依照规定执行
D.企业缴纳税款有困难的,税务机关可规定减税、免税
第3题:
经仲裁委员会主任或者其委托的仲裁院负责人批准,可以中止案件审理的情形有哪些?
第4题:
列举5种以上公民经批准可以生育第二个子女的特殊情形。
省《条例》第21-24条中共列举了14种可以生育二孩的特殊情形,写出其中任意5种即可。
第二十一条具有下列特殊情形之一,经夫妻双方申请、县级计划生育行政部门批准,可以生育第二个子女:
(一)夫妻双方均为独生子女的;
(二)经设区的市以上计划生育技术鉴定组确诊第一个子女为非遗传性残疾,不能成长为正常劳动力的;
(三)曾患不育症,依法收养一个子女后又怀孕的;
(四)夫妻双方均为少数民族的;
(五)夫妻一方从事矿工井下作业连续五年以上,现仍从事该项工作,只生育一个女孩的;
(六)夫妻一方从事外海、远洋捕捞作业连续五年以上,现仍从事该项工作,只生育一个女孩的;
(七)夫妻一方为烈士的独生子女或者二等乙级以上伤残军人的;
(八)夫妻一方因非遗传性残疾失去劳动能力,只生育一个女孩的;
(九)再婚夫妻一方只生育一个子女,另一方未生育的。
第二十二条夫妻双方均为农村居民且以农林牧渔业收入为主要生活来源,
具有下列特殊情形之一,经夫妻双方申请、县级计划生育行政部门批准,可以生育第二个子女:
(一)男方到有女无儿家结婚落户,与女方父母共同生活并履行赡养义务的(女家姐妹数人,只照顾一人);
(二)兄弟两人以上,只有一个有生育条件,且只生育一个子女,其他兄弟均已丧失生育条件并未收养子女的;
(三)在与内陆不连结的海岛定居的。
第二十三条只生育一个女孩,母女均为农村居民且母亲居住在农村连续五
年以上,以农林牧渔业收入为主要生活来源的,经夫妻双方申请、县级计划生育行政部门批准,可以生育第二个子女。
第二十四条夫妻双方再婚前各有一个子女,均随前婚配偶,新组合家庭无子女的,经夫妻双方申请、县级计划生育行政部门批准,可以生育第二个子女。
略
第5题:
第6题:
对民族自治地方的企业,需要税收上给予照顾的,可以经( )人民政府批准,实行定期的减税或免税。
A.县级
B.设区的市
C.国家级
D.省级
第7题:
下列各项中,属于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可以不进行评估的情形有( )。
A.经批准整体资产无偿划转
B.经批准部分资产无偿划转
C.部分资产租赁给非国有单位
D.整体资产租赁给非国有单位
第8题:
民族自治地方的企业,需要照顾和鼓励的,经()批准,可以实行定期减税或者免税
A.国务院
B.国家税务总局
C.省级人民政府
D.省人大
第9题:
第10题:
经批准可以减税的情形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