甲市法院
乙市法院
丙市法院
购销合同中协议选择的管辖法院
第1题:
1999年9月20日,市机电公司(位于A市甲区)与加工公司(位于A市乙区)签订一份购销合同,约定市机电公
(1)在这种情况下,市机电公司可以向市机械加工公司财产所在地人民法院提出诉前财产保全申请。在人民法院根据采取诉前财产保全措施后,市机电公司应当在15日内提起诉讼。
(2)在本案中,存在一个诉,即市机电公司基于合同要求市机械加工公司支付所拖欠设备款的诉;该诉属于给付之诉;其诉的标的是市机电公司与市机械加工公司基于该合同而发生争议的,并请求人民法院确认的加工公司是否应向设备公司支付所拖欠的150万元设备款的权利与义务关系。
(3)乙区人民法院和甲区人民法院对于本案均有管辖权,因为在本案中,乙区人民法院是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而甲区人民法院则是约定的履行地人民法院,根据《民事诉讼法》第24条的规定,两个人民法院对该案均有管辖权。对于市机电公司的起诉,甲区人民法院应当不予以受理,因为乙区人民法院作为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已经受理该案件,故甲区人民法院不得重复受理案件。
(4)市机械加工公司的这一意见是不正确的。因为本案所涉及合同虽然是加工公司所签订,但加工公司已与市机械公司合并成立市机械加工公司,也就是说,加工公司的权利与义务已转让给市机械加工公司,根据最高人民法院《若干意见》第50条规定,即企业法人合并的,因合并前的民事活动发生的纠纷,以合并后的企业法人为当事人,因此,市机械加工公司应当作为本案的被告,故其意见是不正确的。
(5)市机械加工公司提出的在其所应支付设备款中扣除原材料钱30万元的请求能够形成反诉,因为该请求符合反诉主体特定、目的对抗、请求独立等形成反诉的要求。二审人民法院对于市机械加工公司的这一反诉请求,可以在自愿、合法的基础上进行调解,调解不成的,只能告知市机械加工公司就反诉部分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另行起诉,而不得将反诉与就本诉的上诉部分一并直接作出二审判决,这样会剥夺当事人就反诉部分的上诉权。
(6)市机电公司可以直接对市商贸公司提起代位权诉讼,应当向市商贸公司住所地A市丁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7)乙区人民法院应当告知市机电公司向次债务人市商贸公司住所地A市丁区人民法院起诉。
(8)丁区人民法院受理市机电公司对市商贸公司的起诉后,在程序上应当作出裁定中止代位权诉讼。
(9)市机电公司可以采取人民法院采取执行第三人到期债权的措施,即申请人民法院向市商贸公司发出履行债务通知,责令市商贸公司将其拖欠市机械加工公司的50万元直接支付给市机电公司。
第2题:
甲市化肥厂与乙市农资公司签订一份化肥购销合同,后因质量问题,乙市农资公司先向乙市基层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乙市法院受理后,向甲市化肥厂发出应诉通知。甲市化肥厂对乙市法院管辖有异议,应当在()提出。
A.法庭辩论结束前
B.庭审准备阶段
C.提交答辩状期间
D.随时
第3题:
A、付款地点和交货地点都为A市
B、交货地点为A市,付款地点为B市
C、交货和付款地点都为B市
D、交货地点为B市,付款地点为A市
第4题:
第5题:
居住在甲市的小孙和小刘在乙市签订了一份合同,小孙将一台电脑以2万元的价格卖给小刘,并约定两人在丙市完成交易,后小孙反悔并将电脑卖给他人。小刘若想追究小孙的违约责任,应向( )法院起诉。
A. 甲市
B. 乙市
C. 丙市
D. 丙市或乙市
第6题:
A市甲厂与B市乙厂签订了一份买卖合同,约定由甲厂供应乙厂钢材10吨,乙厂支付货款3万元。但合同对付款地点和交货地点未约定,双方为此发生纠纷。付款地点和交货地点应为:( )
A.付款地点为A市
B.交货地点为A市
C.付款地点在B市
D.交货地点在B市
第7题:
甲市某公司与乙市某公司在丙市签订了一份购销合同,约定合同于丁市履行,合同中的仲裁条款约定:若因本合同发生争议,提交设立于丙市的丙仲裁委员会进行仲裁。现两公司因合同发生争议,甲市某公司欲申请仲裁,得知丙市并没有设立仲裁委员会,但甲、乙、丁市均设有仲裁委员会。在此情况下,甲市公司欲解决纠纷,应当:( )
A.向设立于甲市的甲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
B.向设立于乙市的乙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
C.向设立于丁市的丁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
D.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起诉
第8题:
A、付款地点为A市
B、交货地点为A市
C、付款地点为B市
D、交货地点在B市
第9题:
第10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