卷一

问答题简述魏晋南北朝时期刑制改革的主要内容。

题目
问答题
简述魏晋南北朝时期刑制改革的主要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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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似问题和答案

第1题:

简述魏晋南北朝时期刑制改革的主要内容。


正确答案: (1)正式废除了宫刑。
(2)形成了五个刑种:死、流、耐、鞭、杖。
(3)规定了刑等。

第2题:

简述魏晋南北朝时期文书的体式。


正确答案: 代表著作:曹丕的《典论·论文》、晋人挚虞的《文章别流论》、应召的《文论》、李充约《翰林论》、南朝刘锯约《文心雕龙》等。都对公文文种的源流和演变、文种的应用、写作、语言风格,及文书处理各方面进行了全面的论述。这些著作一方面是对我国秦汉及先秦历代文书工作的总结,另一方面,直接记载和反映了槐晋南北朝的文书工作情况。

第3题:

简述魏晋南北朝时期公文制度制度
在我国魏晋南北朝时期,由于纸张已成为公文唯一载体等原因,产生了一系列公文制作制度
1.公文用纸制度,重要的是用黄纸书写,以防虫蛀,一般公文用白纸书写
2.卷轴制度,开则便于阅读,批答,合则便于携带,收藏,是公文形式的一发进步
3.用印制度,改用朱色水印
4.骑缝,押缝制度,根据纸制公文的特点,起到防止公文伪造,保证其真实性的作用
5.连暑制度,也称联署制度,即几位官员在同一公文上联合签署姓名,以表示对该公文内容共同负责
6.勾检制度,专门稽核皇帝和中央政府颁发的下行文,说明对公文的复核已有专门部门负责
7.帖敕,即由主持朝政的大臣在奏章后签署意见,做为敕命,批发判行8.一文一事制度

第4题:

简述汉朝刑制改革的主要内容。


正确答案:汉文帝时期:废除肉刑制度;改革劳役刑。
汉景帝时期:减少笞刑数;颁布《垂令》规范刑制。

第5题:

简述魏晋南北朝时期文书的行文程式。


正确答案: 该期各国对文书的名称、使用范围、使用机关、文书运行方向,行文方式(直接或间接)、文书用语、书写格式等方面都规定得比较具体、详细。

第6题:

()制是魏晋南北朝时期的主要选士制度。


正确答案:九品中正

第7题:

简述魏晋南北朝时期文字表达方式。


正确答案: 公文的文字表达方式体现在文书用语和文体两个方面,深受时代和时尚的直接影响,“时运交移,质文代变。”古代公文在严格遵守国家法定的文书程式的同时,比较讲求公文的文采,孔子说;“言之无文,行而不远,刘勰曾就皇帝的六种诏令的文体进行了论述。
魏晋以降,华伪淫丽的文风日趋盛行,与玄学清谈相得益彰,土大夫您意追求语言文字的华艳,借此作为猎取功名禄位的手段,各国统治者也推波助澜,专意选任那些文行秀敏、擅长辞笔者,撰拟公文。著名的“建安七子”中,阮瑀、陈琳都做过曹操的记室参军,军图书檄多出其手。
北魏初,风气纯朴,文书简要,自孝武迁都洛阳,渐染南朝流风,太和以后,愈演愈烈,不得不变。太和八年(公元484年),孝武下沼“求直言极谏,务今辞无烦华,理从简实。北周左承苏绰制文案程式,要求斩彫(diao)为朴,变奢从俭。

第8题:

简述汉景帝时期的刑制改革。


正确答案: 历史背景:封建制度逐步确立,改革刑罚制度特别是废除肉刑的任务历史地落到了汉朝统治者的身上。
主要内容:汉文帝用徒刑,笞刑和死刑以代替黥,劓和斩左右趾三种肉刑。汉景帝减少笞数,使肉刑在法律上基本为其他刑罚所取代,文帝在废肉刑的同时,对劳役刑改革。
历史意义:顺应历史发展潮流,有利于保护社会生产力,使我国古代的刑罚手段由野蛮残酷变得较为人道,是由奴隶制五刑向封建制五刑过渡的重要标志。

第9题:

简述魏晋南北朝到隋唐时期的训诂特点。


正确答案:扩大训诂范围。出现义疏和集解。重视少数民族语言和外国语的研究。

第10题:

试述魏晋南北朝时期刑罚制度改革的主要内容。


正确答案:魏晋南北朝时期刑法制度改革的内容主要有两个方面:
第一方面是法定刑的规范化。魏《新律》将法定刑确定为死、髡、完、作、赎、罚金、杂抵罪七种。《晋律》中规定了死、髡、赎、杂抵罪、罚金五种法定刑,每一种法定刑又分为数等。《北魏律》规定了死、流、宫、徒、鞭、杖六种法定刑,《北齐律》承其后,最终确立了死、流、徒、鞭、杖五刑。这一时期的刑法制度改革,为隋唐以后封建五刑的定型奠定了基础。
第二个方面是使刑罚趋于宽缓,具体体现为以下几点:
首先,免除宫刑,进一步废除肉刑。自汉文帝改革刑制以来,宫刑时用时废。《北魏律》还曾把宫刑作为一种法定刑,至北齐宫刑被彻底废除,《北齐律》所规定的五种法定刑不再有宫刑。
其次,缘坐的范围有所缩小。秦汉以来缘坐的范围甚广,特别是出嫁妇女既随夫家受诛,又随父家受戮。曹魏时期所定新律缩小了缘坐的范围,并开缘坐不及出嫁女的先例。南朝《梁律》进一步缩小缘坐的范围,创缘坐妇女免处死刑的先例。《北魏律》虽然规定的缘坐范围较广,但孝文帝以诏令特加缩小:非犯干名犯义之重罪者,缘坐处死皆止其身。
再次,定流刑为减死之刑。从北魏、北齐开始,流刑已成为一种法定刑作为死刑与徒刑的中间刑,填补了自汉文帝以来死刑与徒刑之间的差等。北周又将流刑按里程分为五等,使流刑更为规范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