卷一

单选题王某于2006年3月5日过14岁生日,17岁的张某约王某在其生日这天一起去偷点儿钱,这样可以好好出去吃上一顿。于是在3月5日当天,张某与王某相约到赵大爷家实施盗窃,由张某负责放风,王某人室盗窃,在王某进入赵家后不久就惊动了赵大爷,赵大爷奋力拉扯王某,王某气急之下拿出随身携带的尖刀(张某并不知道王某携带尖刀),对赵大爷乱捅一番,结果致其死亡。后王某和张某都被抓获。下列对王某和张某罪行的认定正确的是(  )。A 王某不负刑事责任,但是应责令严加管教或者由政府收容教养,张某构成盗窃罪,应当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题目
单选题
王某于2006年3月5日过14岁生日,17岁的张某约王某在其生日这天一起去偷点儿钱,这样可以好好出去吃上一顿。于是在3月5日当天,张某与王某相约到赵大爷家实施盗窃,由张某负责放风,王某人室盗窃,在王某进入赵家后不久就惊动了赵大爷,赵大爷奋力拉扯王某,王某气急之下拿出随身携带的尖刀(张某并不知道王某携带尖刀),对赵大爷乱捅一番,结果致其死亡。后王某和张某都被抓获。下列对王某和张某罪行的认定正确的是(  )。
A

王某不负刑事责任,但是应责令严加管教或者由政府收容教养,张某构成盗窃罪,应当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B

王某构成故意杀人罪,张某构成盗窃罪,均应当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C

王某构成抢劫罪,张某构成盗窃罪,均应当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D

王某和张某均构成抢劫罪,均应当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参考答案和解析
正确答案: B
解析:
不满14周岁的人是无刑事责任能力人。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未成年人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2条规定:“刑法第17条规定的‘周岁’,按照公历的年、月、日计算,从周岁生日的第2起算。”王某生日的这一天,其还不属于已满14周岁的人,所以王某对其行为不负刑事责任。张某17岁,属于完全刑事责任年龄,他应对共谋的盗窃罪承担刑事责任。王某与张某2人有盗窃的合意,在盗窃的范围内成立共犯(采用行为共同说),但张某对于王某携刀盗窃并不知情,王某的杀人行为超出了盗窃范围,属于实行过限,张某对此不承担责任。由于其不满18周岁,所以应当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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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似问题和答案

第1题:

如果张某与郑某、赵某与孙某的转租合同是经王某同意的,则( )。

A.王某与郑某、赵某与孙某的转租合同继续有效

B.王某与郑某、赵某与孙某的转租合同无效

C.郑某、孙某的租期不能长于张某、赵某的租期

D.王某出卖房屋时,张某、赵某有优先购买权


正确答案:ACD

【解析】《合同法》第二百二十四条规定,承租人经出租人同意,可以将租赁物转租给第三人。承租人转租的,承租人与出租人之间的租赁合同继续有效,第三人对租赁物造成损失的,承租人应当赔偿损失。承租人未经出租人同意转租的,出租人可以解除合同。

 

第2题:

王某与张某都在某市做药材生意,王某经常受到张某生意上打压,2011年10月,一价值30万元的 客户订单被张某抢走,王某愤恨不已。一日,王某约赵某(1997年10月生)、刘某(1995年6月生)一起喝 酒,王某对赵某、刘某说:“大哥受张某欺负,你们能否帮大哥出这口气,教训教训张某? ”赵某、刘某二人 说:“大哥的事就是我们的事。”王某说:“好!事成后,我给你们每人一万元。”于是王某带二人指认了张某。2011年11月3日晚,赵、刘二人尾随张某到家门口,用随身携带的棍棒、匕首向张某刺打,张某反 抗,抬腿踢向赵某,使得赵某的匕首刺向张某的大腿动脉血管,导致张某流血过多死亡。赵某回家后,十 分害怕,在家人的规劝下,就到当地的检察院自首。王某在被抓后,还主动交代了他在2010年5月曾盗 窃某单位财务室的5万元现金。
王某构成何罪?( )
A.故意杀人罪 B.故意伤害罪
C.职务侵占罪 D.故意伤害罪和盗窃罪


答案:D
解析:
D [解析]按照《刑法》第29条的规定,王某构成教唆犯罪,应以故意伤害罪定罪处罚。另外, 因王某还有盗窃某单位财务室5万元现金的犯罪事实,应以故意伤害罪和盗窃罪数罪并罚。选项D正 确,选项B错误。王某不具有杀人的故意,不构成故意杀人罪。职务侵占罪,是指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 位的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将本单位财物非法占为己有,数额较大的行为。选项C错误。

第3题:

张某、王某各自经营一个超市,共同销售贴有“茅台”商标的普通白酒,结果张某半年内获利4万元,王某经营金额6万多元。后来某百货商店经理赵某知道后,与王某合作,涉案金额达到30多万元。张某后来不再销售,为王某提供进货渠道。对于张某、王某、赵某的行为,说法正确的有( )

A.张某、王某构成假冒注册商标罪

B.张某、赵某构成销售假冒注册商标商品罪

C.王某与赵某构成共犯

D.张某提供进货渠道的行为不构成犯罪


正确答案:B
【考点】共同犯罪;侵犯知识产权罪
【解析】刑法第214条规定,销售明知是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销售金额数额较大的,构成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故B正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侵犯知识产权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16条规定,“明知他人实施侵犯知识产权犯罪,而为其提供贷款、资金、账号、发票、证明、许可证件,或者提供生产、经营场所或者运输、储存、代理进出口等便利条件、帮助的,以侵犯知识产权犯罪的共犯论处。”但是,自然人与单位可以成立共同犯罪,但不能认为是自然人与单位的负责人成立共犯关系。故CD错误。

第4题:

一日,张某将路人打晕,欲取走其财物,这时,熟人王某正好经过,于是,张某让王某帮忙将晕倒的路人所携带的财物取走,王某同意,下列分析正确的是:()

A.张某构成抢劫罪,王某构成盗窃罪
B.张某、王某构成抢劫罪的共同犯罪
C.张某、王某构成盗窃罪的共同犯罪
D.张某、王某是事前有联络的共同犯罪

答案:B
解析:
。本题考查共同犯罪的成立条件。这是在犯罪过程中,王某加入张某而构成的共同抢劫犯罪。

第5题:

王某与张某都在某市做药材生意,王某经常受到张某生意上打压,2011年10月,一价值30万元的 客户订单被张某抢走,王某愤恨不已。一日,王某约赵某(1997年10月生)、刘某(1995年6月生)一起喝 酒,王某对赵某、刘某说:“大哥受张某欺负,你们能否帮大哥出这口气,教训教训张某? ”赵某、刘某二人 说:“大哥的事就是我们的事。”王某说:“好!事成后,我给你们每人一万元。”于是王某带二人指认了张某。2011年11月3日晚,赵、刘二人尾随张某到家门口,用随身携带的棍棒、匕首向张某刺打,张某反 抗,抬腿踢向赵某,使得赵某的匕首刺向张某的大腿动脉血管,导致张某流血过多死亡。赵某回家后,十 分害怕,在家人的规劝下,就到当地的检察院自首。王某在被抓后,还主动交代了他在2010年5月曾盗 窃某单位财务室的5万元现金。
王某具有的法定量刑情节为( )。
A.可以从重处罚 B.应当从重处罚
C.应当加重处罚 D.可以加重处罚


答案:B
解析:
B [解析]《刑法》第29条第1款规定:“教唆他人犯罪,应当按照他在共同犯罪中所起的作用处 罚。教唆不满十八周岁的人犯罪的,应当从重处罚。”故本题正确答案为B。

第6题:

一日,张某将路人打晕,欲取走其财物,这时,熟人王某正好经过,于是,张某让王某帮忙将晕倒的路人所携带的财物取走,王某同意。关于本案,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 )

A.张某构成抢劫罪,王某构成盗窃罪
B.张某、王某构成抢劫罪的共同犯罪
C.张某、王某构成盗窃罪的共同犯罪
D.张某、王某是事前有联络的共同犯罪

答案:B
解析:
本题考查共同犯罪的成立条件。这是在犯罪过程中,王某加入张某正在进行的抢劫而构成共同抢劫犯罪。

第7题:

王某与张某都在某市做药材生意,王某经常受到张某生意上打压,2011年10月,一价值30万元的 客户订单被张某抢走,王某愤恨不已。一日,王某约赵某(1997年10月生)、刘某(1995年6月生)一起喝 酒,王某对赵某、刘某说:“大哥受张某欺负,你们能否帮大哥出这口气,教训教训张某? ”赵某、刘某二人 说:“大哥的事就是我们的事。”王某说:“好!事成后,我给你们每人一万元。”于是王某带二人指认了张某。2011年11月3日晚,赵、刘二人尾随张某到家门口,用随身携带的棍棒、匕首向张某刺打,张某反 抗,抬腿踢向赵某,使得赵某的匕首刺向张某的大腿动脉血管,导致张某流血过多死亡。赵某回家后,十 分害怕,在家人的规劝下,就到当地的检察院自首。王某在被抓后,还主动交代了他在2010年5月曾盗 窃某单位财务室的5万元现金。
赵某和刘某应如何定罪?( )
A.均构成故意伤害罪
B.刘某构成故意杀人罪,赵某不负刑事责任
C.刘某构成故意伤害罪,赵某不构成犯罪
D.均构成故意杀人罪


答案:A
解析:
A [解析]《刑法》第17条第1、2款规定:“已满十六周岁的人犯罪,应当负刑事责任。已满十 四周岁不满十六周岁的人,犯故意杀人、故意伤害致人重伤或者死亡、强奸、抢劫、贩卖毒品、放火、爆炸、 投毒罪的,应当负刑事责任。”赵某和刘某构成共同犯罪,且造成了被害人死亡的后果,均应以故意伤害罪 定罪处罚。故本题正确答案为A。

第8题:

赵某的损害应由谁负责赔偿?( )

A.张某

B.王某

C.张某和王某连带赔偿

D.赵某自负


正确答案:B
因为王某是侵权行为人。

第9题:

王某与张某都在某市做药材生意,王某经常受到张某生意上打压,2011年10月,一价值30万元的 客户订单被张某抢走,王某愤恨不已。一日,王某约赵某(1997年10月生)、刘某(1995年6月生)一起喝 酒,王某对赵某、刘某说:“大哥受张某欺负,你们能否帮大哥出这口气,教训教训张某? ”赵某、刘某二人 说:“大哥的事就是我们的事。”王某说:“好!事成后,我给你们每人一万元。”于是王某带二人指认了张某。2011年11月3日晚,赵、刘二人尾随张某到家门口,用随身携带的棍棒、匕首向张某刺打,张某反 抗,抬腿踢向赵某,使得赵某的匕首刺向张某的大腿动脉血管,导致张某流血过多死亡。赵某回家后,十 分害怕,在家人的规劝下,就到当地的检察院自首。王某在被抓后,还主动交代了他在2010年5月曾盗 窃某单位财务室的5万元现金。
对于赵某和刘某的刑罚,法院的下列做法错误的是( )。
A.对二人减轻处罚 B.均不予适用死刑
C.对刘某判处死刑缓期2年执行 D.对二人从轻处罚


答案:C
解析:
C [解析]《刑法》第17条第3款规定:“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八周岁的人犯罪,应当从轻或者减 轻处罚。”故选项A、D正确。该法第49条第1款规定:“犯罪的时候不满十八周岁的人和审判的时候怀 孕的妇女,不适用死刑。”此处的不适用死刑是指既不适用死刑立即执行,也不适用死刑缓期2年执行。 故选项C错误,选项B正确。

第10题:

2000年7月某日,被告人王某、李某、张某在某公园售票处商定,由李某负责望风,王某、张某混入购票的人群行窃。后王某、张某挤入购票人群,王某窃得一游客钱包(内有人民币200余元),欲逃离现场时,被发现。民警胡某与几名群众即上前抓捕王某、张某。王某向东逃离200余米后,掏出随身携带的尖刀刺破胡某主动脉,致胡某因急性失血性休克死亡,王某逃走。张某向西逃离100余米后,被群众抓获。李某则乘乱逃走。后王某、李某均被抓获。
问:(1)王某、李某、张某的行为是否构成共同犯罪?
(2)王某、李某、张某的行为构成什么罪?为什么?


答案:
解析:
(1)王某、李某、张某不构成共同犯罪。共同犯罪是两人以上共同故意犯罪,即行为人的行为必须是犯罪行为。本案中,王某、李某、张某有共同盗窃的故意,但是王某仅仅窃得人民币200元,没有达到数额较大的标准(根据司法解释,盗窃罪数额较大的标准是500元至2000元),所以不符合盗窃罪的构成要件,不成立盗窃罪。王某、李某、张某共同盗窃的行为仅仅是违反治安管理法规的一般违法行为,不构成犯罪。所以,“王某、李某、张某的行为不是共同犯罪行为。
(2)王某构成抢劫罪。根据我国刑法规定,犯盗窃、诈骗、抢夺罪,为窝藏赃物、抗拒抓捕或者毁灭罪证而当场使用暴力或者以暴力相威胁的,依照抢劫罪定罪处罚。行为人必须实施了盗窃、诈骗、抢夺任何一种犯罪行为,这是适用本条的前提。实施的上列行为虽未达到数额较大,但是,如果当场使用暴力或者以暴力相威胁,情节严重的,仍可以按照抢劫罪论处。本案中王某实施盗窃的行为虽然没有构成犯罪,但其暴力行为情节严重,所以应当按照抢劫罪定罪处罚。根据我国刑法的规定,抢劫致人重伤、死亡的应当按照抢劫罪定罪处罚,不另外成立其他罪名。所以,王某仅仅成立抢劫罪一罪。
考查要点是共同犯罪的成立条件以及抢劫罪。抢劫罪是历年来法律硕士考试案例分析题必考的题目,它涉及转化犯以及加重构成问题!也是司法实践中常发多发的案件,所以在学习的过程中应当对抢劫罪予以充分的重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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