卷一

多选题关于本案的办理,下列选项正确的是(  )。[2014年真题]A在对黄某作出附条件不起诉决定、对吴某作出不起诉决定时,必须达成刑事和解B检察院对黄某作出附条件不起诉决定、对吴某作出不起诉决定时,可要求他们向赵某赔礼道歉、赔偿损失C在附条件不起诉考验期内,检察院可将黄某移交有关机构监督考察D检察院对黄某作出附条件不起诉决定,对吴某作出不起诉决定后,均应将相关材料装订成册,予以封存

题目
多选题
关于本案的办理,下列选项正确的是(  )。[2014年真题]
A

在对黄某作出附条件不起诉决定、对吴某作出不起诉决定时,必须达成刑事和解

B

检察院对黄某作出附条件不起诉决定、对吴某作出不起诉决定时,可要求他们向赵某赔礼道歉、赔偿损失

C

在附条件不起诉考验期内,检察院可将黄某移交有关机构监督考察

D

检察院对黄某作出附条件不起诉决定,对吴某作出不起诉决定后,均应将相关材料装订成册,予以封存

如果没有搜索结果,请直接 联系老师 获取答案。
如果没有搜索结果,请直接 联系老师 获取答案。
相似问题和答案

第1题:

多选题
关于本案证据,下列选项正确的是(  )。[2017年真题]
A

侦查机关制作的失窃药材清单是书证

B

为查实销赃情况而从通信公司调取的通话记录清单是书证

C

甲将部分销赃所得10万元存入某银行的存折是物证

D

因部分失窃药材不宜保存而在法庭上出示的药材照片是物证


正确答案: C,D
解析:
物证是指证明案件真实情况的一切物品和痕迹,书证是指以记载的内容和反映的思想来证明案件真实情况的书面材料或其他物质材料。
A项,侦查人员对案发现场勘验并制作的失窃药材清单是勘验笔录的范畴。勘验笔录,是指办案人员对与犯罪有关的场所、物品、尸体等进行勘查、检验后所作的记录。
BC两项,通话记录与存折均是以其内容来证明待证事实,属于书证
D项,因部分失窃药材不宜保存而在法庭上出示的药材照片,这种照片是以其内容证明案件真实情况,因而属于书证

第2题:

多选题
中国甲公司与英国乙公司签订一份商事合同,约定合同纠纷适用英国法。合同纠纷发生4年后,乙公司将甲公司诉至某人民法院。英国关于合同纠纷的诉讼时效为6年。关于本案的法律适用,下列哪些选项是正确的?(  )[2017年真题]
A

本案的诉讼时效应适用中国法

B

本案的实体问题应适用英国法

C

本案的诉讼时效与实体问题均应适用英国法

D

本案的诉讼时效应适用中国法,实体问题应适用英国法


正确答案: A,C
解析:
《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第41条规定,当事人可以协议选择合同适用的法律。第7条规定,诉讼时效,适用相关涉外民事关系应当适用的法律。本题中,中国甲公司与英国乙公司约定合同纠纷适用英国法,因此该案的诉讼时效与实体问题均应适用英国法

第3题:

(2006年真题)甲教唆乙杀丁,丙知情后,给乙提供一把匕首,乙将丁杀害.关于本案,下列说法中正确的是(  ).
A.本案的共同犯罪是复杂共同犯罪
B.本案的共同犯罪是必要共同犯罪
C.甲、乙一般可以认定为主犯
D.丙一般可以认定为从犯


答案:A,C,D
解析:
解析:本题考查共同犯罪.从共同犯罪的分类看,以共同犯罪人有无分工为标准,可分为简单共同犯罪和复杂共同犯罪;以对构成该犯罪法律上是否有主体数量上的限制为标准分为必要的共同犯罪和任意的共同犯罪.题目所述是复杂的共同犯罪,是任意的共同犯罪.从共同犯罪人的种类及刑事责任上看,教唆犯一般情况下是主犯,但被教唆犯罪的人是主犯还是从犯,要根据具体情况而定.至于帮助犯一般情况下都是从犯.题中甲是教唆犯,乙是被教唆实施故意杀人,故甲、乙都是主犯,而丙只提供一把匕首,是帮助犯、从犯.对本题中所考共同犯罪人的种类及刑事责任,还应该特别注意共同犯罪中行为的种类包括实行行为、帮助行为、组织行为、教唆行为、共谋行为,但不是一一对应相应的共犯类型,共犯可分为主犯、从犯、胁从犯、教唆犯,因此要注意它们间的相互交叉相互联系.

第4题:

多选题
甲举枪射击乙,但因没有瞄准而击中丙,致丙死亡。关于本案,下列哪些选项是正确的?(  )[2006年真题]
A

甲的行为属于打击错误

B

甲的行为属于同一犯罪构成内的事实认识错误

C

甲构成故意杀人(既遂)罪

D

甲构成故意杀人(未遂)罪与过失致人死亡罪


正确答案: B,A
解析:
事实认识错误是指行为人认识的事实与实际发生的事实虽然不一致,但没有超出同一犯罪构成的范围,即行为人只是在某个犯罪构成的范围内发生了对事实的认识错误。具体的事实错误主要包括对象错误、打击错误与因果关系的错误。
A项,刑法中的打击错误是指由于行为本身的差误,导致行为人所欲攻击的对象与实际受害的对象不一致,但这种不一致仍然没有超出同一犯罪构成。本题属于典型的打击错误
B项,刑法中的事实认识错误可以分为同一犯罪构成内的事实认识错误与不同犯罪构成内的事实认识错误。本题属于同一犯罪构成内的事实认识错误,因为无论是打死乙还是打死丙,都属于杀人罪。
CD两项,同一犯罪构成内的事实认识错误,并不阻却犯罪既遂的成立,甲构成故意杀人既遂

第5题:

多选题
李某从田某处购得一辆轿车,但未办理过户手续。在一次查验过程中,某市公安局认定该车系走私车,予以没收。李某不服,向省公安厅申请复议,后者维持了没收决定。李某提起行政诉讼。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  )[2009年真题]
A

省公安厅为本案的被告

B

田某不能成为本案的第三人

C

市公安局所在地的法院对本案有管辖权

D

省公安厅所在地的法院对本案有管辖权


正确答案: B,A
解析:
A项,《行政诉讼法》第26条第1、2款规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作出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是被告。经复议的案件,复议机关决定维持原行政行为的,作出原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和复议机关是共同被告;复议机关改变原行政行为的,复议机关是被告。本题中,李某不服某市公安局没收决定,向省公安厅申请复议,而省公安厅维持了某市公安局的没收决定,因此,应以原行政行为作出机关市公安局与复议机关省公安厅为共同被告。
B项,《行政诉讼法》第29条规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同被诉行政行为有利害关系但没有提起诉讼,或者同案件处理结果有利害关系的,可以作为第三人申请参加诉讼,或者由人民法院通知参加诉讼。人民法院判决第三人承担义务或者减损第三人权益的,第三人有权依法提起上诉。本案中,“走私车”的认定,与田某有直接的利害关系,田某可以成为本案的第三人。
CD两项,《行政诉讼法》第18条第1款规定,行政案件由最初作出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经复议的案件,也可以由复议机关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本案中,李某不服,向省公安厅申请复议,后李某提起行政诉讼,可以由最初作出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即市公安局)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也可以由复议机关(即省公安厅)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
【说明】原司法部答案为C,因法律变动,现答案为CD。

第6题:

单选题
王甲两岁,在幼儿园入托。一天,为幼儿园送货的刘某因王甲将其衣服弄湿,便打了王甲一记耳光,造成王甲左耳失聪。王甲的父亲拟代儿子向法院起诉。关于本案被告的确定,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  )[2009年真题]
A

刘某是本案唯一的被告

B

幼儿园是本案唯一的被告

C

刘某和幼儿园是本案共同被告

D

刘某是本案被告,幼儿园是本案无独立请求权第三人


正确答案: A
解析:
民事诉讼当事人,是指因民事权利义务发生争议,以自己的名义进行诉讼,要求法院行使民事裁判权的人。要求法院行使民事裁判权的人就是提起诉讼的人即原告,而被诉的相对人即被告。《侵权责任法》第40条规定,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在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学习、生活期间,受到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以外的人员人身损害的,由侵权人承担侵权责任;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未尽到管理职责的,承担相应的补充责任。刘某侵权致使未成年人王甲左耳失聪,王甲依法应当承担赔偿责任。而幼儿园由于未尽职责范围内的相关义务致使王甲遭受左耳失聪,应当承担相应的补充赔偿责任,即刘某和幼儿园是本案共同被告

第7题:

多选题
关于本案当事人的确定,下列选项正确的是(  )。[2009年真题]
A

王某是本案的唯一原告

B

王乙是本案的唯一被告

C

王乙与王丙应当是本案的被告,王甲不是本案的被告

D

王乙、王丙和王甲应当是本案的被告


正确答案: C,B
解析:
《民事诉讼法》第132条规定,必须共同进行诉讼的当事人没有参加诉讼的,人民法院应当通知其参加诉讼。本案中,每个子女都有赡养父母的义务,因此王某的三个子女都是必须共同进行诉讼的当事人,尽管王某只将王乙告上法庭,但法院依法应当追加王某的另两个子女为共同被告。即王某是本案的唯一原告,王乙、王丙和王甲应当是本案的被告。

第8题:

多选题
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后,关于仲裁委员会和仲裁庭可以自行决定的事项,下列选项正确的是(  )。[2013年真题]
A

指定某法院的王法官担任本案仲裁员

B

由一名仲裁员组成仲裁庭独任审理

C

依据当事人的材料和证据书面审理

D

简化裁决书,未写明争议事实


正确答案: B,C
解析:
A项,《贸仲规则》第26条规定,当事人从仲裁委员会提供的仲裁员名册中选定仲裁员。当事人约定在仲裁委员会仲裁员名册之外选定仲裁员的,当事人选定的或根据当事人之间的协议指定的人员经仲裁委员会主任依法确认后可以担任仲裁员、首席仲裁员或独任仲裁员。故仲裁员是由当事人选定的,而非仲裁委员会和仲裁庭可以自行决定的事项。
B项,《贸仲规则》第58条规定,除非当事人另有约定,适用简易程序的案件,依照本规则第28条的规定成立独任仲裁庭审理案件。仲裁委员会和仲裁庭有权自行决定由1仲裁员组成独任仲裁庭进行仲裁。
C项,《贸仲规则》第60条规定,仲裁庭可以按照其认为适当的方式审理案件,可以在征求当事人意见后决定只依据当事人提交的书面材料和证据进行书面审理,也可以决定开庭审理
D项,《贸仲规则》第49条规定,仲裁庭在裁决书中应写明仲裁请求、争议事实、裁决理由、裁决结果、仲裁费用的承担、裁决的日期和地点。当事人协议不写明争议事实和裁决理由的,以及按照双方当事人和解协议的内容作出裁决书的,可以不写明争议事实和裁决理由。仲裁庭有权在裁决书中确定当事人履行裁决的具体期限及逾期履行所应承担的责任。对于争议事实只有在当事人协议不写明和按照和解协议作出裁决的情况下,可不在裁决书中写明。

第9题:

多选题
关于法院宣判时应当向双方当事人告知的内容,下列选项正确的是(  )。[2011年真题]
A

上诉权利

B

上诉期限

C

上诉法院

D

判决生效前不得另行结婚


正确答案: D,A
解析:
《民事诉讼法》第148条第3款、第4款规定,人民法院在宣告判决时,应当告知当事人上诉权利上诉期限上诉的法院。宣告离婚判决时,还必须告知当事人在判决书发生法律效力前不得另行结婚

第10题:

单选题
看守所值班武警甲擅离职守,在押的犯罪嫌疑人乙趁机逃走,但刚跑到监狱外的树林即被抓回。关于本案,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  )[2010年真题]
A

甲主观上是过失,乙是故意

B

甲、乙是事前无通谋的共犯

C

甲构成私放在押人员罪

D

乙不构成脱逃罪


正确答案: D
解析:
A项,故意与过失的区别在于对危害结果的意志态度不同,故意对危害结果持不排斥态度,过失对危害结果持排斥态度。本题中,甲“擅离职守”是故意的,但对乙的逃跑是不知情的,其主观心态不是故意,而是过失。在押的犯罪嫌疑人乙出于脱逃的故意,实施脱逃的行为,乙主观上是故意
B项,共同犯罪是二人以上共同故意犯罪。由于甲是过失犯罪,乙是故意犯罪,二者不构成共同犯罪。
C项,根据《刑法》第400条的规定,私放在押人员罪是指司法工作人员故意私放在押人员情节严重的行为。失职致使在押人员脱逃罪是指司法工作人员由于严重不负责任,致使在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或者罪犯脱逃,造成严重后果的行为。本题中,甲是过失,因此不构成私放在押人员罪。甲作为看守所值班武警,擅离职守使乙趁机逃走,应当构成失职致使在押人员脱逃罪。
D项,脱逃罪的行为主体是依法被关押的罪犯、被告人及犯罪嫌疑人。本题中,乙实施脱逃的行为,其离开监狱时犯罪就已经成立,虽然出现很快被抓回这一最终结果,但不影响脱逃罪的成立。

更多相关问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