卷一

单选题现有一韩国法院的关于合同纠纷的判决在我国欲得到承认和执行,依照我国《民事诉讼法》的规定,韩国法院的判决才能得到我国的承认和执行,下列哪项条件不是必须符合的条件?( )A 韩国与我国缔结或者参加了国际条约或有互惠关系B 韩国法院判决的承认和执行不会损害我国的公共秩序C 韩国法院判决已经发生法律效力D 韩国法院适用了我国冲突规范所规定的准据法

题目
单选题
现有一韩国法院的关于合同纠纷的判决在我国欲得到承认和执行,依照我国《民事诉讼法》的规定,韩国法院的判决才能得到我国的承认和执行,下列哪项条件不是必须符合的条件?( )
A

韩国与我国缔结或者参加了国际条约或有互惠关系

B

韩国法院判决的承认和执行不会损害我国的公共秩序

C

韩国法院判决已经发生法律效力

D

韩国法院适用了我国冲突规范所规定的准据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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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题:

根据《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我匡法院在接受委托协助执行外国法院判决时,下列说法错误的是哪项( )

A.先要承认其效力,然后才交付执行

B.对外国法院判决只进行形式性审查

C.采取判决的方式承认效力,执行令的方式交付执行

D.依照我国民事诉讼法规定的程序执行


正确答案:C
【考点】外国法院判决的执行
【解析】《民事诉讼法》第266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法院对外国法院委托执行的已经确定的判决、裁决,应当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缔结或者参加的国际条约,或者按照互惠原则进行审查,认为不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的基本准则或者我国国家、社会利益的,裁定承认其效力,并且按照本法规定的程序执行。否则,应当退回外国法院。因此ABD项的表述都是正确的,C项中应是“采取裁定的方式承认外国法院判决的效力”,故是错误的。所以选C。

第2题:

简述我国拒绝承认与执行外国法院判决的条件。


参考答案:

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外国法院判决,我国人民法院可不予以承认与执行。
(1)依被请求国法律,裁决是由无管辖权的法院作出的。
(2)依请求国法律,裁决尚未生效,不能执行。
(3)败诉一方当事人未经合同传唤因而未能出庭参加诉讼,或当事人在缺乏诉讼行为能力时被剥夺了应有的代理或答辩的可能性。
(4)被请求国法院对于同一当事人之间就同一诉讼标的的案件已作出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
(5)判决的承认与执行有损被请求国国家主权、安全或公共利益。


第3题:

关于中国法院承认与执行外国法院判决的下列表述不正确的有:( )

A.中国法院承认与执行外国法院判决的依据是我国与该国缔结或参加的国际条约或者互惠原则

B.在承认与执行外国法院判决的程序问题上,中国法院不需做出实质性审查后发给执行令

C.如果某国与我国既无条约关系也不存在互惠关系时,当事人可以向我国法院起诉,由有管辖权的法院做出判决并予以执行

D.在我国受理承认和执行外国法院判决的法院为被执行人住所地或财产所在地的基层人民法院


正确答案:D
46.答案: D 考点:国际司法协助讲解:对于向我国法院申请承认和执行的外国法院判决或裁定,无论是由当事人直接申请还是由外国法院请求,我国法院都必须依照我国与该国缔结或参加的国际条约的规定,或者互惠原则进行审查,所以A项正确。我国承认和执行外国法院判决在程序上采用形式审查的方式而不是实质性审查,所以B项正确;如果某国与我国既无条约关系也不存在互惠关系时,我国对该外国法院的判决是不予承认与执行的,此种情况下,当事人可以向我国法院起诉,由有管辖权的法院做出判决并予以执行,所以C项正确。在我国受理承认和执行外国法院判决的法院为被执行人住所地或财产所在地的中级人民法院,所以D项错误。

第4题:

甲是西班牙公民,1998年甲在西班牙某法院向中国公民乙提起侵权之诉,2001年底西班牙法院作出终局判决。2002年西班牙法院依据我国和西班牙缔结的《中国和西班牙关于民事、商事司法协助的条约》,向我国法院提出申请承认与执行该判决时、

A、我国法院应当根据《中国和西班牙关于民事、商事司法协助的条约》进行实质性审查
B、如果我国法院在对承认与执行该外国法院判决的申请审查后,发现该判决具有不予承认与执行的情形,则应当判决驳回申请
C、我国法院采取执行令的方式交付执行
D、如果2001年乙在国内法院就相同争议已经提起诉讼,则我国法院对该判决不予承认与执行

答案:C,D
解析:
根据《民事诉讼法》和有关条约的规定,我国法院在接受委托协助执行外国法院判决时,既不对其作实质性审查,也不需要当事人就原判决的执行重新提出一个诉讼,只要根据法定条件进行形式审查,并认定符合执行要求的,即可作出裁定,承认其效力,发出执行令交付执行;如果我国法院在对承认与执行外国法院判决的申请或请求进行审查之后,发现具有我国有关法律或条约中规定的不予承认与执行的情形,则可裁定(而非判决)驳回申请,因此C项正确,A、B项错误。此外根据我国参加或缔结的国际条约或国内立法的规定,外国法院裁定、判决的承认与执行须具备以下条件:(1)外国法院判决已经发生法律效力;(2)判决作出国与我国存在条约或互惠关系;(3)外国法院具有管辖权;(4)诉讼程序公正、合法;(5)不存在诉讼竞合;(6)承认与执行外国法院判决不违背我国公共秩序。本题D选项是“诉讼竞合”的情形,故对该判决不予承认与执行,是正确选项。

第5题:

甲国秋叶公司在该国法院获得一项胜诉的判决,并准备向中国法院申请执行。根据我国现行法律,下列哪些选项是正确的?(    )

该判决可以由当事人直接向我国有管辖权的法院申请执行

该判决可以由甲国法院依照该国与我国缔结或共同参加的国际条约的规定向我国有管辖权的法院申请执行

对外国法院判决效力的承认,我国采取裁定方式

对与我国缔结司法协助条约的国家的法院判决,我国法院均应予以执行

  


诉意见318、当事人向有管辖权的中级法院申请承认和执行外国法院作出的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的,如果该法院所在国与中国没有缔结或者共同参加国际条约,也没有互惠关系的,当事人可以向法院起诉,由有管辖权的法院作出判决,予以执行。]
319、与我国没有司法协助协议又无互惠关系的国家的法院,未通过外交途径,直接请求我国法院司法协助的,我国法院应予退回,并说明理由。

第6题:

简述我国关于承认与执行外国法院判决的条件的规定。


参考答案:

我国《民事诉讼法》第267条和第268条规定,我国承认和执行外国法院判决应符合下列条件:
(1)该外国判决已经生效;
(2)该判决作出国与我国存在条约或互惠关系;
(3)该外国判决不违反我国法律的基本原则或者国家主权、安全、社会公共利益。


第7题:

我国法院判决后,我国能否承认加拿大的法院作出的判决?


参考答案:

不能,按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306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法院和外国法院都有管辖权的案件,一方当事人向外国法院起诉,而另一方当事人向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法院起诉的,人民法院可以予受理。判决后,外国法院申请或当事人请求人民法院承认和执行外国法院对本案作出判决,裁定的,不予准许;但双方共同参加或者签订的国际条约另有规定的除外。“本案不存在该条关于但书内容的规定,应按一般情况处理,即不予承认。


第8题:

现有一德国法院的判决在我国欲得到承认和执行,依照我国民事诉讼法的规定必须符合下列哪些条件,德国法院的判决才能得到我国的承认和执行? 

A.德国法院适用了我国冲突规范所规定的准据法 

B.德国法院判决的承认和执行不会损害我国的公共秩序 

C.德国法院判决已经发生法律效力 

D.德国与我国缔结或者参加了国际条约或有互惠关系

 


BCD

  解析:依据《民诉法》267条、第268条和《民诉法意见》第306条的规定,外国法院的判决在我国获得承认和执行的法律要件是:(1)判决做成国与我国存在条约或互惠原则;(2)判决的承认与执行不损害我国的主权、安全、社会公共利益;(3)根据我国《民诉法》及我国缔结和参加的条约,判决做成国法院对案件有管辖权;(4)判决已经发生法律效力;(5)外国法院审理案件的诉讼程序公正;(6)不存在“诉讼竞合”,即对同一诉讼标的,我国法院未做出过判决,也未执行过第三国法院的判决;(7)请求承认的外国判决必须公正。所以,本题中,德国法院的判决欲得我国的法院的承认和执行,必须满足上述要求,选项BCD正确。

 

第9题:

共用题干

依照我国法律的有关规定,若法国法院的判决要在我国得到承认与执行,需要满足以下哪些条件?()
A、法国法院的判决已经发生法律效力
B、法国法院判决的承认和执行不会损害我国的公共秩序
C、法国与我国缔结或者参加了国际条约或者有互惠关系
D、法国法院适用了我国冲突规范所规定的准据法

答案:A,B,C
解析:
【考点】涉外民事诉讼的期间。详解:根据《民事诉讼法》第268条的规定,被告在我国领域内没有住所的,法院应当将起诉状副本送达被告,并通知被告在收到起诉状副本后30天内提出答辩状。被告申请延期的,是否准许,由法院决定。另外,在我国领域内没有住所的当事人的上诉期、被上诉人的答辩期也都是30天,并且经法院准许还可以延长。而且,法院审理涉外案件的期间不受国内案件审理期间的限制。


【考点】诉讼文书的送达。详解:我国《民事诉讼法》第267条规定:我国法院对于在我国领域内没有住所的当事人送达文书可以采用下列方式:(1)我国缔结或参加的国际条约规定的方式;(2)通过外交途径送达;(3)委托我国驻受送达人所在国的使领馆向我国公民送达;(4)向受送达人委托的有权代其接受送达的诉讼代理人送达;(5)向受送达人在我国领域内设立的代表机构或有权接受送达的分支机构、业务代办人送达;(6)受送达人所在国允许邮寄送达的,可以邮寄送达,自邮寄之日起满3个月,送达回证没有返回,但根据各种情况足以认定已经送达的,期间届满之日视为送达。并且,根据2002年6月22日生效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向外国公司送达司法文书能否向其驻华代表机构送达并适用留置送达问题的批复》的规定,人民法院向外国公司的驻华代表机构送达诉讼文书时,可以适用留置送达的方式。因为根据《海牙送达公约》第1条的规定,在所有民事或商事案件中,如有须递送司法文书或司法外文书以便向国外送达的情形,才应适用本公约。受送达人在中国设立有代表机构时,已不属于适用公约的情形。至于外国法院向在我国的受送达人送达,应当根据该国与我国缔结或共同参加的条约所规定的途径送达;没有条约关系的,按外交途径送达;外国驻我国使领馆可以向其本国公民送达文书,但不得违反我国法律,并不得采取强制措施。


【考点】司法协助问题。详解:司法协助的提出,一般通过四种途径,即外交途径、使领馆途径、法院途径和中央机关途径。


【考点】外国法院判决的承认与执行。详解:依照《民事诉讼法》第282条的规定,承认和执行外国法院判决的条件可以概括为:(1)该国与我国存在条约关系或者互惠关系;(2)该判决发生了法律效力;(3)判决不违背我国的公共秩序。对于该外国法院是否适用了我国冲突规范所规定的准据法并没有要求。因此本题的答案为A、B、C项。

第10题:

根据我国《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我国法院在接受委托协助执行外国法院判决时,下列做法正确的是哪几项?( )


A.先要承认其效力,然后才交付执行

B.对外国法院判决只进行形式性审查

C.采取判决的方式承认效力,执行令的方式交付执行

D.依照我国《民事诉讼法》规定的程序执行

答案:A,B,D
解析:
。本题考查国际民商事争议的解决____外 国法院判决的承认与执行。我国《民事诉讼法》第282 条规定,人民法院对申请或者请求承认和执行的外国 法院作出的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缔结或者参加的国际条约,或者按照互惠原则进行审查后,认为不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的基本准则或者国家主权、安全、社会利益的,裁定承认其效力,需要执行的,发出执行令,依照本法的有关规则执行。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的基本原则或者国家主权、安全、社会公共利益的,不予承认和执行,ABD 正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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