卷一

多选题关于本案的被告和管辖,下列说法不正确的有(  )。[2012年真题改编]A被告为乙县药监局,由乙县法院管辖B被告为乙县药监局,甲市中级法院对此案有管辖权C被告为乙县政府,乙县法院对此案有管辖权D被告为乙县政府,由甲市中级法院管辖

题目
多选题
关于本案的被告和管辖,下列说法不正确的有(  )。[2012年真题改编]
A

被告为乙县药监局,由乙县法院管辖

B

被告为乙县药监局,甲市中级法院对此案有管辖权

C

被告为乙县政府,乙县法院对此案有管辖权

D

被告为乙县政府,由甲市中级法院管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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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似问题和答案

第1题:

下列关于诉讼地域管辖的规定中,说法不正确的是( )。

A.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签订地法院管辖

B.因保险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者保险标的物所在地法院管辖

C.因票据纠纷提起的诉讼,由票据支付地或者被告住所地法院管辖

D.因侵权行为提起的诉讼,由侵权行为地(包括侵权行为实施地、侵权结果发生地)或者被告住所地法院管辖


正确答案:A
本题考核诉讼地域管辖的规定。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法院管辖。

第2题:

(2001年考试真题)民事案件的一般地域管辖通常实行原告就被告原则,即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

A.正确

B.错误


正确答案:A
解析:本题考查重点是对“诉讼的一般地域管辖”的掌握。一般地域管辖,是按照当事人所在地与法院辖区的隶属关系来确定案件管辖法院。通常实行“原告就被告”原则,即由被告住所地法院管辖,原告向被告住所地法院起诉。因此,本题说法正确。

第3题:

某铁路扳道工,夜间值班,但吃晚饭时喝多了酒,结果忘记扳道,致使两列火车相撞,造成重大事故。那么关于本案的管辖,以下说法错误的有:( )。

A.本案可以由地方法院管辖

B.本案只能由地方法院管辖

C.本案未必由铁路运输法院管辖

D.本案只能由铁路运输法院管辖


正确答案:ABC
铁路运输法院管辖的刑事案件主要是:铁路运输系统公安机关负责侦破的刑事案件,以及与铁路运输有关的经济犯罪等案件。铁路运输系统公安机关负责侦破的刑事案件包括:危害和破坏铁路交通和安全设施的犯罪案件,在火车上发生的犯罪案件,铁路职工违反规章制度,玩忽职守造成严重后果的犯罪案件等。本案属于“违反铁路规章制度造成重大事故或严重后果的案件”,属于铁路运输法院的管辖范围,因此只有D正确。ABC都错误。

第4题:

(四)县安监局认定某国际物流公司经营的危险品仓库系违法经营,予以罚款100 万元,A 不服,向市安监局申请复议,在市局作出罚款120 万元决定后向法院提起诉讼,法院审理认为该国际物流公司属于合法经营。请回答第题。

关于此案的诉讼,下列说法正确的是:

A.被告为县安监局和市安监局
B.被告为市安监局
C.县安监局所在地的法院对本案有管辖权
D.市安监局所在地的法院对本案有管辖权

答案:B,C,D
解析:
①本案中复议机关改变了原行政行为的,复议机关是被告,所以本案的被告是复议机关,即市安监局,所以A 选项表述错误,不当选,B 选项表述正确,当选。②本案是经过复议的案件,原机关所在地法院和复议机关所在地法院都有管辖权,所以本案县安监局所在地和市安监局所在地的法院都有管辖权。所以CD 选项表述正确,当选。综上,本题的正确答案是BCD。

第5题:

关于特殊地域管辖,下列说法正确的是:()

A:特殊地域管辖都是共同管辖
B:对当事人而言,特殊地域管辖都是选择管辖
C:特殊地域管辖都是合并管辖
D:大多数特殊地域管辖的案件的管辖法院都有被告住所地法院

答案:A,B,D
解析:
【考点】特殊地域管辖、共同管辖。详解:本题主要考查考生对特殊地域管辖的特点的掌握,同时还考查考生是否能够区别共同管辖和合并管辖。要注意,共同管辖是指两个以上的法院都有管辖权。而合并管辖,又称牵连管辖,是指对某个案件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可以一并审理与该案有牵连的其他案件。所以,C项错误。

第6题:

某药厂以本厂过期药品作为主原料,更改生产日期和批号生产出售。甲市乙县药监局以该厂违反《药品管理法》第49条第1款关于违法生产药品规定,决定没收药品并处罚款20万元。药厂不服向县政府申请复议,县政府依《药品管理法》第49条第3款关于生产劣药行为的规定,决定维持处罚决定。药厂起诉。 请回答第97—98题。 关于本案的被告和管辖,下列说法正确的有: A.被告为乙县药监局,由乙县法院管辖 B.被告为乙县药监局,甲市中级法院对此案有管辖权 C.被告为乙县政府,乙县法院对此案有管辖权 D.被告为乙县政府,由甲市中级法院管辖


正确答案:D
答案暂无

第7题:

关于管辖权异议,下列说法正确的是

A.当事人可以对级别管辖和地域管辖提出管辖权异议,法院审查管辖权异议成立的,应当裁定将案件移送有管辖权的法院
B.当事人应当在提交答辩状期间提出管辖权异议,当事人不提出管辖权异议,并应诉答辩的,视为受诉人民法院有管辖权,但违背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的除外
C.当事人对管辖权异议裁定不服的,可以申请复议一次
D.原告起诉被告,某基层法院受理案件后被告提出管辖权异议,法院裁定驳回被告的管辖权异议,被告提起上诉,此时原告向该基层法院申请撤诉,本案应当由基层法院裁定准许撤诉,中院对管辖权问题不再处理

答案:A,B,D
解析:
A选项中被告认为受诉法院没有管辖权的,可以在提交答辩状期间提出管辖权异议,此处包括受诉法院在级别管辖和地域管辖上没有管辖权,法院经审查,管辖权异议成立的,则说明受诉法院没有管辖权,立案错误,即应当通过移送管辖的方式纠正错误立案,该表述正确。 B选项考查管辖权异议的提出时间以及应诉管辖。管辖权异议应当在提交答辩状期间提出,在提交答辩状期间,被告不提出管辖权异议,并应诉答辩的,视为受诉人民法院有管辖权,但违背级别管辖和地域管辖的除外,此即应诉管辖,B选项正确。 C选项考查管辖权异议的救济,对管辖权异议裁定不服的,当事人可以通过上诉方式救济,而不是复议。在民事诉讼中,可以上诉的裁定有三:不予受理、驳回起诉和管辖权异议。注意:在民事诉讼中对管辖权异议裁定不服的,应当通过上诉方式救济;而在民事执行中,对管辖权异议裁定不服的,应当通过上级复议的方式进行。 D选项考查在管辖权异议裁定作出前,原告申请撤回起诉,受诉法院准许撤回起诉的,对管辖权异议不再审查,在准许撤诉裁定书中一并写明。其原理在于原告撤回起诉法院准许的,法院即不再对案件进行审理,既然不再对案件进行审理,故此时处理案件应由谁管辖没有任何意义,徒增司法资源的浪费,故直接裁定准许撤诉,不再对管辖权问题进行处理,表述正确。D选项存在两个问题可能令考生比较疑惑,一是考生认为此时一审法院已经作出了管辖权异议裁定,还能适用这个规定吗 此时虽然一审法院作出了管辖权异议裁定,但当事人对此提出上诉,故管辖权异议裁定尚未生效,此时案件仍处于管辖权异议审查期间,原告撤诉的,无需继续对管辖权问题作出处理。二是考生认为此时当事人已经上诉,案件已经在二审,不是应当由二审法院裁定准许撤诉吗 值得注意的是当事人对管辖权提出异议,此时法院停止对案件进行实体审理,基层法院作出管辖权异议裁定后当事人提出上诉,仅仅是管辖权问题进入二审,此时案件本身仍然在一审,尚未进入实体审理,故应当向基层法院申请撤诉,并由基层法院作出准许撤诉裁定。

第8题:

请分析本案中法院驳回被告的管辖异议的理由。


参考答案:

海淀区法院驳回了被告的管辖异议,理由主要有三点:
第一、任何人在任何时间任何地点通过主机接触(包括浏览、复制)该主页内容,必须经过设置在瑞得(集团)公司住所地的服务器及硬盘。鉴于瑞得基于其主页被复制侵权这一理由提起诉讼,因此本*区应视为侵权行为实施地。
第二、瑞得不但诉称东方公司复制其主页这一特定的行为,而且还诉称该行为的直接后果是东方公司的主页为访问者所接触。鉴于我国目前的联网主机和用户集中分布于本*区等一些特定的地区,因此,本*区亦应视为侵权结果发生地。
第三、东方公司在提出管辖异议的同时,并未举证证明瑞得的主页内容是瞬间存在的或处于不稳定状态。


第9题:

新世纪劳务派遣公司派遣员工邓某到亚泰公司担任技术测试员,某次亚泰公司派遣邓某到用户路某家测试新设备,邓某态度不好和路某发生口角,并将路某打伤。路某依法向法院提起诉讼。关于本案,下列说法中正确的有( )。

A、本案的被告是亚泰公司
B、本案的被告是邓某和亚泰公司
C、本案的被告是邓某、亚泰公司和新世纪公司
D、若路某起诉新世纪公司,新世纪公司和亚泰公司列为共同被告
E、若有其他共同被告的,人民法院应当主动追加

答案:A,D,E
解析:
本题考核必要共同诉讼。在劳务派遣期间,被派遣的工作人员因执行工作任务造成他人损害的,以接受劳务派遣的用工单位为当事人。当事人主张劳务派遣单位承担责任的,该劳务派遣单位为共同被告。由此可知,劳动者邓某不是当事人。所以选项B、C错误。

第10题:

共用题干
某药厂以本厂过期药品作为主原料,更改生产日期和批号生产出售。甲市乙县药监局以该厂违反《药品管理法》第49条第1款关于违法生产药品规定,决定没收药品并处罚款20万元。药厂不服向县政府申请复议,县政府依《药品管理法》第49条第3款关于生产劣药行为的规定,决定维持处罚决定。药厂起诉。请回答第97~98题。

关于本案的被告和管辖,下列说法正确的有:
A:被告为乙县药监局,由乙县法院管辖
B:被告为乙县药监局,甲市中级法院对此案有管辖权
C:被告为乙县政府,乙县法院对此案有管辖权
D:被告为乙县政府,由甲市中级法院管辖

答案:D
解析:
【考点】被告;管辖法院【详解】《行政诉讼法》第25条规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是被告。经复议的案件,复议机关决定维持原具体行政行为的,作出原具体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是被告;复议机关改变原具体行政行为的,复议机关是被告。本案中的复议机关乙县政府改变了被申请人乙县药监局的原具体行政行为,所以本案的被告应当是乙县政府,A、B选项错误。对于“改变原具体行政行为”的认定——根据《行诉法解释》第7条规定,复议决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行政诉讼法规定的“改变原具体行政行为”:(1)改变原具体行政行为所认定的主要事实和证据的;(2)改变原具体行政行为所适用的规范依据且对定性产生影响的;(3)撤销、部分撤销或者变更原具体行政行为处理结果的。本案中的复议机关改变了原具体行政行为,属于前述第(2)项规定的情形——“改变原具体行政行为所适用的规范依据且对定性产生影响”,因为原具体行政行为认定该药厂违反《药品管理法》第49条第1款关于违法生产药品规定,而复议机关县政府却认定该药厂违反《药品管理法》第49条第3款的规定属于生产劣药行为。虽然结果相同,但仍属于改变原具体行政行为。《行政诉讼法》第17条规定,行政案件由最初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经复议的案件,复议机关改变原具体行政行为的,也可以由复议机关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行政案件管辖若干问题的规定》第1条第1项规定,被告为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的第一审行政案件,应当由中级人民法院管辖(但以县级人民政府名义办理不动产物权登记的案件可以除外)。所以本案最终的管辖法院应当确定为D选项所在地的甲市中级人民法院管辖。D选项正确当选。综上,本题正确答案为D。
【考点】举证责任;审理对象;证人;定案依据【详解】A选项错误。《行政诉讼法》第5条规定,人民法院审理行政案件,对具体行政行为是否合法进行审查。行政诉讼中人民法院审查的是被诉具体行政行为——本案中为没收药品并处罚款20万的合法性,而不直接审查药厂行为的合法性。A选项的表述将两者至于同等的地位是错误的。关于B选项,依据《行诉证据规定》第6条的规定,原告可以提供证明被诉具体行政行为违法的证据。原告提供的证据不成立的,不免除被告对被诉具体行政行为合法性的举证责任。B选项正确。关于C选项,在本案庭审过程中,药厂要求证人出庭作证的,法院不予准许没有任何法律依据。相反,《行诉证据规定》第43条规定,当事人申请证人出庭作证的,应当在举证期限届满前提出,并经人民法院许可。人民法院准许证人出庭作证的,应当在开庭审理前通知证人出庭作证。故C选项错误。关于D选项,法院对本案的裁判,应当以证据证明的案件事实为依据,其依据为《行诉证据规定》第35条规定,人民法院裁判行政案件,应当以证据证明的案件事实为依据。故D选项正确。综上,本题正确答案为B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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