卷一

单选题甲、乙、丙三人共同进行抢劫,甲被人民法院判处死刑,乙、丙二人被判处有期徒刑。关于本案的程序,下列观点正确的是(  )。A 对甲的死刑复核期间,乙丙部分判决裁定肯定不发生法律效力B 对甲的死刑复核期间,乙丙部分判决裁定发生法律效力则可以直接执行C 复核的法院发现对其他被告人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确有错误时,可以直接改判D 最高人民法院或者高级人民法院复核时,应当只对甲的死刑部分进行审查

题目
单选题
甲、乙、丙三人共同进行抢劫,甲被人民法院判处死刑,乙、丙二人被判处有期徒刑。关于本案的程序,下列观点正确的是(  )。
A

对甲的死刑复核期间,乙丙部分判决裁定肯定不发生法律效力

B

对甲的死刑复核期间,乙丙部分判决裁定发生法律效力则可以直接执行

C

复核的法院发现对其他被告人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确有错误时,可以直接改判

D

最高人民法院或者高级人民法院复核时,应当只对甲的死刑部分进行审查

如果没有搜索结果,请直接 联系老师 获取答案。
如果没有搜索结果,请直接 联系老师 获取答案。
相似问题和答案

第1题:

甲为了抢劫乙的机动车,用刀将乙刺成重伤。甲的朋友丙刚好路过此地,甲向丙告知了事情的经过,并让丙协助其将乙的机动车开走,丙照办。下列说法正确的是:( )

A.二人的行为不构成共同犯罪

B.二人的行为构成抢劫罪的共犯

C.二人对乙重伤的结果都要承担刑事责任

D.甲的行为成立抢劫罪,丙的行为不构成犯罪


正确答案:B
8.答案: B 考点:抢劫罪的事中共犯讲解:所谓事中的共犯是指,先行为人已实施一部分实行行为,后行为人以共同犯罪的意思参与实行或者提供帮助,后行为人就其参与后的行为与先行为人构成共同犯罪,但后行为人对其参与之前的先行为人造成的结果并不承担责任。本题中,甲与丙构成抢劫罪的共同犯罪,但丙不对故意伤害行为承担刑事责任,只有甲对乙的伤害行为承担刑事责任。

第2题:

甲唆使乙盗窃丙的财物,乙为抗拒抓捕而当场使用暴力致使丙死亡。对此,下列说法正确的是( )。
A.甲、乙构成抢劫罪的共犯 B.甲构成盗窃罪
C.乙构成抢劫罪 D.对甲而言,被教唆人乙没有犯被教唆的罪


答案:B,C
解析:
【详解】
共同犯罪是二人以上共同故意犯罪,必须具有共同犯罪的故意和行为。甲乙两人在盗窃范围内有共同犯罪的故意和行为,但在抢劫范围内没有共同犯罪的故意和行为,甲不成立抢劫罪。故选BC。

第3题:

下列哪些二审案件依法应当开庭审理?()

A.甲犯贪污罪被一审判处有期徒刑五年,检察院认为量刑较轻而抗诉的

B.乙犯伤害罪被一审判处无期徒刑,乙上诉的

C.丙犯抢劫罪被一审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丙对事实、证据无异议,以量刑过重为由上诉的

D.丁犯杀人罪被一审判处死刑立即执行,丁上诉的


正确答案:AD
[考点]二审开庭审理的情形[解析]根据《刑事诉讼法》第187条第1款规定: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上诉案件,应当组成合议庭,开庭审理。合议庭经过阅卷,讯问被告人、听取其他当事人、辩护人、诉讼代理人的意见,对事实清楚的,可以不开庭审理。对人民检察院抗诉的案件,第二审人民法院应当开庭审理。又《刑诉解释》第253条规定:对上诉案件,应当组成合议庭,开庭审理。经过阅卷,讯问被告人,听取其他当事人、辩护人、诉讼代理人的意见后。合议庭认定的事实与第一审认定的没有变化,证据充分的,可以不开庭审理。对人民检察院抗诉的案件,第二审人民法院应当开庭审理。选项A检察院抗诉,第二审人民法院应当开庭审理。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死刑第二审案件开庭审理程序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本题中以下简称《规定》)第2条规定:第二审人民法院审理第一审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的被告人上诉的案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开庭审理:(1)襁告人或者辩护人提出影响定罪量刑的新证据,需要开庭审理的;(2)具有《刑事诉讼法》第187条规定的开庭审理情形的。人民检察院对第一审人民法院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提出抗诉的案件,第二审人民法院府当开庭审理。因此选项C只县以量刑过重为由上诉,而对事实、证据无异议,不属于上述情形之一,本案可以不开庭审理。选项C不应当选。根据《规定》第1条规定:第二审人民法院审理第一审判处死刑立即执行的被告人上诉、人民检察院抗诉的案件,应当依照法律和有关规定开庭审理。也就是说,第二审法院审理死刑立即执行上诉、抗诉案件,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开庭审理。选项D正确。选项B中乙被判处无期徒刑,并且人民检察院没有提起抗诉。不属于上述二审应当开庭审理的范围。如果在经过阅卷,讯问被告人,听取其他当事人、辩护人、诉讼代理人的意见后,合议庭认定的事实与第一审认定的没有变化,证据充分的,可以不开庭审理。选项B不应当选。[难度系数]**

第4题:

甲、乙、丙三人共同进行抢劫,甲被人民法院 判处死刑,乙、丙二人被判处有期徒刑。关于本案的程序,下列观点正确的是:( )
A.对甲的死刑复核期间,乙、丙部分判决裁定肯定不发生法律效力
B.对甲的死刑复核期间,乙、丙部分判决裁定发生法律效力则可以直接执行
C.复核的法院发现对其他被告人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确有错误时,可以直接改判
D.复核的人民法院,应当只对甲的死刑部分进行审查


答案:B
解析:
。《刑诉解释》第287条规定,共同犯罪案件 中,部分被告人被判处死刑的,最高人民法院或者高级 人民法院复核时,应当对全案进行审查,但不影响对其 他被告人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的执行;发现 对其他被告人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确有错误时,可以指令原审人民法院再审。

第5题:

甲、乙、丙一同抢劫丁,在抢劫过程中,甲、乙主张杀掉丁灭口,而丙不作声,后甲、乙将丁杀害,在此过程中丙一直旁边协助制服丁并望风。后案发,经一审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后,对甲、乙二人均以抢劫罪判处死刑立即执行、故意杀人罪判处死刑立即执行,数罪并罚后,判决死刑立即执行,对丙以抢劫罪、故意杀人罪判处死刑缓期两年执行。一审判决后,甲、乙、丙均没有提起上诉,检察院也没有提起抗诉。
在案件核准过程中,如出现下列情况,则最高人民法院应当如何处理本案?( )查看材料

A.最高人民法院复核后,认为对甲死刑判决的案件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的,应当对全案裁定不予核准,并撤销原判,发回重新审判
B.最高人民法院复核后,认为对甲的死刑判决事实认定和法律适用都正确,认为对乙死刑判决认定事实正确,但依法不应当判处死刑的,可以对乙改判
C.最高人民法院复核后,认为对乙死刑判决认定事实正确,但依法不应当判处死刑,认为对甲的死刑判决事实认定和法律适用都正确,对甲作出核准死刑的判决
D.最高人民法院复核后认定事实正确,但依法不应当判处甲乙死刑的,应当裁定不予核准,并撤销原判,发回重新审判

答案:A,B,C,D
解析:
本题考查死刑核准情况及处理。《刑诉解释》第352条规定,对有两名以上被告人被判处死刑的案件,最高人民法院复核后,认为其中部分被告人的死刑判决、裁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的,应当对全案裁定不予核准,并撤销原判,发回重新审判;认为其中部分被告人的死刑判决、裁定认定事实正确,但依法不应当判处死刑的,可以改判,并对其他应当判处死刑的被告人作出核准死刑的判决。由此可知A、B、C选项正确。第350条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复核死刑案件,应当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5)原判认定事实正确,但依法不应当判处死刑的,应当裁定不予核准,并撤销原判,发回重新审判……故D项正确。

第6题:

甲、乙二人合谋盗窃。二人商定,由甲进入丙家盗窃,乙在外望风。甲刚翻墙跳入丙家的院子,就被丙发现。在丙抓捕甲的过程中,甲为抗拒抓捕,捡起地上的石头将丙砸昏。乙听到响声后,也翻墙进入院子,对着已经倒在地上的丙说:“老家伙,还想跟我们斗”之后,二人一起立即逃走,丙重伤。关于本案,说法正确的是:( )

A.甲、乙人构成抢劫罪的共同犯罪

B.由于甲的盗窃行为未遂,没有构成盗窃罪,所以,不能转化为抢劫罪

C.乙是盗窃罪的从犯

D.乙的行为是盗窃罪未遂


正确答案:CD
【考点】共同犯罪、转化型抢劫罪
【解析】《刑法》第269条规定,“犯盗窃、诈骗、抢夺罪,为窝藏赃物、抗拒抓捕或者毁灭罪证而当场使用暴力或者以暴力相威胁的”,依照抢劫罪定罪处罚。理论上也称这一规定为准抢劫罪的规定。尽管刑法条文表述的是犯盗窃、诈骗、抢夺罪,但并不意味着行为事实上已经构成盗窃、诈骗、抢夺罪的既遂,而是意味着行为人有盗窃、诈骗、抢夺的故意与行为。即行为人以犯罪故意实施盗窃、诈骗、抢夺行为,只要已经着手实行,不管是既遂还是未遂,不管所取得的财物数额大小.都符合犯盗窃、诈骗、抢夺罪的条件。因此,本案中甲的行为转化成抢劫罪。已满14周岁不满16周岁的人实施盗窃、诈骗、抢夺后为窝藏赃物、抗拒抓捕等当场实施暴力或者以暴力相威胁的,也可以转化为抢劫罪。共同犯罪必须有共同的故意,并且是事前或者事中形成的故意,而不能是所谓的事后故意。本案中,甲、乙二人合谋的是盗窃犯罪。在盗窃过程中,甲超出了原先故意的范围,单独转化为抢劫罪。乙是甲的转化抢劫行为实施完毕后,才进院,其对甲的行为表示赞同,不能由此推定其与甲在转化抢劫这一点上存在共同故意,所以,不构成共同犯罪。按照前述的部分犯罪共同说,甲与乙在盗窃罪的范围内成立共同犯罪。在盗窃罪中,乙是从犯,甲是主犯。转化型抢劫存在犯罪数额计算的问题。抢劫罪不要求数额较大,而盗窃罪要求数额较大或者多次盗窃。如果甲进入丙家后盗窃进而转化为抢劫,而且抢劫的财物达到了盗窃罪数额较大的标准,甲抢劫财物的数额也是乙盗窃的数额;如果甲进入丙家后盗窃,没有取得财物或者取得财物数额没有达到较大,而且当场使用暴力或者以暴力相威胁的情节非常轻微,对甲不能以抢劫罪论处,则乙也不成立盗窃罪的共犯。如果甲进入丙家后盗窃转化为抢劫,而其抢劫的数额没有达到较大或者没有取得财物,但其暴力行为情节严重,应认定为抢劫罪时,对乙应认定为盗窃未遂。盗窃未避情节严重的,应当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乙出于肇盗窃故意为甲望风的行为,客观上为甲的抢劫行为起了促进作用,’应认定为情节严重。

第7题:

甲、乙、丙一同抢劫丁,在抢劫过程中,甲、乙主张杀掉丁灭口,而丙不作声,后甲、乙将丁杀害,在此过程中丙一直旁边协助制服丁并望风。后案发,经一审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后,对甲、乙二人均以抢劫罪判处死刑立即执行、故意杀人罪判处死刑立即执行,数罪并罚后,判决死刑立即执行,对丙以抢劫罪、故意杀人罪判处死刑缓期两年执行。一审判决后,甲、乙、丙均没有提起上诉,检察院也没有提起抗诉。
关于本案中的死刑复核程序,下列选项说法正确的是:( )查看材料

A.本案应立即执行,无须报请复核
B.本案应直接报请最高人民法院复核并执行
C.本案应经由高级人民法院复核并执行
D.本案应由高级人民法院复核后,报请最高人民法院核准

答案:D
解析:
本题考查死刑核准程序。《刑事诉讼法》第247条第1款规定,中级人民法院判处死刑的第一审案件,被告人不上诉的,应当由高级人民法院复核后,报请最高人民法院核准。高级人民法院不同意判处死刑的,可以提审或者发回重新审判。故D项说法正确。

第8题:

甲因办厂无资金向乙借款l0万元,借期2年,并且由丙担保在甲不还钱时代甲向乙还款。2年后,甲因经营不善无力偿还借款,乙向甲和丙索款未果,向法院提起诉讼。本案中关于甲、丙诉讼地位的判断哪些是正确的?( )。

A.乙可以同时向甲和丙主张权利,甲丙是共同被告

B.乙可以只起诉丙,但法院应通知甲作为共同被告参加诉讼

C.乙可以只起诉甲,人民法院可以只列甲为被告

D.乙只能起诉甲、丙二人中的一人


正确答案:ABC
解答本题,首先需要判断的是本案保证属何种性质。本题中“由丙担保在甲不还钱时代甲向乙还款”,据此判断,这属于一般保证。《担保法解释》第125条规定:“一般保证的债权人向债务人和保证人一并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可以将债务人和保证人列为共同被告参加诉讼。”据此,A当选。又根据《民诉意见》第53条规定:“因保证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债权人向保证人和被保证人一并主张权利的,人民法院应当将保证人和被保证人列为共同被告;债权人仅起诉保证人的,除保证合同明确约定保证人承担连带责任的外,人民法院应当通知被保证人作为共同被告参加诉讼;债权人仅起诉被保证人的,可只列被保证人为被告。”BC当选。

第9题:

甲、乙、丙一同抢劫丁,在抢劫过程中,甲、乙主张杀掉丁灭口,而丙不作声,后甲、乙将丁杀害,在此过程中丙一直旁边协助制服丁并望风。后案发,经一审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后,对甲、乙二人均以抢劫罪判处死刑立即执行、故意杀人罪判处死刑立即执行,数罪并罚后,判决死刑立即执行,对丙以抢劫罪、故意杀人罪判处死刑缓期两年执行。一审判决后,甲、乙、丙均没有提起上诉,检察院也没有提起抗诉。
假设本案需重审,则下列选项说法正确的有:( )查看材料

A.如果最高人民法院将本案发回高级人民法院重审,高级人民法院可以将本案提审
B.如果最高人民法院将本案发回高级人民法院重审,高级人民法院可以将本案发同第一审人民法院重新审判
C.最高人民法院只能将本案发回高级人民法院重审
D.一审的中级人民法院重审本案,可以不经开庭,直接改判

答案:A,B
解析:
本题考查不予核准死刑的处理。《刑诉解释》第354条规定,高级人民法院依照复核程序审理后报请最高人民法院核准死刑,最高人民法院裁定不予核准,发回高级人民法院重新审判的,高级人民法院可以依照第二审程序提审或者发回重新审判:可知A、B选项正确,C选项错误。《刑诉解释》第353条规定,最高人民法院裁定不予核准死刑的,根据案件情况,可以发回第二审人民法院或者第一审人民法院重新审判。第一审人民法院重新审判的,应当开庭审理。第二审人民法院重新审判的,可以直接改判;必须通过开庭查清事实、核实证据或者纠正原审程序违法的,应当开庭审理。可知,第一审人民法院重新审判的,应当开庭审理。所以D项错误。综上,应该选AB。

第10题:

甲和乙商量晚上到邻村盗窃耕牛。晚上,甲和乙进入丙家将耕牛牵出,丙随即发现追赶,甲和乙放下耕牛分头逃跑,但丙仍然追赶甲,甲捡起一块砖头砸向丙,丙被砸成重伤。对于甲和乙的行为,以下选项说法正确的是:( )
A.甲和乙共同构成抢劫罪
B.甲单独构成故意伤害罪
C.甲和乙共同构成盗窃罪
D.甲构成抢劫罪,乙构成盗窃罪


答案:D
解析:
两个人在盗窃罪的范围内成立共同犯罪。

更多相关问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