综合笔试

单选题贫困地区农民孙某因儿子考上大学没钱交学费,想出卖自己的一个肾脏。于是到某大医院询问,A医师认为,法律并没有禁止卖肾,正好病房又有病人急需肾移植,可以满足其要求;B医师认为,法律尽管没有禁止卖肾,但卖肾违背医学伦理,建议其考虑其他途径为孩子筹措学费。从医学伦理的角度,下列分析合理的是(  )。A 因为我国没有禁止器官买卖的法律,所以A医师的观点可行B 因为卖肾违背医学伦理,所以B医师的观点正确C 患者孙某的动机是为了给儿子交学费,是道德的,所以允许其出售器官D 孙某出售自体器官,可以帮助急需器官移植的

题目
单选题
贫困地区农民孙某因儿子考上大学没钱交学费,想出卖自己的一个肾脏。于是到某大医院询问,A医师认为,法律并没有禁止卖肾,正好病房又有病人急需肾移植,可以满足其要求;B医师认为,法律尽管没有禁止卖肾,但卖肾违背医学伦理,建议其考虑其他途径为孩子筹措学费。从医学伦理的角度,下列分析合理的是(  )。
A

因为我国没有禁止器官买卖的法律,所以A医师的观点可行

B

因为卖肾违背医学伦理,所以B医师的观点正确

C

患者孙某的动机是为了给儿子交学费,是道德的,所以允许其出售器官

D

孙某出售自体器官,可以帮助急需器官移植的病人,应该允许其出售器官

E

是否允许孙某出卖肾脏的前提是需要检查其身体是否健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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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题:

根据《检察官法》,下列哪些人不得担任检察官?( ‘)

A.赵某,某大学中文系毕业,曾在某公安局工作,后因嫖娼被开除,现已满4年

B.孙某,某大学法律系本科学历,曾在法院工作2年,后下海经商

C.钱某,其父亲是中国人,母亲是美国人,钱某具有美国国籍,但是毕业于中国某大学法律系

D.李某,毕业于某高等专科院校法律系,在一家公司从事法务工作年满5年


正确答案:AC
88.答案:A、C 考点:检察官任职资格讲解:《检察官法》第11条规定,下列人员不得担任检察官:(一)曾因犯罪受过刑事处罚的;(二)曾被开除公职的。故A项中赵某不得担任检察官;根据《检察官法》第 10条规定,担列担任检察官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 (六)高等院校法律专业本科毕业或者高等院校非法律专业本科毕业具有法律专业知识,从事法律工作满二年,其中担任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检察院、最高人民检察院检察官,应当从事法律工作满三年;获得法律专业硕士学位、博士学位或者非法律专业硕士学位、博士学位具有法律专业知识,从事法律工作满一年,其中担任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检察院、最高人民检察院检察官,应当从事法律工作满二年。故C项中钱某不得担任检察官,而B 项中的孙某符合条件;另外,根据第10条第3款的规定,适用第一款第六项规定的学历条件确有困难的地方,经最高人民检察院审核确定,在一定期限内,可以将担任检察官的学历条件放宽为高等院校法律专业专科毕业。故D项里的李某经最高人民检察院审核确定有可能担任检察官。故应选A、C。

第2题:

孙某,男,33岁,河北省某县农民;杨某,女,29岁,河北省某县农民。孙某到北京打工后遇到了杨某,孙某、杨某二人结识后,曾一度姘居,后来孙某教唆杨某卖淫“挣钱”。不久,孙某给杨某介绍了1名男子,三人到一个树林里,由孙某放风,杨某与该男子发生了性关系。事后,男子给杨某30元钱。后来,孙某又给杨某介绍了一个姓崔的男人。孙某在一个宾馆开了房间,崔某给了杨某20元钱,崔某、杨某二人到房间刚刚发生完性关系,即被查获。下列说法正确的有()。


参考答案:A, B, C, D

第3题:

贫困地区农民孙某因儿子考上大学没钱交学费,想出卖自己的一个肾脏。于是到某大医院询问,医生甲认为,法律并没有禁止卖肾,正好病房又有病人急需肾移植,可以满足其要求;医生乙认为,法律尽管没有禁止卖肾,但卖肾违背医学伦理,建议其考虑其他途径为孩子筹措学费。从医学伦理的角度,下列分析合理的是( )。{

A.由于我国没有禁止器官买卖的法律,所以医生甲的观点可行

B.由于卖肾违背医学伦理,所以医生乙的观点正确

C.患者孙某的动机是为了给儿子交学费,是道德的,所以允许其出售器官

D.孙某出售自体器官,可以帮助急需器官移植的病人,应该允许其出售器官

E.是否允许孙某出卖肾脏的前提是需要检查其身体是否健康


正确答案:B

第4题:

下列投保无效的是:

A:张某为自己的婚姻关系投保
B:陈某为自己可能购买的房屋投保
C:王某为自己儿子考上北京大学投保
D:孙某自行为朋友赵某的健康投保

答案:A,B,C,D
解析:
保险利益的成立,必须具备三个要件:(1)必须是法律上承认的利益;(2)必须是经济上的利益;(3)必须是可以确定的利益。A选项中婚姻关系不是经济利益,所以不能投保;B选项中可能购买的房屋不是可以确定的利益;C选项中高考成功不是法律上承认的利益,所以ABC选项均正确。D选项中孙某与朋友之间没有保险利益,所以D选项正确。

第5题:

在医院工作的小吴已取得某大学护理大专文凭,但她根据国家的有关法律规定认为自己如果要取得执业医师资格,就必须再读一个医学专业的本科文凭,这样将来才有资格参加执业医师资格考试。这体现了法的

A.教育作用

B.评价作用

C.指引作用

D.强制作用

E.预测作用


正确答案:D
《中华人民共和国执业医师法》第九条规定“具有高等学科医学专业本科以上学历,在执业医师指导下,在医疗、预防、保健机构中试用期满一年的”方有资格参加医师执业考试。

第6题:

甲为儿子乙投保了W公司推出的少儿教育保险。合同约定如果乙在18岁前死亡则保险公司给付所交保费3倍的保险金。如果乙考上大学,保险公司将每年支付乙一万元的教育金。假设2010年乙参加高考后被某民办大学录取,W公司认为乙不能算是“考上”大学,而是没考上正规大学落榜才上的民办大学,拒绝给付教育金。针对W公司的辩解,甲认为合同条款并没有对“大学”的类别作出限制,乙虽然上的是民办大学,但也是大学。对此条款的理解,应做出有利于被保险人和受益人的解释。( )


参考答案:正确

第7题:

孙某的狗曾咬伤过邻居钱某的小孙子.钱某为此一直耿耿于怀。一天,钱某趁孙某不备,将孙某的狗毒死。孙某掌握了钱某投毒的证据之后.起诉到法院,法院判决钱某赔偿孙某600元钱。对此,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

A.孙某因对其狗享有所有权而形成的法律关系属于保护性法律关系

B.由于孙某起诉而形成的诉讼法律关系属于第二性的法律关系

C.因钱某毒死孙某的狗而形成的损害赔偿关系属于纵向的法律关系

D.因钱某毒死孙某的狗而形成的损害赔偿关系中,孙某不得放弃自己的权利


正确答案:B
[考点]法律关系自勺分类、权利的性质
[解析]法律关系是指在法律规范调整社会关系的过程中所形成的人们之间的权利和义务关系。根据不同的标准可以对法律关系作不同的分类:
根据法律关系产生的依据(是合法行为还是违法行为)、执行的职能(执行法的调整性职能还是保护性职能)、实现法律规则的内容(是实现法律规则的行为模式的内容还是否定性后果的内容)的不同,可以将法律关系划分为调整性法律关系和保护性法律关系。调整性法律关系是法的实现的正常形式,不需要适用法律制裁,如民事法律关系,行政合同关系等。保护性法律关系是法的实现的非正常形式,往往伴随着法律制裁,如刑事法律关系等。显见,A项中孙某因对其狗享有所有权而形成的法律关系不属于保护性法律关系。故A项错误,不当选。
根据法律关系之间因果联系与相互间地位的不同,可以将法律关系划分为第一性法律关系和第二性法律关系。第一性法律关系,又称主法律关系,是主体间合法建立的、不依赖其他法律关系可独立存在的法律关系。第二性法律关系。它产生于第一性法律关系,具有从属性。B项正确。当选。
根据法律主体在法律关系中的地位不同.可以将法律关系分为纵向法律关系和横向法律关系。纵向法律关系,又称隶属法律关系,是指在不平等或不对等的法律主体之间所建立的权力服从关系。横向法律关系是指平权法律主体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
C项中因钱某和孙某这种平等主体之间因毒死狗而形成的损害赔偿关系应属于横向的法律关系。故C项说法错误,不当选。
D项涉及权利的性质。所谓权利,是指在一定的社会关系中,权利主体所拥有的、正当的行为自由与行为控制。权利可以自由处分(但义务不能任意放弃)。故D项错误,不当选。
[难度系数]**

第8题:

陈某答应儿子,若儿子考上名牌大学,就带他出国旅游。陈某对儿子的这种行为属于()。

A.附义务的民事法律行为

B.附期限的民事法律行为

C.附条件的民事法律行为

D.附权利的民事法律行为


参考答案:C本题解析:民事法律行为可以附条件,附条件的民事法律行为在符合所附条件时生效。"考上名牌大学"是一种不确定的事件,因此属于附条件的民事法律行为。

第9题:

父亲对儿子说:“你只有努力学习,才能考上重点大学。”
后来可能发生的情况是:
Ⅰ、儿子努力了,没有考上重点大学。
Ⅱ、儿子没努力,考上了重点大学。
Ⅲ、儿子没努力,没有考上重点大学。
Ⅳ、儿子努力了,考上了重点大学。
发生那几种情况时,父亲说的话没有错误?

A.仅Ⅳ。
B.仅Ⅲ、Ⅳ。
C.仅Ⅱ、Ⅲ、Ⅳ。
D.仅Ⅰ、Ⅲ、Ⅳ。

答案:D
解析:
【思路点拨】父亲的话是必要条件命题,为真时合理推理有:无前项P无后项Q,故Ⅲ为真。有后项Q就一定有前项P。有前项P不一定有后项Q,故Ⅰ、Ⅳ可以为真。Ⅱ中无前项P而有后项Q,故父子的命题为假。故应选择D选项。

第10题:

王某是居住在美国的老华侨,年老后体弱多病,希望落叶归根,于是回到中国。他希望由在中国的长子来扶养自己,并立有书面遗嘱希望自己的遗产由其亲人继承。王某委托曾在美国留学的孙某代为回老家寻找自己的亲人,并转告他的意思。孙某回来后说,王家中已经没有任何亲人了。王某非常失望,孙某表示愿意扶养王某,但需由其取得遗产。王某觉得孙某对自己还可以,而家中也没有了亲人,于是与孙某签订了书面协议,约定王某生前由孙某扶养照顾,死后其全部遗产归孙某所有。三年后,王某在老家的妹妹的儿子辗转得知王某回到中国的消息,于是前来认亲。王某见到自己的外甥后,知晓妹妹尚在世,非常高兴。一个月后,王某向孙某提出不再履行协议。于是,孙某以王某违约为由向法院起诉,而王某也主张撤销协议并要求孙某承担缔约过失责任。问:
(1)本案涉及哪些民事法律关系?
(2)王某与孙某达成的协议和其所立遗嘱的效力如何确定?为什么?
(3)王某要求孙某承担缔约过失责任的主张能否成立?为什么?
(4)法院应如何认定民事责任的归属?为什么?


答案:
解析:
(1)本案涉及如下民事法律关系:王某与其妹妹之间形成遗嘱继承法律关系,其中,王某是被继承人,其妹妹是继承人;王某与孙某之间形成事务性委托法律关系,其中,王某是委托人,孙某是受托人;王某与孙某之间形成遗赠扶养协议法律关系,其中,王某是受扶养人,孙某是扶养人。
(2)王某与孙某之间签订的遗赠扶养协议属于可撤销的合同,因为孙某未告知其亲人,并说其亲人已经不在,因而欺骗了王某,而遗赠扶养协议是王某在受欺诈的情形下签订的,根据合同法的规定,因欺诈所签订的损害第三人利益的合同属于可撤销合同。如果王某在法定期间内行使撤销权,则该遗赠扶养协议归于无效,如果王某没有在法定期间内行使撤销权,则该合同一直有效。如果王某依法撤销了该遗赠扶养协议,王某与孙某之间不存在任何合同关系,王某所立的书面遗嘱即为有效,因为书面遗嘱是王某生前真实的意思表示,而且有合法的继承人(其妹妹)。如果王某没有在法定期间内行使撤销权,则遗赠扶养协议一直有效。根据遗赠扶养协议优先于遗嘱继承的原则,王某就应当履行协议。本案中,王某欲撤销遗赠扶养协议,必须自其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受欺诈的事实之日起1年内主张撤销权。王某在知道欺诈事由后1个月内便主张了撤销权,因此,遗赠扶养协议归于无效,而书面遗嘱则因遗赠扶养协议被依法撤销而生效。
(3)王某要求孙某承担缔约过失责任的主张不能成立,因为王某根本没有实际损失。缔约过失责任是指一方当事人于缔约之际具有过失,导致合同不成立、无效或者被撤销,而对他方承担的损害赔偿责任。缔约过失责任必须具备以下条件:发生于缔约之际;一方当事人在缔约之际有过失;他方遭受损失,没有损失,则没有损害赔偿;须一方损失与他方过失之间存在因果关系。本案中,合同虽然被撤销,且孙某有欺诈行为,但是王某并没有因此受到实际的损失,而且还得到孙某三年时间的照顾,王某也并没有不满意之处,所以,王某主张承担缔约过失责任不符合法定构成要件,法院不应予以支持。
(4)虽然合同被撤销,但是毕竞孙某按照遗赠扶养协议的约定实施了三年的扶养行为,这应当被认为是原合同的履行部分,而这部分履行虽然不是具体的财产,但是孙某却为此进行了支出,且遗赠扶养协议已经被撤销,因此,孙某可以依照民法通则有关不当得利的规定要求王某返还财产。
【精解】本案例适用的法条主要有:《合同法》第42条(缔约过失责任)、第54条(可撤销合同)、第55条(撤销权的行使及其行使期限);《继承法》第5条(遗赠抚养协议优先于遗嘱继承适用)、《民法通则》第92条(不当得利)。这里有两个问题需要澄清:第一,遗赠扶养协议是否适用合同法调整?遗赠扶养协议是一种双方法律行为,而双方法律行为就是合同,因此,遗赠扶养协议也就要受到合同法调整,故订立遗赠扶养协议须经要约和承诺两个阶段。第二,缔约过失责任的构成要件包括当事人在缔约之际有过失、有损失等要件,但无过失有损失、有过失无损失、无过失无损失等都不能成立缔约过失责任,这一点要格外注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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