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学

问答题被告人周某,系某机关干部。2002年7月,周某计划强奸其机关会计室的女会计吴某。一天晚上,周某经过化妆,守侯在吴某下班回家途中的某个交叉路口。但一连几天,都因吴某有其他同事陪伴,而没有找到下手的机会。8月底的一天晚上,周某又来到此地守侯吴某。当他估计对方快要经过此地时,便从其裤兜里掏出一只女式尼龙长袜,正欲往吴某身上套时,被联防队员发现而被捕。周某的行为处于犯罪的何种形态?

题目
问答题
被告人周某,系某机关干部。2002年7月,周某计划强奸其机关会计室的女会计吴某。一天晚上,周某经过化妆,守侯在吴某下班回家途中的某个交叉路口。但一连几天,都因吴某有其他同事陪伴,而没有找到下手的机会。8月底的一天晚上,周某又来到此地守侯吴某。当他估计对方快要经过此地时,便从其裤兜里掏出一只女式尼龙长袜,正欲往吴某身上套时,被联防队员发现而被捕。周某的行为处于犯罪的何种形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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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题:

人民法院受理周某、吴某诉乙市某运输公司案件后,一审程序中当事人的诉讼地位是( )。

A.周某、吴某可以成为普通的共同诉讼的共同原告,乙市某运输公司是被告

B.周某、吴某是必要的共同诉讼的共同原告,乙市某运输公司是被告

C.周某、吴某可以成为普通的共同诉讼的共同原告,乙市某运输公司是被告,甲市某化学制品公司是无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

D.周某、吴某是必要的共同诉讼的共向原告,乙市某运输公司是被告,甲市某化学制品公司是无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


正确答案:A

第2题:

党员吴某系某机关干部,现已查实:吴某以赌博为业。在组织对其进行调查期间,吴某积极配合组织调查,并主动交待了自己曾收受一笔2000元人民币贿赂的违纪事实。在有关部门研究根据《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对吴某应当给予什么处分时,以下哪种意见是正确的()。

A.吴某具有法定从轻或减轻处理情节,可以给予其留党察看处分

B.吴某具有法定从轻或减轻处理情节,应当对其减轻处分

C.应当给予吴某开除党籍处分

D.可以给予吴某开除党籍处分


正确答案:C

第3题:

吴某与周某共有四间房屋,租给牛某开办一商店,现周某为担保对杜某所负的债务,将其对上述四间房屋中的共有份额抵押给许某,该抵押已得到吴某的同意,并在通知了牛某后在房屋管理机关作了登记。指出下列哪些表述是正确的?( )

A.在房屋抵押后,吴某、周某与牛某间的租赁合同继续有效

B.在以出卖共有份额的方式实现该抵押权时,如果吴某与牛某都愿意购买时,吴某有优先购买权

C.在以出卖共有份额的方式实现该抵押权时,如果吴某与牛某都愿意购买时,牛某有优先购买权

D.在房屋抵押后,吴某、周某与牛某间的租赁合同即告终止


正确答案:AB
「考点」抵押权当事人的权利;按份共有
「解析」《物权法》第190条规定,订立抵押合同前抵押财产已出租的,原租赁关系不受抵押权的影响。故A正确,D错误。另外共有人的优先购买权是优先于承租人的优先购买权的。故B正确,C错误。

第4题:

周某系某村村民,2005年其承包的耕地因为洪水被毁.遂请求村民委员会再分给其耕地。经村民代表协商,全部20名村民代表中15人同意从吴某承包的耕地中调整部分耕地给周某。该决议报经乡人民政府和县农业局批准。吴某以有村民代表不同意调整为由,未将耕地交给周某。2007年,周某诉至法院。经查,吴某的承包合同中对是否调整承包地未有约定。下列表述错误的有:( )

A.吴某有权拒绝调整承包地,理由是承包地在承包期内不得调整

B.吴某有权拒绝调整承包地,理由是调整承包地应经全体村民代表通过

C.吴某有权拒绝调整承包地,理由是不得从其他成员承包的土地中调整

D.周某有权请求吴某赔偿损失


正确答案:ABC
本题涉及承包地的调整问题。根据《物权法》第59条和《农村土地承包法》第27条之规定,承包期内,因自然灾害严重毁损承包地等特殊情形对个别农户之间承包的耕地和草地需要适当调整的,必须经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村民会议2/3以上成员或者2/3以上村民代表的同意,并报乡(镇)人民政府和县级人民政府农业等行政主管部门批准。承包合同中约定不得调整的,按照其约定。本题中,承包地的调整已经2/3以上村民代表同意,并经行政许可,故承包地调整有效。因此,ABC选项错误。根据《农村土地承包法》第32条、第36条的规定,通过家庭承包取得的土地承包经营权可以依法采取转包、出租、互换、转让或者其他方式流转。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的转包费、租金、转让费等,应当由当事人双方协商确定。流转的收益归承包方所有,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擅自截留、扣缴。本题中,吴某拒绝交付承包地,致使周某丧失了对该地应有的收益,故周某有权请求吴某支付该部分收益。因此,本题正确选项为ABC。

第5题:

案例4:周某,党员,某银行行长。2005年6月,某公司经理吴某为从银行获得贷款,找到周某请其帮忙。后在周某的帮助下,吴某获得3000万元的贷款。事后吴某为表示感谢,将人民币2万元送到周某家中,因周某不在,吴某将此款交给周妻王某。周某回家后,王某将此事告诉了周某。请问:周某的行为是否构成违纪,如果违纪,应如何定性?简述理由。


参考答案:周某的行为构成违纪。周某行为构成受贿错误,周某为吴某谋取利益,吴某送给周某妻子王某2万元人民币,后王某将此事告诉了周某,根据《纪律处分条例》第七十五条第三款之规定,周某的行为符合受贿错误的构成要件,应该按照受贿定性处理。

第6题:

关于该楼房建造第三层的说法正确的是哪些?( ) A.周某有权拒绝吴某再建 B.周某无权拒绝吴某再建 C.吴某建第三层须经过周某的同意 D.如果吴某在卖房时告知周某关于建第三层的计划,则无须经过周某的同意


正确答案:ACD
依据以上的分析,该楼房由吴某的单独所有变成吴某、周某的区分所有,楼房的建设用地使用权也归吴某与周某共同享有,因此,第二层的楼顶也属于吴某、周某二人共有,吴某要加盖第三层必须征得周某的同意。但是如果吴某在出卖一层时和吴某声明要建第三层,周某仍然购买,则视为已经经过了周桌的同意。所以正确选项为ACD。

第7题:

钱某与孙某为一项专利产品的共有人。2000年7月9日,孙某未经钱某同意,就与李某就该项发明专利签订了专利实施许可合同。此后不久,李某将该项专利许可转让给周某实施,于是周某开始批量生产并在市场上销售。2001年7月5日吴某从周某处购进该专利产品,并转手销售。钱某在市场上发现了吴某出售的专利产品,将吴某告至法院。

问:(1)孙某的行为是否构成侵权?

(2)李某能否将该项专利再许可周某实施?

(3)周某的行为是否构成侵权?

(4)吴某的行为是否构成侵权?要承担什么法律责任?


参考答案:(1)作为专利权的拥有者之一,孙某可以单独进行许可。因此,孙某的行为不构成侵权。但是专利许可费要分给钱某一部分。
(2)作为专利实施许可合同,通常是不可能允许被许可方再转许可,特殊情况下合同有规定的除外。因此,李某不能再许可周某实施。
(3)周某没有合法获得许可,因此其行为构成侵权。
(4)吴某是正常购买的,作为善意取得的第三人,他的行为虽构成侵权但可以免责,即不承担赔偿责任。
但假设他明知周某销售的是侵权产品,而仍然进行转手销售,则吴某侵权且需承担责任。

第8题:

周某偷了吴某一辆价值2万元的摩托车。半年后,周某在使用过程中被吴某发现,吴某欲报警,周某与吴某达成一致:一是吴某不得报警;二是周某愿意赔偿吴某摩托车的折旧费共计2000元。吴某取得钱款后,到公安机关报警,周某被追究刑事责任。后周某找到吴某,要求返还2000元,引起纠纷。下列表述正确的是( )。

A.吴某取得2000元构成不当得利

B.吴某的报警行为构成违约

C.周某无权要求吴某返还2000元

D.受让财产是以合理价格有偿取得的


正确答案:CD
本题考查的考点是不当得利。根据《民法通则》第92条“没有合法根据,取得不当利益,造成他人损失的,应当将取得的不当利益返还受损失的人。”由法条可以看出,不当得利是指受益人无法律上的原因而受利益,致使他人受损失的事实。不当得利是债的发生根据之一,不当得利成立后即在受益人与受损人之间产生不当得利之债,受益人应向受损人偿还其无合法根据而获得的利益。不当得利的构成要件:(一)必须一方获得财产利益;(二)必须他方受损失;(三)必须受益与受损之间有因果关系;(四)必须受益没有法律上的依据。本题中,周某赔偿给吴的摩托车折旧费2000元是合法给付行为,不构成不当得利,因此,A,B错。本题的正确答案是CD。

第9题:

周某为一孤寡老人,靠平日捡废品、领取低保补贴维持生活。因为村里拆迁获得一笔拆迁费,村里用来给周某另建了一栋平房,但周某平时还是住在自己的祖屋里。吴某为其一远房亲戚,多次对周某表示愿意赡养老人,周某遂与其达成口头协议,将平房赠与吴某,并交付给吴某使用,但未办理房屋产权变更手续。吴某此后每年给周某300元生活费,2004年,吴某因生活困难,未再支付。2006年春节,周某以吴某不履行义务为由要求撤销赠与,吴某不同意,引起纠纷。下列说法正确的是:( )

A.周某与吴某的合同尚未生效

B.周某有权请求吴某承担违约责任,但无权主张撤销赠与

C.周某有权撤销赠与

D.吴某有权请求返还已支付的生活费


正确答案:C
本题涉及赠与合同的成立、生效及撤销问题。赠与合同为诺成、不要式合同,故双方当事人协商一致,合同即成立且生效,A选项错误。根据《合同法》第186条的规定可知,本题中,周某赠与吴某的房产尚未办理产权变更手续,即房屋所有权尚未移转,故周某享有任意撤销权,C选项正确,B选项错误。本题的易错点在于,根据《合同法》第192条的规定赠与人的撤销权受到1年除斥期间的限制,从而认为周某有权请求吴某承担违约责任,但无权主张撤销赠与。由于周某主张撤销权的依据为第186条而非第192条,故不受除斥期间的限制。周某之所以撤销赠与,是因为吴某不履行义务,故吴某无权请求返还已支付的生活费,D选项错误。因此,本题正确选项为C。

第10题:

陈某因醉酒上班迟到被吴某当场批评,便对吴某怀恨在心。一天晚上下班后,陈某骑自行车尾随吴某至一无人处,掏出事先准备好的水果刀从背后猛地刺向吴某。吴某受伤后顺势抓住陈某的自行车,将其推翻在地,并喊:“杀人啦!”陈某见势,将刀拔出再次刺向吴某。吴某躲避之际将手中的袋子甩向陈某,正砸在陈某的头部,因袋中装有吴某带回家刷厕所的硫酸一瓶,瓶子被砸破后,硫酸将陈某的双眼烧瞎,并导致陈某面部大面积毁容。 问:吴某的行为是否属于正当防卫?


正确答案:
依照我国《刑法》第20条的规定,为了使国家、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人身、财产和其他权利免受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而采取的制止不法侵害的行为,对不法侵害人造成损害的,是正当防卫。
正当防卫的实施条件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1)必须有不法侵害存在。这就排除了对任何合法行为进行正当防卫的可能性。所谓不法,就是非法、违法的意思。因此,对于没有社会危害性的合法行为,即使从当事人的立场看具有某种侵害性,也不允许当事人实行正当防卫。例如,公民依法捉拿正在实施违法犯罪的人或被通缉的在逃人犯,被捉拿者或第三者对该公民施行暴力伤害或威胁,就不是正当防卫。
(2)不法侵害并非仅限于犯罪行为。正当防卫要求的只是有不法侵害存在,并没有将其起因条件局限于犯罪行为,不法侵害的外延要比犯罪宽泛得多,只要是不法侵害行为,并不要求它已经达到或将要达到犯罪程度,防卫人都可以依法对不法侵害人实行正当防卫。
(3)不法侵害必须是现实存在的。即不法侵害须是客观、真实地存在的,而不是行为人所臆想或推测出来的。如果不法侵害并不存在,行为人却误以为存在,而错误地实行了所谓正当防卫,造成他人的损害,这在刑法理论上称为假想防卫。假想防卫是由于行为人对事实认识的错误而发生的,因此如果行为人应当预见到对方可能不是不法侵害,而是由于疏忽大意而没有预见到,那么他在主观上有过失,应对其假想防卫所造成的损害负过失犯罪的责任;如果行为人在当时的情况下不能预见到对方不是不法侵害,那么他在主观上无罪过,其假想防卫造成的损害属意外事件,不负刑事责任。
(4)不法侵害通常应是人的不法侵害。受到他人豢养的或野生的动物侵袭,自然可以进行打击,但动物谈不上不法侵害,受害人的打击也只是紧急避险或民事上排除侵害的行为,谈不上正当防卫。但是,如果有利用动物来达到侵害他人的目的,如驱使狂犬撕咬他人,则防卫人打击动物的行为属于正当防卫。
在本案中,吴某遭到陈某的追杀,生命处于危险状况,为了防止陈某进一步实施非法行为,吴某对其实施打击,才造成陈某受伤,因此吴某的行为是合法的正当防卫行为,不负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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