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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答题消费者孙某在个体工商户马某处购买铅笔一盒,价格为10元,孙某支付10元后,要求马某出具购货凭证,马某说,10元钱太少了,不能出具购货凭证。后消费者孙某申诉,经调查属实。应如何处理该申诉,对马某的行为如何处理。

题目
问答题
消费者孙某在个体工商户马某处购买铅笔一盒,价格为10元,孙某支付10元后,要求马某出具购货凭证,马某说,10元钱太少了,不能出具购货凭证。后消费者孙某申诉,经调查属实。应如何处理该申诉,对马某的行为如何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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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似问题和答案

第1题:

消费者朱某的家离场镇有二十里地,村里只有一个小商店,且商品品种不多、数量有限,店主马某听说朱某元旦节要为女儿操办婚事摆宴席,遂主动上门要求为朱某提供一些商品。双方约定,元旦节前一天,马某向朱某提供硬糖20斤(品种不少于10种)、白酒50斤、啤酒10件。双方对质量价格也作了约定。达成协议后,朱某当即预付了300元的货款。元旦节前一天,朱某到商店询问有关情况,马某以商品价格上涨为由,要朱某提高约定好的价格,朱某不允,马某于是要求退回预付款。朱某见情势紧急,只好接过300元货款,组织人到场镇上购买。其间,付了劳务费和伙食费50元,因价格上涨,多支付货款40元。婚事办完后,朱某找到马某,要求马某有个说法和交代根据有关法律、法规,下面的说法哪些是正确的( )。

A.朱某有权要求马某赔偿自己的劳务费、伙食费以及因价格上涨而多支付的货款共90元,并承担预付款的利息

B. 朱某可以要求马某赔偿自己支付的劳务费和伙食费50元,并承担预付款的利息

C. 朱某可以要求马某赔偿因价格上涨而多支付的货款40元,还可以要求马某双倍返还自己的预付款。

D. 朱某已无权要求马某赔偿损失,因为他们之间的约定已解除


参考答案:A

第2题:

2007年6月下旬,孙某携带美元l3000余元来到A市,在兑换美元过程中结识了马某。6月26日,孙某租了一间房屋并购买了保险柜等办公物品摆放在房间内,之后给房间安装了防盗门,同时将防盗门里面的开关焊死,将房间惟一的一扇窗户用砖头堵死。6月30日下午,孙某将马某带至其租用的房间内,声称该处是其办公地点,并与马某达成了兑换美元的口头协议。7月3日上午,孙某电话约请马某携款至其租用的房间兑换l万美元,之后又打开保险柜谎称自己尚有5万美元可供兑换,并询问马某是否愿意继续交易。马某同意后,二人商定当日下午再行交易。当日下午马某赶到该房间,将携带的人民币l7万元交给孙某清点。孙某把钱装入事先准备好的白色纸袋内后,佯装打开保险柜取美元,迅速跑出房门,并将防盗门锁上,之后逃离现场。则对孙某的行为认定,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

A.抢劫罪
B.诈骗罪
C.强迫交易罪
D.抢夺罪

答案:A
解析:
抢夺罪、诈骗罪和抢劫罪的相同之处在于主观方面都是以非法占有公私财物为目的,犯罪对象都是公私财产,主体都为一般主体。不同之处主要在于各自的犯罪手段、方式不同。抢夺是乘他人不备公然夺取他人持有或控制的公私财物,被害人没有失去行动自由和夺回自己财物的能力,却往往因为犯罪行为人迅速逃离现场而来不及夺回自己的财物。诈骗是使用虚构事实或者隐瞒真相的方法,使财物所有人、管理人产生错觉,信以为真,“自愿”地交出财物。抢劫是对财物所有人、持有人、管理人采取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方法,使被害人失去反抗的能力,当场夺取财物或者迫使其交出财物。判定行为人所实施的劫财手段,是否属于抢劫罪所要求的“其他方法”,关键是看该手段是否已使被害人丧失了控制自己财物的能力、丧失了抗拒他人劫取自己财物的意志自由和行动自由。就本案而言,首先,孙某的行为不符合诈骗罪的构成。孙某为获得马某的信任,起初确实使用了某些诈骗手段,如将租来的房间故意称为其公司的办公室以及谎称尚有巨额美元可供兑换等等。但在具体交易过程中,当马某将钱交给孙某清点时,交易尚未完成,马某可以随时停止交易,要回属于自己的财物,故并未对其财物失去控制。这充分说明马某不是因为受骗才“自愿地”将财物交给孙某占有的。其次,孙某的行为也不符合抢夺的构成。从表面上看,孙某在实施犯罪行为时似乎是采取了乘人不备公然夺取的手段,事前事后也未直接对被害人施加暴力或者以暴力相威胁。但其之所以能够得逞,是因为孙某经过策划,预先对作案地点进行设置,从而使被害人陷于在被劫取财物时处于不能抗拒、也不能及时采取当场夺回财物控制权的有效措施的状态,从而使自己当场劫取被害人财物的目的得以实现。这显然是与抢夺犯罪被害人没有丧失夺回自己财物的行动自由和能力不同,其行为完全符合抢劫罪中“其他手段”的认定标准,应当以抢劫罪定罪论处。强迫交易罪是指以暴力、威胁手段强买强卖商品、强迫他人提供服务或者强迫他人接受服务,情节严重的行为,在本案中比较容易排除。故答案为A。

第3题:

16岁的马某与同班同学李某因琐事发生矛盾。作为马某朋友的孙某(16遂)遂与李某电话联系,要求李某向马某赔礼道歉,双方言语不和,进而在电话中约定当日下午5点在某高中附近进行斗殴。当日,孙某及其纠集的多名同学在该高中附近,与李某及其纠集的多名同学持械斗殴。期间,孙某持皮带,一人持刀并有多人持棍将李某等人打上,致李某轻伤;另致6人轻微伤。问:孙某的行为是否构成犯罪?具体说明理由。


参考答案:根据《刑法》第二百九十二条聚众斗殴的,对首要分子和其他积极参加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材料中孙某在公共场所纠集多人持械斗殴且系首要分子,其行为已构成聚众斗殴罪,依法应予以惩处。

第4题:


马某等人抢劫、危险驾驶案


事实一:2013年7月某日,马某(1996年3月生)和好友孙某(1997年9月生)于李某烧烤店小聚,席间共谋入户抢劫。孙某因醉酒后不省人事,马某只好一人前往。马某按照孙某预先观察好的路线撬开房门时,碰翻了放在门后的花瓶,发出巨大响声。马某误以为惊醒到了主人心生畏惧,急急忙忙夺窗逃走。


事实二:逃跑途中,马某驾车以120公里每小时的速度在城市快速路上横冲直撞,后被交警拦下。经检测,马某血液酒精含量达到220毫克/100毫升。


事实三:当晚,马某回家感到肠胃不适,呕吐发烧,前往医院后诊断系当晚食用李家烧烤店招牌菜“李家烧鹅”所致。经防疫站调查发现,在制作过程中曾用“福尔马林”浸泡烧鹅,福尔马林是种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201 3年7月,先后有19人因食用该烧鹅食物中毒入院就诊。防疫站发出立即停止经营的通知,李某不仅未停止,反而将剩余的70只烧鹅在其弟弟经营的另一个烧烤店出售,造成10人中毒。


事实四:2013年8月,孙某经马某介绍,与马某的表妹夏某(1999年1 2月生)建立恋爱关系,期间曾发生性行为。


事实五:2013年9月,马某驾车和孙某去远郊游玩。开车行至离江边20米的斜坡上时,总泵皮碗突然破裂,刹车失灵。汽车遂俯冲落江,致孙某重伤,经技术鉴定,总泵皮碗破裂致使刹车失灵,系机械故障,属汽车质量原因导致。


【问题】


1.事实一中,马某的行为应如何认定,处于何种停止形态?


2.事实一中,孙某和马某是否构成共同犯罪,并说明理由?


3.事实二中,马某醉酒驾车的行为应当如何认定?


4.事实三中,李某的行为应如何认定?


5.事实四中,孙某的行为应如何认定?


6.事实五中,马某的行为是否构成犯罪?并说明理由。




答案:
解析:

1.马某构成抢劫罪,属于抢劫中止。


2.孙某和马某构成抢劫罪共同犯罪。


3.马某的行为构成危险驾驶罪。


4.李某的行为构成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


5.孙某的行为不认为是犯罪。


6.马某不构成犯罪,刹车失灵属于意外事件。



本案中应注意犯罪中止与犯罪未遂的区分;对于阻却犯罪事由的意外事件的三个特征也要根据案情灵活把握。




第5题:

吴某饲养的一头马得了重病,经医治无效,吴某便将该马抛至野外。姜某将马牵回家,并寻找失主。吴某告诉姜某,他不要这马了。姜某多方请兽医给马治病,4个多月后,马恢复了健康。姜某遂以2500元的价格将马卖给了王某,吴某要求姜某将卖马款还给自己。姜某不允,吴某遂起诉到法院,称姜某之所得为不当得利,卖马款应归自己。
请问:
(1)在本案中,谁拥有马的所有权?
(2)姜某卖马所得是否为不当利益,为什么?
(3)该案如何处理?


答案:
解析:
(1)在吴某抛弃马之前,吴某享有马的所有权;自姜某捡到马至将马卖给王某期间,姜某享有马的所有权;王某自将马买下后享有马的所有权。
(2)不是。因为姜某是马的所有人,有权处分其所有权。
(3)吴某已经丧失马的所有权,姜某卖马所得不是不当得利,而是正当的处分所有物的行为,因此吴某无权起诉姜某返还卖马所得。

第6题:

北京奥组委为2022年冬奥会征集吉祥物形象。5岁的小马擅长画面,其父马某在朋友圈晒出小马绘画的冰雪小人形象,被马某的同事孙某窃取后稍作修改,投稿冬奥组委会并被选中。现马某欲起诉孙某,追究其抄袭小马画作的责任。下列关于小马和马某诉讼地位说法中错误的是:( )

A.由于小马是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因此其父马某是本案的当事人
B.马某在本案中可以代小马实施所有诉讼行为而无需得到小马的同意
C.在诉讼过程中,马某不幸遇车祸死亡,则本案应当裁定终止诉讼
D.马某聘请律师胡某参与诉讼,则胡某是马某的诉讼代理人

答案:A,C,D
解析:
考查法定代理人的概念和权限。A项错误,根据《民事诉讼法》第57条的规定,法定代理人是为补充无民事行为能力的人或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人在诉讼行为能力上的欠缺而设置的诉讼代理人,其不能取代无民事行为能力的人或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人的当事人地位;B项正确,法定诉讼代理人可以按照自已的意志代理被代理人实施所以诉讼行为,如起诉、应诉、放弃或变更诉讼请求、进行调解、提起诉讼等。同时,法定诉讼代理人也应履行当事人所应承担的一切诉讼义务。法定代理人无须被代理人的授权即可自由处分诉讼权利和实体权利;C项错误,法定代理人马某并非当事人,若其死亡,法院可以另行指定监护人作为法定诉讼代理人继续诉讼,而不一定中止或终结诉讼;D项错误,法定代理人可以为当事人聘请诉讼代理人,但其仍然为当事人的代理人而非法定代理人的代理人。本题A、C、D项当选。

第7题:

孙某与马某系邻居,一日因琐事发生争吵引起众人围观,孙某依靠身体优势强迫马某从其胯下钻过将马某羞辱了一番,马某气愤之下以侮辱罪将孙某告到法院。在法院审理过程中,孙某以诽谤罪提出反诉,声称马某1个月前曾在邻居中间散布谣言说他和某已婚妇女通奸,并提供了证据。下列说法中,不正确的是:

A:法院应当将两个诉讼合并审理
B:在审理过程中法院对两罪都可以调解
C:在审理过程中马某自愿撤诉,法院继续审理反诉
D:由于马某撤诉,法院考虑到邻里关系,建议孙某撤诉,孙某不同意,遂裁定驳回起诉

答案:D
解析:
根据《刑事诉讼法》第207条规定,自诉案件的被告人在诉讼过程中,可以对自诉人提起反诉。反诉适用自诉的规定。《刑诉解释》第277条第2款规定反诉的案件适用自诉案件的规定,应当与自诉案件一并审理。自诉人撤诉的,不影响反诉案件的继续审理。

第8题:

2007年8月8日,孙某带领年仅三岁的儿子到本村张某开的小商品零售点购买了四个某果冻饮料厂生产的“乐乐”牌小果冻。之后,孙某领着儿子离开张某零售点走到不远处时,其子因食用所购果冻而被果冻阻塞气管当场昏迷,不久之后窒息死亡。经产品质量监督检验所进行检验,“乐乐”牌果冻日期标示和储藏说明未标示,产品标准号已过期,凝胶果冻应标明安全食用方法却未标示,检验结论为:该样品本次检验标签不合格。法院还查明,张某所销售“乐乐”牌果冻系在某商场个体工商户马某处批发。则:

A.孙某可以要求张某赔偿

B.孙某可以要求马某赔偿

C.孙某可以请求生产商赔偿

D.孙某请求人身损害赔偿的诉讼时效是1年


正确答案:ABC
[考点] 产品缺陷责任承担
[答案及解析]ABC。《产品质量法》第41条规定:“因产品存在缺陷造成人身、缺陷产品以外的其他财产(以下简称他人财产)损害的,生产者应当承担赔偿责任。生产者能够证明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承担赔偿责任:(一)未将产品投入流通的;(三)产品投入流通时,引起损害的缺陷尚不存在的;(三)将产品投入流通时的科学技术水平尚不能发现缺陷的存在的。”该法第42条规定:“由于销售者的过错使产品存在缺陷,造成人身、他人财产损害的,销售者应当承担赔偿责任。销售者不能指明缺陷产品的生产者也不能指明缺陷产品的供货者的,销售者应当承担赔偿责任。”第43条规定:“因产品存在缺陷造成人身、他人财产损害的,受害人可以向产品的生产者要求赔偿,也可以向产品的销售者要求赔偿。属于产品的生产者的责任,产品的销售者赔偿的,产品的销售者有权向产品的生产者追偿。属于产品的销售者的责任,产品的生产者赔偿的,产品的生产者有权向产品的销售者追偿。”根据以上法条可知,ABC项均正确。该法第45条规定:“因产品存在缺陷造成损害要求赔偿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二年,自当事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权益受到损害时起计算。”根据本条可知,D项错误。

第9题:

2000年,马某在某市北区开设一娱乐城,自任总经理,为谋利非法提供色情服务。为了对付公安机关的查处和管理卖淫妇女,马某要求统一保管卖淫妇女的身份证,对卖淫妇女实行集体吃住、统一收费、定期体检和发避孕工具的措施。马某聘用孙某负责保安,聘用朱某协助管理卖淫妇女,三人还曾强奸林某后强迫其卖淫。则以下说法正确的是:

A:马某构成组织卖淫罪、强迫卖淫罪
B:孙某、朱某构成组织卖淫罪的共犯
C:马某、孙某、朱某构成强奸罪
D:朱某构成协助组织卖淫罪、强奸罪

答案:D
解析:
强奸后强迫卖淫的,只构成强迫卖淫罪一罪,而强迫他人卖淫又是组织卖淫的一种手段,故马某只构成组织卖淫罪一罪。A项错误。孙某、朱某应构成协助组织卖淫罪,而不构成组织卖淫罪的共犯,故B项错误。C项,马某不再单独构成强奸罪。D项,强奸行为应不能包括在协助组织卖淫罪中,故D项正确。

第10题:

赵某与钱某原本是好友,赵某受钱某之托,为钱某保管一幅名画(价值800万元)达三年之久。某日,钱某来赵某家取画时,赵某要求钱某支付10万元保管费,钱某不同意。赵某突然起了杀意,为使名画不被钱某取回进而据为己有,用花瓶猛砸钱某的头部,钱某头部受重伤后昏倒,不省人事,赵某以为钱某已经死亡。刚好此时,赵某的朋友孙某来访。赵某向孙某说“我摊上大事了”,要求孙某和自己一起将钱某的尸体埋在野外,孙某同意。
  二人一起将钱某抬至汽车的后座,由赵某开车,孙某坐在钱某身边。开车期间,赵某不断地说“真不该一时冲动”,“悔之晚矣”。其间,孙某感觉钱某身体动了一下,仔细察看,发现钱某并没有死。但是,孙某未将此事告诉赵某。到野外后,赵某一人挖坑并将钱某埋入地下(致钱某窒息身亡),孙某一直站在旁边没做什么,只是反复催促赵某动作快一点。
  一个月后,孙某对赵某说:“你做了一件对不起朋友的事,我也做一件对不起朋友的事。你将那幅名画给我,否则向公安机关揭发你的杀人罪行。”三日后,赵某将一幅赝品(价值8000元)交给孙某。孙某误以为是真品,以600万元的价格卖给李某。李某发现自己购买了赝品,向公安机关告发孙某,导致案发。
问题:
1.关于赵某杀害钱某以便将名画据为己有这一事实,可能存在哪几种处理意见?各自的理由是什么?
2.关于赵某以为钱某已经死亡,为毁灭罪证而将钱某活埋导致其窒息死亡这一事实,可能存在哪几种主要处理意见?各自的理由是什么?
3.孙某对钱某的死亡构成何罪(说明理由)?是成立间接正犯还是成立帮助犯(从犯)?
4.孙某向赵某索要名画的行为构成何罪(说明理由)?关于法定刑的适用与犯罪形态的认定,可能存在哪几种观点?
5.孙某将赝品出卖给李某的行为是否构成犯罪?为什么?


答案:
解析:
1.关于赵某杀害钱某以便将名画据为己有这一事实,可能存在两种处理意见。其一,认定为侵占罪与故意杀人罪,实行数罪并罚。理由是,赵某已经占有了名画,不可能对名画实施抢劫行为,杀人行为同时使得赵某将名画据为己有,所以,赵某对名画成立(委托物)侵占罪,对钱某的死亡成立故意杀人罪。其二,认定成立抢劫罪一罪。理由是,赵某杀害钱某是为了使名画不被返还,钱某对名画的返还请求权是一种财产性利益,财产性利益可以成为抢劫罪的对象,所以,赵某属于抢劫财产性利益。
2.赵某以为钱某已经死亡,为毁灭罪证而将钱某活埋导致其窒息死亡,属于事前的故意或概括的故意。对此现象的处理,主要有两种观点:其一,将赵某的前行为认定为故意杀人未遂(或普通抢劫),将后行为认定为过失致人死亡,对二者实行数罪并罚或者按想象竞合处理;理由是,毕竟是因为后行为导致死亡,但行为人对后行为只有过失;其二认为,应认定为故意杀人既遂一罪(或故意的抢劫致人死亡即对死亡持故意一罪);理由是,前行为与死亡结果之间的因果关系并未中断,前行为与后行为具有一体性,故意不需要存在于实行行为的全过程。答出其他有一定道理的观点的,适当给分。
3.孙某对钱某的死亡构成故意杀人罪。孙某明知钱某没有死亡,却催促赵某动作快一点,显然具有杀人故意,客观上对钱某的死亡也起到了作用。即使认为赵某对钱某成立抢劫致人死亡,但由于钱某不对抢劫负责,也只能认定为故意杀人罪。倘若在前一问题上认为赵某成立故意杀人未遂(或普通抢劫)与过失致人死亡罪,那么,孙某就是利用过失行为实施杀人的间接正犯;倘若在前一问题上认为赵某成立故意杀人既遂(或故意的抢劫人死亡即对死亡持故意),则孙某成立故意杀人罪的帮助犯(从犯)。
4.孙某索要名画的行为构成敲诈勒索罪。理由:孙某的行为完全符合本罪的构成要件,因为利用合法行为使他人产生恐惧心理的也属于敲诈勒索。一种观点是,对孙某应当按800万元适用数额特别巨大的法定刑,同时适用未遂犯的规定,并将取得价值8000元的赝品的事实作为量刑情节,这种观点将数额巨大与特别巨大作为加重构成要件;另一种观点是,对孙某应当按8000元适用数额较大的法定刑,认定为犯罪既遂,不适用未遂犯的规定,这种观点将数额较大视为单纯的量刑因素或量刑规则。
5.孙某出卖赝品的行为不构成诈骗罪,因为孙某以为出卖的是名画,不具有诈骗故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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