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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答题人民法院在审理离婚案件时,当事人未就探望权提出诉讼请求的,人民法院是否应在离婚判决书中判明探望权?

题目
问答题
人民法院在审理离婚案件时,当事人未就探望权提出诉讼请求的,人民法院是否应在离婚判决书中判明探望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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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题:

离婚后的探望权


参考答案:指未与子女共同生活的离婚父母一方依法享有定期看望子女并与之保持正常联络与交往的权利。

第2题:

对于人民法院已经就探望权行使的时间、方式依法作出判决,事后当事人又向人民法院请求变更的,应如何处理?


参考答案:

探望权行使的时间、方式问题是个容易发生变动的问题,如果当事人就具体细节问题发生争议便不断提起诉讼的话,势必造成讼累以及司法资源的浪费,故对当事人再起诉请求变更探望权行使的时间、方式时,应当不予受理。为了避免出现这种问题,最好在有关探望权纠纷的判决书中写明:“将来双方当事人的情况发生变化时,双方应对探望权行使的时间、方式协商进行相应的调整。”在协商不成当事人请求强制执行时,就有关探望权行使的时间、方式问题可以在执行程序解决,而不必再立新案进行审理。


第3题:

下列关于探望权的表述正确的是()。

A.探望权的行使必须以支付必要的抚养费为前提

B.子女成年后探望权消灭

C.未成年子女死亡,探望权消灭

D.中止探望权必须经过人民法院判决


参考答案: BCD

第4题:

离婚后,父或母还可以去探望子女吗?探望权可以中止吗?


参考答案:

父母和子女之间的关系,不因父母离婚而解除,父母仍然享有抚养和教育子女的权利和义务。离婚后,不直接抚养子女的父或母,有探望子女的权利,这种探望权是法定的权利,受到法律保护,另一方有协助的义务。
未与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行使探望权利的方式、时间可以由双方协商,协商不成的,可以向法院起诉,由法院进行判决。
当父或母行使探望子女权利时,如果已经危害或者可能危害子女的身心健康时,另一方可以就此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法院中止该方探望子女的权利,但不能主动不许对方探望子女。
需要注意的是:法院可以判决暂时“中止”该方探望权,但不能彻底“终止”父或母一方的探望权,因为父母与子女之间的关系是不能解除的。
因此,当中止的事由消失时,法院应当恢复该方探望子女的权利。


第5题:

人民法院在审理离婚案件时,当事人未就探望权提出诉讼请求的,人民法院是否应在离婚判决书中判明探望权?


参考答案:

从法理上讲,探望权是基于父母子女关系而享有的一种身份权。当事人在离婚诉讼之外可以单独就探望权问题提起诉讼,离婚诉讼当事人未主张探望权的,根据不告不理的原则,人民法院应当针对当事人的诉讼请求进行裁判,不能超出当事人的请求范围,故不宜直接就探望权问题作出判决。


第6题:

下列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的说法中,正确的是()

A.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原则上都应首先依法调解

B.调解无效,双方达成离婚协议,人民法院可以按离婚协议的内容制作调解书

C.调解无效,双方未能达成离婚协议,人民法院应告知提出离婚请求一方提起上诉

D.当事人一方在离婚调解书送达前反悔,另一方当事人可依据调解书提起诉讼


参考答案:A

第7题:

在离婚案件中涉及探望权问题时,判决书主文是否要明确探望的时间和地点?


参考答案:

在确定探望时间时,为避免影响子女的学习,一般应选择在节假日。但实践中出现这样的情形:一审法院判决每月的周六进行探望,二审期间,被探望的子女开始每周六上辅导班,最终二审改判每月的周日进行探望。即便探望时间可能会由于子女的时间安排变化而不能得到保障,但从便于判后执行的角度,判决书亦有明确表述之必要。
实践中,如果双方的住址都能确定,能否将一方住址确定为协助探望的地点并表述于判决书中?有观点认为,随着城市建设的加快,不少判时地址明确的地方以后很可能会发生变化,因此主张判决书中最好对探望具体地点不做表述,而是留待执行时灵活掌握,从而避免因地址发生变更导致不能执行。我们认为,一定时空范围内,某一具体地点是相对稳定的,而且子女年满18周岁,探望权随之消灭,因此,是否在判决书中表述协助探望的地点应根据案件的具体情况作出决定,如当事人所住房屋即将拆迁的,就不宜确定为探望地点,当然也不应表述在判决中;如当事人刚入住新房并将该房屋地址确定为协助探望地点,则将此地址表述在判决中并无不妥。


第8题:

《婚姻法》解释(一)规定:人民法院作出生效的离婚判决中未涉及探望权,当事人就探望权问题单独提出诉讼的,人民法院()受理。

A、不再

B、应予


参考答案:B

第9题:

简述离婚后父母对子女的探望权?


参考答案:

(1)婚姻法对探望权的规定。《婚姻法》第38条明确规定“离婚后,不直接抚养子女的父或母,有探望子女的权利,另一方有协助的义务。”
(2)探望权的行使。子女探望权行使是指离婚后,间接扶养子女的一方探望子女。对探望的方式、时间安排可以由离婚当事人在离婚时协议。离婚时双方对子女探望不能达成协议的,由人民法院在处理离婚案件时一并判决。如人民法院已经作出的离婚判决没有涉及子女探望的,当事人就探望权问题单独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应予受理。
(3)探望权的中止与恢复。直接扶养方在特定的条件下,可请求法院中止其探望权。对中止探望的条件《婚姻法》规定:“父或母探望子女,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的,由人民法院依法中止探望的权利。”当事人在履行生效判决、裁定或者调解书的过程中,请求中止行使探望权的,人民法院在征询双方当事人意见后,认为需要中止行使探望权的,依法作出裁定。中止探望的情形消失后,人民法院应当根据当事人的申请通知其恢复探望权的行使。


第10题:

下列关于探望权的表述正确的是( )。

A.探望权的行使必须以支付必要的抚养费为前提

B.子女成年的探望权消灭

C.互通电话属于探望全权的行使方式之一

D.中止探望权必须经过人民法院判决


正确答案:BCD
解析:探望权不以负担费用为前提。探望权可因下列原因而终止:(1)未成年子女死亡。(2)子女成年。(3)探望权的权力人死亡。中止探望权必须经过人民法院的判决,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无权中止一方享有的探望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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