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1题:
什么是假释?假释应当遵守哪些条件?
(1)假释是指对于被判处有期徒刑、无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在执行一定刑期以后,由于其确有悔改表现,不致再危害社会,因而附条件地将其提前释放的一项刑罚制度。
(2)假释必须遵守下列条件:
第一,假释的对象只能是被判处有期徒刑、无期徒刑的犯罪分子。
第二,被假释的犯罪分子已经执行了一定期限的刑罚。
第三,犯罪分子在刑罚执行期间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假释后不致再危害社会
第四,犯罪分子不是累犯或者因杀人、爆炸、抢劫、强奸、绑架等暴力性犯罪被判处10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的罪犯。
第2题:
试述自首的概念和条件。
自首,是指犯罪分子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行为,或者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行为。
自首分为一般自首和特别自首两种。
一般自首,成立条件是:
(1)自动投案,即犯罪分子在犯罪之后、归案之前,出于本人的意志而向有关机关或个人承认自己实施了犯罪,并自愿置于有关机关或个人的控制之下,等待进一步交代犯罪事实,并最终接受国家的审查和裁判的行为。
(2)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即犯罪分子按照实际情况彻底供述自己实施并应由本人承担刑事责任的犯罪事实。
特别自首,成立条件是:
(l)成立特别自首的主体必须是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
(2)必须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即如实供述司法机关已掌握的罪行以外的犯罪人自己实施的其他罪行。这是成立特别自首的关键性条件。
第3题:
试述要约和承诺的概念及其条件;
第4题:
第5题:
试述假释的概念和条件。
假释是指对被判有期徒刑和无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在执行一定刑期之后,由于确有悔改表现,不致在危害社会,因而附条件的将其提前释放的一项刑罚制度.条件:
1.假释的对象只能是被判处有期徒刑,无期徒刑的犯罪分子
2.被假释的犯罪分子已经执行了一定期限的刑罚
3.犯罪分子在刑罚执行期间,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假释后不致再危害社会
4.犯罪分子不是累犯或因杀人,爆炸,抢劫,强奸,绑架等暴力性犯罪被判处10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的罪犯
第6题:
试述行政委托的概念、特征及条件。
行政委托:指国家行政机关在自己的职权范围内,将某项行政职能委托给某一机关、机构、企事业单位、其他社会组织办法的行为。特征:
(1)行政委托的委托人必须是国家行政机关。
(2)行政委托中的委托事项必须在行政机关的职权范围内。
(3)行政委托中被委托的对象可以是行政机关和行政机构,也可以是企事业单位或其他社会组织。
第7题:
试述缓刑的概念和适用条件。
缓刑,即刑罚暂缓执行,是指对原判刑罚附条件不予执行的一种刑罚制度。缓刑制度有一般缓刑制度和特殊缓刑制度两种。
适用一般缓刑应当遵守以下条件:
(1)犯罪分子被判处拘役或者3年以下有期徒刑的刑罚。
(2)根据犯罪分子的犯罪情节和悔罪表现,认为适用缓刑不致再危害社会。这是适用缓刑的根本条件。
(3)犯罪分子不是累犯。
适用特殊缓刑必须遵守以下条件:
1)适用的时间必须是在战时。
2)适用的对象只能是被判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军人。
3)适用战时缓刑的基本根据,是在战争条件下宣告缓刑没有现实危险。这是战时缓刑最关键的适用条件。
第8题:
对监狱提请减刑、假释活动检察的内容不仅包括监狱提请减刑、假释罪犯是否符合法律规定的条件,提请减刑、假释程序是否符合法律和有关规定,还包括对依法应当减刑、假释的罪犯,监狱是否提请减刑、假释。()
第9题:
简述假释的概念及适用条件。
假释,是指对于被判处有期徒刑、无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在执行一定刑期以后,由于其确有悔改表现,不致再危害社会,因而附条件地将其提前释放的一项刑罚制度。
条件:
(1)假释的对象只能是被判处有期徒刑、无期徒刑的犯罪分子。
(2)被假释的犯罪分子已经执行了一定期限的刑罚。
(3)犯罪分子在刑罚执行期间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假释后不致再危害社会。
(4)犯罪分子不是累犯或者因杀人、爆炸、抢劫、强奸、绑架等暴力性犯罪被判处10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的罪犯。
第10题:
简述假释的条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