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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答题正兴律师事务所律师张正与朋友王晓闲聊中得知王晓所在的公司正陷入一起合同纠纷,标的额为300万元,公司经理欲聘正阳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诉讼。张正为将业务揽到自己名下,就煞有介事地向王晓编了几个正阳律师事务所的“败笔”并向王晓许诺,若能帮助自己将官司揽到手,官司了结后,支付给王晓5000元介绍费。张正的行为合法吗?

题目
问答题
正兴律师事务所律师张正与朋友王晓闲聊中得知王晓所在的公司正陷入一起合同纠纷,标的额为300万元,公司经理欲聘正阳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诉讼。张正为将业务揽到自己名下,就煞有介事地向王晓编了几个正阳律师事务所的“败笔”并向王晓许诺,若能帮助自己将官司揽到手,官司了结后,支付给王晓5000元介绍费。张正的行为合法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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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题:

施律师私下与甲公司商定,由其代理甲公司与乙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在法院审理案件过程中,施律师以某律师事务所律师的身份,作为甲公司的诉讼代理人参加了诉讼。对于施律师的行为,以下说法正确的是哪一选项?( )

A.施律师依法可以独自接受当事人委托

B.施律师可以以所在律师事务所的名义代理案件

C.接受委托不用签订书面委托合同

D.施律师的行为应该受到司法行政部门的处罚


正确答案:D
《律师法》第25条规定,律师承办业务,由律师事务所统一接受委托,与委托入签订书面委托合同,按照国家规定统一收取费用并如实入账。所以AC两项不选。B选项中,由于施律师是私下接受委托,其以律师事务所的名义代理案件不符合法律规定。D项符合《律师法》第48条之规定。

第2题:

王五,男,1993年5月5日出生,2010年6月10日因犯有强奸罪,被甲市人民检察院起诉到甲市中级人民法院,王五之父王生到中华律师事务所为王五聘请辩护律师,中华律师事务所决定指派于政担任王五的辩护人,并由中华律师事务所与王五之父王生依法办理书面委托手续。问:于政律师作为王五的辩护人,在开庭之前应主要做好哪些准备工作?


参考答案:一、熟悉案件事实情况
1.理清案件表面事实
案件的表面事实,是整个诉讼过程的面纱,虽然面纱是能够用肉眼看到的东西,但是也需要律师用较好的逻辑思路将整个案发过程进行串联,这也有利于法官、书记员等非案件当事人清楚整个过程。
2.从表面事实中找出法律事实
揭开案子外层的面纱之后,作为法律人就必须清楚本案所涉及的法律关系有哪一个或者哪些。
在庭审开始前,法官作为居中裁判者,对诉讼双方所主张的事实,均是不确信的。律师首先要学会讲故事,这个故事的法律事实要有相应的证据予以印证,并能形成逻辑,自圆其说。在开庭前,准备好开庭提纲,用简练的语言,把故事的主要脉络讲清楚,在法官面前呈现事实基本轮廓。
3.归纳案件无争议点和争议焦点
归纳案件的无争议点和争议焦点,有助于参与庭审人员可以更快、更明确地获得本案的关键信息,站在法官的角度来说,这样也可以让法官看到律师的专业性和逻辑性。其中可以概括的争议焦点可以有事实争议、证据争议、适用法律争议等。
诉讼最大的魅力在于不确定性,如何确定争议点是决定案件胜败的关键,把握了案件的争议点就抢到了案件的主动权。请求权基础固定后,通过明确基础规范、分析构成要件并确定要件事实,接下来就是要整理案件的争议点并加以固定。争议点是不是原告诉讼请求的简单归纳呢?显然不是,争议点包括事实争议点和法律争议点。对于符合法律规范构成要件事实的,一方主张,一方否认或抗辩,即形成事实争议点;法律规范冲突、模糊词语意义的确定及法律空白的补充等,则会形成法律争议点。
4.细节决定成败
不可以放过案件的任何一处蛛丝马迹,在考虑本案事实情况的时候,不仅要站在自己代理的当事人一方的角度,还要站在对方当事人一方的角度去思考。知己知彼,百战百胜。
二、了解当事人诉讼请求
1.与当事人密切沟通,明确其诉讼请求
关于诉讼请求的确定,律师必须与当事人及其家属明确其诉讼请求,切忌出现法庭上当事人与律师诉请不一致的情况。
2.从法律角度提出当事人的诉讼请求
当事人大多是没有接受过正规法律职业教育的,所以不清楚法理学原理和相关的法言法语。所以律师在庭上表达诉请时必须转化为专业的语言,而且在法官讯问/询问当事人及其家属的时候,如若出现语言沟通问题,律师也应该及时为其用专业语言进行转述。
3.告知诉讼成本、诉讼风险
选择不同的诉讼渠道以及方向都会有相应的风险或者需要作出的让步,这必须提前与当事人及其家属进行沟通。

第3题:

骆律师代理甲公司与乙公司签订货物运输合同。甲公司与骆律师所在律师事务所签定的委托代理合同约定,如果甲公司因该货物运输合同的履行发生纠纷,亦由骆律师所在的律师事务所代理。后因乙公司未履行合同义务,甲公司起诉乙公司,骆律师以业务繁忙为由不愿代理该案件。在此情形下,骆律师所在的律师事务所能否拒绝该案件的代理?

A、能,因为甲公司的委托不成

B、能,因为甲公司与骆律师所在的律师事务所之间的代理关系已经终止

C、不能,但是需要事先取得乙公司的同意

D、不能,因为甲公司与骆律师所在的律师事务所之间的委托代理合同合法有效


参考答案:D

第4题:

骆律师代理甲公司与乙公司签订货物运输合同。甲公司与骆律师所在律师事务所签定的委托代理合同约定,如果甲公司因该货物运输合同的履行发生纠纷,亦由骆律师所在的律师事务所代理。后因乙公司未履行合同义务,甲公司起诉乙公司,骆律师以业务繁忙为由不愿代理该案件。在此情形下,骆律师所在的律师事务所能否拒绝该案件的代理?

A.能,因为甲公司的委托不成立

B.能,因为甲公司与骆律师所在的律师事务所之间的代理关系已经终止

C.不能,但是需要事先取得乙公司的同意

D.不能,因为甲公司与骆律师所在的律师事务所之间的委托代理合同合法有效


正确答案:D

第5题:

王伟为甲有限责任公司的总经理,其利用职务之便为其儿子王晓伟经营的乙公司谋取利益,致使甲公司损失30万元。甲公司小股东张某欲通过诉讼维护公司利益。根据公司法律制度的规定,关于张某的做法,下列表述正确的是()。

A.必须先书面请求甲公司董事会对王伟提起诉讼

B.必须先书面请求甲公司监事会对王伟提起诉讼

C.只有在董事会拒绝的情况下,才能请求监事会对王伟提起诉讼

D.只有在其股权达到1%时,才能请求甲公司有关部门对王伟提起诉讼


参考答案:B

第6题:

《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对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业务的规定,下面描述正确的是( )。

A.同一律师事务所不得同时为同一证券发行的发行人和保荐人、承销的证券公司出具法律意见

B.不得同时为同一收购行为的收购人和被收购的上市公司出具法律意见

C.不得在其他同一证券业务活动中为具有利害关系的不同当事人出具法律意见

D.律师担任公司及其关联方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该律师所在律师事务所可以接受所任职公司的委托,为该公司提供证券法律服务


正确答案:ABC
律师担任公司及其关联方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或者存在其他影响律师独立性的情形的,该律师所在律师事务所不得接受所任职公司的委托,为该公司提供证券法律服务,所以D选项错误。

第7题:

张珊获得的奖金比李思的高,得知王武的奖金比苗晓琴的高后,可知张珊的奖金比苗晓琴的高。

以下各项假设均能使上述推断成立,除了( )。

A.王武的奖金比李思的高

B.张珊的奖金不比王武的低

C.李思的奖金比王武的高

D.李思的奖金和王武的一样高


正确答案:A
此题宜运用代入法解决。如果王>李成立,再由题干条件:张>李,王>苗,推不出张>苗。故正确答案为A。

第8题:

周晓斌是某市检察院刑检处处长,其在工作之余以朋友的名义登记成立盈科商贸公司经营电脑、打印机及耗材等,并向全市各县区院推荐购买该公司经营的产品。盈科公司经营期间与盛茂公司发生经济纠纷,为拖欠应偿还债务,周晓斌向市公安局经侦大队大队长董文明打招呼要求调查盛茂公司,后盛茂公司因涉嫌非法经营罪被查处。201x年11月,该市检察院立查了某国有公司总经理郑某涉嫌受贿罪,案发后郑某妻子张某私下邀请周晓斌到“鱼翅皇”大酒店就餐,请求帮助对郑某减轻处罚,并送给其茅台酒2箱,海参4盒。周晓斌遂找到市院反贪局侦查处负责办理此案的副处长王向阳了解案情,告诉王向阳郑某是其朋友,在办案中尽量给予其关照。后周晓斌又找到张某,告诉其已经打了招呼,并借用张某奥迪轿车一辆供个人使用。

问题:

1.周晓斌的行为存在哪些违反检察官职业道德或检察纪律的情形?(15分)

2.对周晓斌打探案情,要求给犯罪嫌疑人提供关照的作法,王向阳应当如何应对?(5分)


正确答案:

参考答案:

1.(1)周晓斌以朋友名义登记成立盈科商贸公司的行为,违反《检察官职业道德基本准则》(以下简称《准则》)第28条“不从事、参与经商办企业、违法违规营利活动”的规定,或违反《检察人员纪律处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第71条“违反规定经商办企业”的规定。(3分)

(2)周晓斌向市公安局经侦大队副大队长董文明打招呼要求调查盛茂公司的行为,违反《准则》第27条“不以权谋私、以案谋利、借办案插手经济纠纷”的规定,或《条例》第56条“违反规定插手经济纠纷”的规定。(3分)

(3) 周晓斌接受郑某妻子宴请和财物的行为,违反《准则》第29条“不接受案件当事人及其亲友、案件利害关系人或者单位及其所委托人以任何名义馈赠的礼品礼金;不参与其安排的宴请等可能影响公正办案的活动”的规定,或《条例》第52条“私自会见案件当事人,或者接受上述人员提供的宴请、财物”的规定。(3分)

(4)周晓斌向王向阳打探案情,违反了《准则》第23条“严格遵守检察纪律,不违反规定过问、干预其他检察官、其他人民检察院或者其他司法机关正在办理的案件,不私自探询其他检察官、其他人民检察院或者其他司法机关正在办理的案件情况和其他信息”的规定,或《条例》第41条“为案件当事人及其代理人和亲友打探案情、通风报信”及第51条“私自办理案件或者干预办案”的规定。(3分)

(5)周晓斌借用郑某妻子张某车辆的行为,违反《准则》第29条“不接受案件当事人及其亲友、案件利害关系人或者单位及其所委托人提供的出借钱款、交通通讯工具、贵重物品及其他利益”的规定,或《条例》第73条“利用工作上的便利,私自向案发单位或者案件当事人及其亲友借用住房、财物或交通、通讯工具的”的规定。(3分)

2.根据《准则》、《条例》及高检院相关规范性文件的规定,第一,王向阳应拒绝向周晓斌泄露案件办理情况(2分)第二,应当严格依照事实、证据及法律的规定办理案件,不受周晓斌的干预和影响(2分)第三,周晓斌违规打探案情、干预案件办理的情况,应记录在案,并向纪检监察部门报告。(1分)

第9题:

以下哪些律师和律师事务所的收费方式和具体做法是不正确的?( )。

A.律师甲接受一朋友委托,帮其打官司,并声称:咱们关系那么好,我帮你打官司,你愿给多少钱就给多少钱

B.王律师帮张经理打赢了一个标的额非常大的经济官司,为张经理挽回了巨额的经济损失,张经理为了感谢王律师送给他一辆轿车。王律师认为自己在办案的过程中比较辛苦,并且张经理也非常有诚意,于是他就接受了这辆轿车

C.张大爷的儿子不孝顺,平时对张大爷不闻不问,并且长达数年的拖欠赡养费。为此,张大爷找到天达律师事务所,委托刘律师帮他告他儿子。刘律师提出,自己一向喜欢按照诉讼结果收取费用,所以在这个案件中也要求以诉讼结果收取律师费,张大爷表示同意

D.根据委托人的委托,仇律师帮其代交律师费


正确答案:ABC
「考点」律师在收费过程中的行为准则「解析」律师承办业务,由律师事务所统一接受委托,与委托人签订书面委托合同,按照国家规定向当事人统一收取费用并如实入账,并且律师收费方式应当依照国家规定或由律师事务所与委托人协商确定,所以A中的甲律师私自接受委托,并私下商定收取费用的做法是不正确的。《律师执业行为规范(试行)》第99条规定,律师不得索要或获取除依照规定收取的法律服务费用之外的额外报酬或利益,可见这不仅包括主动的索要,而且还包括被动的获取,因此B中的王律师接受张经理轿车的做法也是不正确的。《律师执业行为规范(试行)》第97条规定,律师和律师事务所不能以任何理由和方式向赡养费、扶养费、抚养费以及刑事案件中的委托人提出采用根据诉讼结果协议收取费用,但当事人提出的除外。C中刘律师主动提出在张大爷的有关赡养案件中采取以诉讼结果的方式收取律师费的做法是不正确的。
    《律师执业行为规范(试行)》第98条规定,律师不得私自收案、收费。委托人所支付的费用应当直接交付律师所在的律师事务所,律师不得直接向委托人收取费用。委托人委托律师代交费用的,律师应将代收的费用及时交付律师事务所。所以D中的仇律师根据委托人的委托帮助其代交律师费的做法是合法的

第10题:

王律师在为合同纠纷案件当事人吕某代理诉讼过程中,对方当事人胡某认为王律师很有才能,即请求与王律师所在律师事务所办理委托手续,由王律师为其代理另一起法律事务。此时,王律师应当如何处理?

报经所在地司法行政机关批准后才能接受委托

可以在征得吕某同意后接受委托

可以不经吕某同意而接受委托,因为委托事项与吕某无关

由所在律师事务所主任决定是否接受委托


答案:B

[解析《律师执业行为规范》第64条规定:在未征得委托人同意的情况下,律师不得同时接受有利益冲突的他方当事人委托,为其办理法律事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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