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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答题曹某与陈某两人是好朋友,一日,曹某到陈某家作客,曹某见陈某家里有一幅画很是喜欢,陈某见状对曹某说让我先挂几天就送给你,曹某表示不信,陈某当即立据为凭,后因曹某与陈某两人因事发生争执导致关系恶化,陈某一直也就没有将画给曹某,曹某很生气,拿着陈某所立凭据找陈某索要画不成,遂曹某起诉至法院,要求陈某承担违约责任。法院会支持曹某的主张吗?为什么?

题目
问答题
曹某与陈某两人是好朋友,一日,曹某到陈某家作客,曹某见陈某家里有一幅画很是喜欢,陈某见状对曹某说让我先挂几天就送给你,曹某表示不信,陈某当即立据为凭,后因曹某与陈某两人因事发生争执导致关系恶化,陈某一直也就没有将画给曹某,曹某很生气,拿着陈某所立凭据找陈某索要画不成,遂曹某起诉至法院,要求陈某承担违约责任。法院会支持曹某的主张吗?为什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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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似问题和答案

第1题:

曹某在当地集镇市场临时贩卖鲜活鱼,市场管理办公室工作人员章某责令其交纳有关费用,曹某拒不交纳。双方由此发生争吵,章某将曹某未卖完的鲜活鱼全部扣押,且将曹某打伤。下列关于本案涉及的主体、行为和责任的表述中,正确的是( )。

A.章某是本案行政主体

B.章某扣押曹某鲜活鱼的行为属于执行罚措施

C.章某殴打曹某的行为属于事实行为

D.章某个人应当就曹某的损失承担民事赔偿责任


正确答案:C
[答案]:C
[解析]:
(1)选项A:个人不可能成为行政主体,排除。(2)选项B:“扣押”属于直接强制执行措施,“执行罚”属于间接强制执行措施,排除。(3)选项D:“市场管理办公室”即使不具有行政主体资格,章某的行为也属于职务行为,不应由个人直接对受害者曹某赔偿损失,排除。

第2题:

曹某与刘某因租赁合同发生纠纷。2013年1月,曹某向某县人民法院起诉请求支付违约金,法院经审理判决驳回诉讼请求。该案书记员两次到曹某家送达判决书曹某均拒绝接收。对书记员下列做法,说法不正确的是:

A:书记员应将该判决书交给曹某的邻居王某转交
B:书记员应将该判决书留在曹某住所,并以录像记录整个过程
C:书记员应将该判决书交给曹某所在地居委会转交
D:两次拒收,书记员应将该判决书带回,即视为送达

答案:A,C,D
解析:
根据《民事诉讼法》第86条的规定,受送达人或者他的同住成年家属拒绝接收诉讼文书的,送达人可以采取两种形式进行留置送达:(1)邀请有关基层组织或者所在单位的代表到场,说明情况,在送达回证上记明拒收事由和日期,由送达人、见证人签名或者盖章,把诉讼文书留在受送达人的住所;(2)把诉讼文书留在受送达人的住所,并采用拍照、录像等方式记录送达过程,即视为送达。

第3题:

蒋某酒后叫代驾陈某开车送其回家,到小区后蒋某让陈某帮忙将后备箱存放的水果搬回家,陈某将水果搬入蒋某家中,见其皮包里放着大量现金,遂将蒋某按倒在地,打了蒋某几拳,让蒋某躺在地上别动后将皮包拿走。陈某的行为应当认定为入户抢劫。


参考答案:错

第4题:

曹某怀疑其妻与其朋友韩某有不正当关系,遂于某晚跟踪其妻至韩某住所。进屋后,曹某发现其妻子披头散发坐在韩某的床上,正在哭泣。曹某大怒;遂殴打其妻,并与韩某发生争吵。曹某知道韩某非常有钱,决定抓住这个机会狠狠敲诈他一笔,于是谎称到其父母家中解决问题,将韩某骗至其表妹杨某(当时不在家)的住所,并对韩某进行捆绑、殴打。韩某在不堪忍受的情况下,承认与曹妻有不正当关系,提出用金钱补偿,并在曹某的胁迫下,先后数次给家里打电话,要家人将20万元放在某公园的指定场所,韩某的家人并未照办。不久,杨某返回住所,韩某以实情相告,杨某并未加以制止,并与曹一起致信韩某的妻子,信称:韩某系卑鄙小人,现在我的控制之中,为示惩戒,速送20万元至某公园的指定地点,钱到放人,不得报警,否则后果自负。韩妻害怕,将钱放至指定地点,并通知曹某。曹某叫杨某去公园取钱,杨某不敢去。于是,曹某留下杨某看管韩某,自己去取赃款。在曹某外出取钱之际,韩某哀求杨某将自己放掉。杨某心动,将韩某放走,并和韩某一起去派出所报警,带领公安人员去公园捉拿曹某,但此时曹某早已携款逃走。
阅读分析上述案例后,请回答以下问题:
(1)曹某的行为构成何罪?
(2)杨某私自将韩某放走的行为,是否成立犯罪中止?请说明理由。
(3)杨某的行为有何法定量刑情节?
(4)假设曹某在犯罪过程中杀害了韩某,其行为如何处理?


答案:
解析:
(1)曹某的行为构成绑架罪。绑架罪是指以勒索财物为目的绑架他人,或者绑架他人作为人质的行为。本案中,曹某对韩某进行殴打、捆绑,并让韩先后数次给家里打电话,要其家人将20万元放在某公园的指定场所,属于以勒索财物为目的绑架他人,其行为符合绑架罪的犯罪构成要件。
(2)杨某私自将韩某放走的行为,不成立犯罪中止。犯罪中止是行为人自动放弃犯罪或者自动有效地防止犯罪结果的发生。在共同犯罪的部分共同犯罪中,部分共同犯罪人要想成立犯罪中止,必须有效地阻止整个犯罪既遂。本案中,曹某与杨某系共同犯罪,但杨某并没有有效地防止犯罪结果的发生,故杨某不成立犯罪中止,而是犯罪既遂。
(3)杨某在本案中属于从犯,并有自首情节。转观全案,杨某在共同犯罪中显然只起次要或辅助作用,属于从犯,应当从轻或减轻处罚。杨某将韩某放走,并到公安机关报案,系犯罪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是自首,可以对其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4)曹某的行为构成绑架罪。绑架罪是重罪,可以包容故意杀人罪。在绑架的过程中致人死亡或杀害被绑架人的,处死刑,并处没收财产。

第5题:

盛某通过网上聊天认识了被害人曹某,盛某提出愿意出人民币1500元与曹某开房间发生性关系,曹某应允。次日,二人在事先约定的地点见面。盛某为达到少付钱款的目的,先将曹某骗至一小区楼道内时,提出要与曹某发生性关系,曹某不允,盛某对曹某扇了一耳光,见其未反抗,就与曹某发生了性关系。对于盛某的行为认定,下列选项正确的是:( )

A.强奸罪不能以被害人事前同意为要件,应当具体到发生性行为的当场进行考虑
B.盛某是来进行性交易的,主观上没有强奸罪的故意
C.盛某强制发生性关系是在公共场合发生的,情节比较恶劣
D.在当时特定的环境和条件下,盛某强迫曹某发生性关系,违背妇女意志,其行为已构成强奸罪

答案:A,C,D
解析:
本题考查的是对强奸罪的认定。本案中,虽然行为人与被害人曾经达成发生性关系的意思表示,但地点、场所、行为改变后发生了性关系,对双方的意思表示应当重新考虑。盛某与曹某发生性关系时,明显属于违反妇女意志,已经构成强奸罪。

第6题:

根据下列内容,回答题。
曹某怀疑其妻与韩某有不正当关系,于某日晚跟踪其妻来到韩某住处,
曹某发现其妻坐在韩某床上。披头散发正在哭泣。曹某大怒而殴打其妻,
与韩发生争吵。
曹某知道韩某有钱,决定借机敲诈他一笔,谎称解决问题,将韩某骗至其表妹杨某(
不在家)的住所.曹某对韩某进行捆绑、殴打。在不堪忍受的情况下,
韩某承认与曹妻有不正当关系,提出用金钱补偿。在曹某的胁迫下,
韩某数次打电话要家人将20万元放在某公园的指定场所,韩某的家人并未照办。
此时,杨某回家,知道实情后,并未制止,与曹某一起致信韩某的妻子称:
韩某系卑鄙小人,现在我等控制之中,速送20万元至某公园指定地点,见钱放人,
不得报警,否则后果自负。因害怕。韩妻将钱放至指定地点,并通知曹某,
曹某留下杨某看管韩某,自己去取赃款。在曹某取钱之际,韩某哀求杨某,
杨某心动将韩某放走,并与韩某一起去派出所报警,带领公安人员去公园捉拿曹某
,但此时曹某早已携款逃走。
下列说法中,正确的是( )。

A: 为了犯罪,准备工具、制造条件的,是犯罪预备
B: 对于预备犯.可以比照既遂犯从轻、减轻处罚或者免除处罚
C: 已经着手实行犯罪,由于犯罪分子意志以外的原因而未得逞的,是犯罪未遂
D: 对于未遂犯,没有造成损害的,应当免除处罚;造成损害的,应当减轻处罚

答案:A,B,C
解析:
我国《刑法》第22条规定,为了犯罪,准备工具、制造条件的,是犯罪预备。
对于预备犯,可以比照既遂犯从轻、减轻处罚或者免除处罚。AB项正确。第23条规定
,已经着手实行犯罪,由于犯罪分子意志以外的原因而未得逞的,是犯罪未遂。
对于未遂犯,可以比照既遂犯从轻或者减轻处罚。C项正确。第24条规定,
在犯罪过程中,自动放弃犯罪或者自动有效地防止犯罪结果发生的,是犯罪中止。
对于中止犯,没有造成损害的,应当免除处罚;造成损害的,应当减轻处罚。D项错误
。故本题答案选ABC。

第7题:

曹某在当地集镇市场临时贩卖鲜活鱼,当地市场监督管理局公务员章某责令其违规交纳有关费用,曹某拒不交纳。双方由此发生争吵,章某将曹某未卖完的鲜活鱼全部扣押,且将曹某打伤。下列关于本案涉及的主体、行为和责任的说法中,正确的是(  )。

A.章某是本案行政主体
B.章某将曹某打伤的行为属于行政法律行为
C.章某向曹某收取费用的行为属于行政事实行为
D.章某个人应当就曹某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

答案:C
解析:
(1)选项A:公务员不是行政主体;(2)选项BC:属于行政事实行为;(3)选项D:章某的行为发生于执行职务过程中,属于职务行为,应由其单位作为赔偿责任主体。

第8题:

孙某与曹某因口角打斗,孙某被曹某打成轻微伤,县公安局对曹某处以罚款200元。对此,孙、曹二人均不服,孙某向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曹某向市公安局申请行政复议。下列关于二人诉讼地位的说法正确的是()。

A.对县公安局行政处罚不服,只有曹某才能起诉

B.对县公安局行政处罚不服,孙某可以提起行政诉讼

C.孙某起诉县公安局,曹某为行政诉讼第三人

D.曹某申请行政复议,孙某为行政复议第三人


参考答案:B, C, D

第9题:


朱某与陈某育有二子,长子朱甲,次子朱乙。朱甲娶妻李某,并于2005年生有一子朱小甲。朱甲于2009年5月遇车祸身亡。朱某于20 1 0年1 0月病故,留有与陈某婚后修建的面积相同的房屋6间。朱某过世后,陈某随儿媳李某生活,该6间房屋暂时由次子朱乙使用。


20 1 0年1 1月,朱乙与曹某签订售房协议,以1 2万元的价格将该6间房屋卖给曹某。陈某和李某知悉后表示异议,后因朱乙答应取得售房款后在所有继承人间合理分配,陈某和李某方表示同意。朱乙遂与曹某办理了过户登记手续,曹某当即支付购房款5万元,并答应6个月后付清余款。曹某取得房屋后,又与何某某签订房屋转让协议,约定以15万元的价格将房屋卖给何某某。在双方正式办理过户登记及付款前,曹某又与钱某签订了房屋转让协议,以1 8万元的价格将房屋卖给钱某,并办理了过户手续。


201 1年5月,曹某应向朱乙支付7万元的购房余款时,曹某因生意亏损,已无支付能力。但曹某有一笔可向赵某主张的到期货款5万元,因曹某与赵某系亲戚,曹某书面表示不再要求赵某支付该货款。另查明,曹某曾于20 1 1年4月外出时遭遇车祸受伤,肇事司机孙某系曹某好友,曹某一直未向孙某提出车祸损害的赔偿请求。


问题:


1.朱某过世后留下的6间房屋应由哪些人分配?各自应分得多少?为什么?


2.朱乙与曹某签订的售房协议是否有效?为什么?


3.曹某与何某某、钱某签订的房屋转让协议效力如何?


4.如何某某要求履行与曹某签订的合同,取得该房屋,其要求能否得到支持?为什么?


5.如朱乙请求人民法院撤销曹某放弃要求赵某支付货款的行为,其主张能否得到支持?为什么?


6.如朱乙要求以自己的名义代位请求孙某支付车祸致人损害的赔偿金,其主张能否得到支持?为什么?




答案:
解析:

【参考答案】


1.陈某、朱乙、朱小甲。其中,陈某分得4间,朱乙、朱小甲各分得1间。因该6间房系朱某与陈某的共同财产,朱某死后,陈某应获得其中的3间,余下3间房在第一顺序继承人间平均分配。第一顺序的继承人有陈某、朱乙,因朱甲先于朱某死亡,其子朱小甲享有代位继承权。故余下3间房中陈某、朱乙、朱小甲应各分得1间。


2.有效。该6间房虽属共有财产,但转让协议已经其他共有人陈某及朱小甲的监护人李某同意。


3.曹某与何某某签订的协议有效。曹某与钱某签订的协议亦有效,曹某是合法的所有权人。


4.不能。因曹某已与钱某办理了房屋过户登记手续,钱某已取得了该房屋的所有权,曹某履行不能,何某某只能要求曹某承担违约责任。


5.能。根据《合同法》的规定,债务人放弃其到期债权对债权人造成损害的,债权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撤销债务人放弃债权的行为。


6.不能。因该赔偿金是专属于曹某具有人身性质的债权,根据《合同法》的规定,朱乙不能行使代位权。




第10题:

(2011年)曹某在当地集镇市场临时贩卖鲜活鱼,当地工商局市场管理办公室公务员章某责令其交纳有关费用,曹某拒不交纳。双方由此发生争吵,章某将曹某未卖完的鲜活鱼全部扣押,且将曹某打伤。下列关于本案涉及的主体、行为和责任的说法中,正确的是(  )。

A.章某是本案行政主体
B.章某扣押曹某鲜活鱼的行为属于执行罚措施
C.章某向曹某收取费用的行为属于行政事实行为
D.章某个人应当就曹某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

答案:C
解析:
(1)选项A:公务员不是行政主体;(2)选项B:扣押的鲜活鱼并不直接用于抵偿欠缴的有关费用,不属于行政强制执行;(3)选项C:由于章某的行为发生在行政主体实现收费决定的过程中,执行收费本身并不发生法律效果,属于执行性行政事实行为;(4)选项D:章某的行为发生于执行职务过程中,属于职务行为,应由其单位作为赔偿责任主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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