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学

多选题甲因遭丈夫乙虐待被迫离家出走。甲的女儿丙(1986年5月6日出生)在2000年5月1日前来看望,甲唆使丙用家中的老鼠药拌入饭中毒死乙。丙于同年5月6日回到家中,在其父亲乙的饭中拌入老鼠药,将乙毒死。甲的行为()A构成故意杀人罪B是故意杀人罪的教唆犯C是间接实行杀人行为D不是故意杀人罪的共犯

题目
多选题
甲因遭丈夫乙虐待被迫离家出走。甲的女儿丙(1986年5月6日出生)在2000年5月1日前来看望,甲唆使丙用家中的老鼠药拌入饭中毒死乙。丙于同年5月6日回到家中,在其父亲乙的饭中拌入老鼠药,将乙毒死。甲的行为()
A

构成故意杀人罪

B

是故意杀人罪的教唆犯

C

是间接实行杀人行为

D

不是故意杀人罪的共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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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题:

甲唆使乙杀丙,乙将丙杀死。甲和乙属于( )。

A.必要共犯

B.任意共犯

C.简单共犯

D.复杂共犯


正确答案:BD
本题考查的知识点:任意共犯和复杂共犯的认定。根据共同犯罪能否任意形成可以将共同犯罪划分为任意共犯和必要共犯。所谓任意的共同犯罪,是指刑法分则规定的一人能够单独实施的犯罪。由二人以上共同故意实施的情况。如抢劫罪、盗窃罪、故意杀人罪、放火罪等,既可以由一人实施,也可由数人共同实施。当数人共同实施时,就构成任意的共同犯罪。本题中甲乙二人共同实施故意杀人罪,属于任意共犯。根据共同犯罪人之间有无分工可以把共同犯罪划分为简单共犯和复杂共犯。复杂的共同犯罪,是指各共同犯罪人之间存在分工的共同犯罪。在此情形下,共同犯罪人之问存在实行犯、组织犯、教唆犯、帮助犯之分,他们的行为以及故意的具体内容均有差异。复杂的共同犯罪,在各共同犯罪人中,有的实行犯罪构成客观要件的行为,有的则实行非犯罪构成客观要件的行为,从而有的是实行犯,有的是组织犯、教唆犯或者帮助犯。根据刑法规定,对于复杂共同犯罪中的共同犯罪人。应按照其在共同犯罪中所起的作用大小。各自承担不同的刑事责任。本题中甲乙二人共同实施的故意杀人罪显然存在着教唆犯和实行犯的分工,所以,甲乙二人的共同犯罪是复杂共犯。所以,本题的正确答案是BD。

第2题:

甲因遭受丈夫乙的虐待而被迫离家独居。某日,甲的女儿丙(13岁)来看望甲,甲叫丙把家中的老鼠药放入乙喝的酒中。丙按甲的吩咐行事,致使乙死亡。对此案,下列说法正确的是( )。

A.甲、丙构成共同犯罪

B.甲构成投放危险物质罪

C.甲是故意杀人罪的教唆犯

D.甲单独构成故意杀人罪


正确答案:D
共同犯罪是指二人以上的共同故意犯罪,本案例中,l3岁的丙既没有犯罪故意也不到承担刑事责任的年龄,所以甲、丙不能构成共同犯罪。投放危险物质罪是指故意投放毒害性、放射性、传染病病原体等物质,危害公共安全的行为。甲的行为并没有危害公共安全,故排除。教唆他人犯罪,应当按照他在共同犯罪中所起的作用处罚,所以甲的行为单独构成故意杀人罪。

第3题:

甲因遭丈夫乙的虐待而被迫离家独居。某日其女儿丙(13岁)来看望甲,甲叫丙把家中的老鼠药放到乙喝的酒中。丙按甲的吩咐行事,致乙死亡。对此案,下列说法中正确的是()。

A.甲,丙构成共同犯罪

B.甲构成投放危险物质罪

C.甲是故意杀人罪的教唆犯

D.甲单独构成故意杀人罪


正确答案:D

第4题:

根据侵权责任法的规定,下列关于是否免除侵权责任的说法,不正确的是( )。

A.甲因纠纷殴打乙,乙不断躲闪,因躲闪不及用木棍回击,致甲面部轻微伤,乙无需对甲的受伤承担侵权责任
B.甲突遇乙家的烈性犬追咬,慌不择路,闯入丙的家中,致使丙宅的大门受损,甲无需对丙宅大门的损失承担侵权责任
C.甲在入住某宾馆之后,将房门紧锁,在房间内自杀,宾馆无需对甲的死亡承担侵权责任
D.甲追赶盗窃自己钱包的乙,乙因逃跑撞到了丙,致使丙受伤,甲应适当赔偿丙的损失

答案:D
解析:
《侵权责任法》第30条规定,因正当防卫造成损害的,不承担责任。正当防卫超过必要的限度,造成不应有的损害的,正当防卫人应当承担适当的责任。A项中乙属于正当防卫,不承担侵权责任。A项说法正确。第31条规定,因紧急避险造成损害的,由引起险情发生的人承担责任。如果危险是由自然原因引起的,紧急避险人不承担责任或者给予适当补偿。紧急避险采取措施不当或者超过必要的限度,造成不应有的损害的.紧急避险人应当承担适当的责任。B项中甲紧急避险造成丙宅大门损坏应予以适当补偿,但不必承担侵权责任。B项说法正确。第27条规定,损害是因受害人故意造成的,行为人不承担责任。C项中甲故意自杀,宾馆不承担责任。C项说法正确。第二十八条规定,损害是因第三人造成的,第三人应当承担侵权责任。乙撞倒丙,应由乙承担侵权责任,D项说法错误。

第5题:

甲欲杀死丈夫乙,在乙饭碗里投放毒药,不料甲之子丙分食了乙的饭菜,甲为了杀死乙,没有阻止丙,结果导致丈夫乙和其子丙均中毒死亡。甲对丙死亡所持的心理态度是()。
A.过于自信的过失 B.疏忽大意的过失
C.间接故意 D.直接故意


答案:C
解析:
甲对于乙的死亡所持的心理态度肯定是直接故意,对于丙的死亡,甲显然不是直接故意。甲为了杀死乙,没有阻止丙,而造成了丙的死亡,根本不存在是不是过失的问题,是典型的间接故意,故选C。

第6题:

下列哪种情形属于共同犯罪:( )

A.甲乙共谋要一起杀死丙,到约定的时候乙未去,由甲一人单独将丙杀死

B.甲某(女)与乙某(女)积怨甚深。为了败坏乙某的名声,指使其丈夫强奸乙某。甲某的丈夫将乙某强奸

C.甲某唆使一个13岁的中学生乙某从家中偷出金银首饰,然后低价从乙某处收买

D.甲某在将-乙某杀害之后,为了销毁罪迹,指使丙某将乙某的尸体浇上汽油焚毁


正确答案:AB
【考点】共同犯罪的认定
【解析】共犯的认定十分重要,是否成立共犯最重要之点是共同的故意,尤其是二人虽然共同作案但是彼此故意的内容不同的,不认为是共犯。这种问题是肯定要考的,因为这直接涉及到罪责的差别。在抢劫的情况下尤其重要,如:甲乙丙入户盗窃,甲乙进去了,丙留在外面,结果甲乙二人使用了暴力从而转化为抢劫,但丙仍然是盗窃,两者差别很大。下面我们讨论具体问题。A根据“部分行为共同责任”原则,共同犯罪中,一人放弃犯罪,未阻止犯罪结果发生的,不影响共犯的成立。B中甲与其夫构成共犯,这里还涉及到特殊主体的理解问题,强奸一般认为是特殊主体的犯罪,主体应该是男性,没有这种身份的妇女教唆、帮助那人强奸妇女同样也能构成强奸罪的共犯。
C中甲与乙不构成共犯,这种情况在理论上认为属于间接正犯或间接实行犯,间接共犯有两个结论一是利用者和被利用者不构成共犯,二是利用者不认为是教唆犯,而认为是实行犯。当然这种说法不一定符合我国的实际,因为在我国教唆犯具有独立的犯罪性,但参与命题的学者特别是留日的学者受这种说法的影响很大,他们是这样认为的,我们暂时就这样掌握。同理,如教唆不满14岁的人去杀人、抢劫,虽然表现为教唆的方式但是他们不是共犯,因为对方主体不够资格,属于把他人的行为当作工具利用的情况。
D中甲与乙不构成共犯,帮助他人毁灭罪证属于事后帮助,类似于替盗窃罪犯、抢劫罪犯、贪污罪犯窝赃、销赃,替毒品犯罪分子窝藏毒品、毒赃,窝藏、包庇毒品犯罪分子罪,这一系列行为都属于事后帮助行为。事后帮助行为,第一不属于共犯;第二,如果法律将之规定为犯罪的(如帮助毁灭证据、窝赃、销赃罪),只要按照法律规定定为单独犯罪就可以了;第三,事后帮助行为如果是事前通谋的以共犯论,这是共犯经常涉及的焦点问题,要加以注意;第四,甲杀了人后又指使乙去毁灭证据,甲本人是否构成毁灭证据罪?甲本身不构成毁灭证据罪,因为行为人本人犯一个罪行时,实施相应的掩盖罪责的行为或者窝赃、销赃的行为,是主罪(盗窃、杀人罪)的后续行为,是事后不可罚的行为,对他人来说是事后帮助行为,但对于行为人来说是事后不可罚的行为,不单独成罪,作为主罪(杀人、盗窃)的一个部分来考虑即可。换言之,杀人之后毁尸的、盗窃之后销赃的,在定杀人、盗窃罪时已经作为一个整体看待,没有单独定罪的必要。

第7题:

(2018年) 根据《继承法》,下列关于代位继承的说法,正确的是( )。

A.甲的儿子乙先于甲死亡,甲死亡后,乙的无抚养教育关系的继子可代位继承甲的遗产
B.甲的儿子乙先于甲死亡,甲死亡后,乙的非婚生女儿可代位继承甲的遗产
C.甲的女儿丙先于甲死亡,甲死亡后,丙的丈夫可代位继承甲的遗产
D.甲的女儿丙先于甲死亡,甲死亡后,丙的解除收养关系的养子可代位继承甲的遗产

答案:B
解析:
本题考查代位继承。代位继承是指被继承人的子女先于继承人死亡的,由被继承人子女的晚辈直系血亲代替被继承人的子女继承被继承人遗产的一项法定继承制度。代位继承人取得遗产时不受辈分限制,被继承人的孙子女、外孙子女、曾孙子女、曾外孙子女都可代位继承。A项中继子、C项中丙的丈夫、D项中养子均不属于被继承子女的晚辈直系血亲,故选B项。

第8题:

甲收养了乙的女儿丙之后,又与乙女结婚,此时甲与丙的身份关系说法错误的是()。

A.甲与丙是养父母子女关系

B.甲与丙是继父母子女关系

C.甲与丙的养父母子女关系因甲与乙结婚而自动解除

D.甲与丙的养父母子女关系不因甲与乙离婚而自动解除


参考答案:C

第9题:

甲因心脏病突发死亡没有留下遗嘱,其有一个养子乙和两个女儿,两个女儿均先于甲去世,乙有子丙,大女儿有一形成抚养关系的继子丁,二女儿的丈夫戊对甲尽了主要赡养义务。则对甲的遗产享有继承权的有( )

A.乙
B.丙
C.丁
D.戊

答案:A,C,D
解析:
由于甲未留下遗嘱,因此适用法定继承。《继承法》第十条规定,遗产按照下列顺序继承: 第一顺序:配偶、子女、父母。
第二顺序: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
继承开始后,由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第二顺序继承人不继承。没有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的,由第二顺序继承人继承。
本法所说的子女,包括婚生子女、非婚生子女、养子女和有扶养关系的继子女。
本法所说的父母,包括生父母、养父母和有扶养关系的继父母。
本法所说的兄弟姐妹,包括同父母的兄弟姐妹、同父异母或者同母异父的兄弟姐妹、养兄弟姐妹、有扶养关系的继兄弟姐妹。
题干中乙作为养子有继承权,A项正确。
《继承法》第十一条规定,被继承人的子女先于被继承人死亡的,由被继承人的子女的晚辈直系血亲代位继承。代位继承人一般只能继承他的父亲或者母亲有权继承的遗产份额。丁作为甲大女儿的继子享有继承权。C项正确。
《继承法》第十二条规定,丧偶儿媳对公、婆,丧偶女婿对岳父、岳母,尽了主要赡养义务的,作为第一顺序继承人。戊作为甲的女婿并尽了主要赡养义务,D项正确。

第10题:

甲因心脏病突发死亡没有留有遗嘱,其有一个养子乙和两个女儿,两个女儿均已去世,乙有一子丙,大女儿有一形成抚养关系的继子丁,二女儿的丈夫戊对甲尽了主要赡养义务,则对甲的遗产享有继承权的有( )。

A. 乙 B. 丙 C. 丁 D. 戊

答案:A,C,D
解析:
甲去世没有遗嘱,在这种情况下按照法定继承,养子乙和两个女儿作为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甲的遗产,两个女儿都已去世,可由两女儿的晚辈直系血亲代位继承,所以丁可代位继承。根据《继承法》第12条规定,丧偶儿媳对公婆、丧偶女婿对岳父母尽了主要赡养义务的,作为第一顺序继承人。所以戊可以作为第一顺序继承人。故选AC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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