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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答题中国公民析某与中国公民曹某1944年在中国结婚,婚后生育二女。曹某1949年去台湾,1991年加入美国箱。双方分离后。常有通讯联系。忻某1975年赶荧与曹某共同生活。1984年以后,曹某每年回国一次,并购买、翻建了三套住宅。1989年,忻某与曹某在美国发生矛盾,曹某独自来中国井与一妇女同居。忻某知道这一情况后,要求曹某与同居妇女断绝关系。曹不听,反到美国法院起诉离婚并获准。1991年3月。曹某又来道中国,于8月17日与原同居妇女到宁技市民政局涉外婚姻登记处办理了婚姻登记。1991年12月14g,忻某

题目
问答题
中国公民析某与中国公民曹某1944年在中国结婚,婚后生育二女。曹某1949年去台湾,1991年加入美国箱。双方分离后。常有通讯联系。忻某1975年赶荧与曹某共同生活。1984年以后,曹某每年回国一次,并购买、翻建了三套住宅。1989年,忻某与曹某在美国发生矛盾,曹某独自来中国井与一妇女同居。忻某知道这一情况后,要求曹某与同居妇女断绝关系。曹不听,反到美国法院起诉离婚并获准。1991年3月。曹某又来道中国,于8月17日与原同居妇女到宁技市民政局涉外婚姻登记处办理了婚姻登记。1991年12月14g,忻某向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挺起诉讼,要求与曹浆离婚,分割夫妻关系存续期间的共同财产,要求判令曹某支付生活费和抚养费。本案应适应何国法律为准据法?说明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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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题:

甲某是美国公民,1999年他与中国公民乙某在美国结婚,2005年甲某和乙某在中国法院提起离婚诉讼,应适用哪国法律?

A、美国法
B、美国法、中国法均可
C、中国法
D、根据当事人的约定

答案:C
解析:
《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第27条规定:诉讼离婚,适用法院地法律。

第2题:

下列(  )情况,具有中国国籍。
A.某甲父母双方为中国公民,本人出生在中国的
B.某乙父母一方为中国公民,本人出生在中国的
C.某丙父母无国籍,定居在中国,本人出生在中国的
D.某丁父母双方为中国公民并定居在美国,本人出生时即具有美国国籍的


答案:A,B,C
解析:
解析:我国对出生国籍采用以血统主义为主、出生地主义为辅的原则。
(1)父母双方或一方为中国公民,本人出生在中国的,具有中国国籍。
(2)父母双方或一方为中国公民,本人出生在外国的,具有中国国籍;但如果父母双方或一方为中国公民并定居在外国,本人出生时即具有外国国籍的,则不具有中国国籍。
(3)父母无国籍,或者国籍不明,定居在中国,本人出生在中国的,具有中国国籍。

第3题:

中国公民郑某(男)与中国公民王某(女)1996年在中国结婚。1998年郑某到美国留学。2000年10月,郑某在美国法院提起离婚诉讼,美国法院受理了案件,并向王某送达了传票。2001年2月,王某向中国法院提起离婚诉讼。虽然郑某已在美国法院提请离婚诉讼,美国法院已受理了案件,但是中国法院仍能受理王某的起诉。


参考答案:对

第4题:

中国公民忻XX与中国公民曹XX1944年在中国结婚,婚后生育二女。曹XX1949年去台湾,1991年加入美国籍。双方分离后,常有通讯联系。忻XX1975年赴美与曹XX共同生活。1984年以后,曹XX每年回国一次,并购买、翻建了三套住宅。1989年,忻XX与XX曹在美国发生矛盾,曹XX独自来中国并与一妇女同居。忻XX知道这一情况后,要求曹XX与同居妇女断绝关系。曹不听,反到美国法院起诉离婚并获准。1991年3月,曹XX又来道中国,于8月17日与原同居妇女到宁波市民政局涉外婚姻登记处办理了婚姻登记。1991年12月14日,忻XX向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与曹XX离婚,分割夫妻关系存续期间的共同财产,要求判令曹XX支付生活费和抚养费。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是否能受理这一离婚案件?为什么?


正确答案: 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可以受理这一离婚案件。曹XX在美国法院离婚并获准,曹XX与忻XX的婚姻关系在美国解除。美国法院的判决在中国并不自动发生法律效力,只有当事人在中国向中国法院提出承认与执行的请求,中国法院经审查,认为该判决的承认与执行不与中国的公共秩序相抵触,中国法院作出裁定,承认外国法院的判决在中国发生法律效力,该外国法院的判决才能在中国生效。曹XX未在中国法院提出承认外国法院判决的申请,故该美国法院的判决在中国未发生法律效力,所以中国法院有权受理忻XX提出的离婚诉讼。

第5题:

中国公民忻XX与中国公民曹XX1944年在中国结婚,婚后生育二女。曹XX1949年去台湾,1991年加入美国籍。双方分离后,常有通讯联系。忻XX1975年赴美与曹XX共同生活。1984年以后,曹XX每年回国一次,并购买、翻建了三套住宅。1989年,忻XX与XX曹在美国发生矛盾,曹XX独自来中国并与一妇女同居。忻XX知道这一情况后,要求曹XX与同居妇女断绝关系。曹不听,反到美国法院起诉离婚并获准。1991年3月,曹XX又来道中国,于8月17日与原同居妇女到宁波市民政局涉外婚姻登记处办理了婚姻登记。1991年12月14日,忻XX向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与曹XX离婚,分割夫妻关系存续期间的共同财产,要求判令曹XX支付生活费和抚养费。本案应适用何国法律为准据法?为什么?


正确答案: 中国受理离婚诉讼案件后,应适用中国法律为准据法。依据是《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147条"离婚适用受理案件的法院所在地法律"。

第6题:

根据我国《宪法》和法律的规定,下列不具有中国国籍的人是(  )。
A.王某,出生于中国大陆,父亲为美国公民,母亲为中国公民
B.李某,出生于法国,父亲为中国公民,母亲为日本公民
C.孙某,出生于美国,父母双方均为中国公民,1987年移民美国,定居柏林(美国采用出生地主义的国籍原则)
D.钱某,出生于中国,父亲为无国籍人,母亲国籍不明


答案:C
解析:
【精解】《国籍法》规定,父母双方或一方为中国公民,本人出生在中国,具有中国国籍。父母双方或一方为中国公民,本人出生在外国,具有中国国籍;但父母双方或一方为中国公民并定居在外国,本人出生时即具有外国国籍的,不具有中国国籍。父母无国籍或国籍不明,定居在中国,本人出生在中国,具有中国国籍。总之,我国采取血统主义和出生地主义相结合的原则,但以血统主义为主、出生地主义为辅的原则确定国籍,同时不承认双重国籍,故选C项。

第7题:

下列法律关系中不由国际私法调整的是()。

A韩国公民甲和日本公民乙在美国结婚

B中国某企业与法国某企业在中国境内设立合资企业

C中国公民甲与中国公民乙在香港结婚

D荷兰籍甲船与英国籍乙船在台湾海峡相撞


C

第8题:

查某是美国人,1999年10月与中国公民李某结婚后定居法国,2000年7月甲某向美国申请放弃美国国籍获准,同月21日查某以与中国公民结婚的理由向中国有关部门申请加入中国国籍,未获得批准。则关于查某的民事行为能力适用法律,下列说法错误的是、

A、美国法
B、中国法
C、法国法
D、查某自己选择的法律

答案:A,B,D
解析:
《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第12条规定:自然人的民事行为能力,适用经常居所地法律。《民通意见》第181条第3款规定:无国籍人的民事行为能力,一般适用其定居国法律,如未定居,适用其住所地国法律。查某放弃了美国国籍但未获得中国国籍,因此是无国籍人,应当适用其定居国法即法国的法律。

第9题:

中国公民夏某(男)与中国公民冯某(女)1997年在沈阳结婚。婚后夏某自费到加拿大留学,2001年获得硕士学位,后在美国纽约州一家公司找到工作。2002年8月,夏某以夫妻长期分居为由在纽约州提起离婚诉讼,离婚诉状由夏某的代理律师邮寄送达冯某。冯某在经过一番咨询后,在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在纽约州法院已经受理夏某离婚诉讼后,我国法院能否受理冯某的离婚诉讼?


正确答案: 纽约州法院受理夏某离婚诉讼后,我国法院仍可以受理冯某的离婚诉讼。对涉外离婚案件,为了最大限度的保护中国公民的利益,我国不反对一事两诉,当事人一方在外国提请离婚诉讼,不妨碍我国法院受理中国公民提请离婚诉讼。

第10题:

中国公民忻××与中国公民曹××1944年在中国结婚,婚后生育二女。曹××1949年去台湾,1957年去美国,1991年加入美国籍。双方分离后,常有通讯联系,忻××1975年赴美与曹××共同生活。1984年后,曹××每年回国一次,并购买、翻建了三套住宅。1989年,忻××与曹××在美国发生矛盾,曹××独自来中国与一妇女同居。忻××要求曹××与同居妇女断绝关系,曹不听,反到美国法院提起离婚诉讼并获得离婚判决。1991年3月,曹××又来中国,于8月17日与原同居妇女到宁波市民政局涉外婚姻登记处办理了结婚登记。 1991年12月14日,忻××向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与曹××离婚,分割夫妻关系存续期间的共同财产,要求判令被告支付生活费和扶养费。中国法院对本案有无管辖权?本案应适用何国法律作准据法?阐述其法律根据。


正确答案: (1)曹××在美国获得的离婚判决在中国是否发生法律效力是法院对本案是否享有管辖权的前提条件。
(2)美国法院的判决在中国未发生法律效力。因为曹××未向中国法院申请承认该判决。我国对外国法院判决的承认与执行实行宣告制。只有当事人申请,法院作出裁定,宣告我国承认某一判决,该判决在我国才发生法律效力。所以,中国法院对本案有管辖权。
(3)忻××在中国法院提出离婚诉讼,应适用中国法律作准据法。
(4)根据:《民法通则》中国公民与外国人离婚,适用受理案件法院所在地法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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