变更之诉
确认之诉
给付之诉
撤销之诉
第1题:
有权行使请求中止探望权的主体包括();();()。
第2题:
子女拒绝被探望能否作为中止探望的事由?
笔者认为,设立探望权的初衷在于保护子女的利益,父或母行使探望权也有赖于子女的配合。当子女不愿见父或母时,如果一味强调父或母的探望权利而对子女的意志不加理会,势必会使子女受到伤害。法院应根据子女的年龄和鉴别能力,正确判断子女拒绝探望的原因,看子女是否独立地作出拒绝父母一方探望的意思表示,究竟是子女自己不愿意接受望还是迫于直接抚养一方父或母的压力而不愿接受探望。如果子女已满10周岁,又有正当理由明确表示拒绝探望,应当尊重其意愿,享有探望权的父母不得强行对其进行探望。如果子女是迫于压力而拒绝接受探望,可根据情节是否严重,对直接抚养子女一方采取批评教育甚至是拘留、罚款等强制措施,令其改正错误行为,说服子女同意探望。
第3题:
下列关于探望权的表述正确的是()。
A.探望权的行使必须以支付必要的抚养费为前提
B.子女成年后探望权消灭
C.未成年子女死亡,探望权消灭
D.中止探望权必须经过人民法院判决
第4题:
此题为判断题(对,错)。
第5题:
一方当事人请求中止对方行使探望权的,是否还需要提起诉讼?
婚姻法规定:“父或母探望子女,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的,由人民法院依法中止探望的权利;中止的事由消失后,应当恢复探望的权利。”这里并没有明确人民法院应在何种程序中中止探望权的行使。而最高人民法院相关司法解释规定:“当事人在履行生效判决、裁定或者调解书的过程中,请求中止行使探望权的,人民法院在征询双方当事人意见后,认为需要中止行使探望权的,依法作出裁定。中止探望的情形消失后,人民法院应当根据当事人的申请通知其恢复探望权的行使。”从该规定可以看出,其适用的前提是“履行生效判决过程中”,才在执行程序中由执行法官根据当事人的请求作出中止行使探望权的裁定或用通知形式恢复探望权的行使。如果以前当事人没有就探望权问题进行过诉讼,当然谈不到进入执行程序的问题,一方当事人请求中止对方行使探望权的,人民法院应将其作为一个独立的新的诉讼对待,通过诉讼方式裁判确认。
第6题:
要中止父母一方行使探望权,必须通过法院作出裁决。
第7题:
人民法院在审理离婚案件时,当事人未就探望权提出诉讼请求的,人民法院是否应在离婚判决书中判明探望权?
从法理上讲,探望权是基于父母子女关系而享有的一种身份权。当事人在离婚诉讼之外可以单独就探望权问题提起诉讼,离婚诉讼当事人未主张探望权的,根据不告不理的原则,人民法院应当针对当事人的诉讼请求进行裁判,不能超出当事人的请求范围,故不宜直接就探望权问题作出判决。
第8题:
《婚姻法》解释(一)规定:人民法院作出生效的离婚判决中未涉及探望权,当事人就探望权问题单独提出诉讼的,人民法院()受理。
A、不再
B、应予
第9题:
离婚后,父或母还可以去探望子女吗?探望权可以中止吗?
父母和子女之间的关系,不因父母离婚而解除,父母仍然享有抚养和教育子女的权利和义务。离婚后,不直接抚养子女的父或母,有探望子女的权利,这种探望权是法定的权利,受到法律保护,另一方有协助的义务。
未与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行使探望权利的方式、时间可以由双方协商,协商不成的,可以向法院起诉,由法院进行判决。
当父或母行使探望子女权利时,如果已经危害或者可能危害子女的身心健康时,另一方可以就此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法院中止该方探望子女的权利,但不能主动不许对方探望子女。
需要注意的是:法院可以判决暂时“中止”该方探望权,但不能彻底“终止”父或母一方的探望权,因为父母与子女之间的关系是不能解除的。
因此,当中止的事由消失时,法院应当恢复该方探望子女的权利。
第10题:
甲男乙女婚后育有一子。对孩子的教育方针,甲男采用“棒下出孝子”的策略,乙女认为应“晓之以情动之以理”,因此,两人时常为此而争执。没过多久,两人决定离婚,并约定孩子的抚养权归女方。下列关于探望权的问题,说法不正确的是( )。
A.甲有权探望孩子
B.乙认为甲对孩子的教育方针不利于子女的身心健康,可以自行中止甲的探望
C.父或母探望子女,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的,由人民法院依法中止探望的权利
D.若人民法院依法中止了男方探望的权利以后,中止的事由消失,那么应当恢复男方探望的权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