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学

问答题试论法家推行“法治”的方法。

题目
问答题
试论法家推行“法治”的方法。
参考答案和解析
正确答案: 法家推行"法治"的方法.法家从立法、执法、运用上法,处理法与权势,法与策略手段的关系方面提出了一整套推行"法治"的方法。
(1)立法原则:循天道;因民情;随时变;量可能;务明易。
(2)执法主张:明法;任法;壹法法。
(3)运用赏罚:"信赏必罚";"厚赏重罚";"赏功罚罪"、"赏勇罚怯"、"赏富刑贫";"赏誉同轨,非诛俱行";少赏多罚和轻罪重刑。
(4)法、术、势相结合:"法"指法令,"势"指权势、权力,"术"指统治策略和手段。法家对于如何处理这三种政治现象之间的关系提出了自己的见解。
前期法家重,商鞅重"法",慎到重"势",申不害中"术"。后来韩非总结前期法家德得失,强调必须"以法为本",使法、势、术紧密结合,才能实现"法治"。
首先,以法为本;其次,法与势相结合;
最后,法与术也要结合
解析: 暂无解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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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似问题和答案

第1题:

试论罗尔斯的法治原则。


参考答案:

(1)、他的法治理论还区分了实质的正义和形式的正义。实质正义指制度本身合乎正义,这种制度是一种公开的规范体系,这一体系确定职务和地位以及它们的权利义务豁免。形式正义则指法律和制度的公正和一贯的执行,而不管它们的实质原则如何。
(2)、形式正义是坚持原则或服从制度。为实现形式正义,就必须执行一定的正义律即法治的基本原则。
第一,“应当意味着能够”的准则。第二,类似情况类似处理的准则。
第三,法无明文不为罪的准则。第四,规定自然正义观的准则。
他认为,制度正义在社会的实现,大体经过四个阶段:
第一,人们在原初状态下无知之幕后的选择。
第二,倾向于召开一个立宪会议,抉择一部宪法。
第三在确立了正义的宪法之后,按照宪法的精神做出最佳的决定,即立法的阶段。
第四,法官和行政人员把制定的规范应用于具体的案件,而公民则普遍遵循这些规范。


第2题:

试论先秦法家的“赏罚”理论。


参考答案:

法家非常重视赏罚,并提出了一些运用赏罚的原则。
(1)“信赏必罚”
法家主张,按照法令的规定,该赏的一定要赏,该罚的一定要罚。认为这样做,才能取信于民。
(2)“厚赏重罚”
商鞅认为,只有“厚赏”和“刑重”,才能使民众相信君主和法今。
(3)“赏功刑罪”、“赏勇罚怯”、“赏富刑贫”
商鞅指出:“赏随功,罚随罪,故论功察罪,不可不审也。”他所讲的功、罪,是专指对待农战而言。他要求用厚赏鼓励人民积极从事农战,用重罚去惩治不努力从事农战的人。为了富国强兵,就必须“赏勇罚怯”、“赏富刑贫”。“民勇,则赏之以其所欲;民怯,则罚之以其所恶。故怯民使之以刑,则勇;勇民使之以赏,则死。怯民勇,勇民死,国无敌者必王。”
(4)“赏誉同轨,非(诽)诛俱行”
这是指社会舆论要与赏罚相一致。法家主张,把人们的思想和社会舆论统一到法令上来,实行“壹赏”,“壹刑”,“壹教”。人们的认识应与法令相一致,“赏不当则民疑”,“有重罚者必有恶名”,这就叫做“赏誉同轨,非(诽)诛俱行”。
(5)少赏多罚,轻罪重罚
商鞅认为,重刑是禁奸止邪的根本,可以导致“无刑”。他说:“重刑,连其罪,则民不敢试。民不敢试,故无刑也。夫先王之禁,刺杀,断人之足,黥人之面,非求伤民也,禁奸止过也。
故禁奸止过,莫若重刑。刑重而必得,则民不敢试,故国无刑民。”这段文字集中反映了商鞅的重刑思想。他认为,重刑和实行连坐法,人民就不敢以身试法,自然也就用不着刑罚了。刑罚的作用在于禁奸、止过,要禁奸、止过,没有比用重刑再好的方法了。
韩非也坚持这种重刑论,认为刑轻人民容易犯法,不处罚等于鼓励他们犯罪;处罚了则等于为民众设下陷阱,所以说轻刑伤民。唯有重刑才能止奸,才能治理好国家。


第3题:

赏与罚是法家历来重视的“二柄”,即推行法治的有力工具。()

此题为判断题(对,错)。


参考答案:√

第4题:

法家认为,推行“法治”的前提是()

  • A、尚贤
  • B、君主的权势
  • C、人民的利益
  • D、法、术、势

正确答案:B

第5题:

法家是先秦诸子中对法律最为重视的一派。他们以主张“以法治国”的“法治”而文明,而且提出了一整套的理论和方法。()


答案:√

第6题:

简述《老子》对法家"法治"的批判。


参考答案:

《老子》对法家"法治"的批判。《老子》认为以"法"治国是与自然之道相违背的人为之道,是欲治反乱的倒行逆施。他说"法令滋彰,盗贼多有",形成"盗贼充斥","民之轻死"。要"使民重死"看重生命,就先"使民无知无欲",然后采取各种"无为而治"的措施,达到无为而无不治。


第7题:

试论法家推行“法治”的方法。


参考答案:

法家推行"法治"的方法.法家从立法、执法、运用上法,处理法与权势,法与策略手段的关系方面提出了一整套推行"法治"的方法。
(1)立法原则:循天道;因民情;随时变;量可能;务明易。
(2)执法主张:明法;任法;壹法法。
(3)运用赏罚:"信赏必罚";"厚赏重罚";"赏功罚罪"、"赏勇罚怯"、"赏富刑贫";"赏誉同轨,非诛俱行";少赏多罚和轻罪重刑。
(4)法、术、势相结合:"法"指法令,"势"指权势、权力,"术"指统治策略和手段。法家对于如何处理这三种政治现象之间的关系提出了自己的见解。
前期法家重,商鞅重"法",慎到重"势",申不害中"术"。后来韩非总结前期法家德得失,强调必须"以法为本",使法、势、术紧密结合,才能实现"法治"。
首先,以法为本;其次,法与势相结合;
最后,法与术也要结合


第8题:

中国古代“以法治国”具有如下特点:()。

A、强调法律作为统治工具的作用。

B、强调法治高于人治

C、法家法治讲的“法”,主要指的是古代社会的“刑”,即刑罚

D、法家的法治不是现代意义的法治,而是皇帝旨意下的法治,是有“法制”无“法治”


答案:ACD

第9题:

试论法治原则及其对法治建设的指导意义。


答案:
解析:
【详解】
法治原则是法治建设中必须遵循的基本指导思想和具体原则。从法治建设的实践来看,我国的法治原则有四条:
(1)通过法律对权力的控制原则。法治意味着控权制度的存在和权力制衡原则的被遵守。法治,在制度上始于法律对最高国家权力的限制。在所有的国家权力中,行政权拥有最大的随意性,所以,严格的法治,首先应建立对行政权的严格控制制度。法治的立足点在于控权。控权的有效办法是权力分立和以权制权。在法治国家中,对权力的控制有三种方式,即道德制约、一种权力对另一种权力的制约、权利对权力的制约,都最终表现为法律对权力的控制。因此,在我国的法治建设中,进一步完善对各种权力及其运行的规范,特别是行政程序法的制定,有利于对行政权的控制。同时通过有关监督机制监督法律的制定和实施,可畅通监督渠道,保障各类监督主体依法对权力实施有效的监督和制约,最终实现法治政府、民主政府的目标。
(2)权力与责任相统一原则。在国家具有了经济职能之后,权力责任的内容也相应增加了。现代的权力责任,不仅包括由滥权所产生的责任及怠权所产生的责任,还包括满足公民权利请求的责任和由管理而带来的保证责任。因此,在法治建设中,只要设定权力,就应设有相应的责任。国家责任的主体应是全方位的。因此,在我国,不管是哪种权力主体,只要启动了权力,就应预设责任于其运动之后,以使权责一致,避免逃避责任,以保护各方利益的实现。
(3)权利保障原则与社会自由原则。权利保障原则包括权利的宣告、权利侵害的预防、侵害发生时的救济和公民个人获得权利遇到障碍时的国家帮助四种机制。社会自由原则是保障权利实现的条件。自由要求国家把对自由的限制减到最低限度。这个原则表明:①自由除了受法律的限制之外,不再受任何限制;②自由不仅存在于法律之中,还存在于法律之外,法不禁止即自由;③法律意义上的自由,指的是受法律保障的自由,而不是超越法律范围的自由。因此,在我国的法治建设中,对权力主体来说,行使权力必须有法律的授权,对权利主体来说,法不禁止 即自由。
(4)公民义务的法律化和相对化原则。法治条件下的个人义务包括为实现国家利益和公共利益而需承担的基本义务、与自己权利相伴而来的对应性义务和自愿承担的义务。义务的设定离不开权利的实现。法治意味着公民的义务根据法律来定,且公民承担任何一类义务都有法律的定量。因此,在我国的法治建设中,必须遵循法律不得溯及既往的原则,并且法律要明确地设定义务,不得出现法的类推适用。

第10题:

法家是如何推行“法治”主张的?


正确答案: 法家从立法,执法,运用赏罚(即奖惩)处理法与权势、法与策略手段的关系等方面提出了一整套推行“法治”的方法。主要包括:
(一)立法原则法家提出的具有普遍性的立法原则主要有五个:循天道、因民情、随时变、量可能、务明易。
(二)执法主张为了推行“法治”,法家认为必须使法令成为君主治国、官吏尽职和判断所有人言行是非、以及决定赏罚的唯一准则,从而提出了明法、任法、壹法、从法的主张。法家认为,如果真正做到了“明法、任法、壹法、从法”,也就实现了“大治”。
(三)运用赏罚法家非常重视赏罚,并提出了运用赏罚的主要方法:
1、“信赏必罚”。一是赏罚要兑现,二是赏罚要公平,三是反对“宥过”和“赦刑”。
2、“厚赏重罚”。
3、“赏功罚罪”、“赏勇罚怯”与“赏富罚贫”。
4、“赏誉同轨,非诛俱行”。5、少赏多罚和轻罪重罚。
(四)法、势、术的结合
“法”指法令,“势”指权力或者权势,“术”指统治策略和手段,这三种政治现象是密切联系的。前期法家人物在论法时各有侧重,因而各成一派,如商秧重法,慎到重势,申不害重术。后期法家的代表人物韩非集前期法家思想之大成,强调“以法为本”,法、势、术紧密结合。
1、以法为本。韩非认为:没有权力,就无法推行法和术;没有权术,虽有政权和法令也制止不了“奸臣”;而没有法令,便无法进行管理和制裁。因此,法、势、术都是君主不可离开的工具。但三者之中,法令是最为重要的,必须以法为本而兼顾势、术。
2、法与势的结合。第一,法、势结合。如果无“势”,既不能发号施令,又不能施行赏罚,便无所谓“法治”;如果有“势”而无“法”,又只能形成“人治”。第二,“势”由君主“独制”,而法由“君臣共操”。因为权势是君与臣的主要区别,为了维护君主的至尊地位,也为了避免“政出多门”,必须由君主独掌大权。但法律必须由君臣共同掌管。第三,以法令加强权势。
3、法与术的结合,即以权术加强和实现“法治”。法、势、术的结合,是法家思想的总结和归宿,在法家思想中是很重要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