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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答题张某为向某银行申请个人消费贷款,用其一辆轿车作抵押,该车价值15万元。借款合同签订当日,双方就该车办理了抵押登记手续。后张某在驾车外出途中,被一辆货车由后面追尾,造成车严重损坏,价值减至9万元。经查,造成该起交通事故的全部责任在货车司机。此外,货车司机已准备赔偿张某经济损失5万元。如果某银行要求张某另外提供担保,以确保其到期还本付息,这种要求是否合理?

题目
问答题
张某为向某银行申请个人消费贷款,用其一辆轿车作抵押,该车价值15万元。借款合同签订当日,双方就该车办理了抵押登记手续。后张某在驾车外出途中,被一辆货车由后面追尾,造成车严重损坏,价值减至9万元。经查,造成该起交通事故的全部责任在货车司机。此外,货车司机已准备赔偿张某经济损失5万元。如果某银行要求张某另外提供担保,以确保其到期还本付息,这种要求是否合理?
参考答案和解析
正确答案: 银行要求是合法的,抵押人有义务保证抵押物的完整,如果因抵押人原因造成抵押物价值贬损,抵押权人可以要求抵押人另行提供担保。
解析: 暂无解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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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似问题和答案

第1题:

2009年2月1日,甲乙签订抵押合同,甲以其自有车辆作抵押向乙借款,双方未办理抵押登记。2009年3月1日,甲未通知乙,便将该车辆转让给丙,并办理了过户登记手续。对此,下列说法中,正确的有哪些?

A、乙没有取得车辆的抵押权

B、乙取得车辆的抵押权,可以可以就该车辆行使抵押权

C、乙取得车辆的抵押权,未经其同意,甲转让车辆的行为无效

D.丙取得该车辆所有权   

 


《担保法解释》第67条规定,抵押权存续期间,抵押人转让抵押物未通知抵押权人或者未告知受让人的,如果抵押物已经登记的,抵押权人仍可以行使抵押权;取得抵押物所有权的受让人,可以代替债务人清偿其全部债务,使抵押权消灭。本题中,房屋抵押合同必须办理登记方可生效,抵押人甲未通知抵押权人就转让抵押物的,抵押权人仍可就抵押物行使抵押权。受让人明知抵押物已经办理了抵押登记,仍受让抵押物,并办理过户登记的,应取得抵押房屋的所有权,但应自担抵押权人行使抵押权给其带来的损害。故本题选项为BD。

第2题:

【案情】秦岭公司,因业务扩张急需资金周转,于是向中国建设银行申请贷款,双方签订的贷款合同约定,由建设银行向张某贷款200万元,张某以其一处在建房屋作抵押。抵押合同约定,若秦岭公司不能按期还款,则该在建的房屋归建行所有,以充抵借款,并且办理了抵押手续。与此同时,秦岭公司又以该同一在建房屋作为抵押向中国工商银行借款20万元,为减少抵押登记的开支,双方约定仅到公证部门办理抵押合同的公证,而未登记。后来,秦岭公司又以该在建房屋作抵押向绿林公司借款20万元,并且办理了抵押登记手续。到期后,秦岭公司无法偿还上述三笔款项。

问题:

1.本案中的在建工程是否可以作为抵押物?

2.秦岭公司与中国建设银行之间的抵押合同效力如何?

3.秦岭公司与中国工商银行之间的抵押权效力如何?

4.秦岭公司与绿林公司之间的抵押权效力如何?

5.若该在建房产在折价以后价值220万元,则应如何分配?


正确答案:
【答案及解析】1.可以。《物权法》第180条规定,债务人或者第三人有权处分的下列财产可以抵押:扣)建筑物和其他土地附着物;(二)建设用地使用权;(三)以招标、拍卖、公开协商等方式取得的荒地等土地承包经营权;(四)生产设备、原材料、半成品、产品;(五)正在建造的建筑物、船舶、航空器;(六)交通运输工具;(七)法律、行政法规未禁止抵押的其他财产。抵押人可以将前款所列财产一并抵押。
2.抵押合同有效。《物权法》第186条规定。抵押权人在债务履行期届满前,不得与抵押人约定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时抵押财产归债权人所有。因此,流质条款无效。但应该注意的是,流质条款的内容仅仅涉及抵押权的实现方式问题,该条款的无效并不影响抵押合同的其他条款的效力,也不影响抵押权的有效存在。因此,抵押合同有效。
3.抵押权无效。《物权法》第187条规定,以本法第一百八十条第一款第一项至第三项规定的财产或者第五项规定的正在建行的建筑物抵押的,应当办理抵押登记。抵押权自登记时设立。因秦岭公司与中国工商银行之间未办理抵押登记,所以抵押权未生效。
4.抵押权无效。因我国法律明确禁止公司之间的借款行为,因此秦岭公司与绿林公司之间的借款合同无效。根据《担保法》第5条的规定,主合同无效的,作为从合同的抵押合同当然无效。所以即使双方办理了抵押登记手续,抵押权仍不能设立。因此,该抵押权无效。
5.该220万元,应由中国建设银行受偿200万元,中国工商银行与绿林公司分别受偿10万元。因中国建设银行与秦岭公司之间的抵押权合法有效,因此中国建设银行有权就该抵押财产优先受偿。而中国工商银行以及绿林公司与秦岭公司之间的抵押权均为无效,所以二者的债权均为一般债权,受偿次序相同。因此按债权比例分别受偿。

第3题:

陈某用自己的轿车作抵押向银行借款40万元,并办理了抵押登记手续。陈某驾驶该车出行时不慎发生交通事故,经鉴定,该车的价值损失了30%,保险公司赔偿了该车损失。根据合同法律制度的规定,关于该抵押担保的表述中正确的有(该轿车应担保银行债权、保险赔款应担保银行债权)。


正确答案:
(该轿车应担保银行债权、保险赔款应担保银行债权)

第4题:

陈某用自己的汽车作为抵押物向银行借款40万元,并办理了抵押登记手续。陈某驾驶该车出行时,不慎发生交通事故。经鉴定,该车的价值损失了30%,保险公司赔偿了该车损失,根据合同法律制度的规定,下列关于该抵押担保的表述中,正确的是( )。

A.该汽车不再担保银行的债权
B.该汽车的残存部分仍应担保银行债权
C.保险赔偿不应担保银行债权
D.保险赔款应担保银行债权

答案:B,D
解析:
本题考核抵押权的效力。选项AB:在所担保的债权未全部清偿前,担保权人可就担保物的全部行使权利;担保物部分灭失,残余部分仍担保债权全部,故选项A错误,选项B正确。选项CD:在抵押物灭失、毁损或者被征用的情况下,抵押权人可以就该抵押物的保险金、赔偿金或者补偿金优先受偿,故选项C错误,选项D正确。

第5题:

张某向银行借款,以自己的自有房产抵押。张某未与银行签订书面借款合同,而是签订了书面抵押合同,但是用于抵押的房产未登记。借款到期后,张某拒绝向银行还款,也拒绝银行行使抵押权,银行将张某诉至法院,法庭辩论终结时银行与张某仍未办理抵押登记。以下说法正确的是:

A:借款合同和抵押合同都无效
B:借款合同有效,抵押合同无效
C:借款合同无效,抵押合同有效
D:借款合同和抵押合同都有效

答案:B
解析:
依据《合司法》第41、44条的规定,抵押物在一审辩论终结前也未办理登记手续,因此抵押合同未生效。《合同法》第37条规定:“采用合同书形式订立合同,在签字或者盖章之前,当事人一方已经履行主要义务,对方接受的,该合同成立。”第197条第1款规定:“借款合同采用书面形式,但自然人之间借款另有约定的除外。”本题中张某与银行虽然未签订书面合同,但是银行已履行主要义务,张某接受,因此借款合同成立并生效。@##

第6题:

陈某用自己的轿车作抵押向银行借款40万元,并办理了抵押登记手续。陈某驾驶该车出行时,不慎发生交通事故。经鉴定,该车的价值损失了30%,保险公司赔偿了该车损失,根据合同法律制度的规定,下列关于该抵押担保的表述中,正确的有( )。

A.该轿车不再担保银行债权 B.该轿车应担保银行债权 C.保险赔偿不应担保银行债权 D.保险赔款应担保银行债权


正确答案:BD

参考答案:BD
  答案解析:
  试题点评:本题主要考核合同法律制度的“抵押制度”知识点。

第7题:

2015年8月,甲厂向A银行借款20万元,期限一年,以本厂所有的一辆价值40万元的轿车做抵押,并到车辆管理部门办理了抵押登记;同年9月,甲厂又以该轿车作抵押物,向B银行借款15万元,期限半年双方也到车辆管理部门办理了抵押登记手续。2016年2月,甲厂用来抵押的轿车因火灾被烧毁,获保险公司赔偿金40万元,2016年3月甲厂向B银行的借款到期,B银行向甲厂追讨15万元借款,否则便要拍卖被抵押的轿车。A银行获悉后,认为甲厂未经其同意便将抵押给该厂的轿车抵押给丁B银行,侵犯了其抵押权。甲厂答复说汽车已被烧毁,抵押权没了标的物,自然也没了抵押权。

问:(1)甲厂用已作抵押的汽车再次抵押是否有效?

(2)汽车被毁,抵押权人如何实现其抵押权?


正确答案:
答案:(1)抵押有效(2)抵押自登记之日起生效,先登记先受偿,甲厂以保险公司赔偿金40万元先归还A银行20万元贷款本息,剩余资金归还B银行15万元贷款本息。

第8题:

张某向李某借款50万元做生意,由赵某提供价值45万元的房屋一套作抵押,并订立了抵押合同。张某因办理登记手续费过高,而经李某同意未办理登记手续。同时,张某还以自己的一辆价值6万元的“桑塔纳”轿车质押给李某,并订立了质押合同。李某认为将车放在自家附近不安全,决定仍放在张某处。1年后,张某无力还债,李某诉至法院要求行使抵押权、质权。问:本案中关于抵押和质押的效力说法不正确的是?()

A.抵押、质押均有效

B.抵押、质押均无效

C.抵押有效、质押无效

D.质押有效、抵押无效


参考答案:A, C, D

第9题:

20lO年8月,邹某向甲借款5万元,以自己的汽车做抵押,但未办理登记手续。同年9月,邹某又以该车做抵押向乙借款5万元,并办理了登记手续。同年11月,邹某向丙借款3万元,将该车质押给丙。丙在占有该车期间,将车交给丁修理,因拖欠修理费该车被丁留置。本案中,对该车享有第一顺位优先受偿权的是

A.甲
B.乙
C.丙
D.丁

答案:D
解析:
各种担保物权的优先受偿顺序为:留置权>已登记抵押权>质权>未登记抵押权,据此可知本题中应当由享有留置权的丁优先受偿。选D项。这类具体法律规定一定要查看法条,此类知识点非常重要,可能考查案例分析。

第10题:

2019年8月,邹某向甲借款5万元,以自己的小轿车设定抵押,未办理登记手续。同年9月,邹某又以该车设定抵押,向乙借款5万元,并办理了登记手续。同年11月,邹某向丙借款3万元,将该车质押给丙。丙在占有该车期间,将车交给丁修理,因拖欠修理费,该车被丁留置。根据物权法律制度的规定,对该车享有第一顺位优先受偿权的是( )。

A.甲
B.乙
C.丙
D.丁

答案:D
解析:
同一动产上已设立抵押权或者质权,该动产又被留置的,留置权人优先受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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