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单选题甲于1986年将房屋出典给乙,典价5000元,典期20年。2006年典期届满,甲以5000元向乙回赎,乙主张此时因房价猛涨,甲必须以该房现价5万元回赎。依照有关法律规定,甲应按哪一价款回赎典物?()A 5000元B 5万元C 3万元D 2.5万元

题目
单选题
甲于1986年将房屋出典给乙,典价5000元,典期20年。2006年典期届满,甲以5000元向乙回赎,乙主张此时因房价猛涨,甲必须以该房现价5万元回赎。依照有关法律规定,甲应按哪一价款回赎典物?()
A

5000元

B

5万元

C

3万元

D

2.5万元

参考答案和解析
正确答案: C
解析: 暂无解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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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题:

甲某为方便自己的房屋修缮,与邻居乙协商而占用其土地。甲所享有的使用乙土地的权利属于()

A.相邻权

B.土地使用权

C.典权

D.地役权


参考答案:D

第2题:

下列关于清朝典卖制度的表述,正确的是( )。

A.清朝将典契的回赎期定为30年,否则视为卖契

B.清朝的典契须经过缴纳契税和过割赋税方能成立

C.对于房屋出典后的风险责任,清律规定由典主承担

D.清朝以是否可以回赎作为典契和卖契的区分标准


正确答案:D
考查要点是清朝的典卖契约。根据乾隆十八年条例的规定,典与卖的区别表现在,凡为典契的,须在典契中注明回赎字样,凡为卖契的,须在卖契中注明永不回赎字样。对于乾隆十八年前的旧有契约,如果契约没有注明是否回赎字样的,三十年内可以回赎,或由典权人再向出典人支付一次“找价”,所有权归典权人;三十年以上的,尽管没有写明“绝卖”或注明回赎,不得再请求找价或回赎。可见,典与卖的重要的区别就是是否允许回赎。故D项表述正确。《户部则例》规定,典当契约约定的回赎年限不得超过十年,超过十年的,以买卖契约论,并交纳契税。故A项表述错误。不过要注意:宋朝对典卖契约的回赎期规定为三十年。清律规定,对于典当契约,无须经过官府加盖官印、缴纳契税和过割赋税。故B项表述错误。清律规定,出典的房屋失火焚烧,如果出典年限未满,由双方各出价一半合伙建造,典期延长三年,三年后出典人仍以原价回赎。如果出典人无力出资,由典权人出资建造,典期仍延长三年,三年后出典人按原典价的百分之一百四十回赎。相反,如果典权人无力出资,由出典人出资重建,则典期届满后,出典人按原典价的百分之六十回赎。双方均无力重建的,应将地基出卖,得价的三分之一归还出典人。可见,C项表述错误。

第3题:

甲向乙出售房屋,约定甲应于l0月20目前向乙交付房屋并办理产权登记,乙应于10月21日前付款。10月18日,甲又将该房屋出售于丙,双方并办理了产权登记,但未交付房屋。根据合同法,在10月20日前乙:( )

A.不得向甲主张违约责任,因为履行期没有届满,不构成违约

B.不得向甲主张违约责任,因为房屋所有权尚未移转,甲仍得履行

C.得向甲主张缔约过失责任,因为合同因标的不能而无效

D.得向甲主张默示预期违约的责任


正确答案:D
本题涉及一物二卖及预期违约问题。甲与乙之间的买卖合同是有效的,应无疑问。但在将房屋产权转让之前,甲仍为该房屋的所有权人,故甲仍可与丙签订买卖合同,甲与丙之间的买卖合同也是有效的。甲将房屋的产权过户于丙后,其行为对与乙的合同而言,构成预期违约。故乙可向甲主张预期违约的责任。

第4题:

甲、乙签订典权合同,约定甲将自己的房屋出典给乙,在出典期间,乙将房屋出租给丙。如果甲、乙二人没有约定收益的归属,则乙将房屋出租获得的租金归(  )。

A.甲
B.乙
C.甲、乙共同所有
D.按照习惯确定

答案:B
解析:
尽管《物权法》没有规定典权制度,但作为用益物权,典权也适用《物权法》有关物权或用益物权的一般规定,且我国仍然承认典权制度。根据《物权法》第116条的规定,天然孳息,由所有权人取得;既有所有权人又有用益物权人的,由用益物权人取得当事人另有约定的,按照约定。法定孳息,当事人有约定的,按照约定取得;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的,按照交易习惯取得。租金属于法定孳息,在没有约定的情形下,应由用益物权人收取,即由典权人乙收取,故选B项。

第5题:

甲购买乙的房屋,合同订立后,房价上涨,乙为避免甲依合同起诉并请求强制履行,于是找到朋友丙商议,与丙假装做成买卖,办理了过户登记,将房屋登记在丙的名下,并将房屋交付于丙。对此,下列说法正确的是

A.甲可以主张乙、丙之间的买卖合同无效
B.甲可以主张乙承担违约责任
C.甲可以主张丙承担侵权责任
D.如果在乙将房屋登记给丙之后,丙将房屋卖给了不知情的第三人丁,丁支付了合理价款,则甲在主张乙、丙的合同无效后,不得主张丁返还房屋

答案:A,B,C,D
解析:
《民法总则》第154条规定:“行为人与相对人恶意串通,损害他人合法权益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本题中,乙、丙之间的行为属于恶意串通的行为,订立合同无效,故A正确。由于甲、乙的买卖合同签订后,乙没有如约履行,故甲可以主张乙承担违约责任,B正确。当由于第三人原因导致合同不能履行时,根据合同的相对性,非违约方通常是主张违约方承担违约责任,违约方在承担违约责任后再向第三人追偿,而不直接主张第三人承担侵权责任。主要考虑的因素是,通常第三人不可能预见到自己的行为会影响到合同相对人合同债权的实现。然而,当第三人明知债权的存在,故意实施相应行为导致合同债权不能实现的,在民法理论上被称为恶意侵害债权,此时,合同债权人可以直接向第三人主张侵权责任。本题中,丙明知甲、乙买卖合同的存在,依然与乙签订合同,对于甲的债权实现造成障碍,显属恶意侵害债权之情形,故甲可以主张丙承担侵权责任,C正确。在房屋登记给丙之后,如果丙将房屋卖给不知情的善意第三人,在支付了合理对价并办理过户登记之后,第三人可构成善意取得,D项中的丁即为善意取得的第三人,故丁不需返还房屋,故D正确。

第6题:

典权的期限是指()

A、典权的存续期限

B、出典人行使回赎权的期限

C、出典人不得回赎典物的期限

D、典权的让与期限


参考答案:C

第7题:

回赎权,是指出典人在典期届满时享有的要求偿付原典价并支付其他合理的费用和利息,赎回原典物的权利。回赎权有一定的期限限制。根据我国有关法规和司法解释的规定,出典人在典期届满10年不回赎,或无典期经过30年不回赎的,视为绝卖,典物的所有权即归典权人所有。
根据上述定义,以下判断正确的是《》( )

A.小张因投资需要资金,在典当行典当了一件传家宝,约定三年后赎回,三年后小张投资失利,无法按时回赎,典当行即拥有该宝贝的所有权
B.王某二十年前无典期典当了自己的房屋,现在仍未赎回,该房屋可视为绝卖,王某无法再赎回
C.李某在1999年与典当行达成协议,以3万元典当了一块古董手表,未明确典当期限,直至2009年李某仍没有赎回,此时典当行可以将手表公开拍卖
D.赵某十五年前典当了一套房屋的产权,当时协议典期为两年,赵某至今仍无能力回赎,该房屋可视为绝卖

答案:D
解析:
第一步:找出定义关键词。
“出典人在典期届满时享有的要求偿付原典价并支付其他合理的费用和利息,赎回原典物的权利”、“出 典人在典期届满 10 年不回赎,或无典期经过 30 年不回赎的,视为绝卖”。
第二步:逐一分析选项。
A 项:约定三年后赎回,即典期为三年,而三年后小张无法按时回赎,不符合“出典人在典期届满 10 年不 回赎”,不符合定义,排除;
B 项:王某二十年前无典期典当了自己的房屋,属于无典期经过 20 年不回赎,不符合“无典期经过 30 年 不回赎”,不符合定义,排除;
C 项:李某在 1999 年典当一块古董手表,未明确典当期限,直至 2009 年李某仍没有赎回,属于无典期经
过 10 年不回赎,不符合“无典期经过 30 年不回赎”不符合定义,排除;
D 项:赵某十五年前典当了一套房屋的产权,当时协议典期为两年,属于典期届满 13 年不回赎,符合“出 典人在典期届满 10 年不回赎”,符合定义,当选。
故正确答案为 D。

第8题:

下列民事法律关系中,属于债的关系是( )。

A.甲乙丙三人共有财产关系

B.甲使用乙的土地通行关系

C.甲向乙支付典价占有、使用乙的房屋关系

D.甲向乙支付租金占有、使用乙的房屋关系


正确答案:D

第9题:

甲于1972年将房屋出典给乙,典价5000元,典期20年。1992年典期届满,甲以5000元向乙回赎,乙主张甲必须以该房现价3万元回赎。依照有关法律规定,甲应按照哪一价款回赎典物?
A.5000元 B. 3万元
C.1.25万元 D.1.5万元


答案:A
解析: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发布的《关于贯彻执行民事政策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第58条规定,对法律、政策允许范围内的房屋典当关系,应予承认。但土改中已解决的房屋典当关系,不再变动。典期届满逾期10年或典契未载明期限经过30年未赎的,原则上应视为绝卖。典物的回赎是以支付原典价为价款标准的,即民法理论中的“在典物回赎时,出典人返还原典价而不支付利息,典权人返还典物而不支付租金,典权关系消灭”。本题中,甲将房屋出典给乙的原典价是5000元,在这种情况下,甲只需按照原典价支付51300元的价款即可回赎。

第10题:

关于典权的叙述,下列说法正确的有(  )。

A.典权是我国台湾地区特有的物权
B.典权人只能按照约定使用典物,不得将典物用作其他用途
C.典权约定期限不得超过30年
D.典期届满后,出典人不以原典价回赎其典物的,承典人即取得典物所有权
E.典权人可以将典物予以抵押

答案:A,C,E
解析:
典权是台湾特有的物权。承典人除占有典产,供自己使用外,在典权存续期中,还可将典物转典,或出租给他人,或将典权让与他人,并可以典权为抵押权的标的物。典权约定期限,不得超过30年。典期届满经过2年之后,出典人不以原典价回赎其典物的,承典人即取得典物所有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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