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1题:
父母与子女间的关系,不因父母离婚而消除,这表现为:( )。
A.离婚后,子女无论由父或母直接抚养,仍是父母双方的子女
B.离婚后,父母对于子女仍有抚养和教育的权利和义务
C.离婚后,哺乳期内的子女,以随哺乳的母亲抚养为原则
D.离婚后,一方抚养的子女,另一方应负担必要的生活费和教育费的一部分或全部
E.离婚后,不直接抚养子女的父或母,有探望子女的权利,另一方有协助的义务
第2题:
简述离婚后父母对子女的探望权?
(1)婚姻法对探望权的规定。《婚姻法》第38条明确规定“离婚后,不直接抚养子女的父或母,有探望子女的权利,另一方有协助的义务。”
(2)探望权的行使。子女探望权行使是指离婚后,间接扶养子女的一方探望子女。对探望的方式、时间安排可以由离婚当事人在离婚时协议。离婚时双方对子女探望不能达成协议的,由人民法院在处理离婚案件时一并判决。如人民法院已经作出的离婚判决没有涉及子女探望的,当事人就探望权问题单独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应予受理。
(3)探望权的中止与恢复。直接扶养方在特定的条件下,可请求法院中止其探望权。对中止探望的条件《婚姻法》规定:“父或母探望子女,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的,由人民法院依法中止探望的权利。”当事人在履行生效判决、裁定或者调解书的过程中,请求中止行使探望权的,人民法院在征询双方当事人意见后,认为需要中止行使探望权的,依法作出裁定。中止探望的情形消失后,人民法院应当根据当事人的申请通知其恢复探望权的行使。
第3题:
我国婚姻法规定:父母离婚后,父或母探望子女,如果(),由人民法院依法中止探望的权利;中止的事由消失后,应当恢复探望的权利。
A.与子女生活的一方拒绝
B.不利于原配偶工作生活的
C.不利于未成年子女身心健康的
第4题:
A.祖父母有探望孙子女的权利
B.直接抚养子女的父或母,有探望子女的权利
C.不直接抚养子女的父或母,有探望子女的权利
D.居委会有代为探望子女的权利
第5题:
A.属于任意性的权利和义务
B.探望权的行使必须有利于未成年子女的身心健康
C.探望权是父母子女之间身份权的一种表现
第6题:
离婚后,祖父母、外祖父母可否起诉要求探望孙子女?
不可以,婚姻法38条规定行使探望权的主体是不直接抚养子女的父或母。另一方有协助义务。
第7题:
离婚后,父或母还可以去探望子女吗?探望权可以中止吗?
父母和子女之间的关系,不因父母离婚而解除,父母仍然享有抚养和教育子女的权利和义务。离婚后,不直接抚养子女的父或母,有探望子女的权利,这种探望权是法定的权利,受到法律保护,另一方有协助的义务。
未与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行使探望权利的方式、时间可以由双方协商,协商不成的,可以向法院起诉,由法院进行判决。
当父或母行使探望子女权利时,如果已经危害或者可能危害子女的身心健康时,另一方可以就此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法院中止该方探望子女的权利,但不能主动不许对方探望子女。
需要注意的是:法院可以判决暂时“中止”该方探望权,但不能彻底“终止”父或母一方的探望权,因为父母与子女之间的关系是不能解除的。
因此,当中止的事由消失时,法院应当恢复该方探望子女的权利。
第8题:
离婚后对探望子女有何规定?
第9题:
离婚后,探望权未能满足的一方拒付子女抚养费是应该的。()
第10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