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学

单选题甲组织妇女卖淫,乙经常在寻找卖淫女、拉拢嫖客、躲避公安机关的检查等方面为甲出谋划策,但乙从不直接参与组织活动。乙的行为属于何种性质()A 组织卖淫罪B 协助组织卖淫罪C 组织卖淫罪的共犯D 一般违法行为

题目
单选题
甲组织妇女卖淫,乙经常在寻找卖淫女、拉拢嫖客、躲避公安机关的检查等方面为甲出谋划策,但乙从不直接参与组织活动。乙的行为属于何种性质()
A

组织卖淫罪

B

协助组织卖淫罪

C

组织卖淫罪的共犯

D

一般违法行为

参考答案和解析
正确答案: C
解析: 暂无解析
如果没有搜索结果,请直接 联系老师 获取答案。
相似问题和答案

第1题:

甲预谋拍摄乙与卖淫女的裸照,迫使乙交付财物。一日,甲请乙吃饭,叫卖淫女丙相陪。饭后,甲将乙、丙送上车。乙、丙刚到乙宅,乙便被老板电话叫走,丙亦离开。半小时后,甲持相机闯入乙宅发现无人,遂拿走了乙的3万元现金。关于甲的行为性质,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

A.抢劫未遂与盗窃既遂

B.抢劫既遂与盗窃既遂的想象竞合

C.敲诈勒索预备与盗窃既遂

D.敲诈勒索未遂与盗窃既遂的想象竞合


正确答案:C

第2题:

乙在甲的多次劝诱、鼓励下同意进行卖淫活动,甲又积极为其安排场所,拉拢嫖客。后来乙将新结识的妇女丙介绍给甲,甲得知丙愿意从事卖淫的消息后,先后三次容留、介绍丙卖淫。此后,丙表示不再干了,但甲威胁说如果丙不继续干,就去司法机关告发其以前的卖淫行为,丙由于惧怕只好继续接受甲为她介绍的嫖客。公安机关根据举报,将甲、乙、丙抓获。其中甲的行为构成()。

A.引诱、容留他人卖淫罪

B.强迫他人卖淫罪

C.组织他人卖淫罪

D.协助组织他人卖淫罪


参考答案:A, B, C

第3题:

下列关于共同犯罪的说法,正确的是:

A.被胁迫的人,在身体受到强制、完全丧失意志自由时实施某种危害行为的,也是胁从犯

B.乙组织妇女卖淫,丙为其寻找卖淫女、联系嫖客,但从不直接参与管理活动。对丙应当以乙组织卖淫罪的共犯论处

C.甲是某国有控股公司的财务人员,在某晚故意不关财务室窗子、不锁保险柜,然后指使中学生乙(16周岁)潜入财务室窃取甲保管的公款、甲乙构成贪污罪共犯

D.丁是某国有保险机构工作人员,唆使投保人戊将自己投保的汽车烧毁后向保险公司理赔,然后利用自己办理理赔的职务便利为丁理赔8万元,二人平分。丁戊构成贪污罪共犯


正确答案:D

第4题:

共用题干

甲经营某旅馆,乙是卖淫女,甲曾多次给她介绍嫖客。后来乙将新结识的女孩(15岁)丙介绍给甲,甲先诱使丙与自己发生性关系并给予很高的“开包费”,并开导卖淫可以挣大钱,丙表示愿意从事卖淫,甲遂将房子租给丙卖淫收取床位费,旅馆生意也因此变好。此后,丙表示不干了,但甲威胁说如果丙不继续干,就去司法机关告发其以前的卖淫行为,丙由于惧怕只好继续接受甲为她介绍的嫖客。公安机关根据举报,将甲、乙、丙抓获,其中甲的行为构成:
A:引诱、容留、介绍卖淫罪
B:引诱幼女卖淫罪
C:强迫卖淫罪
D:组织卖淫罪

答案:A,C
解析:
甲给乙介绍嫖客的行为是介绍卖淫罪;甲对丙的前期行为构成引诱、容留、介绍卖淫罪,在丙表示不干后,甲对其进行威胁,构成强迫卖淫罪。由于丙已满14周岁,故不属幼女,所以不选B项。D项,组织卖淫罪是指以招募、雇用、引诱、容留、强迫等手段控制多人卖淫的行为,本案中甲未组织多人,故甲不能构成组织卖淫罪。
王小乙协助王小甲组织他人卖淫,触犯《刑法》第358条第3款协助组织卖淫罪。在自己住处容留葛某卖淫,构成《刑法》第359条第1款的容留卖淫罪;将葛某强奸后迫使其卖淫,构成《刑法》第358条第1款的强迫卖淫罪,故本题应选A、C、D。

第5题:

卖淫女甲因某日身体不舒服想休息一天,但乙使用暴力殴打,强迫甲为某重要人士提供性服务。乙的行为构成

A.强奸罪
B.强迫卖淫罪
C.强制猥亵、侮辱罪
D.组织卖淫罪

答案:B
解析:
强迫卖淫罪,是指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手段,迫使他人卖淫的行为。强迫卖淫包括逼良为娼、不让从良、具体时间和地点的强迫三种情况,题目说的是第三种情形。强迫卖淫罪的目的是迫使他人从事卖淫活动,而不是为了强行奸淫女性。因此选B,不选A。

第6题:

了某组织妇女卖淫,洪某经常在寻找卖淫女、拉拢嫖客。躲避公安机关的检查等方面为了某出谋划策,但洪某从不直接参与组织活动。洪某的行为构成()

A.组织卖淫罪

B.协助组织卖淫罪

C.组织卖淫罪的共犯

D.一般违法行为


参考答案:B

第7题:

甲承包经营某国有企业内部招待所。由于招待所生意不好,甲找来乙协商,由甲负责提供场所和管理,乙负责物色卖淫女。乙找来6名女性后,甲随即安排这些女性从事卖淫活动,并抽取50%的嫖资作为“管理费”。甲、乙平分非法所得。公安机关接到举报后,拘留了甲和乙,同时抓获了正在招待所内嫖娼的丙和卖淫女丁。另查明:丙先后3次到此嫖娼(其中一次,丙明知对方为13周岁的初中女生而与之进行了性交易);丙和丁均患有梅毒。 请根据刑法的规定和理论,结合上述案情分析: (1)甲、乙行为的性质,并请说明理由。 (2)丙、丁行为的性质,并请说明理由。


答案:
解析:
(1)甲构成组织卖淫罪。乙构成协助组织卖淫罪。组织卖淫罪,是指以招募、雇佣、引诱、容留等手段,纠集,控制多人从事卖淫的行为。甲为卖淫女提供卖淫场所并且负责管理,且收取一定的嫖资,其行为符合组织卖淫罪的构成要件行为。根据《刑法修正案(八)》,为组织卖淫的人招募、运送人员的行为属于协助组织卖淫的行为,因此本题中乙为甲招募女性卖淫的行为应单独成立协助组织卖淫罪,而不适用总则关于共犯的规定,不能以组织卖淫罪的共犯处罚。

(2)丙与初中女生进行性交易的行为构成强奸罪(原答案为嫖宿幼女罪)。丙明知丁是未满14周岁的幼女,还与之发生性关系,成立强奸罪,且强奸幼女,从重处罚。丙与丁在身患梅毒的情形下进行嫖娼、卖淫活动,是否构成传播性病罪,要看他们在嫖娼或者卖淫时是否明知自己患有梅毒。如果丙或丁在进行嫖娼、卖淫时,明知自己患有梅毒,则构成传播性病罪,对丙的行为要按照强奸罪和传播性病罪分别定罪,数罪并罚,对丁按照传播性病罪定罪处罚;如果丙或丁事先不知道自己患有梅毒,则不构成传播性病罪。

第8题:

春竟饭店乃四人共同出资开办的一家饭店。四个出资人甲、乙、丙、丁见正常营业利润甚微,遂组织大批妇女进行卖淫,收入顿时大增。一日,公安机关打黄办欲搜查该饭店。虽然公安人员杜某立即向甲透露消息,但公安人员仍以惊人的速度抓获20名卖淫女和嫖客。杜某犯有()。

A、协助组织卖淫罪

B、组织他人卖淫罪(共犯)

C、妨害公务罪

D、帮助犯罪分子逃避处罚罪


答案:C

第9题:

甲承包经营某国有企业内部招待所。由于招待所生意不好,甲找来乙协商,由甲负责提供 场所和管理,乙负责物色卖淫女。乙找来6名女性后,甲随即安排这些女性从事卖淫活动,并抽取50%的嫖资作为“管理费”。甲、乙平分非法所得。公安机关接到举报后,拘留了甲和乙, 同时抓获了正在招待所内嫖娼的丙和卖淫女丁。另查明:丙先后3次到此嫖娼(其中一次,丙明知对方为13周岁的初中女生而与之进行了性交易);丙和丁均患有梅毒。
甲的行为的性质属于:
A.组织卖淫罪
B.非法经营罪
C.主犯
D.利用单位的条件组织他人卖淫,应当从重处罚


答案:A,C,D
解析:
甲的行为属组织卖淫罪,而非非法经营罪,因此A项当选,B项不当选。甲与乙在作用上不分大小,都是主犯,因此C项当选。《刑法》第361条规定:“旅馆业、饮食服务业、文化娱乐业、出租汽车业等单位的人员,利用本单位的条件,组织;强迫、引诱、容留、介绍他人卖淫的,依照本法第三百五十八条、第三百五 十九条的规定定罪处罚(第1款)。款所列单位的主要负责人,犯前款罪的,从重处罚(第2款)。”因此,D 项当选。

第10题:

共用题干

甲与其妻子乙合谋骗财。甲将乙多次“卖”给他人为妻,得款后二人便逃之夭夭,下列对于甲、乙的行为说法正确的是:
A:甲构成拐卖妇女罪,乙构成重婚罪
B:甲构成诈骗罪,乙构成卖淫罪
C:甲构成拐卖妇女罪,乙构成卖淫罪
D:甲、乙均构成诈骗罪

答案:D
解析:
张某盗窃信用卡并使用,构成盗窃罪。这是法律明文规定的,何某以为该卡是捡来的,他的行为属于冒用他人信用卡的情形,构成行用卡诈骗罪。由于二人没有共同盗窃的故意,因此不构成共同犯罪。
全国人大常委会通过的《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有关信用卡规定的解释》规定:刑法规定的“信用卡”,是指由商业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发行的具有消费支付、信用贷款、转账结算、存取现金等全部功能或者部分功能的电子支付卡。借记卡属于“信用卡”。根据《刑法》第196条第3款的规定,盗窃信用卡并使用的,依照盗窃罪的规定定罪处罚。甲窃取3张借记卡并使用的行为,构成盗窃罪。使用假币,是指将假币作为真币置于流通状态。利用假币支付购买货物的对价、利用假币偿还债务、将假币作为保证金提供给他人、以假币作注册资本验资、交换或者赠与假币都是将假币置于流通的行为,将假币存入ATM机的场合,也是使用假币。甲先后两次采取存入假币取出真币,其行为构成使用假币罪。因此,A、C项正确。
本案中甲与乙合谋以拐卖妇女的方式骗取他人财物,符合《刑法》第266条的规定。刑法中没有卖淫罪的规定。根据我国《刑法》第180条的规定,重婚罪的构成,必须有主观上明知对方有配偶而与之结婚,不符合本案情况。
邱应海虽然以秘密窃取为初衷,但是,被郑国荣妻子发现,邱应海转而试图以欺骗的方式获取彩电,但被郑国荣妻子识破,接着,邱应海即采取公开的方式搬走彩电,而且未使用暴力等手段威胁,可见,邱应海的行为构成抢夺罪。
彭某不具有国家工作人员的身份,故不构成贪污罪,侵吞单位资金,并无归还之意,也不构成挪用资金罪。依据《刑法》第271条的规定,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将本单位财物非法占为己有,数额较大的,构成职务侵占罪。彭某利用身为董事长的便利条件,将下属公司的29万元用以偿还赌债,20万元用以自由支配,数额巨大,已构成职务侵占罪。
A项,本案中李世仁、黄百度二人的行为主要是盗窃,不是利用黄百度主管财物的便利,故共同构成盗窃罪。B项,贪污罪共犯。C项,应依主犯的身份定为共同犯罪,只有一个罪名。D项,国有控股股份有限公司不是国有公司,只有国有全资公司才是国有公司,故孙小能不是国家工作人员,构成职务侵占罪。
选项中,某甲虽然设计圈套,获取某乙的财物,但是,某甲的行为仍然是秘密窃取,构成盗窃罪,而不是诈骗罪;同样,D选项中,某甲构成盗窃罪,而不是侵占罪。

更多相关问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