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学

单选题王某在夜间将停车场的一辆汽车的两只轮胎(价值2000元)和发动机(价值5万元)拆下盗走。对王某如何处理()A 以破坏交通工具罪和盗窃罪并罚B 属于破坏交通工具罪和盗窃罪的想象竞合犯,按重罪处罚C 只构成破坏交通工具罪D 只构成盗窃罪

题目
单选题
王某在夜间将停车场的一辆汽车的两只轮胎(价值2000元)和发动机(价值5万元)拆下盗走。对王某如何处理()
A

以破坏交通工具罪和盗窃罪并罚

B

属于破坏交通工具罪和盗窃罪的想象竞合犯,按重罪处罚

C

只构成破坏交通工具罪

D

只构成盗窃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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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似问题和答案

第1题:

王某将自己的一辆汽车以15万元卖给李某。双方约定汽车交付后第90日付款,付清全款之前汽车的所有权归王某所有。王某将交付给李某后一个月,张某得知王某在卖车向王某提出愿意以18万元购买,王某当即答应并与张某办理了过户手续。就此,下列表述正确的是:( )

A.张某提出购买前王某享有汽车的所有权
B.张某提出购买前李某享有汽车的所有权
C.该汽车现归属李某
D.该汽车现归属张某

答案:A,D
解析:
本题涉及物权的变动问题。王某和李某之间存在所有权保留的约定,即在李某付清全款之前汽车所有权归王某所有,现在尚没到付款期限,因此选项A正确,选项B错误。王某将汽车卖给了李某但所有权仍由王某保留,后王某将汽车卖给了张某,这一行为属于有权处分,当王某将汽车交付给张某并办理过户登记后,张某取得了汽车的所有权。故本题正确选项为AD。

第2题:

1983年5月,王某因犯抢劫罪与强奸罪被人民法院依法判处有期徒刑16年,因服 刑期间表现不错,1996年5月被假释。1998年10月的一天,王某盗窃一辆汽车(价值8 万多元)而未被发现。2002年4月,王某因参与一起重大诈骗犯罪行为而被逮捕,交待了自己在假释考验期限内盗窃汽车的行为。
(1)对王某是否还需要撤销假释?为什么?
(2)对王某假释考验期限内的盗窃行为应如何处理?
(3)对王某假释考验期满后的诈骗罪应如何处理?
(4)对王某最后的刑罚应当如何确定?
(5)假设王某在假释考验期内并没有实施新的犯罪行为,表现正常。到2002年4月, 其因参与一起重大诈骗犯罪行为而被逮捕,在侦查羁押期间发现王某的真实姓名为“汪某 某”,因其在1981年的元月曾经实施了一起重大恶性爆炸案件,公安机关在全省发布通缉令,他作为被通缉的重大嫌疑犯,为了逃避惩罚而改名为“王某”。
问:在此种情形下对其应如何处理?为什么?


答案:
解析:
【详解】
本题涉及的知识点主要包括假释制度、累犯制度、自首制度、追诉时效以及数罪并罚 制度等,解答的入手处是对《刑法》第86条第1款关于撤销假释规定的理解,即在假释考验期间内犯新罪的,发现的时间没有限制(而不同于漏罪,其必须是在考验期间发现的才应撤销假释),而并罚的时候会涉及追诉时效期限的计算问题。
(1)对王某需要撤销假释。因为其在假释考验期间犯有新罪。
(2)对王某假释考验期限内的盗窃罪应当依法作出判决,把前面因犯数罪所判处的16 年有期徒刑尚未执行的刑罚,与盗窃罪的刑罚按照数罪并罚的原则实行并罚。同时,考虑到王某对自己的盗窃行为具有自首的法定情节,应当依法从宽处罚。
(3)王某假释考验期满后的诈骗罪因是在假释考验期满后的5年之内所犯的,符合累犯特征,应当从重处罚。
(4)对王某最后的刑罚应当这样确定:首先,对其所犯的盗窃罪作出判决;其次, 把盗窃罪所判处的刑罚和未执行完的刑罚即3年的刑期,在总和刑期以下,数刑中 最高刑期以上,决定应当执行的刑罚;第三,对王某的诈骗罪按累犯从重处罚;第四,把诈骗罪所判处的刑罚与前面所判处的刑罚即第二步所确定的刑罚,按照数罪并罚的原则决定应当执行的刑罚,如果有罚金、没收财产等附加刑的,仍需要执行。
(5)应以爆炸罪与诈骗罪实行并罚。此时发现的是漏罪,而发现的时间在假释考验期 满之后,故不能撤销假释;虽然该漏罪至今已经有20余年,但由于王某在行为当时就已经被司法机关采取强制措施,其一直在逃避侦查与审判,故其爆炸罪不受追诉时效之限制,应以爆炸罪与诈骗罪实行并罚,同时考虑其累犯情节应从重处罚。

第3题:

张某曾向李某借款5万元,6月底到期。5月中旬,张某将其价值10万元的房产和价值8万元的汽车赠与其女友王某。经查,张某没有其他财产。对此,李某( )。

A.有权请求撤销张某与王某之间的赠与

B.无权请求撤销张某与王某之间的赠与

C.有权请求撤销张某与王某之间的部分赠与

D.以上说法均不正确


正确答案:C
解析:本题考核债权保全中的撤销权。因债务人放弃其到期债权或者无偿转让财产,对债权人造成损害的,债权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撤销债务人的行为。债务人以明显不合理的低价转让财产,对债权人造成损害,并且受让人知道该情形的,债权人也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撤销债务人的行为。撤销权的行使范围以债权人的债权为限。债权人行使撤销权的必要费用,由债务人负担。

第4题:

1987年7月,王某因实施暴力强奸而被人民法院依法以强奸罪判处有期徒刑15年.后其服刑表现不错,1999年7月被假释.2001年3月的一天,王某盗窃一辆汽车(价值8万多元)而未被发现.2003年4月,王某因参与以传播“非典”相威胁敲诈某市多所高校钱财的行为而被逮捕,其后交待了自己在假释考验期限内盗窃汽车的行为.
阅读分析上述案例后,请回答以下问题:
(1)对王某适用假释是否合法?为什么?
(2)对王某是否还需要撤销假释?为什么?
(3)对王某上述盗窃行为应如何处理?
(4)对王某上述敲诈高校钱财的行为应如何处理?
(5)对王某最后的刑罚应当如何确定?
(6)假设王某在假释考验期间并没有实施新的犯罪行为,而表现正常.2003年4月,其因参与以传播“非典”相威胁敲诈某市多所高校钱财行为而被逮捕,在侦查羁押期间发现王某其实真实姓名为“汪某”,因为在1981年的元月份曾经实施了一起重大恶性爆炸案件公安机关在全省发布通缉令而成为被通缉重大嫌疑犯,为了逃避侦查而改名为“王某”.请问在此种情形下对其依法如何处理?为什么?


答案:
解析:
(1)对王某适用是合法的.因为对王某暴力强奸行为定罪量刑的活动发生在1997年《刑法》实施之前,根据刑法时间效力(“从旧兼从轻”原则),对该暴力犯是可以适用假释的.
(2)需要撤销假释.因为其在假释期间又犯了新罪,根据《刑法》第86条第1款的规定,应当撤销假释(犯新罪的时间有限定即假释考验期间内,但发现该新罪的时间原则上并无时间限定).
(3)该盗窃罪发现的时候并没有超过追诉时效,故应当定罪处罚,同时要考虑王某对该盗窃罪有自首表现,依法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4)王某利用传播“非典”敲诈高校钱财构成敲诈勒索罪,而且是在假释期满后不久,构成累犯,依法从重处罚.
(5)撤销假释后,将强奸罪剩余的3年有期徒刑同盗窃罪、敲诈勒索罪实行并罚,其中,对盗窃罪要考虑因自首而依法从轻或减轻处罚,但对敲诈勒索罪要考虑属于累犯而依法从重处罚.
(6)在此情形下依然应当追究其爆炸罪的刑事责任.因为该犯罪行为已经被司法机关采取强制措施,而犯罪嫌疑人王某逃避侦查,依法不受追诉时效期限的限制.此时,应以爆炸罪同敲诈勒索罪实行并罚(因为爆炸罪属于漏罪且不是在假释考验期限内发现,故假释不能撤销).

第5题:

2017年3月20日,王某向张某借款,双方签订书面《借款合同》,约定:张某向王某提供借款100万元,借款期限1年,年利息30万元。3月25日,张某通过银行向王某转账100万元,款项实时到达王某的账户。同时,为借到这笔款项,王某以自己所有的价值40万元的珠宝一套和价值60万元的小汽车向张某设立抵押,签订了《抵押合同》,但未办理抵押登记。
同年4月1日,王某又向李某借款20万元,以该套珠宝向李某质押,双方签订了《质押合同》,王某将珠宝交付给李某占有。
同年5月1日,王某将小汽车转让给赵某,双方签订了《买卖合同》并办理了车辆过户登记手续,但约定6月1日王某再将小汽车交付给赵某。但5月10日,王某又因向钱某借款10万元将该小汽车质押给不知情的钱某,并交付给钱某占有,随后钱某将10万元转至王某的账户。
现各项借款到期,王某均无力清偿,各债权人分别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法院审理查明:珠宝在李某占有期间,因李某保管不善已经丢失;小汽车在钱某占有期间因钱某原因发生损坏,钱某将小汽车送至甲汽车修理店维修,因未支付相关维修费用5万元,小汽车目前被甲汽车修理店留置。
要求:
根据上述资料,分析回答下列问题。
(1)王某和张某签订的《借款合同》何时生效 并说明理由。
(2)张某是否取得珠宝和小汽车的抵押权 并说明理由。
(3)李某丢失珠宝需要承担何种法律责任 并说明理由。
(4)赵某是否已经取得小汽车的所有权 并说明理由。
(5)如果法院将小汽车拍卖得款50万元,甲汽车修理店、钱某、赵某、张某是否有权对小汽车拍卖所得价款提出优先受偿 如果可以,请指明具体的优先受偿额度(不考虑相关债权利息)。


答案:
解析:
(1)王某和张某签订的《借款合同》于2017年3月25日生效。根据规定,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合同为实践合同,自贷款人提供借款时生效。
(2)张某已经取得珠宝和小汽车的抵押权。根据规定,以动产设定抵押的,抵押权自抵押合同生效时设立,未经登记,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
(3)李某丢失珠宝应当向王某承担赔偿责任。根据规定,质权人负有妥善保管质押财产的义务,因保管不善致使质押财产毁损、灭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4)赵某未取得小汽车的所有权。根据规定,动产物权的设立和转让,自交付时发生效力,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在本题中,王某并未将小汽车交付给赵某,赵某尚未取得小汽车的所有权。
(5)
①赵某对该小汽车不享有任何物权,无权优先受偿。
②甲汽车修理店对该小汽车享有留置权,钱某对该小汽车享有质权,张某对该小汽车享有未经登记的抵押权,均有权依法对该小汽车的拍卖所得提出优先受偿。优先受偿顺位及额度为:甲汽车修理店(5万元)>钱某(10万元)>张某(35万元)。

第6题:

王某因孩子生病住院急需1万元人民币,其找到周某借钱。周某要求其将价值10万元的汽车以1万卖给自己,王某被迫答应了周某的要求。王某用周某的借款为孩子治好了病,周某将汽车卖给了刘某。后来,王某在朋友的建议下周某主张撤销汽车买卖合同。对此,下列说法错误的是:( )

A.买卖合同显失公平,可撤销
B.买卖合同已经履行,不可撤销
C.如果合同可撤销,刘某应将车返还给王某
D.如果合同可撤销,周某应将车返还给王某

答案:B,C,D
解析:
周某利用王某在急需用钱的困境,以明显低于市价的价格购得王某的汽车,属于显失公平德情形,王某可以主张撤销合同。选项A正确。合同已经履行不会导致撤销权消灭,选项B错误。合同撤销之后发生返还的法律效果,如果不能返还或者没有必要返还的,应当折价补偿。周某将汽车出卖给刘某是对车的有权处分,所以刘某享有车的所有权。刘某与王某之间并无法律关系,所以刘某没有返还汽车的义务。选项C错误。因为周某已经将汽车出卖,无法返还原物,而应该折价补偿。选项D错误。故,本题的正确选项为BCD。

第7题:

某小区五楼刘某家的抽油烟机发生故障,王某与李某上门检测后,决定拆下搬回维修站修理。刘某同意。王某与李某搬运抽油烟机至四楼时,王某发现其中藏有一包金饰,遂暗自将之塞入衣兜。(事实一)

  王某与李某将抽油烟机搬走后,刘某想起自己此前曾将金饰藏于其中,追赶前来,见王某神情可疑,便要其返还金饰。王某为洗清嫌疑,乘乱将金饰转交李某,李某心领神会,接过金饰藏于裤兜中。刘某确定王某身上没有金饰后,转身再找李某索要。李某突然一拳击倒刘某,致其倒地重伤。李某与王某随即逃走。(事实二)

  后王某建议李某将金饰出售,得款二人平分,李某同意。李某明知金饰价值1万元,却向亲戚郭某谎称金饰为朋友委托其出售的限量版,售价5万元。郭某信以为真,花5万元买下金饰。拿到钱后,李某心生贪念,对王某称金饰仅卖得1万元,分给王某5000元。(事实三)
关于事实三的分析,下列选项正确的是:

  

A.李某对郭某进行欺骗,导致郭某以高价购买赃物,构成诈骗罪

B.李某明知金饰是犯罪所得而出售,构成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

C.李某欺骗王某放弃对剩余2万元销赃款的返还请求,构成诈骗罪

D.李某虽将金饰卖得5万元,但王某所犯财产犯罪的数额为1万元

答案:A,D
解析:
选项 A 正确,选项 B、 C 错误。诈骗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用虚构事实或者隐瞒真相的方法,骗取数额较大的公私财物的行为。在本案中,若李某仅实施销赃行为,则构成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但李某虚构事实,骗取较大数额财物,对此应以诈骗罪认定。选项 D 正确。对于王某而言,盗窃得手的财物,犯罪人予以变卖,毁弃或使用,只要法律没有明文规定为犯罪的,都属于不可罚的事后行为,对犯罪人的事后行为不能重复评价。但如果行为人利用欺诈手段骗取数额较大财物的,其行为应构成诈骗罪。但本案中王某对诈骗犯罪既未参与,也不知情,因此对此不承担刑事责任。

第8题:

王某在14周岁之前盗窃各类财物总计约七千余元。14岁生日那天,王某邀请几个朋友到一饭馆吃饭。饭后回家途中,王某看到一行人手拿一提包,即掏出随身携带的弹簧刀将持包人刺伤把包抢走,包内有手提电话一部,现金五千余元。第二天王某出门游逛,见路边停着一辆轿车,即设法打开车门,将车开走。行驶途中,因操作生疏,将车站候车的3人撞倒,造成二死一伤。王某不但未停车,反而加大油门逃走。当日下午,王某将汽车以两万元的价格卖出,后被抓获。

问题:根据刑法的规定,对王某的行为应如何处理?


正确答案:
答:(1)王某对不满14周岁以前的盗窃行为不负刑事责任。因为根据《刑法》第17条的规定,不满14周岁的人属于无刑事责任能力人,对于其所实施的危害社会的行为,一律不追究刑事责任。
(2)王某对14周岁生日当日的抢劫行为也不负刑事责任。根据《刑法》第17条第2款的规定,已满14周岁不满16周岁的人实施抢劫行为的应当负刑事责任。但是,刑事责任年龄,从周岁生日的第二天起算。由于王某的抢劫行为发生在14周岁生日当天,尚未满14周岁,故而不负刑事责任。( ⊙o⊙ )
(3)王某对盗窃轿车和交通肇事的行为也不负刑事责任。根据《刑法》第l7条第2款的规定,已满14周岁不满16周岁的人实施盗窃、交通肇事行为的不成立犯罪。
值得注意的是,王某实施一系列危害社会的行为虽不构成犯罪,并不意味着对其可以放任不管,根据刑法的规定,应责令其家长或者监护人加以管教,必要的时候,可以由政府收容教养。

第9题:

张某将一套自有住房与王某进行交换,张某房屋价值100万元,王某房屋价值80万元,经二人协商后,王某实际向张某支付房屋交换价格差额款20万元,根据契税法律制度的规定,下列关于此项业务的契税处理中,说法正确的有(  )。

A.上述业务中的纳税人为张某、王某
B.上述业务中的纳税人为王某
C.上述业务中契税的计税依据为20万元
D.上述业务中契税的计税依据为180万元

答案:B,C
解析:
土地使用权交换、房屋交换,以交换土地使用权、房屋的价格差额(20万元)为计税依据。交换价格不相等的,由多交付货币、实物、无形资产或者其他经济利益的一方(王某)缴纳契税;交换价格相等的,免征契税。

第10题:

王某因犯盗窃罪被人民法院依法判处有期徒刑12年,服刑9年后被假释。在假释考验期的第2年,王某盗窃一辆汽车但未被发现。假释考验期满后的第4年,王某因抢劫而被逮捕,交待了自己在假释考验期限内盗窃汽车的行为。问:
(1)对王某是否需要撤销假释?为什么?
(2)本案应当如何处理?


答案:
解析:
(1)根据刑法的规定,在假释考验期内又犯新罪的,应当撤销假释。被告我王某 在假释考验期内又犯盗窃罪,符合撤销假释的条件,所以应当撤销假释。
(2)第一,根据刑法规定,特别自首是指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行为。本案中,被告人王某如实供述了司法机关尚未掌握的盗窃罪,对于盗窃罪而言成立自首,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第二,根据刑法的规定,在假释考验期内又犯新罪的,应当撤销假释,与新罪实行数罪并罚。无论前罪与后罪是否是同种数罪都要数罪并罚。所以尽管被告人王某的前罪与在假释考验期内的犯罪都是盗窃罪,但是还是需要进行并罚。同时,考虑到王某还犯另外一个抢劫罪,所以应当将两个盗窃罪与抢劫罪一起进行并罚。第三,由于王某又犯新罪,所以应当采用先减后并的方法进行并罚,即12年先减去9年,将剩下的3年与后来盗窃罪所判的刑罚以及抢劫罪所判的刑罚一起进行并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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