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1题:
简述民事诉讼的概念。
是指法院、当事人和其他诉讼参与人,在审理民事案件的过程中所进行的各种诉讼活动,以及由这些活动所产生的各种诉讼关系的总和。
第2题:
简述证明对象的概念。
诉讼证明对象,是证明活动中需要证明事实,又称待证事实或者要证事实。诉讼中的证明对象,是指司法人员和诉讼当事人及其律师在诉讼中必须用证据加以证明的各种案件事实。
第3题:
简述民事诉讼中的证明对象的范围。
(1)法律规范所确定的要件事实
(2)用来推断要件事实是否存在的间接事实
(3)与证据能力和证据力有关的辅助事实
(4)程序法事实
(5)地方性法规、习惯和外国法律
(6)特别经验法则——规则的形成是基于特别知识或经验所取得的事实
第4题:
A.证明对象
B.证明标准
C.犯罪的概念
D.推定
第5题:
第6题:
简述民事诉讼法律关系的概念。
是民事诉讼法律、法规所调整的法院与当事人以及其他诉讼参与人之间、当事人之间以及当事人同其他诉讼参与人之间存在的,以诉讼权利义务为内容的具体的社会关系。
第7题:
试述民事诉讼中的证明对象。
(1)民事法律关系发生、变更和消灭的事实。即与民事法律关系的构成要素有关的事实,具体包括民事主体的事实、民事行为及其效果的事实、民事权利义务成立、变更和消灭的事实等。
(2)民事争议发生过程的事实。即当事人之间因民事权利义务的享有、履行发生纠纷、解决纠纷最后诉诸人民法院的事实。
(3)当事人主张的民事诉讼程序事实。具体包括当事人资格事实、有关管辖的事实、审判组织的事实、审判程序的事实、强制措施的事实、诉讼期间的事实等。
(4)有关外国的法律法规的事实。外国的法律法规是否存在和有效,对我国人民法院来说首先是一个事实问题,而不是法律问题。在涉外民事诉讼中,当事人主张适用外国的法律规则的,应当举证证明外国法律法规的存在和效力。
第8题:
简述民事诉讼中无需证明的事实。
(1)众所周知的事实(包括一般经验法则、常识、习俗)
(2)自然规律及定理
(3)推定的事实
推定,指根据某一事实的存在而作出的与之相关的另一事实存在或不存在的假定
A.事实上的推定
依据经验法则的推定,可对经验法则提出反证,也可对推定事实和前提事实提出反证
B.法律上的推定依据法律的直接规定的推定,不能对推定法则提出反证,但可以对推定事实和前提事实提出反证
(4)预决的事实已为人民法院发生效力的裁判所确定的事实
民事、行政确定判决主文中认定的事实对后续的民事诉讼具有预决的效力,刑事有罪判决中认定的犯罪行为,具有预决效力
(5)已为仲裁机构的生效裁决的主文所确认的事实
(6)已为有效公正文书所证明的事实
(7)诉讼上承认的事实即自认,在诉讼中一方当事人就对方当事人所主张的不利于己的事实作出的明确的承认或表示,从而产生相应法律后果的诉讼行为
第9题:
A.诉之类型也是划分民事诉讼证明对象的标准
B.以诉讼理由为标准划分证明对象可以使原被告认识到其应负的证明责任
C.大陆法学者把证明对象与证明责任联系起来使得证明对象得以具体化
D.从事实本身的性质出发,可以将证明对象分为积极事实和消极事实
第10题:
简述证明对象的概念及特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