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据学

简述我国诉讼理论中证明责任的概念和性质?

题目

简述我国诉讼理论中证明责任的概念和性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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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似问题和答案

第1题:

简述诉讼离婚的概念及我国《婚姻法》对诉讼离婚限制性规定。


答案:
解析:
【答案要点】诉讼离婚,是指夫妻一方基于法定理由提出诉请,由法院依法通过调解或判决而解除婚姻关系的离婚方式。 我国《婚姻法》对诉讼离婚限制性规定有两项:
(1)对现役军人的配偶要求离婚的限制。《婚姻法》第33条规定:“现役军人的配偶要求离婚的,须得军人同意,但军人一方有重大过错的除外。”
(2)对男方要求离婚的限制。《婚姻法》第34条规定:“女方在怀孕期间、分娩后一年内或中止妊娠后六个月内,男方不得提出离婚。女方提出离婚的,或人民法院确有必要受理男方离婚请求的,不在此限。”
【解析】本题属于法条记忆理解题,考核的知识点是诉讼离婚的限制性规定。
【评注】我国法律对诉讼离婚有特别的限制性规定,对此应予熟记,并能在具体的实例中作出准确的分析和判断。

第2题:

简述证明责任的概念及在我国三大诉讼法中的具体规定。


正确答案: (1)证明责任包括双重含义:行为意义上的证明责任和结果意义上的证明责任。前者是指公诉人或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案件实体事实,有责任提出证据进行证明。后者是指在案件审理终结时,案件实体事实处于真伪不明状态时,提出或主张该事实的公诉人或当事人所承担的不利诉讼结果。
(2)民事诉讼法规定,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事实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行政诉讼法规定,作为被告的行政机关对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负有举证责任,应当提供作出该具体行政行为的证据和所依据的规范性文件。刑事诉讼法规定,审判人员、检查人员、侦查人员必须依照法定程序,收集能够证实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有罪或者无罪、犯罪情节轻重的各种证据。

第3题:

简述我国三大诉讼中承担证明责任的主体。


参考答案:

刑事诉讼中的证明责任由审判人员、检察人员和侦查人员承担;行政诉讼中的证明责任由被告人承担;民事诉讼中的证明责任既不是绝对由原告承担,也不是绝对由被告承担,而是按照一定的分配标准由原被告分担。


第4题:

简述民事诉讼时效的概念以及我国民事诉讼时效的种类。


正确答案: (1)民事诉讼时效则是指民事权利人经过法定期限不行使自己的请求权,法律规定消灭其胜诉权(即人民法院对其民事权益不再予以保护)的制度。
(2)一般诉讼时效又称普通诉讼时效,在我国,是指由民法通则规定的、在一般情况下统一适用的诉讼时效制度。我们国家规定时效制度,既要保护权利人的合法权益,又要维护社会经济生活的稳定。
(3)特殊诉讼时效民法通则特别规定的短期时效和通过各种单行法规规定的时效期限,叫做特殊诉讼时效。

第5题:

在我国,三大诉讼中证明责任的分配是相同的。


正确答案:错误

第6题:

在我国的刑事诉讼中,检察机关和人民法院要承担相同的证明责任。


正确答案:错误

第7题:

简述我国民事诉讼法中管辖在理论上的分类。


正确答案: (1)依管辖是由法律直接规定还是由人民法院裁定为标准,可以将管辖区分为法定管辖和裁定管辖;
(2)依管辖是否由法律强制规定,不允许当事人协商变更为标准,可将管辖区分为专属管辖和协议管辖;
(3)以诉讼关系为标准可将管辖分为共同管辖和合并管辖。

第8题:

诉讼证明概念和特征是什么?


参考答案:

证明是人类所特有的认识活动。证明在某种程度上就是人类认识世界,获取直理的行为和过程。
特征是第一,证明的主体是诉讼主体。包括司法机关、当事人、诉讼代理人和辩护人。
第二,证明对象是诉讼客体或者案件事实。
第三,证明必须按照法定范围、程序和标准进行,即具体法律性。


第9题:

简述我国理论界关于证明责任性质的观点。


正确答案: 在我国理论界,关于证明责任性质存在几种观点,主要有权利说、义务说、责任说和负担说。
权利说认为,证明责任是责任承担者的权利。
负担说认为,证明责任既非权利,也非义务,仅是当事人为得到胜诉结果而在实际上产生的必要负担。使种说法只将证明责任与败诉风险联系起来,而没有与提出证据的责任或起诉成立的风险联系起来。
责任说认为,证明责任属于证明主体的法律责任。既包括提出证据证明自己主张的责任。也包括不能证明时,承担其主张不成立的风险,既非权利,也非义务。
义务说认为,证明责任是法律要求当事人履行的诉讼义务,不履行该义务。就会产生相应的法律责任。

第10题:

简述民事诉讼证明对象的概念和范围。


正确答案:民事诉讼中的证明对象,或曰证明客体、证明标的,是指在民事诉讼中需要用证据加以证明的案件事实。并非所有与案件有关的社会生活事实都可以作为证明对象。民事诉讼中证明对象的范围,通常情况下可以概括以下几类:
(1)当事人主张的实体意义上的法律事实(又含“发生、变更、妨碍、消灭”民事权利义务关系的四种法律事实);
(2)当事人主张的程序意义上的法律事实;
(3)证据事实,即民事诉讼证据材料本身;
(4)与案件有关的其他事实。如专门性知识、风俗习惯、外国法规及地方性法规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