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学

问答题甲乙夫妇育有一子丙,丙不思进取游手好闲,虽已成年但没有任何收入,经常向父母要钱用于玩乐,父母不给便打骂父母。甲乙无奈与丙协商,夫妇二人不用丙养老送终,从此也不再给丙一分钱,脱离和丙的关系。丙自此离开了家。几年后,甲的老伴乙去世,甲也伤心过度一病不起。这时有人告诉甲,可以要求丙履行赡养义务。根据上述案情,回答下列问题并简述理由: 甲乙与丙的关系因双方的协商解除了吗?

题目
问答题
甲乙夫妇育有一子丙,丙不思进取游手好闲,虽已成年但没有任何收入,经常向父母要钱用于玩乐,父母不给便打骂父母。甲乙无奈与丙协商,夫妇二人不用丙养老送终,从此也不再给丙一分钱,脱离和丙的关系。丙自此离开了家。几年后,甲的老伴乙去世,甲也伤心过度一病不起。这时有人告诉甲,可以要求丙履行赡养义务。 根据上述案情,回答下列问题并简述理由: 甲乙与丙的关系因双方的协商解除了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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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题:

甲收养了乙的女儿丙之后,又与乙女结婚,后来又生育女儿丁。某日清晨,甲乙在门前共同将被遗弃的男婴戊抱入家中抚养,二人对戊视如己出,但未办理任何手续。后乙去世,其所立遗嘱规定全部财产由戊继承。下列说法正确的是()。

A.乙与丙为生父母子女关系,乙与戊为养父母子女关系

B.甲与丙为养父母子女关系

C.乙所立的遗嘱无效

D.戊可以作为遗嘱继承乙的全部财产


参考答案:B

第2题:

甲与前夫乙离婚后,女儿丙判给甲抚养。1997年甲与丁再婚,丙由甲丁二人共同抚养,下列各种表述,哪些符合法律的规定()。

A.甲乙离婚后,丙与乙的权利义务自然解除

B.甲与丁再婚后,丙与丁形成事实上的养父母关系

C.甲与乙离婚后,丙与乙的权利义务关系不能自然解除

D.甲与丁再婚后,丙与丁形成继父母关系


参考答案:C, D

第3题:

甲乙夫妇二人有一子一女,其子丙娶妻丁,生子戊,其女已嫁至邻村。丙拒不赡养老人,并常常虐待甲乙。后因丙病死亡。甲乙无固定生活来源,丁担负起主要赡养责任。甲死后遗有房屋3间,对于甲的遗产无权参与继承的()

A.乙

B.丁

C.戊

D.己


参考答案:C

第4题:

甲乙离婚,儿子丙跟随母亲一起生活,下列说法正确是()。

A:甲对丙不再负有抚养教育的义务
B:丙对甲不再享有继承的权利
C:丙“声明”与父亲脱离父子关系后,仍可以依法享有对父母的继承权
D:子女对父母的继承权因父母的离婚而消除

答案:C
解析:
父母离婚后,由一方抚养的子女,对未与其共同生活的父或母仍享有继承权,即父母与子女间的关系,不因父母离婚而消除。父母子女关系是基于血缘而形成的,法律规定的父母子女间的权利义务是法定的权利和义务,任何人都不能用“声明”予以解除。

第5题:

甲乙夫妻在一次事故中同时遇难,没有子女,且没有遗嘱。甲有父母,乙没有任何亲人。则甲乙的遗产( )。

A.甲的遗产归其父母,乙归国家

B.甲乙的遗产均归国家

C.甲乙的遗产均归甲的父母继承

D.甲乙遗产一半归国家,一半归甲的父母


参考答案:C
解析:《继承法解释》第二条规定,相互有继承关系的几个人在同一事件中死亡,如不能确定死亡先后时间的,推定没有继承人的人先死亡。死亡人各自都有继承人的,如几个死亡人辈份不同,推定长辈先死亡;几个死亡人辈份相同,推定同时死亡,彼此不发生继承,由他们各自的继承人分别继承。

第6题:

甲乙为同胞兄弟,其父母双亡,乙为未成年人,甲在县城工作,他们有一叔丙住在乡下,甲丙均不愿当乙的监护人,乙的监护人是()。

A.甲

B.丙

C.甲和丙

D.甲或丙


参考答案:A

第7题:

张某和李某在A市打工期间结识,恋爱结婚后二人回乡务农,婚后育有甲、乙、丙三子。三人成年后各自成家。张某和李某随年纪渐大,身体健康状况愈差,无力耕作,没有其他经济来源,迫于生计向三个儿子提出索要赡养费。甲认为自己虽然是长子,但自己最早外出打工,没有向父母要过钱,故对父母无赡养义务;乙认为自己是三兄弟中家境最差的,生活也不宽裕,没有能力赡养父母;丙虽然同意父母与其一起居住,但表示不负担任何生活费用。

问:甲、乙、丙三人的说法是否正确?说明理由。


参考答案:

甲、乙、丙三人的说法不正确。
我国《婚姻法》第21条规定,子女对父母有赡养扶助的义务。子女不履行赡养义务时,无劳动能力或生活困难的父母,有要求子女付给赡养费的权利。
本案,张某和李某夫妇基本无劳动能力,生活困难,其三个儿子均已成年,因此甲、乙、丙均有赡养义务,可根据甲、乙、丙不同的负担能力共同承担赡养费用。


第8题:

甲收养了乙的女儿丙之后,又与乙女结婚,此时甲与丙的身份关系说法错误的是()。

A.甲与丙是养父母子女关系

B.甲与丙是继父母子女关系

C.甲与丙的养父母子女关系因甲与乙结婚而自动解除

D.甲与丙的养父母子女关系不因甲与乙离婚而自动解除


参考答案:C

第9题:

甲乙为亲姐弟,父母双亡,甲23 岁,在某学校任教,乙13 岁精神病人,乙在父母去世后的2 年中,一直居住在叔父丙家,由丙照顾。按照民法总则的规定,乙的监护人应当是( )

A、甲
B、丙
C、甲和丙
D、乙户口所在地的居民委员会

答案:A
解析:
本题考查民法常识。
《民法总则》第二十七条规定:“父母是未成年子女的监护人。未成年人的父母已经死亡或者没有监护能力的,由下列有监护能力的人按顺序担任监护人:(一)祖父母、外祖父母;(二)兄、姐;(三)其他愿意担任监护人的个人或者组织,但是须经未成年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或者民政部门同意。”
A项正确,甲和乙为亲姐弟,在父母双亡的情况下,甲有监护能力,可按顺序担任监护人。
BC项错误,丙是乙的叔父,虽然两年内一直由丙照顾,但是未经过村委会、居委会或民政部门的同意,不能作为监护人。
D项错误,乙户口所在地的居民委员会不能担任乙的监护人。

第10题:

甲乙系夫妻,两人与2008年5月17日前去四川汶川旅游。18日,两人因地震同时遇难,没有子女,且没有遗嘱。甲有父母,乙没有任何亲人。则甲乙的遗产()

  • A、甲的遗产归其父母,乙归国家
  • B、甲乙的遗产均归国家
  • C、甲乙的遗产均归甲的父母继承
  • D、甲乙遗产一半归国家,一半归甲的父母

正确答案: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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